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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如何反壟斷

發布時間:2022-05-09 05:30:03

『壹』 運用經濟生活知識說明中國開展反壟斷調查的依據.

市場配置資源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必須規范市場秩序,制定完善的市場規則體系,因此,要開展反壟斷調查。在市場經濟中,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經濟進行科學的宏觀調控,必須依法反壟斷。在發展對外經濟關系中,必須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應對經濟全球化,必須學習世貿規則,有維護本國企業合法權益的本領與策略,必須開展反壟斷調查。
一;反壟斷是禁止壟斷和貿易限制的行為。是當一個公司的營銷呈現壟斷或有壟斷趨勢的時候,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所採取的一種干預手段。
二;在19世紀末期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反壟斷就成為了各國規制的對象,各國均採取嚴厲的立法來進行反壟斷的法律規制。中國自加入WTO以後也積極擔負反壟斷的責任,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就寬頻接入的問題,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展開反壟斷調查。如果事實成立,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可能被處以數億至數十億元的巨額罰款。
三;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明確了"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點工作舉措,將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工作,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適時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制各類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市場封鎖,促進公平競爭。妥善處理互聯網領域壟斷糾紛,完善平台經濟反壟斷裁判規則,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推動平台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四;壟斷的表象是市場佔有率的壟斷,要想實現市場的壟斷,必須有技術的壟斷,但要真正實現技術的壟斷,必須有技術標準的壟斷,即知識產權的壟斷,否則受制於人是在所難免的。標準的壟斷在工業經濟社會雖然很難,但最優秀的那一部分企業是可以做到的。要長期壟斷標準的前提條件是要壟斷人才,只有人才的壟斷才是最可怕的壟斷。就好比徐庶進曹營,雖然一言不發,但至少保證了敵方沒有了徐庶這一智囊。美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努力網路了大批世界頂尖級的人才。對人才的壟斷本質上是對知識的壟斷。因而我們可以把超一流企業叫做"知識壟斷"型企業。

『貳』 中國反壟斷具有什麼特點

我國反壟斷法的特點如下:

1.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做出了規定,列舉了強制交易、地區封鎖、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等行為。
2.中國反壟斷法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的市場主體,不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3.排除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的適用。

『叄』 簡論我國反壟斷法的任務

隨著中國進一步開放其國內市場從而最終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方,許多中國企業可能被外國的競爭者擠跨。有鑒於此,市場經濟完善的國家都規定,外國企業的活動必須遵守東道國的反壟斷法。而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適應市場發展的《反壟斷法》來限制和阻止外國企業在華的壟斷行為。長此以往,外資控股的企業憑借其資金和技術優勢,可以迅速成長,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使民族經濟面臨生存危機。事實上,我國目前已形成某些行業為外資壟斷的局面。如電腦、通訊、醫葯、飛機製造等行業由美資壟斷,汽車行業由德資和法資壟斷。因此出台一部《反壟斷法》迫在眉睫。

我國的反壟斷法,針對外國企業的壟斷行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規定:首先,對發生在我國市場上的壟斷行為,無論其行為主體是中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都一視同仁的適用反壟斷法。其次,世界上多數國家,尤其是我國的主要貿易夥伴國已規定了反壟斷法域外效力的情況下,我國的反壟斷法立法中也應規定適當的域外效力條款,以限制國際市場壟斷行為對我國市場的影響,更好的維護我國的主權和經濟利益。

中國入世後,中國與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的經貿關系將從雙邊擴展到在世貿組織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上。對中國而言,經貿環境將發生重大變化。第一,中國將與世貿組織其他成員展開「開放、公開和無扭曲的競爭」。這種競爭是全面、整體而激烈。第二,入世後,中國初步形成的市場經濟將與世界范圍內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進行協調和接軌,使中國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其影響將是全局、整體和深遠的。因此,中國應以整體的而不是局部的,分散的形象迎接入世。也就是說,入世對中國的影響,首當其沖的是政府,其次才是企業。

對於政府而言,它的行政管理方式不再單純只是受國內法的管轄,許多方面還要受世貿組織規則的制約。因此,政府和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政壟斷必須根除,因為它與世貿組織的規則格格不入。表現在:第一,世界貿易組織的許多協議都有貿易政策透明度條款,要求在成員的全國水平上實行貿易管制規則和實際管理做法的公開化,在官方出版物上發布或者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或者在多邊水平上通知貿易組織,以便於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締約方政府和貿易商了解和監督。1994年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政策審查機制,是世界貿易組織對成員的國內貿易政策進行經常性監督的制度,用於鼓勵、支持和維持在國內和多邊水平上的貿易政策的透明度。我國目前存在的行政壟斷或者是所實施的行為無法可依;或者是依據的決定,文件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實質違法。因此,超越法定許可權,濫用行政權力的行政壟斷將在世貿組織規則面前不堪一擊。第二是成員國政府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能的「合理措施」對世貿組織規則進行統一實施,而不管成員國的國家結構制度的類型。這一要求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成員方實施歧視性的措施。受此沖擊最大的是我國普遍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部門貿易壁壘,如果不及早打破,就無法保證對世貿組織規則的一體化遵循。

