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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內閣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5-07 03:50:18

㈠ 內閣是什麼意思

內閣:一些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cabinet一詞源於法語,有內室、密議室之意。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咨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的。雖然近代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都採用內閣這一名稱,但由於各國的政體不同,因而各國內閣形式多樣,所處的地位和擁有的權力也各異。

㈡ 義大利的政治體制

1948年 1月實施《義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總統為虛位元首,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制度。義大利屬於典型的議會共和制政體。

1、義大利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員和參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所有年滿18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權參加眾議員的選舉,眾議員當選資格須年滿25歲。參加參議員選舉的選民必須年滿25歲,其中年滿40歲者方有當選資格。眾、參議員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況下,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立法職能由兩院集體行使。兩院的職能主要有:審議批准法案、國家預算和決算,監督政府,選舉共和國總統,批准政治性國際條約,決定戰爭狀態、大赦和特赦等。議案必須在兩院分別通過。單獨一院通過的決議無效。必要時可舉行兩院聯席會議。對於重大問題,兩院均須獨立進行兩輪審議和獨自作出重復性決議。
2、義大利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凡年滿50歲、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有資格當選總統。總統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 7年,連選連任。主要職權有:向兩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議院的選舉;批准政府提交兩院的法律草案;頒布法律,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憲法規定宣布舉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規定任命國家官員;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時經兩院事先授權,批准國際各約;統帥武裝部隊,擔任最高國防委員會主席,根據兩院決議宣布戰爭狀態;在聽取兩院議長的意見後,解散兩院或其中一院。總統擔任全國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總統犯罪時,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提出控告,由憲法法院判決。

3、義大利政府。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內閣是國家權力的核心。由內閣總理及各部部長組成,一般都由執政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議員擔任。新政府經總統批准成立後,應在10天內向議會報告施政綱領,取得議會信任。如果議會不予信任,須重新組閣。議會對政府可隨時提出不信任的動議,政府也可隨時要求議會進行信任投票。如果議會不予信任,政府必須辭職。總理是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領導整個政務工作,對政府總政策負責。內閣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是政府的集體議事和決策機構。各部部長對內閣活動負集體責任,並對各主管部門的活動負個人責任。總理和部長在執行職責時犯罪,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決定起訴送交法院懲辦。
4、義大利司法。義大利法律屬大陸法系。法院組織系統設憲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員會領導,並進行日常管理。憲法法院的職能包括:監督和裁決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是否符合憲法;裁決國家各權力機關之間、國家和大區之間、大區和大區之間在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沖突;審理根據憲法規定對總統和部長提出的控告案。行政法院系統由國務委員會、審計院以及地區行政法院組成。國務委員會受理中央機關與地區當局、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受理地區行政法院的上訴案件,並依憲法規定享有裁判權。審計院除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外,還受理公民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有關財政方面的上訴案件。普通法院系統則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構成。治安法官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轄權,其他各級法院分級受理案情輕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審判權。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並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長和總檢察官是當然成員,其餘成員2/3從普通法官中選出,1/3由議會從大學常任法學教授和有15年經驗的律師中選出。司法部長在遵從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前提下,管轄某些司法行政事務。

㈢ 國會、議會和內閣有什麼區別

國會與議會是一個概念,議會也被稱為國會,其和內閣的區別有3點:

1、起源不同

議會(又稱國會),是從英國封建性質的等級會議演變而來。

西方內閣源於英國由貴族組成的樞密院,原為英王的最高咨詢機關。中國的則是起源於明朝時期,明成祖在位時,選拔翰林院官員作為殿閣大學士,入值宮內的文淵閣,隨侍皇帝,並開始參與機密事務的決策,「內閣」由此出現。

2、機關性質不同

議會(國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具有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方面權力。

西方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內閣首相(總理)就是政府首腦。而明朝內閣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級行政機構或決策機構,只是為皇帝提供顧問的內侍機構。

3、地位不同

議會地位更高。西方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㈣ 急求義大利政體的詳細介紹!!!!

