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通用航空發展的其他信息
大陸通用航空發展現狀
1、通用航空生產作業情況
2006年通用航空年作業飛行小時數達到98700小時,比2005年增加16%,創歷史最高水平。按國際民航組織統計的口徑,2006年我國通用航空飛行180000 小時。
1952-2006年通用航空作業飛行量統計表(單位:小時) 年度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作業量 959 1320 2195 4423 7410 9168 17845 28078 34668 年度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作業量 22828 16335 17230 21712 21572 26689 29012 19829 22635 25875 年度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作業量 27209 30411 24814 22751 24025 27632 24451 28995 39739 42792 年度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作業量 38869 38544 42804 47303 43022 44022 45749 38268 34451 42524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作業量 49016 43985 32387 30743 39485 43071 40877 38657 40068 48707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作業量 55937 57577 63504 75277 84859 98700 2、通用航空運營能力狀況。
截止到2006年底,通用航空全行業飛機、直升機(含教學訓練、機場校驗飛機、直升機)數量為707架,其中飛機575架,直升機132 架,比2005年增加92架。
截至2006年底, 民航全行業持有有效飛行駕駛員執照的飛行人員共16031人,其中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6901,商用駕駛員執照的7757人,私用駕駛員執照的1373人。
截止到2005年底,我國共有通用航空機場68個,臨時機場(起降點)329個。
3、通用航空活動主體狀況。
截止到2006年底,全國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企業已達69 家,已批准籌建通用航空企業30家。目前全行業從業人員近8000 人。
通用航空活動的主體形式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單位和個人等形式。現有辦理了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登記的單位12 家,自然人2個。
4、通用航空項目及社會效益狀況。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76號)將通用航空經營項目分為:
甲類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游覽、公務飛行、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直升機引航作業、航空器代管業務、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
乙類航空攝影、空中廣告、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丙類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類未包含的經營項目的類別,由民航總局確定。
搶險救災,不受上述三類項目的劃分限制,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長期以來,通用航空為支持工農業生產、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預防、抵禦各種自然災害做出了重要貢獻,社會效益顯著。
5、通用航空市場狀況
近年來,隨著大陸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通用航空市場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以前,通用航空市場的主要服務對象為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作業價格依靠政府制定的作業收費標准執行,作業費用由財政支付。經營項目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探礦、人工降水、航空護林、飛機滅蝗、農林化飛行等。在目前的通用航空的市場結構中,上述內容仍占相當比例,但份額已在逐步下降;自發的市場需求在逐年增長,其作業價格完全按照市場供需關系來確定,主要的經營項目有石油服務、公務飛行、醫療救護、培訓飛行等等。隨著國內企、事業單位購置自用公務機(含直升機)數量的不斷增加,航空器代管市場在逐漸擴大。對直升機擺渡乘客、直升機醫療救護以及對小型飛機用於近距離城市之間的旅客穿梭飛行的需求也正在凸現。國民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後,通用航空的市場將越來越大、市場支付能力也將逐步提高。
2006年通用航空市場規模約為17.9億元人民幣,其中各級政府財政支付約為7億元人民幣。(具體見下表) 項目名稱 分類 用戶單位 供求方式 市場規模 經費來源 航空攝影、航空探礦 工業航空 大陸基礎地理信息、國土資源信息主管部門 招投標 約2.5億元人民幣 財政投入 石油服務 工業航空 大陸及外國石油公司 招投標 約8.1億元人民幣 市場支付 電力服務、作業 工業航空 大陸電力總公司 招投標 約0.7億元人民幣 市場支付 航空護林 農林業航空 林業護林防火主管部門 簽訂合同 約0.8億元人民幣 財政投入 人工降水 農林業航空 氣象主管部門 簽訂合同 約2.8億元人民幣 財政投入 飛機播種 農林業航空 相應主管部門 簽訂合同 約0.6億元人民幣 財政投入 飛機滅蝗 農林業航空 農業主管部門 簽訂合同 約0.3億元人民幣 財政投入 農林化飛行 農林業航空 農戶 簽訂合同 約0.4億元人民幣 市場支付 公務飛行、出租飛行、醫療救護、空中游覽 通用航空運行 具體客戶 簽訂合同 約1.1億元人民幣 市場支付 飛行駕駛執照培訓 通用航空運行 具體客戶 簽訂合同 約0.6億元人民幣 市場支付 6、與通用航空發達國家的差距
美國是世界第一航空強國。截止到2004年底,美國的通用航空飛機總數為219426架,通用航空飛行總量為2812萬小時。持有效飛行駕駛執照人員618633名,其中通用航空飛行員超過385000人。有17500個可供通用航空飛機、直升機起降的機場。2004年通用航空產業為美國經濟直接貢獻410億美元,間接創造價值1020億美元,為社會提供了近60萬個就業機會。除美國以外,如澳大利亞、加拿大、巴西等國家的通用航空整體實力和發展水平也要遠高於我們。與之相比,我國通用航空發展尚仍處於較低的水平。
大陸通用航空與世界通用航空發展狀況對照表 通用航空年飛行量(萬小時) 通用航空飛機(架) 飛行員(含運輸) 通用航空機場 國際民航組織統計 4199 (1997年) 273500(截至1997年底) 美國 2812 (2004年) 219426(截至2004年底) 618633(截至2004年底) 17500(截至2004年底) 澳大利亞 168.77 (2002年) 10455 (截至2002年底) 加拿大 28737 (截至2002年底) 巴西 9908 (截至2003年底) 大陸 18(2006年) 707 (截至2006年底) 16031(截至2006年底) 397 (截止至2005年) 大陸通用航空行業管理現狀
1、通用航空法規體系
近年來,大陸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場准入、運行標准以及外商投資通用航空業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初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規體系。大陸現行的通用航空法規體系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准等。