在這次中美就中過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中,美國人追問最多的問題就是「中國的企業是如何運作的?是政府說了算還是企業家說了算?」可見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早已引起了世貿組織的關注。如果中國政府違反了世貿組織的規則,將引起其他成員方不滿與抗議,受到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制約。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通過非強制性手段達到成員履行協議的目的。當通過非強制性手段不能在雙方達成滿意的結果時,則允許成員之間進行交叉報復這種強制性自助手段。27與其被動受世貿組織規則的制約,不如爭取主動及早出台我國的反壟斷法。

如上述,我們當前正處於新舊兩種體制的轉軌時期,我們既需消除舊體制遺留下來的隱患,又要遏止初露端倪的新問題。同時,我們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必須發展壯大自身實力,時時抵制來自國外的沖擊。這些都無形中為中國反壟斷法的制定提出了緊迫性的要求。只有一部全面,統一規范經濟壟斷,行政性壟斷的反壟斷法才能擔當起「經濟憲法」的重任。

『肆』 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4)中國是如何反壟斷擴展閱讀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伍』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哪些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其一是壟斷協議,即幾個企業結成聯盟對某一市場的價格等進行控制;其二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即市場佔有率超過一定比例的企業濫用優勢壓制競爭。

第三種壟斷行為是經營者集中,表現形式包括三種:合並;控股;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權;第四種壟斷行為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政壟斷)。

(5)中國是如何反壟斷擴展閱讀

形成壟斷的主要原因有三個:

1、自然壟斷:生產成本使一個生產者比大量生產者更有效率。這是最常見的壟斷形式。

2、資源壟斷:關鍵資源由一家企業擁有(如:無線電視的配音業)。

3、行政性壟斷:政府給予一家企業排他性地生產某種產品或勞務的權利。

『陸』 人民日報是如何看待反壟斷的如何處理壟斷問題

我國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在制定配套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經營者集中度反壟斷審查等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在查處其他壟斷行為方面,也採取了一些明顯的行動。對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聯合限制競爭、經營者集中、行政壟斷的反壟斷規制,經營者集中的執行總體上比較順暢。

必須看到,《反壟斷法》適用於所有主體,對內資外資、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大中型企業、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一視同仁。其目的是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只有不斷完善平台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採集與使用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整個行業才能保持創新活力,實現健康發展。相信通過加強反壟斷監管,可以消除影響平台經濟健康發展的障礙,平台經濟也將迎來更好的發展環境。

『柒』 互聯網三巨頭壟斷嚴重,國家是如何反壟斷的

與人類短暫的幾百年商業史相比,壟斷的歷史更短,只有一百多年。 在大部分時間里,反壟斷政策一直處於尷尬的地位,壟斷和競爭的分界線既有水火不相容,也有曖昧。 反壟斷的呼聲也高漲或成為默許的狀態。

在中國,BAT三大企業的壟斷地位已經不言而喻。 2010年穀歌退出中國市場後,網路獨自走遍世界,約占搜索市場總收入的7成左右。 從交易規模來看,阿里巴巴佔中國網上交易額的80%。 在某種程度上,螞蟻一家擁有中國80%的網路入口流量。 把這些流量注入金融,金融業就會出現新的螞蟻。 把這些流量注入旅行,旅遊業就會產生新的螞蟻。 關於騰訊,微信的月活動賬戶數達到5億,QQ的月活動賬戶數達到8.15,約佔中國總人口的6成。

如果我國監督當局也承認互聯網的中立性,政府允許某企業獨占互聯網的入口嗎?

比如微信網路的入口不是公司的事,而是整個市場的公共產品,這和高速公路的入口不應該被民營企業把持是一樣的道理。

網路的自然壟斷屬性和中立性提醒監管者應該關注這個市場。 但是在過去的十年裡其中,對互聯網公司的反壟斷調查一直沒有進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現有的反壟斷法沒有完全適用於互聯網公司。 壟斷的最終表現是定價權,但互聯網是免費的,價格是零。 但是,壟斷只是監管的必要條件。 因為人們對數字壟斷缺乏更深更徹底的理解。 雖然在法律層面還處於觀察階段,但網路的監督管理應該盡快全面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

