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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和美國總統為什麼很像

發布時間:2022-05-14 21:45:11

1. 英國首相制與美國總統制,這兩種不同政體之間到底有何區別

既然分成了兩個制度,那麼肯定還是有很多的區別的。

首先英國的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不同於美國的總統是有很多實權的,英國有國王王妃,但是那個只是一個國家的象徵,一種代表,並沒有什麼實際的權力。英國的權力首相才是有的。就像美國總統有美國的權力一樣。

有一句話說的好,叫英國選黨不選人,美國選人不選黨。這個不知道大家能不能理解,因為我們是一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所以對於那些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我還是真的不是非常的了解。

從我最淺薄的地方來看,我就會覺得這兩個制度肯定是有非常多不同的地方,因為是壓根兩個不同的國家和制度,不管是在制度的運行方面,還是國家的運行方面,人員制度,程序等等我覺得都有不同的地方。

因為我們沒有參與過那樣的制度,所以我們會好奇是很正常的,可以多看看有關的資料。

2. 與英國首相相比,美國總統

1.沒有直接立法權 ______雙方相同,只有議會才有立法權
2.不對國會負責 ______都要對議會負責的,首相是議會多數黨選出的. 美國是總統制,總統對國會負責
3.由選民間接選出_______雙方相同
4.是國家元首_________首相不是元首,英元首是女王

3. 是美國的總統大還是英國的首相大

這么說吧,美國總統權力要比較大地受到國會兩院的制約,因為美國是非常典型的三權分立制度。
英國首相則不然,首相本人乃是執政黨領袖,對黨內有較大的權威;其本人及大部分內閣成員是議會下院議員,另外一些內閣成員則是議會上院議員;英國的上議院同時也是英國最高法院,在英國進行司法制度改革之前,上議院議長同時也是最高法院院長同時也是大法官部部長,這個人是內閣的一位大臣,歸首相管。並且,首相領導的政黨由於在議會佔大多數席位,因此一般來說議會都會順利通過其提案,尤其是重要的提案。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英國並非三權分立的國家,因而首相權力受到的約束也要比美國總統小得多。

然而,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美國總統乃是美國的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英國首相卻不是,他甚至連政府首腦都算不上,他不過是英王的首席顧問而已,每年議會兩院要舉行一次聯席會議,內閣大員們擬訂的施政方案不是由首相來宣讀,而是由英王宣讀,並且英王口口聲聲說「我的政府」或「我的國家」。順便說一句,由於聯席會議是在議會上院舉行,因此包括首相和絕大多數內閣成員在內的下院議員們都必須站著聽這個報告。因而,英國首相實在是沒有什麼名分。

4. 首相與總統的區別。

議會君主立憲制。議會君主立憲制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這種政體形式又稱議會君主制。國家的行政管理由內閣負責。內閣的首腦為首相,他由通過選舉而在議員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再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然後提交君主任命,組成內閣。君主只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並無實際行政權力。內閣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向議會報告工作。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這時,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內閣的意見行使形式上的權力,並代表國家進行禮儀活動。君主盡管是「虛位元首」,但仍具有顯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徵國家的尊嚴。這種類型的政體之所以存在,是由於某些國家情況特殊,當由封建社會轉向資本主義社會時,革命不徹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點所致。它首先於1686年出現於英國。通過「光榮革命」,英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然後,一些國家亦仿效英國建立此種政體。目前,除英國外,君主立憲的國家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日本、泰國等國。

1)總統制。總統制是指總統既擔任國家的元首又擔任政府的首腦的一種政體形式。它不在於國家是否有總統。例如,義大利設有總統,但是在義大利,總統只擔任國家元首,而作為政府的首腦則是總理。因此,盡管在義大利有總統這一職位,但是義大利實行的並不是總統制,而是內閣制。

總統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議會的議員也是定期由公民選舉產生。但是,總統與議會是相互獨立的,總統只向人民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只向總統負責,不向議會負責。總統不能解散議會,議會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總統辭職。總統雖然可以對重大問題進行個人決策,但是議會最後通過的議案,總統必須執行。

總統制始於美國。在1787年,美國在制定國家憲法時,採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又相互制約的原則。通過選舉來確定總統,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具有極大的權力,同時又受到相當程度的制約。

總統可以指定人員擔任政府公職和組成內閣,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總統領導內閣,但內閣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重大事務由總統個人決定。總統與國會的關系是國會有立法權,對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可以否決,但國會可以再以2/3多數通過後,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要得到國會的認可,同時國會還有權根據法律對總統與政府高級官員的違憲犯法行為進行彈劾。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提名並經國會認可方能擔任,而最高法院可以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反憲法為由宣布無效。