大陸法律
大陸通用航空活動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據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民航法設定了通用航空的定義以及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條件,明確提出保障飛行安全,保護用戶、地面第三人以及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2號)於1986年1月8日由國務院發布。該規定首次將「專業航空」更名為「通用航空」,明確了通用航空行業管理機構、從事通用航空活動需履行的報批手續、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該規定為通用航空行業管理提供了法規依據。到目前為止,該規定仍作為實施通用航空企業赴境外開展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第371號令),2003年1月10日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是管理大陸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基本依據,規范了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的程序、時限要求;明確了在大陸范圍內進行的一些特殊飛行活動,所需履行的報批手續和文件要求;並對升放和系留氣球做出了具體要求。
民航規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規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經濟管理和安全運行管理的內容。
其中經濟管理的規章包括: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76號)。該規章規范了行業管理部門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行為,規定了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條件、經營項目、申報文件要求、審批程序、時限等。該項行政許可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30號)。該規定規范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行政許可行為,規定了申請登記的條件、內容、文件要求、登記程序、時限等。該項行政許可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10號)以及《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39號)、《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民航總局令第174號)等民航規章,規定了境外資本投資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體條件、要求及審批程序等。
安全運行規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運行審定類: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
上述規章對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運行、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行的合格審定標准進行了規范。
專業機構審定類: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
《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CCAR-142)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CCAR-145)
上述規章明確了對飛行訓練機構、飛行駕駛執照培訓機構以及維修單位的審定標准。
專業人員執照、資質審定類: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R1)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報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規定》(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III-R2)。
上述規章明確了對申請專業人員執照、資質的具體條件和要求。
通用航空作業標准
為保證通用航空作業質量,引導和規范通用航空企業開展作業項目,自1986年以來,大陸先後發布了下列通用航空的標准:
標准包括:飛機播種造林技術規程GB/T(15162-1994)、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比例尺地形圖航空攝影規范GB/T (15661-1995)、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 GB(14648-1993)、航空攝影產品注記、包裝規范GB/T (16176-1996)、通用航空機場設備設施GB/T (17836-1999)、航空攝影技術設計規范MH/T (1009-2000)、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圖航空攝影規范GB (6962-1986)等。
民航行業標准包括:航空攝影技術術語MH/T (0009-1996)、農業航空技術術語MH/T (0017-1998)、農業航空作業質量技術指標MH/T (1002-1995)、農業航空作業事故等級MH/T (1003-1996)、彩紅外航空攝影影像質量控制MH/T (1004-1996)、民用航空攝影測量用航空攝影儀的技術要求MH/T (1005-1996)、航空攝影儀的檢測技術規范MH/T (1006-1996)、飛機噴施設備性能技術指標MH/T (1008-1997)、航空物探飛行技術規范MH/T (1010-2000)等。
2、通用航空的行業管理機構狀況
經2003年民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後,目前民航行政管理體系包括
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華北、東北、西北、華東、中南、西南和新疆地區管理局)、33個省(區、市)航空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管理機構分為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兩級,航空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為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民航總局的主要職責定位於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場管理、宏觀調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對外關系五個方面,而每個職能中都包含通用航空的管理內容。
大陸通用航空發展前景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通用航空產生巨大需求
按照大陸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本世紀頭20年,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7%以上。這將對通用航空產生更大的需求,促進通用航空又好又快的發展。
