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與現代高考制度,有哪些可以相互借鑒的地方
科舉制度是由隋文帝創立的,是為了改善用人制度,徹底打破血緣世襲和世家大族壟斷朝政的局面
2. 北宋科舉制度改革對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借鑒
1、有益借鑒
1)高考要正確發揮考試的教育導向作用
科舉制是通過分科考試,然後選拔人才的制度;學校教育制度是培養人才的制度。
2)考試內容要進行改革,提升高考的多元性
科舉考試內容主要考查儒家經義和詩賦; 考試方法主要是考查考生的記憶力。 尤其是明 代採用「八股文」考試文體,更加束縛了考生個性及創新能力的發展。科舉考試制度不能夠 與時俱進,最終被時代所淘汰。 高考作為大規模選拔考試, 很容易重蹈科舉制的覆轍, 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視考試的多元 化。
3)考試方式要進行改革,避免「一考定終身」
「一考定終身」的考試制度需要改革,高考和科舉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一考定終身」的 現象。
4)宋代科舉考試中舉子的舞弊形式與防弊措施據。宋代統治者為了維護科舉考試的公平、公正.制定了嚴格的科舉考試防弊制度。
2、宋代科舉改革
1)皇帝總攬取士大權
這一條是宋朝科舉改革的根本原則,即所有改革都是圍繞為鞏固中央集權政治體制服務的。宋朝為防前代貢士中第謝恩知舉官之弊,嚴禁座主與門生結成關系網。自開寶六年(973)始行殿試,把科舉選官的最高決斷權集中於皇帝手中,登第者即為「天子門生」,既極見尊榮,更有利於集取士大權於宋帝。
2)加強維護考試的公正性
宋代科舉考試,從最高統治者的要求上說,是要網羅天下人才,以「為致治之具」。科舉向士人公開,不問東西南北之人均可參加,盡聚諸路貢士,惟才是擇。科考如磁吸鐵,對讀書人有極大吸引力,對社會產生深刻影響。而在考試面前如何維持其公正性,維護考試制度的尊嚴,從一開始便是朝野上下特別關注的大問題。宋政府發明和採用了旨在維護考試公正性的一系列措施。
3)取士寬厚,著意網羅更多士人
宋代科舉與唐代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點,就是擴大錄取名額,通過「特奏名」等多種渠道為士人廣開入仕之道,廢除唐朝的吏部「釋褐試」,考試合格(登第),直接授官,而且快速升遷。
3. 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你認為中國古代有哪些值得今天借鑒和繼承的制度
學習明朝的「輕罪輕罰,重罪種罰」,嚴厲對待貪虧行為。
學習宋朝的知府與通判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分散權立。
4. 我們今天的法制建設從中國古代借鑒了哪些
監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不但在當代,而且在我國古代的政治生活中都發揮著重要的地位。中國歷史上監察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對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政治制度有著重要影響。中國古代就把它概括為「彰善癉惡,激濁揚清」和「政之理亂」的關鍵。在當代,鄧小平同志也同樣強調了加強黨和國家的監察工作的重要意義,並把它作為我們黨防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和脫離群眾等不良作風的重要措施之一。
當然,由於當前我國的監察制度建設與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建設所面臨的歷史階段、經濟條件、根本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和國際條件根本不同,具體情況自然也就有所差別。這些差別事實上就構成了我們傳統的一部分,當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監察制度建設的時候,這些傳統將和外來經驗一樣成為我們必須考察和借鑒的內容。正是出於這樣的考慮,我用較短的時間閱讀了一些相關的書籍,通過閱讀我對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有了更為深入的認識和理解,也產生了一些想法。在本文中,我將把這些認識和想法提出。
一、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歷史沿革
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監察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出現了針對政府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監察活動,後來隨著我國第一個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國的最終確立,中國逐漸形成了系統的監察制度。中國監察制度數千年的發展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四個時期:先秦前的萌芽時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時期、清末至民國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時期及1949年以後的社會主義制度時期。本文所指的「中國古代」主要是指第二個時期。