總統制是當前各國較為普遍採用的一種政體。除美國外,實行總統制的國家還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印尼、埃及等國。

(2)內閣制。內閣(cabinet)一詞來源於法語,有「內室」、「密室」之意。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它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咨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該詞後來被其他國家採用,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內閣制是以議會為基礎而形成的。內閣的首腦由議會中通過選舉而產生的議員中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的成員由內閣的首腦從與其政見相近的議員中挑選,或由參加內閣的各黨派協調分配名額產生,然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國家元首隻是在名義上代表國家,執行些禮儀上的活動,並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內閣,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都必須由內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內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只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內閣,或者是由內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內閣。內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不論是內閣制還是總統制,由於各個國家的歷史條件和現實情況不盡相同,其憲法所規定的政體形式也不盡相同,可以說大同小異,依其主要特點可分屬於二者中的某一類。但是,也有介於二者之間的,例如法國就是這樣。法國有總統,也有總理。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的權力核心。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雖向議會負責,但卻聽命於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其政府成員亦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免。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雖擁有立法權、預算表決權和監督權,但卻受到總統與政府的限制。由於上述職權的劃分,故稱法國的政體為半總統制或總統制內閣制。

5. 約翰遜生於美國紐約,為什麼會成為英國首相

西方人口整體素質下降了。美國總統特朗普大力支持約翰遜。而且約翰遜從一開始就不遺餘力的公開支持脫歐,這也是他最後得到首相寶座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實上約翰遜接受的並不是什麼好活,擺在面前的局面十分嚴峻。


英國財政大臣哈蒙德表示,如果約翰遜成為首相,他將辭職,因為他感到無法支持一位將在無協議情況下讓英國脫歐的首相。英國路透社評論稱,哈蒙德此舉凸顯英國議會反對無協議脫歐的強烈情緒,因為這將對英國經濟產生災難性後果。

鮑里斯·約翰遜是個脫歐派,所以接下來英國必然繼續折騰,我們拭目以待!看看是否真的把英國折騰到脫歐。但無論如何,英國未來只要折騰脫歐,那麼英國所遭受的痛苦就是其他國家所未嘗到的!我們拭目以待!

6. 美國總統法國總統英國首相,法國總理,有什麼相同點

都是外國人。。

7. 美國總統和英國國王的職權有何異同

相同:美國總統和英國國王都是國家元首。和我國的國家主席是同一等級的。

不同:
美國總統的權力很大,是美國行政部門的最高領袖和三軍統帥,每四年舉行大選,可以連任兩屆。
行政方面: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他可以發出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政令,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以及其它數百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立法方面: 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兩院中各有2/3多數票推翻他的否決,否則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各種咨文,包括國情咨文、預算咨文、經濟咨文、特別咨文等,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這是總統影響立法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總統還享有委託立法權。據此,總統不僅有權在原有的行政體系內進行某些改組,而且有權設立新機構。

司法方面: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他可提名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但須獲得參議院的認可。總統還可以對任何被判處破壞聯邦法律的人(被彈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條件的赦免。

外交事務方面: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系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所以,總統往往以簽定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

英國國王的權力相對小很多,但也不僅僅是「國家的吉祥物」那麼簡單。英國國王是英國憲法規定的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的首領,聯合王國全部武裝部隊的總司令,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和英聯邦元首。

在法律上,英王享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和各屬地總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冊封貴族和授予榮譽稱號,進行審判,統帥軍隊,宣戰與媾和等廣泛權力。但實際上這些權力大都由內閣和議會行使,英王的一切政務活動完全服從內閣的控制和安排,其活動多屬禮儀性質。

但英王個人還享有崇高榮譽和尊嚴,以及其他諸如不納稅、不被起訴等特權。英王是英國和英聯邦統一團結的象徵,英國政治連續性的標志和政府決策的顧問,她對政府決策享有被咨詢權、鼓勵權和警告權。

8. 英國首相選舉制度和美國總統選舉有什麼不同

英國是世界上較早實行普選制的國家,其選舉制度不僅對英國自身的民主政治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且對美國等西方國家民主政治體系也具有十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本文簡單扼要的介紹了英國選舉制度,及其存在的問題,並對其對中國選舉制度的改革的借鑒之處,也就是英國選舉制度的優點,做了重點的分析。

