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央辦公廳負責宣傳的是哪個部門
中辦沒有專門的宣傳部門,宣傳工作應該是由其下屬各機構的辦公室或綜合處負責的:
給你貼一個中辦機構設置吧:
秘書局
處室:辦公室、黨辦人事處、綜合調研處、文書通信處、法規室、檔案室、督促檢查室、技術室、圖書資料室、音像室、印刷廠等
人事局
處 室:辦公室、一處、二處、三處、四處、五處、六處、七處、八處、九處、十處、十一處等
機要局
處 室:辦公室、黨辦人事處、通信處等
機要交通局
處 室:辦公室、黨辦人事處、通信處、交通處等
警衛局
處 室:辦公室、黨辦人事處、值班室、管理處、服務處、一處、二處、三處、四處、五處等
老幹部局
處 室:辦公室、黨辦人事處、行政處、萬壽路俱樂部、文津俱樂部(內設總務處、接待服務處、活動處等)等
調研局
處 室:辦公室、一組、二組、三組、四組、五組、六組、七組、八組、政治組、經濟組、農業科技組等
特別會計室
處 室:辦公室、業務一處、業務二處等
毛主席紀念堂管理局
處 室:黨辦人事處、行政處、宣傳教育處、接待處、科技處、機電一處、機電二處、服務處、保衛處等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處室:辦公室、服務接待辦公室、機關服務處、行政管理處、會計管理處、衛生處、培訓處、基建投資管理處、後勤改革與業務指導處、房地產管理處、萬壽路管理處、中直機關審計室、中直機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中直機關人防辦公室、中直機關綠化辦公室、中直機關采購中心、北戴河接待辦公室(內設辦公室、秘書處、行政處、財務處、修建處、服務處、接待處、園林綠化處等)
中央檔案館(國家檔案局)
處室:辦公室、綜合科教司、館室司、政策法規研究司、行政財務司、經濟科技司、外事辦公室、檔案資料保管部、檔案資料利用部、信息管理中心等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中央保密辦、國家保密局)
處 室:綜合處、法規室、科技處、宣傳教育處、新聞處、財務處、督導處、銷毀中心等
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密碼辦、國家密碼管理局)
處室:黨辦人事處、綜合處、法規室、督查室、財務處、業務指導處、科技管理處、普密管理處、專控管理處、國家商用密碼管理辦公室(商密辦)、通信中心等
機關黨委
處 室:組織處、機關黨校等
❷ 如何辦好內部刊物
要想辦好內部刊物,在明晰大定位的基礎上,關鍵是要理清思維,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尤為重要。
1、長與短的關系。這是事關內刊發展與否關鍵命題,也是區分內刊辦成盛宴與快餐的重要依據。著眼於「長」,就是要有文化戰略的眼光,長遠公共關系的規劃來配置內刊的資源,包括組織架構在內的人、財、物的充分配備,作為內外兼修載體,外樹形象、內聚合力的盛宴。關注於「短」,僅把內刊當成一張新聞紙,或宣傳教育工具,注重內部職能的發揮的快餐。
2、你與我的關系。這是事關內刊表達分寸的問題,它是區分內刊為誰所接受的思維導向。你代表公眾和消費者,我代表企業和員工,不同的群體肯定是需求、表達和關注點不同。量體裁衣、因地制宜很重要,到什麼山上唱什麼歌才不至於對牛彈琴。辦給你看的就要迎合你的口味,辦給我看的就要有我感興趣的話題。往往最易患的病是不看菜吃飯,只是盡管自己該表達的淋漓盡致了就認為成功了,其實人家不見得會買你的賬。像中國電信VIP客戶贈閱的內刊《特別關注》其實大多數都是你感興趣的故事、話題,很少提及自己,只是偶爾有中國電信的宣傳點綴,其傳播效果和影響力也非同一般,看來這有點哲學的意味。
3、軟與硬的關系。這是事關內刊的文化品位問題。硬性宣傳就是直白的、正面的宣傳,常以消息、通訊、報道等方式來進行,新聞類報紙刊物上大多都是這種。軟性宣傳就是巧妙的、側面的宣傳,常以記錄和講述某件跟企業、產品有關的事情、人物或思想來達到目的。他們各有所長,可以相互交融,軟硬兼施。硬的直觀,通俗易懂,有是易形成對企業和產品的抵觸;軟的含蓄,需要來悟,可以在潛移默化中受感染,文化故事、人文風情、歷史傳說、名人軼事等內容是可以口口相傳,膾炙人口的,如芙蓉王手工精選打造煙草勞斯萊斯的故事,玉溪庄園的神秘,相信大家是很感興趣的。關鍵是要把准受眾文化和認同方式的脈搏。
4、 圖與文的關系。這不僅事關內刊的版式,也事關受眾的閱讀習慣,信息時代,人民已經習慣了文化的快速消費時代,讀圖時代,所以,精美的圖片,除了不可替代的現場感、真實感外,還可以美化版面,滿足讀者的閱讀習慣,起到畫龍點睛的效果,如果只把圖當裝飾的觀點是需要警惕的。當然,圖文並茂必不可少,文字要精美、簡潔、生動、感人才能受歡迎。學術化、論文體還有「王媽媽的裹腳布」式的文章只有專業化的刊物適合。
5、策與編的關系。策劃是內刊辦好的靈魂,是辦刊思想的體現。從內刊的定位、編輯的意圖、采訪的重點、編排順序、版式風格、發行方式都要有策劃,都要貫穿策劃的思路,尤其是熱點新聞、深度、重頭、連續和軟性宣傳。策劃定方向,采編來執行。特別要防止沒有整體策劃,全憑自然來稿的拼湊式編輯,讓內刊沒有思想性、沒有全局性和整體感,零亂得像一地雞毛、一盤散沙,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同時,在發行上的品質、品位既要與品牌、場所相配,又要與受眾對等才能事半功倍。
❸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通知的內容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通知
中辦發〔201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央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2012年4月16日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准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型大小。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第十條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於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公文擬制
第十八條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序。