(一)、萌芽時期
這個時期也是奴隸制時期和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型時期,在這個時期行政監察最顯著的特點就在於監察活動的非制度化、非規范化。不管是從監察機構的設置上、監察人員的選拔任用上、監察法規的配備上看還是從具體的運作效果看,監察活動還處於萌芽狀態。這主要是由當時的政治制度所決定的,在當時的奴隸制度下,實行的是分封制,國家是由一些鬆散的諸侯國所組成,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還沒有出現。相對於君主的權力而言,各諸侯享有大量獨立的權力,君主既無力也沒有對其進行監察的能力和必要。甚至,我們都很難說這些諸侯及其所屬的官員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封建制度時期
這一時期監察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它體現了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要求。為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建立了龐大的國家機構和官僚體制,同時為了保證皇帝對整個國家機構和官僚體制的控制,為了皇帝的意志能貫徹到龐大帝國的方方面面,封建統治者相應的建立了規模同樣龐大的御史機構(監察機構),以監察各級官吏的行為。因此可以說,作為一種系統化、制度化的監察制度的產生與發展是為適應封建國家的行政管理而產生的。
中國的封建監察制度從秦漢時期開始形成,到1840年鴉片戰爭後走向瓦解,又可以分為下列五個時期:
1、 秦漢形成時期。這一時期設立了專門的監察機構,制定了一些監察法規,確立了一些監察官吏任用方面的制度。問題主要有:監察官員分工不明確,監察法規過於簡單。
2、 三國魏晉南北朝衰微時期。這一時期,由於軍閥割據、戰爭不斷,監察官吏的政治地位不斷下降,監察制度的發展受到影響。但也有一些小的發展,只是不太明顯。
3、 隋唐完善時期。這一時期形成了台諫並立制度。完善了御史機構,在御史台下分設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形成了嚴密的御史監察系統。另外,設置了政權和規模都比前朝大的諫官。
4、 宋遼金元保守時期。這個時期封建統治者加強了對監察機構的控制,宋朝台諫合一制度的確立,使監察制度純粹成為維護皇權的工具。
5、 明清進一步發展時期。在這一時期御史台改為都察院,統治者在加強對監察機構控制的同時也進一步發展了監察機構。
(三)、半殖民半封建時期
這一時期,是從1840年至1949年。在這一時期監察制度的特點主要有:變化巨大、類型多樣,不但具有封建監察制度的殘余,而且還具有半殖民半封建性質、資產階級性質和新民主主義性質的監察制度的存在;開始向西方學習,引進了西方國家的一些做法和制度,如清末模仿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監察制,設立了資政院和咨議局。
(四)、社會主義時期
新中國監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我國的行政監察制度必然會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更快的發展。
二、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給我們的啟示
數千年的監察制度史,說明了監察制度在我國的存在和發展是具有深厚的社會條件和歷史根據的,經過長期的監察制度建設和實踐,也形成了一些與其它國家的監察制度所不同的特點。研究這些特點,不但能讓我們熟習我們的傳統,而且更能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以為我國當前的監察制度建設服務。在我看來,我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各朝各代都十分重視監察機構的設置
秦漢設置御史台(府)行使監察權,後來還設置諫官組織對皇帝的行為也進行監督。唐宋以後,雖然監察機構幾經變更,但統治者重視監察機構的做法一直沒有改變,統治者始終希望通過監察制度來把龐大的統治機器置於自己的完全控制之下。在古代中國,由於國家的地域十分廣大、通訊不變、又實行人治政治,各級官員雖然相對於皇帝而言權力不具有獨立性,但相對於下級官員及一般老百姓卻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欺上瞞下等等行為非常普遍,而且風險很小,統治者的統治常常因此受到損害。設立專門的監察機構對各級官員進行監督管理,並從各方面完善監察制度就成為了各朝各代的共同選擇。這也是我們應當吸取的好的經驗或做法,這是因為:1、我國至今仍然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仍然非常強大,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手中的自由裁量權仍然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建立專門的監察機構無疑是最為簡便的方法。