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需要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具有機動靈活、快速高效等特點,作業項目覆蓋了農、林、牧、漁、工業、建築、科研、交通、娛樂等多個行業,直接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完整的通用航空產業鏈條包括航空製造業、通用航空運行與航空作業服務以及通用航空保障服務(包括通用航空的機場、油料保障)等。通用航空的發展將刺激整個產業鏈條的發展,直接為國民經濟做出巨大貢獻。
地方經濟建設和人們日益增長的航空消費需求對通用航空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用航空機型小,起降條件要求較低,運營成本低廉,無需大量資金投入即可有效改善偏遠、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交通條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使用小型飛機、直升機進行航空觀光旅遊、社區間的通勤飛行、個人娛樂、培訓飛行等的航空消費需求日益增長,迫切需要通用航空提供更廣泛的服務。
提高社會整體公共服務水平需要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一直在搶險救災、應急救援、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人工降水、農林業航空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大陸在「十一五」期間,將著重建立並完善公共應急救援體系,民航的「十一五」規劃中也明確了健全應急救援體系的重要目標。長期以來,遇有重大、緊急公共安全事件時,「最後十公里」問題嚴重影響了應急救援的效果,在偏遠、欠發達地區,受常規交通運輸條件所限,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更是難以得到及時施救。發展通用航空,將確保社會公共服務的實施,保障社會每一個成員得到政府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
民航行業健康、協調的發展需要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用航空發展的堅實基礎。國外民航發達國家的發展歷史均證明了這一點。發展通用航將為航空運輸提供廣泛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儲備。在偏遠、欠發達地區發展通用航空,為支線、干線機場運送旅客、貨物,有助於構建完善的航空運輸網路,優化航空運輸布局結構;發展通用航空,還將帶動航空教育培訓、機場建設、民航服務業等相關部門的發展,增強民航整體實力。
2、「十一五」期間大陸通用航空的發展目標
以2006年為基礎,預計2007-2010年,中國通用航空年均增長15%左右。單位:小時 年 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年作業總量 98700 113505 130530.8 150110.4 172626.9 年飛行總量 199800 229770 264235.5 303870.8 349451.4 預計「十一五」期間,中國通用航空總作業量為665000小時,總飛行量為1347000小時。
按照「十五」期間通用航空飛機平均日利用率0.365小時/日,考慮到飛機更新等因素,「十一五」期間通用航空機隊發展目標如下: 年 度 飛機(架) 2006 707 2007 813 2008 935 2009 1075 2010 1237 按照1:2.5的人機比,「十一五」期間通用航空飛行員發展目標如下: 年 度 飛機(架) 飛行員(人) 2006 707 1768 2007 813 2033 2008 935 2338 2009 1075 2688 2010 1237 3091 3、通用航空市場前景分析
隨著大陸的經濟發展,前期基礎地理、資源信息需求逐年擴大,其市場規模將會進一步擴展。
在資源勘探及飛行服務領域,由於在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石油等能源仍處緊缺狀態,大陸近海石油勘探、開發正加速進行。與此相適應,石油飛行服務的市場規模將會進一步擴大。
對直升機吊裝、吊掛和巡線飛行項目來講,隨著電力行業的改革,電力企業更加註重使用直升機服務以提高生產效率,未來對此類飛行服務的需求將進一步擴大。此類通用航空項目已成為電力行業不可缺少的手段。
在航空護林市場,隨著政府對森林資源和環境保護的重視,財政加大了投入力度,在「十一五」期間財政還將進一步加大對飛機引進的支持和投入。
人工催化降水、農林化飛行作業和飛機播種作業等方面,近年財政投入資金較多,在「十一五」期間仍將呈增長趨勢。
受市場需求的影響,公務飛行、飛行駕駛執照培訓飛行、航空器代管、觀光游覽飛行等項目發展較快,飛行量逐年遞增。此外,近年來小型航空器短途商業運輸等項目的市場需求日益旺盛。在行業發展政策出台以後,上述項目將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大陸通用航空發展的政策、措施
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通用航空越來越大的需求,經過長時間的調查、研究,大陸擬在近期出台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行業政策。主要內容包括:
協調、配合有關單位,逐步改善通用航空發展的外部環境
在通用航空空域保障方面,積極協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我國低空空域改革試點工作,加大改革力度,為通用航空發展爭取更加寬松的空域使用環境;
爭取保留通用航空用油的生產規模,加強通用航空用油的儲備和運輸,切實保障通用航空的油料供應;
在通用航空稅賦方面,爭取對農林業等公益性通用航空作業項目所需的進口機型適當降低相關稅賦,滿足通用航空發展的需求;
針對通用航空市場需求,加強通用航空飛機的設計和生產能力,保證通用航空飛機的供應。
發揮行業管理部門的引導、規范作用,營造良好的通用航空保障環境
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法規體系建設,為通用航空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環境。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盡早出台切實的通用航空發展行業政策,引導、規范通用航空的發展。
依法規范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
加強部門間的交流與溝通,樹立為通用航空發展服務的觀念,保障通用航空又好又快的發展。
切實保障公益性通用航空作業的機隊建設與實施能力
爭取政府對公益性通用航空作業的扶持政策,以保持相應的通用航空機隊規模和作業能力。
改革現有通用航空作業收費標准,對屬於競爭性、可通過市場調節供求關系的通用航空服務項目,企業可依據實際成本與供求關系,自行制定價格,企業收費標准實行備案制;對社會公益性較強的項目,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財政保障作業所需預算經費和資金渠道,專款專用,確保投入。
發展通用航空,滿足社會、市場需求
進一步降低通用航空市場准入門檻,簡化審批程序,加大通用航空市場開放力度,積極鼓勵外商投資通用航空業,進一步促進國內資本投資通用航空企業、通用航空機場、通用航空油料供應等服務保障企業,促進通用航空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
推動航空俱樂部、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以及個人飛行的發展,全面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休閑、娛樂方面的航空需求。
積極拓展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生存空間