政治:現行憲法是1947年12月22日由立憲大會通過。憲法規定義大利是一個建立在勞動基礎上的民主共和國。總統對外代表國家,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總理由總統任命,對議會負責。議會是最高立法和監督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具有同等權力,各自可通過決議,但兩院決議相互關聯。除少數終身參議員外,參、眾議員均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選舉總統,審議和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案,監督政府工作,討論和批准國家預算、決算,對總統、總理、部長有彈劾權,決定戰爭狀態和授予政府必要的政治決定權力等。在總統選舉和宣誓就職等特殊情況下,兩院舉行聯席會議。

司法:最高司法委員會是最高司法權力機構,擁有獨立司法體制和任命法官的權力,有法官的任命、分配、調遣、提升和規定措施等項權力。由33人組成,總統任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為當然成員。其他成員由議會選舉的10位委員(律師和司法教授)和全體法官選出的20位法官組成,任期4年,不得連任和兼職。憲法法院主要是檢查和監督法律條文是否符合憲法,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不得兼職,享有豁免權。此外,還依次設有地方調解法官、初審法院(輕罪)、法庭、初審法院(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上訴法院、審計院(主管公共賬目和養老金)等。

軍事:總統為武裝部隊最高統帥。總理對國防政策及軍隊建設負有全部責任。最高國防委員會為國防決策機構,總統任主席。國防部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負責武裝力量的建設和管理。國防參謀部為最高軍事指揮機構,下轄陸軍、海軍、空軍參謀部和憲兵總部。參謀長委員會為國防部最高咨詢機構,成員有國防參謀長、三軍參謀長、國防秘書長和憲兵部司令,由國防參謀長任主席。國防體制是以國防部長(文官)為首,國防參謀長和國防秘書長分別主管軍事和後勤管理的雙軌制。義大利是歐盟和北約成員。北約南歐盟軍5個司令部均設在義大利境內。美國 在意還設有許多軍事基地和設施。2004年7月,義大利眾議院通過軍事改革法案。按照法案,義大利實施了一百多年的義務兵役制度將從2005年1月1日起取消。

㈤ 義大利的國體和政體是什麼

義大利基本上屬於責任內閣制政體,是典型的議會民主制政體。
義大利總統是由議會選舉產生的聯合會議選舉產生,連同每個地區三名代表選舉,除奧斯塔山谷只有一名代表,以這樣一種方式,來保證少數民族的代表性。為了實現最大的共識,一個機構旨在保證維護憲法,在前三輪投票中的三分之二票數是必要的。在此之後,以簡單多數就夠了。
總統的任期長達7年,以防止任何總統當選由同一家,其中有5年的任務,和贈款一些自由過度的政治關系的任命機構。投票是在眾議院。眾議院議長上任後,宣誓提交議會。

㈥ 什麼叫內閣

明、清最高官署名。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廢丞相,罷中書省,設「四輔官」,不久又罷。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置華蓋殿、謹身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等大學士,為皇帝顧問。又置文華殿大學士以輔太子,品秩都是正五品。明成祖即位後,特派解縉、胡廣、楊榮等入午門值文淵閣,參預機務,稱為內閣。仁宗時,任用楊士奇、楊榮為華蓋殿、謹身殿大學士,權力加重。明世宗時,改華蓋殿為中極殿,謹身殿為建極殿,將大學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內閣大學士雖無宰相之名,實有宰相之權。清代沿置,天聰年間,設內三院;順治年間改稱內閣。以大學士分兼殿、閣之銜。乾隆年間,規定三殿、三閣大學士之制。但因實權掌握在滿洲貴族手中,內閣職權低落,參預重要政務的人多由皇帝指定,不一定是內閣成員。軍機處成立後,實權集中到軍機處,內閣徒有虛名,僅成為傳達皇帝諭旨、公布文告的機關。但名義上仍為清代最高級之官署。清末仿行君主立憲制,設責任內閣,以舊內閣與軍機處合並為最高國務機關。北洋軍閥時期改稱國務院,習慣上仍稱內閣,其成員稱閣.。。「它被西方人學習,形成了後來的內閣制和首相制。在中國明朝成化年間開始出現的內閣首輔,就是首相的雛形」「