2、依據現代法制建設的要求,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主體不但包括專門的監察機構,而且還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國家立法機關、黨組織,甚至廣大人們群眾。在這種情況下,怎樣發揮專門監察機構在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方面的獨特作用,並在此基礎上與其它監察方式相互配合就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各朝各代的監察機構在整個國家的機構中都居於很崇高的地位
中國的監察機構從建立以後,在國家機構中就始終居於非常重要的地位。秦朝時,中央監察機構長官御史大夫的地位就相當於副丞相。元朝的御史台與最高行政機關中書省、最高軍事機構樞密院並列為三大府。明清時期,中央監察機構都察院與六部地位相當,被稱為「部院並重」。當然,這只是機構設置上的狀況,事實上由於監察機構的監督對象並非一般的老百姓,而是掌握著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和官吏,因此,監察機構在現實中的地位完全取決於最高統治者的支持程度。否則,監察機構甚至很難開展一些最一般的工作。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2個:首先,是工具論的影響,也就是說,監察機構從一形成就被看做是最高統治者進行政治統治的工具。最高統治者往往可以不受監察機構的監督,除非他本人自願接受這一監督,即使是這樣也只具有象徵意義,根本無法實現。其次,是人治因素的影響。傳統中國是個以人治為根本治國方略的國家,雖然在監察制度方面,歷代封建王朝都程度不同地制定、頒布了一些法律規范,但硬性的成文規范常常為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左右,法律上的規定往往難以落實。這實際上是由封建制度的歷史局限性所決定的,因為,在封建專制制度條件下,法律制度的地位永遠不可能,而且也不允許超越皇權。傳統監察制度的這種缺陷和問題,事實上在我國當前監察制度的建設中也有所體現,如在我國下級監督上級、從屬部門監督主要部門的情況就經常出現。當然,造成的原因又不完全相同,如果說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形式化從根本上是由封建制度的歷史局限性決定的話,那麼當前我國監察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就僅是暫時的制度不健全的結果。其中,人治因素的影響是最為直接的原因之一。基於這樣的考慮,問題的解決就只能是在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下加快監察制度改革的步伐,以盡快完善我國的監察制度了。因為,只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抑制人治因素干擾的最有效手段。
(三)、各朝各代的監察方式多種多樣
從監察主體上看,不但有專門監察機構的監察,而且還有上級行政機構的監察;在監察客體上,既有對財政的監察、對軍事的監察,也有對人事管理的監察、對立法和司法工作的監察;從監察形式上看,有常駐監察官制度(如秦朝的監軍史制度、宋代的監司制度),還有巡迴監察制度(如漢代的刺史制度、唐朝的巡按制度、明朝的巡府制度)。這既說明了我國古代監察制度所達到的成熟程度,也為我國當前的監察制度建設提供了可供借鑒的經驗,對其中某些符合監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內容應當大膽地予以吸收採納。以監察形式為例,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之所以把監察形式分為常駐監察制度和巡迴監察制度,就在於這樣的制度建構是符合監察規律的,因為這樣既保證了整個封建監察制度的穩定,又較為有效地防止了監察官因為常年工作、生活於某地而可能帶來的徇私枉法問題。因而,很值得我們研究、借鑒。特別對一些技術性、策略性的監察制度的內容,更應當大膽地予以吸收、借鑒,而不應當以其是封建主義性質的監察制度就予以簡單的全盤否定。
(四)、各朝各代對監察官吏的任用都很重視
中國歷代政府在選拔任用監察官吏的時候,不但非常注重監察官吏的工作能力,而且還非常重視監察官吏的「德望」和「品德」,把廉潔奉公列為選拔監察官吏的重要條件。這種對監察官吏更為特殊和嚴格的要求是由監察工作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也是我們應當注意的地方。
(五)、各朝各代在監察法規的制定上與監察工作的實踐相比有較大的差距
