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城管制度是何時開始的
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這是我國城管隊伍建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1997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區在全國率先啟動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當年5月,北京市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成立,這是我國第一支城管隊伍,截至2002年8月,全國已先後有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大中城市和3個直轄市經國務院批准,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國務院2002年8月22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該文下發以後,我國城市管理領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在全國全面鋪開。截至目前,除了經國務院批準的82個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城市外,一些省、自治區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又批准了200多個城市開展此項工作。據初步統計,我國的城管隊伍已經發展到幾十萬人。
「城管是典型的中國特色的政府機構。」建設部市政公用專家委員會專家、揚州大學教授王毅告訴《財經》記者,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在「文革」十年浩劫中被打破的國家機構還未完全恢復、建立,而經濟改革加速了城市發展,各地政府面臨的市容、衛生等城市環境問題卻越來越多。在百廢待興的形勢下,北京等城市率先設立環衛監察大隊來維持城市的臉面,該做法被各地紛紛仿效。環衛監察大隊便是如今的城管前身。
此後,隨著各種城市機構的完善和健全,環衛監察大隊隨之被取消。但城市管理方面的問題卻不會隨著環衛監察大隊的取消而消失。為了解決日益突出的城市管理矛盾,一些城市的城建局下設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以城建局委託執法的形式來行使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職權。「城管」一詞由此誕生。
1992年,城建局統一歸屬建設部管理,各地的城管監察大隊因此也成為建設部下屬的執法隊伍。城管的權力隨著城建部門的強勢擴張也不斷擴大。
總的說來,當時的城管大隊,一無法律授權,二無制度規范。在實踐中,盡管確實為城市發展、維護以及城市管理發揮了作用,但也發生了諸多侵犯群眾利益的事件。
1996年,國家為解決行政部門執法不規范問題,出台了《行政處罰法》,該法律意在嚴格限制各行政機關的處罰權,改變過去只要是行政機關就有權隨便處罰當事人的局面。城建部門下屬的城管大隊在法律上被廢止。但據《財經》記者了解,在部分城市,城建部門下屬的城管監察大隊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