第十九條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准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條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准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准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准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公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公文辦理包括收文辦理、發文辦理和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型大小、分送范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三)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四)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第二十六條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復製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並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其他機關和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❹ 秘密文件傳閱范圍如何確定
一。 秘密文件的范圍
第一條 凡不能公開發表的涉及黨與國家秘密的文件、檔案、電報、圖表、資料、圖書、刊物、教材、照片、錄音帶、錄相帶、擬制文件和資料過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樣,打字臘紙、復印廢頁、印刷余份等,都屬本辦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圍。
第二條 秘密文件根據秘密程度的高低劃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各單位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中發〔64〕627號文件)精神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擬定秘密文件的密級劃分細則。
第三條 不宜對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資料、圖片等,可做為內部材料,不劃密級,但應注意保存,不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對外泄露。
二。 文件制發
第四條 文件制發部門要根據文件內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確定適當的密級、印份、發送范圍和閱讀級限,由制文部門的負責人核定簽印。
第五條 秘密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批准份數,一律由內部機要列印人員或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製,絕密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印製。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的秘書部門,是負責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部門,是秘密文件收發、運轉的樞紐,必須嚴格責任制度,切實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記、分發、運轉、清退、立卷、保管、銷毀和移交等各個環節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參加會議帶回的秘密文件,須交秘書部門的文件管理人員,個人不得保存。
第八條 秘密文件應由經管文件的人員拆封,領導親啟件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閱。
第九條 嚴格執行關於翻印、復印文件的規定。上級機關的發文,屬機密、秘密級文件,須經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批准後翻印、轉發。凡絕密或註明不準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復印、翻印。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復印時,經制文部門同意,並要嚴格控制份數,不得改變使用范圍。
復印件要同原件同樣管理。
第十條 縣、團級以上單位,未配專職文書人員的,不發給文件。
第十一條 秘密文件必須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庫房或文件櫃內,對平時使用的秘密文件,應妥善保管,用後隨手入櫃加鎖。
四。 文件閱讀
第十二條 秘密文件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傳達、閱讀,不經制文部門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范圍,也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文件內容。
第十三條 傳閱秘密文件,要由機要人員填寫傳閱單,統一掌握,閱後主動退回,不要橫傳,對急辦的文件,機要人員要及時催辦。
第十四條 秘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閱讀,不得帶到宿舍、醫院或其他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借閱秘密文件,要履行嚴格的借閱手續。絕密文件應當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閱人對文件負有安全和保密的責任,自覺做到按期歸還。文書人員對借出的文件應及時追回。
第十六條 不經組織批准,個人不得隨意摘記秘密文件內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為公開報刊撰寫稿件。
五。 文件傳遞
第十七條 傳遞秘密文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往外地,應由機要通信部門遞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重要密件,須由機要交通遞送或派兩名專人護送。
(二)市內傳遞,由機要人員遞送。絕密件、密碼電報,須由機要人員用專車遞送。
(三)單位內部傳遞,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簽收手續,無關人員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駐外機構遞送,要按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得在公開函電中暴露我秘密機構的名稱和性質。
(五)向我駐港澳機構寄發文件、資料和函件,一律通過機要寄「廣東省委第八辦公室」轉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郵寄。