引導促進通用航空企業全面滿足市場需求,拓展經營范圍,使用小型航空器開展商業客、貨、郵運輸業務;配合大陸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逐步構建區域性的短途運輸網路;繼續培育並擴大電力巡線、直升機引航等作業項目的市場規模,提高企業自身效益;開展多種形式的飛行駕駛執照培訓業務,拓展飛行員培訓渠道,為我國飛行人員的培養做出貢獻。支持通用航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採用與境外企業合資設立通用航空公司、濕租飛機赴境外開展通用航空作業等形式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逐步提高通用航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重視行業協會組織建設,加強對外交流、合作
重視發揮非政府組織和通用航空社會化服務單位的作用,加強與境外通用航空的合作與交流。
鼓勵通用航空行業協會組織、社會化服務單位積極提供信息,組織通用航空企業開展廣泛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引進先進的作業技術和管理經驗,改變通用航空企業以往單純為用戶提供飛行服務的經營方式和理念,重視對自身的服務產品進行深加工,為用戶提供產品對比結果、解決方案以及長期的監控服務等,提高企業自身的生存和再發展能力。
鼓勵通用航空的行業協會組織建立和完善通用航空市場供求、生產能力、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向行業管理部門集中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利益訴求;協調行業發展的重大事項,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的發展。協調企業間的生產、運營,開展企業自律,防止惡性、低水平競爭;向社會宣傳通用航空行業發展動態及興辦通用航空業的相關政策、背景知識等。
海峽兩岸的通用航空交流與合作
1. 大陸通用航空的需求狀況
近年來,大陸通用航空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從整體發展水平來看,同通用航空發達國家相比尚存在較大差距。目前,通用航空發展仍存在以下需求:
飛行人員方面
與現有飛機數量相對應,通用航空的飛行人員缺口在400人以上。大陸通用航空飛行人員主要來自專業飛行院校培養、部隊轉業以及航空體育運動學校、航空俱樂部等。目前大陸對飛行人員、飛行駕駛執照的培訓機構存在較大需求。
在飛機、資本投入方面
通用航空具有高科技、高投入、高風險、低回報的特點,資本投資回報周期一般為3-5年以上。上述情況是影響通用航空投資的主要因素。大陸現有通用航空企業中,相當數量的企業存在融資能力弱、資本投入不足,更新飛機、設備不及時等問題,已影響到企業的後續發展能力。通用航空的發展需要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對飛機、資本的投入力度,更需要提高整個行業的國際融資能力,汲取外來資本。
在作業技術方面
近年來,在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行業作業技術水平方面,大陸做出了積極的努力。今後通用航空的發展更需要加強與各方面的聯系,及時獲取最新的技術信息;引進優秀的專業人才和先進經驗,加大培訓工作力度,提高行業整體作業技術水平。
在經營和安全管理方面
大陸通用航空的現有發展水平決定了在今後要致力於提高行業整體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以保障通用航空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2. 島內通用航空的技術、資源優勢
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島內的通用航空發展具備了相當水平,特別是在具體經營項目上,已經具備了國際先進水平,如直升機吊掛、吊裝,電力作業、台風監測等。在此過程中,島內也培養了大量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積累了豐富的經營和運行管理經驗。此外,島內在國際融資方面也具備相應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融資能力。
3、兩岸通用航空合作交流的法規、政策保障
大陸近年來逐步完善了外來資本投資民航業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投資通用航空業給予鼓勵和支持。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10號)中規定:
在投資范圍方面:鼓勵台商投資建設民用機場;投資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允許投資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或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
在投資方式上:可採用合資、合作經營(簡稱「合營」)、購買民航企業的股份,包括民航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內發行的上市外資股以及其他經批準的投資方式。
在投資比例方面:
如台商投資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由中方控股;投資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外商投資比例由大陸、台商雙方商定;投資民用機場,應當由中方相對控股。
4、發揮各自優勢,加強兩岸的通用航空交流與合作
隨著大陸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通用航空市場日益擴大。在當前形勢下,積極鼓勵島內各界在大陸投資設立通用航空企業。2005年底,大陸已批准一家台資背景的通用航空企業(上海台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正式開展籌建工作。
鼓勵投資興辦通用航空機場、航行服務等保障企業。在美國的通用航空發展過程中,大量的通用航空FBO(固定運營基地)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目前大陸擬在出台的行業發展政策中,積極鼓勵包括島內資本在內的各方力量投資、興辦通用航空保障服務企業,提高通用航空的行業保障能力。
鼓勵兩岸間的技術合作與交流。目前兩岸的通用航空企業已在直升機電力作業項目上進行了積極的合作與交流,包括機型推介、引進,人員、技術培訓等。鼓勵兩岸間今後在更多的項目、更廣闊的領域開展合作與交流。
鼓勵兩岸間的人才往來與交流。近年來大陸航空運輸企業已成功引進了島內的飛行員,有效的改善了大陸飛行員缺乏的局面。鼓勵兩岸間通過行業協會來運作、促進通用航空專業技術人員的往來與交流。
㈡ 開辦私人航空俱樂部需要什麼手續
一、主管部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動的主管部門。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二、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設立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注冊資本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
(四)經營不同類別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或航空俱樂部,其購置航空器(含空中作業專用的設施、設備)使用的自有資金額度應滿足最低要求(單位:萬元):(五)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或訓練合格證,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符合作業質量要求的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三、實施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包括籌建認可和經營許可兩個階段:
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審批。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
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籌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籌建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 籌建申請書;
(二) 籌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航空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三) 籌建負責人的資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 兩家以上投資籌建的,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 有外商投資時,申請人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
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籌建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2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民航總局。民航總局收到相關籌建材料後,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並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俱樂部申請人的申請後,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並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已批准籌建認可的通用航空企業應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自獲准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開展的工作:
(一) 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 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企業標志;
(三) 申辦有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
(四) 申辦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 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六) 制訂作業服務合同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
(七) 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八) 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或代理意向書;
(九) 按照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手冊:
1、運營手冊;2、質量手冊;3、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5、安全保衛方案;6、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和手冊。
外商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申請辦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書面聲明保證其材料的真實有效性。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和籌建工作報告;
(二) 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
(三) 民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批准文件;
(四) 企業章程;
(五) 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六)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 相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復印件;
(八) 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九) 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 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十二) 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 作業服務合同(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表;
(十四) 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外商投資通用航空企業的,還應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對申請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申請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民航總局。民航總局自收到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初審意見和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申請人經營許可的決定。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但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載明內容: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基地機場、企業類別、注冊資本、購置航空器的自有資金額度、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與范圍、有效期限、頒發日期、許可機關印章;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持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工商登記,並應當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將執照復印件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按有關民航規章的規定完成運行合格審定。
㈢ 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穩妥推進低空空域開放——讓通航飛機飛得上天
空域問題是制約我國通用航空發展的核心問題。目前,國家空管委辦公室正牽頭開展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並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全國空管系統「十二五」規劃》,財政資金應著力於解決低空空域開放中涉及空管保障的關鍵問題:
1.民航空管領域。一是在遠離管制空域的小型機場(起降點)新建約100個通航飛行服務站(FSS),提供空域申報、飛行計劃、航行情報、氣象、通航咨詢、告警以及維修補給等服務。二是開展通勤航空試點空管保障工程。