一、英國三大立法主體

在英國, 君主(monarch)以及下議院(又稱平民院)和上議院(又稱貴族院)兩院(House of Commons and House of Lords)是法定的三大立法主體。當然君王的立法地位只是流於形式,而兩院中的下議院又具有主導地位。

至今為止,上議院還不是通過選舉產生,其中一部分議員是執政黨政府建議英女王授封的終身貴族;另一部分則是世襲貴族,也就是說,他們的議員身份是由其祖先一代一代傳下來的。在英國的政治議事日程上,有關上議院的改革以及是否廢除上議院的爭論已持續多年。經過改革,上議院中世襲貴族議員的數目已經大大減少,但其變革現仍處於進行當中。

歷史上,英國議會上、下兩院之間一直存在著權力斗爭。這方面可以追溯到中世紀,一直延續到17世紀,下議院的權力才逐漸變得越來越大。到了20世紀初,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英國政府處在自由黨執政時期,下議院的優勢已是毋庸置疑的了。在立法方面,只要是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能做到的最多也只是拖延一段時間,但是卻很難完全推翻有關的法案。

所以,在立法方面來說,上議院雖然仍然具有修訂法律的職能,但是議會權力的中心已集中在由選民選出的659名議員所組成的下議院。下議院議員的工作是就政府提出的法案進行辯論和投票。如果這些法案在下議院得到通過的話,法案將送交上議院進行審議和最後批准。可見,一項法案的批准,經常要通過冗長的立法程序。英國並沒有正式的憲法,政府執政是基於習慣法(即以過往法院判例和慣例作為依據)。所以英國最終的立法權基本上掌握在下議院。

二、英國選舉制度

下議院議員是通過普選產生的。凡英國公民以及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其公民為選舉目的時不視為外國人),年滿18周歲或自選舉登記公布日起12個月內將滿18歲者,在沒有法定的喪失選取權的情況下,並且居住在規定選舉登記的選區內(根據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2000),均可以參加下議院的選舉投票。投票人要參加議會選舉必須在所在選區(a parliamentary constituency)進行登記,並列名在選舉登記(electoral register)之中。

那麼,下議院選舉制度的基礎又是什麼樣呢?整個英國被分為659個選區(parliamentary constituency),每個選區的選民人數約為五萬名,每一個選區都要選出一名代表成為下議院中的議員(MP)。所以,下議院一共由659名成員組成。根據最新的《2000政治黨派、選舉及全民投票法案》(Political Parties,Elections and Referenms Act 2000),規定原來由幾個邊界委員會(Boundary Commission)共同履行的職權現通歸選舉委員會執行(Electoral Commission),再由選舉委員會根據《政治黨派、選舉及全民投票法案》建立四個邊界委員會,在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各有一個。每個邊界委員會由2到4名成員組成,只有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或副委員才有資格擔任其成員。選舉委員會直接對英國議會負責,而並非對任何政府部門負責的獨立機構,其最明顯的功能是在大選中的規劃角色:包括各選區候選人的登記功能,以及全民投票和政府行政區域劃定等有關選舉的重大事宜。

選舉委員會將定期對每一個選區的選民進行核查,並對選區進行調整。比如說,某一個選區的選民人數增多就可能需要增加一個新的選區,而某一個選區的選民人數減少,則可能需要廢棄這個選區或將其並入其他的選區。選舉委員會對選區的劃分以及選民登記等事項的決議,一般來講都會得到英國各政黨的認可。對選舉委員會決定的訴訟在歷史上來說也鮮有成功的案例。如案例:R v Boundary Commission for England,ex parte Foot [1993] QB 600。

英國下議院選舉的原則是每一個選區都有數目相等的選民,每一個選民都有平等的選舉權,用一句話概括來講就是:「一人,一票,一價」(one man,one vote,one value)。選舉的方法是 「簡單多數票當選」(first-past-the-post),即每一個選民只能投一票給一個候選人,在這個選區內獲得最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為本選區的下議院議員。

選舉委員會各項准備工作就緒後,包括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在內的英國各政黨將會在整個英國各選區逐一爭奪每一個議席。各政黨的地方組織首先負責挑選本黨在659個選區的候選人。候選人一旦確定下來,各政黨就要展開激烈的競選活動,核心是宣傳自己的候選人和攻擊競選對手。競選中,候選人會不斷走訪選民,發表演說。各政黨還將以政治集會、設宣傳車以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廣告宣傳等形式,擴大本黨的影響,替本黨候選人拉選票。在英國選舉中,政黨的影響度非常重要,候選人如果沒有政黨的幫助,通常根本不可能獲勝。選民一般不看重候選人,反而更看重他(她)所代表的政黨的總體表現。競選一般僅持續3—4周,時間雖短,卻很激烈。議會選舉結束後,國王(或女王)召見多數黨領袖,邀請他出任首相並著手組閣。照例,內閣名單早已擬好,議會表決通過後,新政府即告成立。最大的在野黨依法成為正式的反對黨,組成「影子內閣」。