(六)文件要密封,標明密級,放在文件包、箱內,做到文件不離人,專程直送,不得他往,並嚴格簽收手續。
第十八條 幹部外出工作,不得隨身攜帶絕密、機密級文件。幹部出國工作,一律不準攜帶各類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關規定執行。
六。 文件核對和清退
第十九條 各單位文件管理人員對保管的秘密文件應做到:絕密文件一周一核對;機密文件半月一核對;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對。在核對中發現短缺文件應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對其下屬單位的文件實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兩個辦公廳將上年各類秘密文件的清退情況向市保密委員會作出報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條 機構撤銷、合並時,原機構的秘密文件應隨同文書檔案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應清退的,退回原發文部門;
(二)應歸檔的,整理立卷移交檔案部門;
(三)需帶往合並單位的,移入合並單位;
(四)無保存價值的,按規定銷毀。
原機構應按上述辦法將文件、檔案登記造冊,認真移交,待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結束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人員工作變動時,須對所管秘密文件進行清點移交。所有工作人員(包括領導幹部)調動工作時,對個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帶走,更不能隨意銷毀或遺棄,必須全部移交清楚後,才能離開。
八。 文件立卷,歸檔
第二十三條 文書人員按照立卷規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辦和清理的基礎上,分類立卷歸檔,並於三月底前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九。 文件銷毀
第二十四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登記造冊、經領導審查批准;任何個人不得自行銷毀、處理。
第二十五條 銷毀秘密文件,必須派專人護送到指定的造紙廠監督銷盡。市內五區安排在青島造紙廠、人民造紙廠監銷,各縣(市)和黃島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有保密條件的造紙廠監銷。在裝卸、運送、監銷過程中,要有安全措施,嚴防丟失或被竊。
第二十六條 一切屬於保密范圍的文件和資料,均不準向物資回收部門或私人出售。
十。 機要人員條件及職責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配備管理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選拔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的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擔任。並要堅持先審後用和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對不適合做機要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八條 經管秘密文件的機要人員必須盡到下列責任: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對黨忠誠,堅守崗位、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對刺探、竊取、出賣國家秘密的行為及時檢舉,敢於斗爭。
(三)模範遵守中央十項保密守則和省、市的有關保密規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種手續完備,文件運轉及時、准確,不失密。
第二十九條 承印秘密文件的單位,要對職工加強保密教育,落實保密措施,確保文件印刷過程中的安全。
十一。 獎懲辦法
第三十條 對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績突出者;及時發現他人違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損失者;在危難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維護和保衛秘密文件安全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凡違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丟失秘密文件)者,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需要,制訂秘密文件管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黨、政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模範地執行本辦法,並督促檢查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執行。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機關、部門和領導同志 的機要秘書工作。
第二條 機要秘書是機關領導同志的工作助手,機要秘書的工作是機關文書處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機要秘書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領導同志交辦的其它事項,為領導工作服務。
第四條 機要秘書工作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政治性工作,必須挑選成份好,政治歷史清白,社會關系單純,政治上絕對可靠,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的黨員幹部擔任。任用機要秘書,必須按照上述條件由任用部門嚴格審查,報上級黨委組織部批准。
第五條 對機要秘書的基本要求是:
立場堅定,忠誠老實;
服從組織,遵守紀律;
熱愛工作,努力學習;
埋頭苦幹,艱苦樸素;
細心耐煩,准確迅速;
謙虛謹慎,嚴守秘密;
堅持原則,執行制度。
工 作
第六條 機要秘書應當熟悉領導同志的工作習慣,努力領會領導同志的工作意圖,准確、及時地做好工作。
第七條 在工作中嚴格執行《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八條 每天將收到的文電、通知、資料、信函、請柬等,分別輕重緩急,及時送閱處理,不得積壓。
第九條 對較長的文件、電報,如有可能和需要,應當摘要後連同原文一起送閱。