總體上看,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在法律規范的建構方面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監察機構龐大復雜,職權劃分不明確,對最高統治集團缺乏有力的監督;第二,監察法規大多規定的含糊不清,缺乏程序方面的規定,導致監察法規的操作性差、流於形式;第三,監察官員在法律上的具有什麼樣的權力不清楚,致使監察官員的執法風險加大,大大的影響了監察工作的有效進行。總之,我國古代的監察法律制度與監察工作的開展來看是大大的滯後了的,這種狀況的形成既有重禮治、輕法制思想的影響,也有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的影響。監察法規的不健全、不合理,嚴重地影響了監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這一點對我們的啟發尤其重要,特別是在我們正在進行依法治國建設的歷史階段,更是如此。在新的發展形勢下,如何確實貫徹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把我國的行政監察活動納入到法律的規范之下,這將是監察制度能否起得成功的重要保證。
三、對我國當前監察制度建設的幾點建議
基於上述的論述,我認為當前我國的監察制度建設應注意下列問題的解決:
(一)、在綜合運用多種監察機制對國家行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同時,應特別注意專門監察機構和司法機構對國家行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前者的優點在於它的高效率,後者的長處在於它的公正性。
(二)、不但應在立法上,而且還應當在現實層面確保監察機構的重要地位。首先,我們應當真正樹立法制思想,盡可能排除人治因素的影響;其次,應當將所有的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都納入到監察機構的監察對象中來,不允許有特權部門和個人的存在。
(三)、重視監察人員的選拔和任用。形成一套客觀、合理及科學的選拔與任用制度,把真正合格的人員選拔上來。
(四)、在吸收和借鑒古今中外經驗教訓的前提下,不斷完善和發展我國的監察方式、監察技術和監察制度。
(五)、大力進行監察法律制度的建設。以法律形式明確各監察主體之間的職權劃分;提高監察立法技術,使監察法律法規的內容更加具體明確;在立法中賦予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一些特殊的權力,使其在履行監察職權的時候能處於相對有利的位置。
總之,當我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時候,除了要參考外國的相關法制經驗外,還應當注意對我們自己的法制傳統的研究和借鑒,因為我們現在的任何發展都離不開傳統的影響,甚至,傳統的某些因素本身就是現在的組成部分之一。只有了解了傳統,並且在這一基礎上充分汲取外國的有益經驗,我們才能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取得成功。
5. 中國有什麼好的制度得到了國外的借鑒
有啊,中國古代的科舉考試制度就被日本等國家借鑒,現在全世界都是通過考試來選拔人才。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也是。
6. 中國古代監督思想與監察制度對當代中國有無借鑒意義有何借鑒意義 形式:小組
摘要 中國古代監督思想對當今有何借鑒意義
7. 中國古代監督思想對當代有無借鑒意義,有何借鑒意義怎麼寫
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特徵,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特點上也是這樣。那麼分兩個方面總結其特點。
一、積極性的特點:
1、直接對中央負責獨立體系極高的辦事效率。從西漢時期開始,監察就已經形成獨立機構,充當皇帝耳目監督官員和人民。到了隋唐以後這套制度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度更加明確的確保檢查官員的權利和職責范圍,對中央負責,設立御史台,對省察考核上報有很高的辦事效率。
2、獎懲制度中重獎重罰,具有相對嚴格性和公平性。這個很取決於皇帝親政能力,如果優秀的皇帝執掌權利,那麼這種嚴格性和公平性的優越之處會體現的很明顯。
3、以輕制重,體現「監察」不受權位干擾,合理和穩定。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這樣避免了監察的公正性,不至於監察部門權高位重徇私舞弊。
二、消極特點:
因為監察制度是為「皇權」服務,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因此國家的「監察」的性能太過多的受皇帝的個人能力而影響。如果是有識、明智的皇帝執政,那麼這一套體系非常具有優越性。
三、借鑒意義:
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這些職責在任何一個時代都是需要的。中國古代對監察制度中所提出的公平性、合理性。
穩定性、嚴格性、高效性、人性化等等構想都是值得借鑒的,且不說古代中國的制度下是否真的做到,但是能提出這樣的原則就值得後世子孫承襲和發揚。對於今天來說,能做到以上傳統構想的方法一定是民主選舉、分權、人民監督、加強思想教育、嚴格賞罰等才能保證。
8. 中國古代官吏的辭職制度對當今的官員管理有何借鑒意義
第一,加深對考核制度重要性的認識,提高考核主體的素質。中國歷代都認為「官吏清則海宇平」,而吏治的清明與否,又與人事考核制度的貫徹執行密切相關。
即便有因時而立之良法,若無素質精良的主考官員(考核的主體)依照法規、制度去貫徹實施,那麼也只會「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欲使考核准確有效,必以提高考核主體素質為首要條件。