三、英國選舉制度的缺點和優點

英國一直堅持的「簡單多數票當選」(first-past-the-post)的選舉方法向來爭議頗多。批評者認為,這種選舉方法有失公正,因為按照這種方法,一個候選人在本選區內即使有大多數選民沒有投他票的情況下,他(她)也有可能當選。比如說,A 獲得了10,000張選票,B獲得了7,000張選票,C獲得了6,000張選票,結果就是A以最多票數當選,但是在這個選區內還是有大多數選民是不支持他的。而且從另一方面來講,對A來說,超過7001張選票以後的選票其實都是廢票。

這樣的選舉系統最終將導致一個政黨在全國范圍內所獲得的選票總數和其在下議院所擁有的議席數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比如,在1992 普選中,保守黨僅獲得了全國41.9%的選票,然而在下議院中卻佔51.6%的議席。而少數黨在這種選舉系統中舉步履維艱,如自由民主黨雖然獲得了全國17%的選票,而在下議院中卻只佔到3.2%的議席。又如綠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個特定選區而沒有贏得下議院議席。

在2001年6月的普選中,統計數字如下:

政黨 議席 所佔議席% 所佔總選票%

保守黨 166 25 32

工黨 412 62 41

自由民主黨 52 8 18

其他 29 4 10

這個統計再次說明一個黨在普選中的總得票數和其在下議院中所佔議席數是不平衡的。在各選區普選的競爭中,成為第二名沒有太大的意義。一些黨派在很多選區成為第二名,反映在下議院中占的議席數與獲得第三、第四名的沒有什麼區別。對於小黨派而言,他們要在選區中勝出的唯一的可能性之一,就是具有強烈的地方代表性,例如:蘇格蘭人民民族主義黨的候選人在蘇格蘭的某選區就極有可能勝出而獲得議席。

但應當指出的是,「簡單多數票當選」(first-past-the-post)的選舉方法也具有其優越性。這個選舉方法簡單易行、容易理解,能夠簡單迅速的獲得各選區及全國的選舉結果。並且議員(MP)與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下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而這在其他某些選舉系統中卻並非如此。議員與其選區的這種聯系,也使得其他一些機構,如議會行政委員(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的工作更有效率,因為議員能直接將本選區的不滿和建議向議會行政委員提出來。另外,一個議員也能考慮到本區的實際問題來尋求解決方案。例如:一名來自擁有很多外國移民人口選區的議員,很有可能會提出一個有利於移民的議案。從另一方面來說,議員只有盡其所能地代表其選區的利益,才能在下一屆為自己或本黨的其他候選人贏得更多的選票。

進一步說,這種選舉系統的優點還有,它一般會選出一個在下議院中佔大多數議席的政黨,並由這個政黨組成內閣。所以當普選結束,政府以及首相實際上也隨即產生了。英國現行的選舉制度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因此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率地開展工作。而在有些國家情況並非如此,如在有些選舉制度下, 更有必要由幾個政黨組成聯合政府,而聯合政府較難獲得共識,對解決急迫的政治難題上很難滿足人民的要求。

雖然也有人抱怨現行的選舉方法對小黨派不公平,但現行的選舉方法卻成功的阻止了一些小的極端主義黨派進入下議院。比如,在1930年由Oswald Mosley領導的「英國法西斯黨」在普選中雖然在全國范圍內獲得了一定的選票,但是這些選民分散在全國各地,未能在任何一個選區獲得最多數票,所以此黨沒有在當年的下議院中獲得議席。而在某些國家的議院以一黨的全國總得票數比例來決定在議院的議席的情況下,一些極端主義黨派極有可能在議會佔有一定數目的議席。

盡管如此,對於英國選舉系統變革的呼聲近來仍然很高。這些改革方案主要有包括選擇性投票(alternative vote)、政黨排名表(party list)、單一可轉移投票(single transferable vote)等。一般來說,要求選舉制度變革呼聲最高的主要是如自由黨這樣一些在議會選舉中一無所獲的小黨。而對於象工黨這樣的大黨派來說似乎就沒有太大的興趣。引用一位英國法學家的一句話說:「我們的選舉方法也許是不公平的和不令人滿意的,但是別人的也一樣!」

結論:

總而言之,英國的選舉制度雖然有一定缺點,但也不可否認其具有重要的一些優點,比如:1)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2)議員(MP)和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3)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率的工作,因此能保持政局的穩定,和有利於政府高效;4)另外可以阻止一些小的極端主義黨派進入議會。

英國選舉制度的上述優點對於中國政治制度改革有著重要的借鑒作用,因為這四個主要的特徵和優點,恰恰也是中國的實際情況最需要的,完全可能結合中國的現狀而被借鑒與吸收。

美國 實行總統制,總統選舉 每四年舉行一次。美國總統選舉制度復雜,過程漫長。選舉的主要程序包括預選、各黨召開全國代表大會確定總統候選人、總統候選人競選、全國選民投票選出總統「選舉人」、「選舉人」成立選舉人團投票表決正式選舉總統和當選總統就職典禮等幾個階段。

預選是美國總統選舉的第一階段,通常從大選年的年初開始,到年中結束。預選有兩種形式,分別是政黨基層會議和直接預選。前者是指兩黨在各州自下而上,從選舉點、縣、選區到州逐級召開代表會議,最終選出本黨參加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後者在形式上如同普選,一個州的兩黨選民同一天到投票站投票選出本黨參加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這是大多數州目前採用的預選方式。

預選結束後,兩黨通常將分別在七、八月份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最終確定本黨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討論通過總統競選綱領。

全國代表大會之後,總統競選活動便正式拉開帷幕。這一過程一般要持續8至9周。在此期間,兩黨總統候選人將耗費巨資,穿梭於全國各地,進行廣告大戰、發表競選演說、會見選民、召開記者招待會以及進行公開辯論。此外,候選人還將通過多種形式闡述對國內外事務的政策主張,以贏得選民信任,爭取選票。

全國選民投票在選舉年11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一後的第一個星期二舉行(2008年是11月4日),這一天被稱為總統大選日。所有美國選民都到指定地點進行投票,在兩個總統候選人之間作出選擇(在同一張選票上選出各州的總統「選舉人」)。一個(黨的)總統候選人在一個州的選舉中獲得多數取勝,他就擁有這個州的全部總統「選舉人」票,這就是全州統選制。全國選民投票日也叫總統大選日。由於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因此總統大選日的投票結果,產生的實際上是代表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538位「選舉人」。另外,在總統大選日,選民還要在聯邦范圍內進行參議院和眾議院選舉。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兩院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選舉人票的數量,體現州權平等原則,根據各州在國會的議員數量而定。例如,每個州都在國會有2名參議員和至少1名眾議員,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這3票以外,眾議員人數越多,選舉人票數也就越多。196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批准華盛頓特區可以像州一樣有總統選舉人。這樣,美國國會有100參議員(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期滿後全部改選),加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3票,總統選舉人票總共為538票。一位候選人贏得的選舉人票超過總數的一半(270張),即當選總統。

真正的總統選舉是在12月第二個星期三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舉行(2008年是12月15日)。屆時,各州和哥倫比亞特區被推選出的「選舉人」將前往各州的首府進行投票。獲270張選票以上的候選人將當選總統,並於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職。

就職典禮是美國總統選舉的最後一道程序,只有到當選總統於次年1月20日手撫《聖經》,宣誓就職時,美國的總統選舉才告結束。

9. 為什麼各國的首腦稱謂不同呢美國、俄羅斯和法國是總統,加拿大、義大利和法國是總理,英國和日本是首相

首先你有個概念需要搞清,就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國家元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裡,總統就是最高領導人,即有實權,如美國總統。但是在議會制國家裡,總統只是名義上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沒有多少實權,如德國總統。在君主立憲制國家裡,國王或者女王則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如日本天皇。
美國、俄羅斯、法國,他們的總統體制有相同點,但也有異同點。美國的總統即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美國沒有總理,只有起點綴作用的副總統。國務卿是外交部部長,不是政府總理)。法國俄羅斯有總理但沒有副總統。總理向總統負責(其實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的元首制較為相似於大陸法系國家的元首制。)。
義大利、德國這樣的國家都是議會制。總理向議會負責不向總統負責。總統也不對議會負責。
加拿大、澳大利亞名義上的的國家元首其實是英國女皇。他們有總督,其實就是殖民地時期,英國派駐在這些國家的總督的延續。現在只起點綴作用(注意英國在英聯邦國家裡沒有大使的,他們的外交機構有個專業名詞,具體的我忘了)。
英國、日本的首相,就是政府總理。只是由於是君主立憲制國家,所以叫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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