㈦ 「內閣制」和「總統制」的區別

議會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立憲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這種政體形式又稱議會君主制。國家的行政管理由內閣負責。內閣的首腦為首相,他由通過選舉而在議員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再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然後提交君主任命,組成內閣。君主只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並無實際行政權力。內閣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向議會報告工作。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這時,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內閣的意見行使形式上的權力,並代表國家進行禮儀活動。君主盡管是「虛位元首」,但仍具有顯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徵國家的尊嚴。這種類型的政體之所以存在,是由於某些國家情況特殊,當由封建社會轉向資本主義社會時,革命不徹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點所致。它首先於1686年出現於英國。通過「光榮革命」,英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然後,一些國家亦仿效英國建立此種政體。目前,除英國外,君主立憲的國家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日本、泰國等國。

1)總統制。總統制是指總統既擔任國家的元首又擔任政府的首腦的一種政體形式。它不在於國家是否有總統。例如,義大利設有總統,但是在義大利,總統只擔任國家元首,而作為政府的首腦則是總理。因此,盡管在義大利有總統這一職位,但是義大利實行的並不是總統制,而是內閣制。

總統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議會的議員也是定期由公民選舉產生。但是,總統與議會是相互獨立的,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只向總統負責,不向議會負責。總統不能解散議會,議會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總統辭職。總統雖然可以對重大問題進行個人決策,但是議會最後通過的議案,總統必須執行。

總統制始於美國。在1787年,美國在制定國家憲法時,採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又相互制約的原則。通過選舉來確定總統,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具有極大的權力,同時又受到相當程度的制約。

總統可以指定人員擔任政府公職和組成內閣,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總統領導內閣,但內閣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重大事務由總統個人決定。總統與國會的關系是國會有立法權,對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可以否決,但國會可以再以2/3多數通過後,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要得到國會的認可,同時國會還有權根據法律對總統與政府高級官員的違憲犯法行為進行彈劾。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並經國會認可方能擔任,而最高法院可以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反憲法為由宣布無效。

總統制是當前各國較為普遍採用的一種政體。除美國外,實行總統制的國家還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印尼、埃及等國。

(2)內閣制。內閣(cabinet)一詞來源於法語,有「內室」、「密室」之意。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它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咨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該詞後來被其他國家採用,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內閣制是以議會為基礎而形成的。內閣的首腦由議會中通過選舉而產生的議員中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國家元首隻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執行些禮儀上的活動,並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內閣,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都必須由內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內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只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內閣,或者是由內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內閣。內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不論是內閣制還是總統制,由於各個國家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情況不盡相同,其憲法所規定的政體形式也不盡相同,可以說大同小異,依其主要特點可分屬於二者中的某一類。但是,也有介於二者之間的,例如法國就是這樣。法國有總統,也有總理。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的權力核心。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雖向議會負責,但卻聽命於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其政府成員亦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免。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雖擁有立法權、預算表決權和監督權,但卻受到總統與政府的限制。由於上述職權的劃分,故稱法國的政體為半總統制或總統制內閣制

㈧ 內閣制度特點

1、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2、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3、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

4、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系以君主繼承。

(8)義大利內閣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資產階級勝利之初,也並不是所有人都是開工廠的、還有傾向資本主義制度的世襲貴族,所以因為利益上的分歧也就有了爭論,於是政黨誕生了,有了政黨才使得現代內閣制度成為可能。

一個政黨通過選舉取得了組織政府的權力,不得不組織一些人來管理國家,根據職責分配國家的權力,通過對權力的控制和對國家的管理。

這樣合法地實現本階級(或利益集團)的利益了,西方的內閣制度在新興資本主義制度與傳統的民主政治雙重作用下應運而生。

當我們在回顧西方近現代歷史時,總能看到內閣制度這樣的字眼,責任內閣制度是很多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組織形式。