第二,堅持德才兼備的考核原則。獎勵功績、德才兼備是我國古代考核獎懲官吏的基本原則,歷代統治者十分重視對官吏道德品質的考評。對業務不熟練、能力不及的官吏要黜陟,對於道德品質不好的官吏更是毫不留情地進行懲處。
這對後世乃至今天的人事考核制度都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當然,我國古代對官吏提出的「德」與「才」這兩方面的具體要求,都是從維護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前提出發的,與我們今天所說的「德」與「才」的含義是絕然不同的,但是德才兼備的考核原則直到今天依舊是可以借鑒的。
第三,重視考核程序與方法的規范化建設。我國古代創造出許多於今頗富借鑒作用的官員考核程序和方法,包括考核工作的組織安排、考核對象范圍的劃定、具體的考核步驟與方法,以及考核結果的批准與宣布等等。
雖然因封建社會的局限性,決定了上述方法在各代人事考核中不可能充分、合理運用,但它們重視考核程序的經驗和諸多具體做法,在今天看來,仍不無價值。
第四,建立完整的考核法規體系。在我國古代人事考核體系中,考核法規的內容是頗為豐富且十分重要的。考核法規的制訂和不斷完善,不僅有助於考核工作正常化、規范化,而且也增強了考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我們在建立公務員制度,增強政府行為民主化、法制化的過程中,迫切需要借鑒這一經驗,盡快制訂並完善公務員考核法。
第五,構建有效的考核監督機制。為防止考核舞弊,力求公正考核,充分發揮考核的作用,許多封建王朝都很重視考核監督機制的構建。
如有的皇帝親自參加考核,有的派遣高級官員對考核工作或地方官員進行監督,並明確規定對考核舞弊的法律制裁,其中一些加強官吏之間的互控、防止考核不實或舞弊的舉措,對當今考核監督機制的建立仍有借鑒意義。
9. 古代有哪些值得現代人借鑒的制度
當中國步入近代以後,不得不面對社會的近代化轉型。「師夷長技以制夷」即是這種社會轉型的先導,這一口號的提出者可能也沒有意識到,它實際意味著聲、光、電、化等為中國傳統讀書人所不齒的自然科學知識將取代儒家經典成為教育的重要內容。將「師夷長技」付諸實施的洋務派開始興辦「新學堂」,雖然阻力重重,但社會的需要使新式學校由緩到急地向前發展。同時,教會興辦的新式學堂的影響和規模也越來越大。在維新運動期間,維新派大聲疾呼:「亡而存之,廢而舉之,愚而智之,弱而強之,條理萬端,皆歸本於學校。」雖然維新派認為應該廢科舉,但因顧慮反對派的強大,只是提出將科舉考試內容由「八股」改為貼近現實的「策論」。
10. 中國古代科舉制度有利有弊請分別指出並說一說近代教育中可以得到哪些借鑒簡寫
好處是:開放考試,吸收了不少寒士進入政權,有益於擴大和鞏固封建統治的政治基礎,改變了封建社會前期豪門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廣大庶族地主通過科舉入仕做官,給封建政權注入了生機與活力;選拔官吏從此有了文化知識水平的客觀依據,有利於形成高素質的文官隊伍;讀書一考試—做官三者聯系,把權、位與學識結合起來,營造了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傳統和刻苦勤奮讀書的氛圍;促進了文學的繁榮,如唐以詩賦取士,促進了唐詩繁榮。
弊在於:明清實行八股取士,從內容到形式嚴重束縛應考者,使許多知識分子不講求實際學問,束縛了知識分子的思想;八股取士所帶來的脫離實際的學風,對學術文化的發展產生了極為消極的影響;清末科舉制度嚴重阻礙了科學文化的發展,是導致近代中國自然科學落後的重要原因之一;科舉制度不利於知識創新,更不利於創新人才的培養。
從科舉看高考與學校教育教學的關系
科舉與現代高考有很多相似之處,從探索科舉與學校教育教學關系的歷史發展規律入手,看現代高考與學校教育教學的關系,可以為當前的高考改革提供歷史借鑒,使高考改革有利於中學的育才,大學的選才育才.
選官用人乃國家大事,為了保證人才選拔,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代統治者為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都十分重視培養和選拔人才,國家一方面大力發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斷探索、逐步建立了一套考試與選官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科舉制度的創立與完善。自古就有「得人者昌」,「失賢者亡」之說。因此認真總結中利與弊:利在於:開放考試,吸收了不少寒士進入政權,有益於擴大和鞏固封建統治的政治基礎,改變了封建社會前期豪門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廣大庶族地主通過科舉入仕做官,給封建政權注入了生機與活力;選拔官吏從此有了文化知識水平的客觀依據,有利於形成高素質的文官隊伍;讀書一考試—做官三者聯系,把權、位與學識結合起來,營造了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傳統和刻苦勤奮讀書的氛圍;促進了文學的繁榮,如唐以詩賦取士,促進了唐詩繁榮。弊在於:明清實行八股取士,從內容到形式嚴重束縛應考者,使許多知識分子不講求實際學問,束縛了知識分子的思想;八股取士所帶來的脫離實際的學風,對學術文化的發展產生了極為消極的影響;清末科舉制度嚴重阻礙了科學文化的發展,是導致近代中國自然科學落後的重要原因之一;科舉制度不利於知識創新,更不利於創新人才的培養。