『捌』 反壟斷在中國由哪些機構實施情況如何

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包括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家工商總局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實施情況要說起來就比較復雜了,三個部門各有進展。其中商務部反壟斷局每年年底都會有專題發布會,介紹反壟斷法的工作進展。下面是最新的數據:
一、配套立法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商務部高度重視配套立法工作。結合執法需要,制定了立法規劃。根據「輕重緩急、循序漸進」的原則,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規、指南、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初步構建了在經營者集中方面反壟斷的體系。在申報方面,2008年8月,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工作實施,明確了經營者集中申報的營業額標准,為經營者集中申報提供了法律依據。2005年7月,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了《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對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做出了特殊規定。2010年1月,《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正式實施,為經營者集中的形式、營業額的計算、申報文件資料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在審查方面,2009年5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關於界定相關市場的指南》,明確了界定相關市場的基本依據、一般方法和經濟學分析思路。2010年1月,《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正式實施。對當事方的申辯權、聽證程序、反對意見和限制性條件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2010年7月頒布了《關於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或業務剝離的暫行規定》,為規范經營者集中附加資產或業務剝離等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實施提供了更為具體的依據。2011年9月,頒布了《關於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對《反壟斷法》第27條和第28條進行細化,明確了商務部對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評估的因素和標准。該規定旨在增強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在規范商務部審查工作的同時,指導經營者做好申報工作。在檢查執法方面,2011年12月,商務部頒布了《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對《反壟斷法》第48條進行細化,明確規定了的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調查職責、調查的啟動、調查的內容和程序、調查的措施、處理決定,對調查者權利義務的界定。該規定對於提高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全面貫徹實施《反壟斷法》具有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在立法過程中,商務部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根據執法實踐的需要進行立法規劃。根據「輕重緩急、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立法工作。二是積極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又立足於中國執法實踐,在不斷總結自身執法經驗的基礎上,參考歐美等其他司法經驗,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反壟斷規則。三是公開透明,在立法過程中廣泛徵求專家、學者、律師事務所、行業協會和企業的各方面意見。

二、執法實踐
在反壟斷執法方面,商務部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案件審查機制。在案件大幅增長的背景下,著力提高案件審查質量和效果。辦理了一些重大復雜案件,切實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了消費者權益。自2008年8月《反壟斷法》開始實施以來,至2012年6月30日商務部共收到了經營者競爭申報518件,立案475件,審結464件,無條件批准449件(佔97%),附條件批准14件,禁止1件,兩項合計佔3%。就同期相關數據對比來說,中國的立案總數比美國、歐盟相對較少,但通過審查的比例較高。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我國進入進一步審查階段的案件的比例較高,這主要是由於中國反壟斷立法對審查時間規定較為嚴格。立案以後即使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商務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重起時間計算。即便需要附件限定條件,法律也沒有授權商務部可以延長審查期限。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進一步審查階段,乃至進入延長期階段的案件並不意味著必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從過去幾年的執法執行的情況來看,商務部審查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從案件數量來看,立案的案件數量的增長幅度較大。2008年立案17件,2009年立案78件,2010年立案118件,2011年立案185件。可見,每年都以較大的幅度在增長。從集中方式來看,大部分案件是屬於股權收購。以2010年為例,在審結案件當中,股權收購113件,佔60%。創建合營企業45件,佔24%。資產收購12件,佔6%。2011年股權收購101件,佔62%。組建合營企業49件,佔30%。資產收購5件,佔3%。從案件的集中性質來看,大部分屬於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集中之間的橫向集中。在審結的案件當中,2010年橫向集中115件,佔61%。縱向集中22件,佔12%。混合集中46件,佔24%。2011年橫向集中97件,佔61%。縱向集中13件,佔8%。混合集中42件,佔26%。從案件涉及的行業來看,大部分案件發生在製造業。在審結的案件當中,2010年製造業122件,佔65%。批發零售業12件,佔6%。采礦業10件,佔5%。2010年製造業107件,佔64%。IT業13件,佔8%。批發零售業12件,佔7%。

『玖』 中國有反壟斷法嗎

中國已經制定了《反壟斷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准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並;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七條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第四十條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七條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拾』 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採取了什麼體制

在我國《反壟斷法》已經頒布實施,然而來自政府部門、壟斷企業以及學術界對《反壟斷法》的看法態度並不統一,有人認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處於起步階段,並不符合《反壟斷法》的實施條件,因而《反壟斷法》是超前立法;有人認為反壟斷與發展規模經濟相沖突,如果要發展規模經濟,就不能夠在反壟斷的問題上操之過急[3]。就《反壟斷法》規制的對象而言,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市場壟斷。而我國基於經濟體制轉型的現實國情,反壟斷行政執法的對象不僅包括市場壟斷行為、自然壟斷行為,更主要是針對行政壟斷行為。為了防範「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觀察研討我國現階段反壟斷執法機制的現狀,並提出完善的對策,才可能使得我們制度移植的初衷不至於因「水土不服」而落空。

