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幫老闆走私凍品被抓了,老闆沒有抓到,應該公安機關應該怎麼處理
全國通緝,這還不簡單,銀行也會探索
2. 知道飛餅俠龔濤嗎
飛餅俠龔濤
四川人,深圳濤金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擁有「太極擀」擀麵機可做印度飛餅,扯麵,手抓餅,墨西哥餅,也有大型生產線,國內首家做小型手抓餅生產線,印度飛餅生產線公司,在淘寶上搜索「太極擀」或者「我愛發明飛餅俠」都可以找到,「飛餅俠」是國內首家做印度飛餅凍品批發品牌,也屬於龔濤名下。
3. 知道是走私凍品不知道是搶劫的高價收到但是被警察收繳了會怎麼處理
相關部門處理的方式都不一樣,但是律師會根據涉嫌罪名為你辯護,需要找律師嗎?
4. 涉嫌走私凍品被捉要什麼判刑
涉嫌走私罪,應當依法判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5. 冷凍鮑魚怎麼處理
因為冰凍的胞魚是凍品,新鮮度有限,所以應用重口的烹飪方式,如:蚝汁鮑魚。具體做法如下:
用料:鮑魚、蚝油、砂糖、大蒜
做法及步驟:
1、鮑魚解凍洗凈
6. 走私凍品,涉案經額27萬元,其搬運貨物的人怎麼判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刑法》第153條對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給出下列條例解釋: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1月14日)
第六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
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是指對多次走私未經行政處罰處理的。
《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問題1]如何區分走私案件中的「貨物」與「物品」?
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屬於選擇性罪名,由於海關核稅部門對入境「貨物」和「物品」採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徵收稅款(物品的稅率一般低於貨物的稅率),故同一走私對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導致核定的偷逃稅額不一,從而直接影響定罪量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區分二者應當以是否「自用」為標准。即「物品」是指個人運輸、攜帶進出境的行李,郵寄進出
境的財物,包括貨幣、金銀等。對於超出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財物,應當視為「貨物」。「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於饋贈親友。合理數量,指海關
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相應地,「貨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為人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出售的財物。
[問題2]如何認定走私犯罪單位的自首?
答:認定走私犯罪單位的自首,關鍵在於把握自首行為是否出於單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單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認定:
1.單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經授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走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並依法對犯罪單位和其中的
自然人給予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單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該自然人不能認定為自首。
2.單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先行投案並如實交代罪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到案後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單位自首論;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只能認定自動投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成立自首。
3.沒有參與單位犯罪的單位負責人主動投案,參與單位犯罪的有關人員到案後能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可以單位自首論,並依法對犯罪單位及其中的自然人給予從寬處罰;如果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後不如實交代罪行的,對其不予認定自首。
[問題3]集團(總)公司中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擅自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為集團(總)公司或者本部門謀取非法利益的,如何確定犯罪主體?
答:依照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職能部門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因此,集團(總)公司內部不具法人資格的
分支機構或內設職能部門,以本部門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亦歸部門所有的,應當以該部門作為單位走私犯罪的主體。
對於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所有的,應當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認定:
1.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的走私犯罪行為,事前經集團(總)公司負責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的,違法所
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所有的,應當認定為集團(總)公司實施的單位犯罪,而非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個人犯罪。
2.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者個人擅自以集團(總)公司名義實施走私犯罪行為,集團(總)公司事前不知情,事後亦未予追認甚至明確表示反對的,
因部門或個人的行為不能體現集團(總)公司的意志,依照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即使違法所得全部或大部分歸集團(總)公司,也不應認定集團(總)公司為走
私犯罪的主體,而應當認定具體實施走私犯罪行為的相關分公司、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或者個人為犯罪主體,違法所得歸單位視為該內設部門或個人對違法所
得的處置。在量刑時,可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
[問題4]單位與個人共同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時,如何適用法律?
答:單位與個人相勾結,共同走私的,均應對共同走私所偷逃應繳稅額承擔刑事責任。鑒於單位犯罪的起刑點高、法定刑相對較輕,對此,應依照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的具體情況及單位與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區別如下情形,分別認定:
1.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為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的,如果單位起主要作用,對單位和個人均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如果個人起主要作用或者個人與單位作用相當,對個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由海關予以行政處罰。
2.單位和個人共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超過25萬元的,以主要實行犯的定罪處罰標准為基點,區分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單位為主實行走私犯罪,個人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定罪量刑均應適用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以保證主從犯在處刑上的相互協調性。
(2)個人為主實行走私犯罪,單位起次要或幫助作用的,由於犯罪單位無法適用個人犯罪所對應的自由刑或生命刑,且適用單位犯罪的法定刑一般不會加重犯罪單位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的刑罰,故應當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對應的法定刑。
(3)單位與個人共同出資、共同實施走私行為並按比例分成,難以區分主次作用的,應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分別適用各自相應的法定刑。由於走私罪中單位與自然人
各自對應的法定刑相差懸殊,有必要適當注意犯罪單位中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與作為共犯的個人在量刑上的平衡,對作為共犯的個人適度從輕處罰。
[問題5]如何認定走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
答:依照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海關監管現場查獲的走私犯罪案件認定既遂、未遂問題的函》的批復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問題可以區分下列幾種情況分別認定:
(1)對於行為人通過國家設置的海關監管場所「闖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海關查驗關口,或者進入海關專設的監管貨場而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2)對於行為人攜帶、運輸走私貨物、物品「繞關走私」的,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到達國(邊)境線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
(3)對於行為人採用在境內郵寄貨物、物品方式進行走私的,只要行為人在郵政部門辦理完畢郵寄手續,即應當認定為走私既遂;如果在辦理郵寄手續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4)對於行為人故意實施上述走私行為,但屬「對象不能犯」情形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未遂。
[問題6]對於走私犯罪中的貨物或物品,是判決「予以追繳」還是「予以沒收」?