第十條 對領導同志閱辦完畢的文件,應當認真細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對收進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內部材料,按下列辦法妥善保管:
(一)按不同種類,分別登記編號或按原有的順序號排列保管。
(二)領導同志如在黨、政、軍、民不同機關兼任幾種不同職務,應當將不同職務的文件分別登記、分別存放,以便分別處理。
(三)秘密文件與公開文件分別存放,絕密文件單另嚴密管理理。
(四)發出文件要登記編號,履行簽收手續。
(五)必須將秘密文件放置於辦公室的保險櫃、文件櫃內,外出時,輥封落鎖。
(六)將領導同志外出工作或參加會議帶回秘密文件,交由機關文書處理部門登記保管。
第十二條 對所保管的文件,應當按規定定期清 理。
(一)絕密文件一般半個月清查一次,分別情況,及時退回原發單位,移交機關機要室、保密室、檔案室,或者暫時妥為保存。
(二)其他文件最遲三個月清查處理一次。在清查中,如發現文件有損壞和遺失,應當及時向領導同志和有關單位報告,積極設法追查和補救。
第十三條 機要秘書個人無權銷毀任何秘密文件。銷毀文件應當按《關於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辦理。
第十四條 年終應當將文件的清理、保管情況向領導同志和領導機關寫一書面匯報。
第十五條 機要秘書調動工作的時候,必須將自己經給接替工作的同志,當面點清,雙方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六條 打電話、對外接洽,要語言准確,態度謙和,如實反映情況,如實轉達意見。
保 密
第十七條 機要秘書必須模範地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視黨和國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況下,特別是在緊要關頭,都必須採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證秘密安全。
第十八條 不得私自將秘密文件帶出辦公室;不經領導同志批准,不得將秘密文件給任何人閱讀。
第十九條 不得為個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內容。
第二十條 嚴禁閑談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嚴禁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條 寫明由領導同志親自拆閱的信件,除領導同志授權的以外,不能代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家屬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辦公室,對領導同志周圍的人員做好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條 必須經常地提高革命警惕,及時向有關領導同志和領導部門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況,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現象進行斗爭。
組 織
第二十四條 機要秘書受其直接服務的領導同志和所在機關辦公廳(室)的雙重領導, 受所在機關機要秘書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必須積極參加政治活動和組織生活,嚴格遵守各項制度,同周圍同志搞好團結。
第二十六條 要定期向領導同志和有關組織匯報工作、思想、學習和生活情況,取得組織上的監督和幫助。
❺ 如何劃分期刊級別
凡獲得國內統一刊號的期刊,均為正式出版 物。新聞出版總署從未就學術水 平的高低為這些期刊劃分過級別,僅從出版管理的角度,按照期刊主管單位的不同將期刊分成中央期刊和地方 期刊,這樣劃分是為了按照期刊主管單位的不同對期刊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有的期刊在封面上刊載「國家一級期刊」等字樣,不是新聞出版 總署組織評選出來的, 並非政府行為。 那麼從最權威的新聞出版署的說法來看,期刊雜志並無國家級、省級的區分標准,所以如果單位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實在沒有必要太在乎國家 級省級的區別。 但在實際應用中,有些單位還是存在對國家級、省級刊物的不同劃分,並且在職稱評聘中也多少用到了這些標准。 歸納起來,一般認為 「國家級」期刊,即由中央機關、國務院各部委、中字頭的學會(像中國法學會)及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各民 主黨派和全國性人民團體主辦的期刊及國家一級專業學會主辦的會刊。「省級」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屬部、委辦、廳、局 主辦的期刊以及由各本、專科院校主辦的學報(刊)。 正規刊物,一般有兩個刊號,一個是ISSN刊號,也叫國際刊號,另一個就是CN刊號,也叫國內標准刊號。國際刊號不是很難辦到的,因為國外 對雜志管理得很鬆散,注冊一個雜志社就像注冊一個公司一個簡單。但是CN刊號則不同,我們國家對雜志登記管理得是很嚴格的,私人是不允 許辦雜志的,企業也不可以,只能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而且必須在新聞出版局登記,接受年審等各項審查,在新聞出版局登記的刊物都有 一個CN刊號。
❻ 辦公廳工作28講
辦公廳是黨政機關設立的負責協助機關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並主管文秘和機關行政管理事務的綜合職能部門。辦公廳在其所屬黨政機關的領導下依職責行事,並辦理機關及其領導交辦的事項。 省部級單位的辦公廳為正廳級單位,如中共北京市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中共河北省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公廳等; 副省級地區辦公廳為副廳級單位; 目前,部分省會城市甚至普通地級市也將辦公室升級為辦公廳,如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等。普通地級市政府的辦公廳為縣處級單位。 注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為正部級單位。 其中,中辦、軍辦負責人(最高領導)為辦公廳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負責人(最高領導)為秘書長,主任和秘書長均為正部級。(若兼任政治局委員或國務委員等副國級職務則按職務最高級定級) 編輯本段職責(一)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 (二)負責委黨組會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委主任碰頭會、委領導召集的協調會議、司局長通氣會,以及我委召開的全國性或全系統大型會議的會務工作;起草有關會議紀要,編輯委內日常政務信息,負責主送委領導的簽報工作;負責全委值班工作,協助領導處理緊急事項。 (三)負責全委的文件、電報、資料的收發、批分、核稿、印發;掌管委、廳印章,指導全系統公文辦理工作。 (四)負責黨中央、國務院及領導同志交辦的重要事項,委黨組會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委主任碰頭會等確定的重要事項,和全委公文運轉的催辦督查工作以及政務公開工作。 (五)負責全委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組織催辦、指導管理以及有關聯絡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指導管理全委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編印《經濟情況與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通訊》等內部刊物;負責全委內部簡報的管理。 (七)歸口管理和指導協調全系統電子政務建設,研究制定委電子政務建設規劃和規章制度;負責機關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保障信息安全,管理建設經費。 (八)負責綜合協調、接待聯絡、指導管理全委來信來訪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負責與信訪部門聯系,匯總編輯來信來訪情況。 (九)起草全委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起草、修訂機關政務工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的管理、利用、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負責機關安全、保衛、保密、消防、密碼管理、維護穩定、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二)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通過這本書可以大致了解一下辦公廳的工作狀況和狀態。
❼ 辦公廳的職責
(一)協助委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
(二)負責委黨組會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委主任碰頭會、委領導召集的協調會議、司局長通氣會,以及我委召開的全國性或全系統大型會議的會務工作;起草有關會議紀要,編輯委內日常政務信息,負責主送委領導的簽報工作;負責全委值班工作,協助領導處理緊急事項。
(三)負責全委的文件、電報、資料的收發、批分、核稿、印發;掌管委、廳印章,指導全系統公文辦理工作。
(四)負責黨中央、國務院及領導同志交辦的重要事項,委黨組會議、委主任辦公會議、委主任碰頭會等確定的重要事項,和全委公文運轉的催辦督查工作以及政務公開工作。
(五)負責全委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全國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綜合協調、組織催辦、指導管理以及有關聯絡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指導管理全委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編印《經濟情況與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通訊》等內部刊物;負責全委內部簡報的管理。
(七)歸口管理和指導協調全系統電子政務建設,研究制定委電子政務建設規劃和規章制度;負責機關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保障信息安全,管理建設經費。
(八)負責綜合協調、接待聯絡、指導管理全委來信來訪工作,制定工作制度;負責與信訪部門聯系,匯總編輯來信來訪情況。
(九)起草全委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起草、修訂機關政務工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的管理、利用、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負責機關安全、保衛、保密、消防、密碼管理、維護穩定、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十二)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❽ 中共中央辦公廳
中共中央辦公廳,簡稱中央辦公廳,是為黨中央、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和地方各級黨組織服務的辦事機關,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工作。設置始於建黨初期,當時稱中央秘書廳。
中央辦公廳主要職能:為黨中央、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和地各級黨組織服務的辦事機關,在黨中央的直接領導下工作。設置始於建黨初期,當時稱中央秘書廳。主要職能是:負責黨中央文秘、會務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中央指示、中央領導同志批示的轉達和催辦落實;負責全國黨政系統的密碼通信和密碼管理,負責中央文件和機要文電、信件的傳遞工作,承擔全國有關商用密碼的科研、生產、銷售、使用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國密碼保密工作;負責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安全警衛、醫療保健,擔負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活動場所的警衛任務;圍繞中央總體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動態、綜合調研,承擔部分中央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中央文件的校核工作;負責為中央制定黨內法規和領導國家立法的具體服務工作;負責中央檔案資料的接收、徵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研究,負責全國檔案事業行政管理;歸口管理黨中央直屬各部的後勤服務,聯絡、處理中央各部門共同性的社會事務工作;承擔中央交辦的其他事項等。(摘自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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