1.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能定位依據《反壟斷法》第九條,我國設立了反壟斷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通過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提高特定事項的行政管理力度,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中的一種由來已久的傳統做法。其積極的功能在於可以提高相關行政管理事務的執法權威,彰顯國家的重視程度,可以在委員會的領導權威下,在牽頭部門的配合下動員各個部門協調配合,推動執法效果的實現。但是議事協調機構在發揮積極功能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的負面效應。

第一,鑒於中國政府機構編制立法的不完備,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變更及撤銷尚無嚴格的法律依據,這與法治政府的理念明顯存在差距。

第二,議事協調機構的管理模式有著濃厚的政治運動色彩,往往為一時一事臨時組建,並非國務院組成部門或者直屬機構那樣的常設部門,其存在意義可以理解為向政府部門進行動員號召,向社會表達政府高層的決心和政策的走向,是一個比較「虛多於實」的機構。

第三,議事協調機構在我國有常設性的和臨時性的區分,但是共同點在於其運行方式較為隨意,工作方式工作地點並沒有嚴格的制度要求。第四,議事協調機構有可能幹預具體執法部門的工作,但是相應的行政行為是以執法部門的名義實施,出現問題則由執法部門承擔責任,這與行政執法中權責一致的精神背離[4]。反壟斷委員會作為議事協調機構自然難以避免上述局限,例如難以經常化連續性地對市場壟斷行為、行政壟斷行為做出靈敏地反應並及時地提供解決方案。但是我國當前的《反壟斷法》藉助反壟斷委員會這個議事協調機構推動反壟斷執法工作的開展,既是權宜之計,也是必不可少的過渡措施。假設現階段,我們選擇某一個或者幾個行政部門專門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也許應對一般的市場壟斷行為綽綽有餘,但是對待國有企業的壟斷行為就不免顧慮重重,面對同為部級建制的政府部門的行政壟斷行為就會變得有心無力。

2.多元化執法格局的利弊分析按照國務院的「三定方案」,目前我國反壟斷執法工作由發改委、商務部及工商總局擔任,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壟斷多元化執法格局。按照「三定方案」,發改委負責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負責涉嫌壟斷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工商總局負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種多元化執法格局的形成,顯然是考慮到我國既有的行政機構職能配置的現狀,以此作為基礎採取的一種務實的做法。反壟斷執法行政職能或者分散或者集中,這其中有反壟斷行政執法的自身規律需要遵循,但問題在於,行政職能的調整,機構的改革,因為牽涉到政府部門的自身利益,這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因而要改變這種多元執法的格局,必然要遭遇來自政府部門的阻力。純粹從理論分析,多元化執法格局自身存在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首先,設置多個執法部門與設置單一執法部門相比,行政執法成本必然提高而且未必能夠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執法過程中也會不可避免的產生管轄權的沖突。例如,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發改委負責查處涉及價格的壟斷行為,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關於價格壟斷行為的相關規定,例如串通投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而國家工商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發改委在查處某些價格壟斷行為的時候,就有可能與國家工商局的管轄權相沖突。在反壟斷執法權存在重合的情況下,執法部門有可能對棘手案件相互推諉,認為該事項屬於另一機構管轄,而對「有利可圖」的其他案件爭攬管轄。其次,多元化的執法格局的另一弱點在於,他們均屬於國務院部級單位,導致反壟斷行政執法的級別不高,權威不大,對同屬國務院部級單位的行政壟斷行為只能告誡,提出糾正意見而已。再次,國家發改委是制定和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部門,如果發改委的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相互沖突,其下屬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保持執法的獨立性是相當艱難的[5]。

3.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系在我國成立國家反壟斷委員會之際,一個現實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行業監管機構可不可以作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參與反壟斷執法工作。這個問題似乎並不是一個問題,因為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一個由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組成的多元化反壟斷執法格局已經形成。但是在執法實踐及人們的觀念意識層面,行業監管機構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能角色往往被混淆,許可權劃分並不清晰。③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行業監管機構處理被監管行業競爭案件的最大問題在於,他們在被監管企業與其競爭對手或者消費者的爭議中,往往站在被監管者的立場上,進而損害到處於弱勢地位的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特別在我國目前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情況下,政府機構運用行政權力維護壟斷企業利益的情形司空見慣。行業監管部門和被監管者往往屬於一個利益集團,是政企同盟,人們有理由擔心行業監管機構處理本行業的競爭問題不能夠保持中立,不能夠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利益。在我國由於經濟轉型的歷史原因,只要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幾乎都設立了主管部門或者監管機構。④如果這些監管機構各自依據自己的部門立法處理限制競爭案件,不僅政出多門,浪費執法資源,降低執法效率,而且也難以建立統一的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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