2.軍航空管領域。由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和發改委基建投資共同安排軍航空管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建設低空空域監視管理系統,在各級軍航管制中心配置飛行服務管理終端,在體育、公安、武警等行業新建空管業務綜合信息系統,製作和發布全國低空航圖等。
此外,建議對低空空域開放的法律法規、標准體系、科研培訓、宣傳教育等方面繼續加大投入。
(二)鼓勵通航機場等設施建設——讓通航飛機落得下地
開展通航基礎設施建設,政府不能包打天下。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引導社會資金進入通航機場(起降點)建設領域。國家正在會同中國民航局研究從民航發展基金中設立專項資金,對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通航機場(起降點)、固定運營基地(FBO)、維修基地(MRO)等設施設備,給予一定的投資補助。
(三)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場——讓通航企業賺得到錢
通航企業是通用航空的運營主體,培訓通用航空市場,重點是改善通航企業的市場運營環境,增加企業收入,補貼成本支出,激發企業的內在活力,具體措施包括:
1.航空作業補貼。採取作業小時補貼的方式,重點支持國家應急救援、農林牧漁等公益性作業項目,並適當兼顧部分盈利能力較差的工業服務項目。財政補貼與平均作業價格掛鉤,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2.鼓勵駕照培訓。根據培養渠道和執照類型,對企業和個人開展通航飛行員商業執照培訓給予一定補貼,為通航企業提供更多的飛行專業人才。
短期來看,通過上述財政政策支持,可以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場,促進通用航空與運輸航空協調發展;長期來看,通用航空的發展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解決,在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從戰略性新興產業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建立研發投入機制和用戶補貼機制,加快飛機發動機、航電設備等核心技術的國產化,鼓勵通航企業使用國產飛機,使通用航空產業成為繼汽車產業之後又一個能大力拉動國內需求的新興支柱產業。
㈣ 注冊通用航空器銷售公司相關手續
第一,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成立銷售通用航空器的公司不需要特殊的審批程序,所以,不需要在民航局辦理特殊手續。
第二,如果成立航空俱樂部或者飛行俱樂部,需要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獲得通用航空許可證,否則不得經營飛行俱樂部。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很復雜,建議委託專業人士。
㈤ 申請成立通用航空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請咨詢:西南地區管理局-通用航空處 處長:李小鵬辦公室電話:85710045
對轄區內通用航空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辦理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
㈥ 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冊資金
根據法律規定,通用航空根據經營范圍不同要求的注冊資金不同。
1、經營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空中游覽、公務飛行等項目的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冊資金是2000萬人民幣;
2、經營空中廣告、航空攝影等項目的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冊資金是1000萬人民幣;
3、經營飛機播種、航空護林等為農業服務的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冊資金是500萬人民幣。
外商投資的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由民航局確定。
㈦ 請問辦理通用航空公司工商注冊登記需要哪些手續
通用航空企業的申辦流程:分為籌建和經營兩個階段,在經營許可證獲批後,即可辦理工商登記!
實施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的 兩個階段
項目
涉及部門
涉及的內容及文件
申領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民航總局
外經貿部
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一階段:籌建申請、審批、籌建准備階段
1、籌建申請階段
向民航地區(中南)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書
(二)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航空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三) 籌建負責人的資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 兩家以上投資籌建的,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 有外商投資時,申請人應按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的規定,辦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提供相應的批准文件。
2、地區管理局的籌建認可與審批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復核後:
1)符合的,20日內答復作出籌建認可的決定(以籌建認可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
2)對於不符合的,則15日作出不予籌建認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此時具有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3)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對批准認可籌建的進行媒體公示;
4)取得籌建認可的申請人,應於兩年取得經營許可證,否則喪失籌建資格,喪失的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籌建。
3、取得籌建許可後的工作如下:
通行企業、相關單位
1)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兩架以上);
2)申辦民用航空器國際登記證、適航證和企業標志;
3)申辦有關航空人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勞動合同+見人或聘用意向書;兩個及兩個以上商照飛行員);
4)申辦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5)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6)制定作業服務合同樣本和作業服務價格;
7)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與所有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倡導保障協議書;
8)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或代理意向書;
9)按照民航局的規定製定下列手冊:
(運管手冊、質量手冊、機場倡導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其他必要的未見和手冊)。
10)外商投資通航企業的,還應規定申請辦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二階段: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階段
1、申領經營許可證
民航地區(中南)管理局;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並書面保證其真實性。
提交申請資料、一式三份、共計十五項,含以上資料。
1)通航經營許可申請書和籌建工作報告;
2)企業所在地工商機關頒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
3)名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和批准文件;
4)企業章程;
5)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6)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7)相關航空人員執照(商照)或訓練合格證復印件;
8)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 或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9)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及其身份證明;
10)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1)屬於有限或股份公司的,還應提交載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未見及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投資方為企業的,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12)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13)作業服務合同和作業服務價格表;
14)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專業人員或機務人員到飛高處2-3個月現場編寫。
外商投資通航企業的,還應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地區管理局的審批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復核後:
1)符合的,20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
2)對於不符合的,則15日作出不予頒發經營許可證,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此時具有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對批準的經營許可證進行媒體公示;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
3、辦理工商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持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機關申請工商登記。
4、工商證書備案
民航地區管理局
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日內,將復印件送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大規則航空法律網首席律師——吳振舉律師整理聯系方式15036040110)
㈧ 中國通用航空的發展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首先是法律法規因素,國家對於低空領域沒有完全開放。
基礎設施建設因素,目前我國通用航空機場數量太少,飛機落不了地。
市場需求因素,通航市場機制尚未形成,沒有市場需求。
經濟因素,發展通航產業需要強有力的經濟支撐。
環境因素,建設通航機場對於周邊環境的影響。
㈨ 通用航空企業審批管理規定的企業設立
第七條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公民;
(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除具備相應的航空專業知識外,還應當在航空部門或專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經驗;
(三)經營甲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其中從事公務飛行經營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 5000萬元;經營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經營丙類通用航空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外商投資的通用航空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由民航總局確定;
(四)具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的兩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執照,並具備規定條件的空勤人員,民用航空器與機組的比率應達到1∶1.5(含)以上;
(六)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符合標准、取得執照或證書的維修、作業技術、簽派、通信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
(七)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的基地機場及其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條件和能夠保證飛行安全、與所申報經營項目作業質量相適應的其它設施、設備;
(九)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提出意見,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民航總局審批。
申請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報民航總局備案。其中,跨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籌建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批,但應當徵得其他有關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時,申請人應當首先了解國家通用航空發展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申請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申請人經調查研究和論證後,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屬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報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申請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所屬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籌建的批准文件;