總之要用繼承和發展的觀點認識我國古代考試制度的變革和發展。
②經驗教訓:①人才是國家的寶貴財富。②完善考試制度,有利於人才選拔;③要用德才兼備敢言直諫者;④任人唯親、姑息養奸則危害嚴重。⑤我們要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正確觀念。
③聯系現實:我國當前推行的考試改革體現了組織和發展教育事業的國家職能。我國的考試改革要始終堅持有助於高等學校選拔人才,有助於中學實施素質教育,有助於高等學校擴大辦學自主權的原則。這是我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必然要求。注意對比,古代的考試制度和現在的考試改革有著本質的不同。還要認識「十五」期間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對各級各類人才的選拔與任用、考核評價、流動配置、激勵監督的制度,形成有利於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機制。國古代選管用人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對我國今天的社會主義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科舉制度廢除有利於社會現代化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中國社會與文化的斷層。
首先有利於教育的近代化,廢除科舉推動了洋務運動後興辦近代學堂的高潮和新教育制度的建立與初步完善。其次有利於思想的近代化,廢除科舉有利於新興知識分子群體接受自由民權思想,日益獲得獨立的人格和開放的思想。辛亥革命的興起有賴於這一點。
但是不可避免地,科舉制度的廢除也給中國社會與文化造成了斷層,正如黃仁宇所言:「科舉制度的廢除,從此上下兩層社會被打成兩截,無法得到有效的溝通」。因為農村文化生態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壞。
一、科舉制度使中國封建社會有了一部有效而穩定的文官機器的同進,打造了良性的封建文化生態環境。
在中國歷史上,統治階級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曾採用過多種方式選拔其所需要的人才。夏、商、周採用的是「分封制」和「世卿世祿制」,其結果是「龍生龍,鳳生鳳」。漢朝以「察舉」制和「徵辟」製取代世襲制,由州、郡地方長官向朝廷舉薦人才,經朝廷考察後授其官職,或由皇帝特詔選任官吏,這比前代進步不少,但由於掌握選官大權的官僚們注重門第,官官相護,徇私舞弊,用人問題仍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出射底層的優秀人才難以被選拔上來。魏晉南北朝實行「九品中正制」,這在當時多少改變了州、郡地方長官隨意左右、受賄營私的狀況,選拔出一些比較有才能的人進入仕途,但這個制度到後來完全被世家大族所把持,家世、門第成為評定官員的唯一標准,實際上已成為豪族勢力控制選官的工具,其結果必然是「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
而科舉制度的出現則從根本上改變了這一點。
科舉制度所堅持的是「自由報名,統一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公開張榜」的原則,打破了血緣世襲關系和世族對政治的壟斷,對我國古代社會的選官制度是一個直接有力的改革。它給中小地主階級和平民百姓通過科舉入仕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平台,在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同時,也擴大了封建統治基礎。
特別是在科舉制度日趨完善的宋朝,歷代皇帝幾乎都以獎掖孤寒、抑制勢家自詡,採取了特別舉措限制「貴家」子弟,這客觀上給了平民子弟更容易嶄露頭角的機會。宋朝不但出現了「平民」狀元的現象,而且很多普通百姓子弟通過科舉改變了自身及其家庭的命運。不少日本學者也因此把中國的宋朝稱為「平民社會」。
科舉產生出一大批善於治國安邦的名臣、名相和雄才大略的政治家,眾多有傑出貢獻的思想家、文學家、藝術家、學者、教育家、外交家等,如唐代的王維、韓愈、柳宗元、劉禹錫、顏真卿、柳公權、白居易,宋代的歐陽修、王安石、蘇東坡、司馬光、朱熹、包拯、寇準,明代的張居正、湯顯祖、海瑞、徐光啟,清代的紀曉嵐、劉墉、鄭板橋、林則徐、翁同龠、張、蔡元培等文化名人都出自狀元、進士和舉人之中,都是中華民族的英才。
科舉制度植根於我國的具體土壤,即有賴於我國多民族國家中主體民族在人口、發展水平與文化認同上的巨大優勢和封建生產力方式不斷向周邊地區拓展的歷史現狀。它的存在既依賴於專制王朝,又促進國家的統一與多元一體中華民族的共同發展的歷史。以科舉為「正途」而又以儒家學說為科舉考試內容的做法,把政權的世俗性與意識形態的灌輸自然地融合為一體,是我國傳統政治的一大創造。它客觀上使中華文化統一到儒家文化的前提下來,這有利於傳統中央集權國家的發展。如果以科舉制度奠定基礎的隋唐為界劃分我國歷史的前後期,也可以看出,後期中央集權國家的凝聚力與穩定程度要大於前期,這與官僚銓選制度由「察舉徵辟」到科舉考試的演變也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