這項制度在近代歷史上推動了西方國家的發展和進步,是西方近代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

㈨ 總統內閣制含義和此政體的主要國家

總統制

總統制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行政和立法機關,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政府首腦的制度。

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了總統的職權。與議會內閣制相比較,總統制的特點是以總統為行政首腦,行政機關從屬於總統而非議會。在總統制下,總統獨立於議會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總統只向選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有些國家雖然也設總統,但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腦,內閣由議會產生,只對議會負責。這種情況屬於半總統制或者雙首長制。

現今世界上採取總統制的國家有美國、印度尼西亞、墨西哥、瓜地馬拉、波札那、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大多數拉丁美洲國家和大多數中亞和非洲國家。這些國家總統制的主要特徵,特別是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這一點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如貫徹權力分立原則的程度,總統與其他中央國家機關的具體關系以及總統產生的方法等,則互有區別,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種程度上與議會共和制相接近。

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

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其特點是: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是同時兼有議會制和總統制特色的政體。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採取的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它的總統制特點是: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不向議會負責。作為國家元首,總統享有任免總理、任命國家的文職和軍職人員、主持內閣會議、頒布法律、發布咨文、派遣外交使節、統帥軍隊、赦免罪犯、擔任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和主持最高國防會議的權力。它的議會制特點是:按憲法規定,總理為國家行政首腦,對議會負責;總理得就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的政府施政綱領或總政策,向國民議會提出政府承擔責任的說明;國民議會可以根據自己所通過的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責任;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時,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政府辭職。在這種政體下,雖然總理領導中央政府,但國家最高行政權實際上由總統掌握。總統還擁有解散議會下院(國民議會)的權力,使總統成為國家權力的核心。議會雖然享有對政府的彈劾權,但不能動搖總統的地位。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准,這兩種不同的標准導致了對各國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置「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准。所有設置「總理」、「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俄羅斯;所有不設置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准僅局限於表象。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准。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麼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直接任免,總理的最終任免由議會的推舉決定,那麼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一種區分標准,法國、韓國、俄羅斯、烏克蘭和部分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都可以歸入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二種區分標准,只有法國、烏克蘭是半總統制。

法國第五共和國被視為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統負責國防、外交、憲政政策,總理負責其他政策,總理由總統任命,憲法雖未規定須由國會同意,但實際上總理人選需要國會支持,總統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將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權力時不必總理副署。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實施以來,共出現三次左右共治局面。法國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派人士出任總理,因此,可能出現總統與總理不同黨派的局面。雖然憲法明定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可是實際上有些職權無法完全區分,例如外交與經濟密不可分,無法一分為二。總理所屬政黨如果在國會佔了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派,總統的權力式微,總理權力上升。總統與總理同一黨派,總統的權力則高度集中。法國半總統制,被部分學者視為一種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搖擺的體制,必須視國會政黨分配而定。

㈩ 平均13個月換一個,為何義大利政府的內閣更迭如此頻繁

主要原因由於義大利的社會階層太過於復雜,由此衍生出了非常多的黨派,為了能夠尊重每一個黨派,所以很多黨派聯合起來一起管理整個國家,這樣產生的弊端就是人多口雜,每一個黨派都有自己的想法,最終導致義大利的內閣不斷更換。


很顯然這也不是唯一的理由,還有其他幾個方面,比如說利益的分配問題,在義大利南北的經濟利益分布的非常不均勻。在義大利北方發展的富足,而南方總是處處落後,北方人民過的好,而南方人民就過得貧窮,雖然是受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交通問題和是地形原因,和沿海城市發展的好是一樣的道理。

局勢不斷的變化,人民的口碑也在不斷的改變,任何一個政黨都有翻身或者是從高處往下掉的可能,而每一次的變革都會影響著政府,政府為了自保,所以政府的內閣人員也不停地在改變,總地來說,影響義大利總理改變的因素頻繁改變的因素有很多,這兩個只是其中比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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