(三)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所在地區通用航空市場的需求情況和開辦通用航空企業的必要性;
2.擬經營的項目和與其相適應的機型、作業區域、基地機場和其他設施、設備的可行性;
3.空勤人員、機務人員及飛行簽派、通信導航、經營管理和其他勤務保障人員的來源及培訓渠道;
4.作業技術質量保證的可靠性;
5.經濟效益預測分析;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籌建負責人的任職批件、資歷表及其是否具備籌建通用航空企業的組織能力評價;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資歷表和組織領導能力評價;
(六)兩家以上投資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提供各股東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其中投資方為企業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申請籌建乙、丙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申請籌建甲類經營項目通用航空企業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一式八份,經民航地區管理局初審後,報民航總局。
第十三條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申請人的籌建申請後,按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於90天內對申請人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批復。
第十四條申請人在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有關規定,憑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籌建批件,開展以下工作:
(一)辦理購置民用航空器申報手續;
(二)申辦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維修人員執照和通用航空企業標志;
(三)申辦空勤人員體檢合格證、空勤人員執照及飛行簽派人員執照;
(四)申辦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五)申辦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六)與有關單位簽訂通信、氣象、航行情報服務保障協議和擬委託的飛行簽派代理意向書;
(七)按照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製訂下列適合企業實際的手冊:
1.企業運營手冊;
2.企業質量手冊;
3.飛行簽派手冊;
4.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
5.快速檢查單;
6.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以及維修規劃;
7.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
8.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10.安全保衛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和手冊。
第十五條籌建工作完畢,申請人向民航總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工作情況和設立通用航空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副本及經民航總局核準的企業標志、批准文件;
(三)企業章程;
(四)經核準的購機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維修許可證以及批準的維修規劃;
(六)地面和機載無線電電台執照;
(七)空勤人員、維修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技術狀況登記表及飛行人員當年的體檢合格有效證明;
(八)自建基地機場的機場使用許可證或者與所使用機場簽訂的機場場道保障協議書;
(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的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及其身份證明;
(十)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十一)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十二)企業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證明;
(十三)經批准或認可的企業運營手冊、企業質量手冊、飛行手冊、快速檢查單、飛行簽派手冊、民用航空器最低設備清單、民用航空器維修工程手冊、通用航空飛行工作手冊、機場場道保障工作手冊、航空安全管理手冊、安全保衛方案。
第十七條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的申請報告、資料、證照及籌建情況進行審核檢查後,對具備頒發經營許可證條件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經營許可證。
通用航空企業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執管公務飛機,從事被執管單位或個人自用公務飛行業務,需向所在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地區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民航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申請人持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並將執照復印件送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申請人自獲准籌建之日起,兩年內未能如期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喪失籌建資格。
喪失籌建資格的,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兩年內不再受理原申請人的申請。
第二十條通用航空企業未經批准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通用航空企業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應當與用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通用航空企業在組織實施作業飛行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的安全、技術標准和作業質量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飛行安全、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防止對環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損害,為用戶提供良好服務。
第二十三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情況和統計數據。
第二十四條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接受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完成國家下達的搶險救災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