答: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貨物或物品應當歸屬於「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而不是違法所得。亦即「用於犯罪的本人財物」通常包括犯
罪工具和某些犯罪對象,比如非法經營的專營、專賣物品等(違禁品除外)。「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非法利益。因此,在刑事判決中,對於走私
的貨物、物品,應當判決「予以沒收」,而非「予以追繳」。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總則部分(試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2005]83號 2005.01.01發布)
第二十四條[罰金刑的適用]在依法判處罰金刑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在對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處倍比或限額罰金時,一般應以個人違法所得數額
作為判處罰金的基數,並以一至五倍為限度;個人沒有從中獲利或者數額難以查清的(個人犯罪的場合亦同),可以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一
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偷稅罪、非法經營罪等)。(2)在對犯罪單位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
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經營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犯罪數額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侵犯著作權罪、走私淫穢
物品罪等)。(3)在對犯罪個人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銷售或
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一千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如盜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對於一人犯數罪被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採用相加原則實行並罰,執行總和數額;如果被分別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並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7. 怎樣快速解凍肉類食品
凍肉快速解凍法把凍肉放在鹽水裡解凍,能大大縮短解凍時間,並且還可以保持肉質的鮮嫩凍肉莫用開水解凍放在冰箱冷凍室的肉類、魚類,食用時不少人的做法是:取出後即置於室溫下解凍;有的人心急則用熱水浸泡,立即烹調。這是錯誤的做法。當肉類快速解凍後,常會生成一種稱做丙醛的物質,它是一種致癌物。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把冷凍的肉類,先放在室內幾小時,然後再使用;也可以把凍肉放在冰箱冷藏室內數小時,而後再取出使用。凍肉一定要冷水解凍放在冰箱冷凍室內的冷凍魚、畜肉、禽肉等肉類,在用的時候,有的人常常用熱
8. 重慶走私凍品案怎麼判
9月14日,重慶海關緝私局聯合昆明海關、南寧海關緝私局,成功破獲一起特大繞關走私凍品案件,查處涉嫌走私凍品3600餘噸,案值約1.1億元。
14日凌晨,重慶海關緝私局聯合昆明海關、南寧海關緝私局,出動警力50餘名,在重慶、昆明、南寧等地展開集中收網行動,一舉打掉涉嫌走私凍品犯罪團伙2個,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查封凍庫4個,並在重慶市渝北區、江北區、南岸區等多個凍庫現場查扣大量涉嫌走私的凍品。相關負責人介紹,該犯罪團伙通過向境外多地訂購牛肉、牛副產品等凍品,交由廣東、廣西走私團伙,採取繞過設關地的方式,將境外凍品以非正常渠道偷運入境,後運至重慶等地交付貨主銷售牟利。
據了解,近五年來重慶海關已偵辦走私凍品類刑事案件13起。其中,海關總署一級掛牌督辦案件4起,二級掛牌督辦案件1起,共查證走私凍品3.7萬噸。根據案情,這些人可能會判走私罪。
重慶走私凍品案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153條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9. 油炸食品凍品庫存處理
是在問油炸食品及凍品庫存如何處理嗎?設置庫存上下線預警、設置近效期,確保庫存數量。避免有單無貨問題的發生和商品過期導致的資金流失問題。
10. 三宗走私凍品案破案沒
4月2日,廣州海關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今年以來破獲的三宗案值過億元的凍品走私大案。一季度,廣州海關立案走私犯罪案件32宗,案值11億元,同比分別大幅增長60%、97.2倍。其中,連續查獲的三起走私凍品大案案值達8.25億元,約佔一季度查辦走私案件總案值的四分之三。
三文魚走私案涉案案值6.2億元
3月27日凌晨,廣州海關開展打擊三文魚走私專項行動:分別在北京、上海、廣東、廣西、福建等地統一開展查緝抓捕行動,成功摧毀以董某為首的走私三文魚供貨團伙1個,何某為首的走私通關團伙1個,詹某、潘某等為首的國內貨主團伙成員5個。現場查扣大量涉案三文魚,查扣重要書證、電子證據一批,涉案案值達6.2億元。
去年7月,廣州海關利用「智慧緝私」大數據分析比對,發現有企業進口三文魚情況異常,遂決定派緝私警察深入市場走訪調研。緝私警察隨後通過數據比對分析,發現以董某為首的走私犯罪團伙涉嫌以邊民互市貿易方式和低報價格方式走私進口凍三文魚。
經初步查明,以董某為首的走私三文魚供貨團伙與詹某、潘某等國內貨主團伙合謀,將原產地為挪威、加拿大等國的三文魚一是通過以何某為首的中越邊境走私通關團伙,以偽報貿易性質為邊民互市貿易的方式走私進境;二是將上述進口三文魚以一般貿易低報價格、偽報原產地方式在空港口岸走私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