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的君主為什麼有時是女王有時是國王阿。誰能解釋下
因為英國的世襲是以傳子女為先的,如果膝下有子女則傳子女,不傳兄弟姊妹,但如果沒有子女的話就傳給親戚,有國王指定,因為他們沒有男尊女卑的非常嚴格的等級制度,所以女性一樣能做女王。
但有的地方是非常看重男尊女卑的,有個女兒就嫁了女兒,然後讓女婿來做國王,絕沒有讓女性來做國王的。很奇怪哦。
『貳』 子爵、男爵、伯爵、公爵、侯爵是稱男的還是女的 要是是稱男的,那女的稱為什麼
這些個西方的爵位從大到小是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首先這只是爵位,爵位就分世襲和終身,世襲的話只有長子可以繼承,這樣看的話,這些應該都是男的。女的不能繼承爵位。也許某些國家有這樣的特例,因為不記得看哪本小說里曾經出現過女公爵這樣的稱呼。很少有女性可以被封勛爵的,什麼伯爵夫人啊子爵夫人的倒是一堆一堆的。
『叄』 英國歷屆國王是不是都有血緣關系,是不是同是家族的人在當國王
是。
王位繼承:
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後才輪到女兒。
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婭的有血緣關系的後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
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沖突。
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聖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2011年10月28日,在澳大利亞珀斯舉行的英聯邦政府首腦會議上,與會英聯邦各國首腦同意更改1701年《王位繼承法》,王室成員無論男女都將能擁有同等繼承權,不過這只會對查爾斯王子的後代產生影響,並不改變已有的王位繼承順序。
同時,英國君主不得與天主教徒結婚的禁令也被廢除,但君主本人還必須是新教徒。
(3)為什麼英國女兒女婿可以繼承王位擴展閱讀:
英國王室的權力: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英國王室作為凝聚國家力量的象徵。
雖然英王的確擁有實質性權力例如解散議會、宣戰、警告權等(與日本天皇沒有實質性權力的區別)。但英國國王只是形式上的最高統治者和三軍總司令,英國國王的權力早已在1689年《權利法案》讓予政府的實際領導人首相和議會(現時都是通過民選產生)。
首相可就重大事項與國王磋商,國王可以行使建議權、警告權,但決定權由議會和首相做出,不過最終也要在國王的同意權下認可生效。
『肆』 英國為什麼是女王而不是國王
因為當時沒有直系的男丁繼承王位,而英國女子也是有繼承權的,所以英國女王就出現了,但英女王的丈夫只享有爵位,而沒有國家權力,有點像「上門女婿」這種情況,子女是以跟隨英女王的英國王室姓氏。
傳統上講,英國女性的地位比男性的低一些,但是低的不多。英國《王位繼承法》規定了王位繼承原則。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襲,兒子優先於女兒,而女兒又優先於侄子或者侄女。
(4)為什麼英國女兒女婿可以繼承王位擴展閱讀:
權力分配
從公主到女王的情況,歐洲歷史上的女王大多屬於這一類。 在即位之後,基本上男性國王能承擔的事務,她們也能承擔,但親自帶兵打仗除外,不過,17世紀之後,君主親自帶兵打仗的情況已越來越少見,因此也不見得是嚴重的問題。
女王結婚之後與丈夫之間權力如何分配也是一個問題。有不少女王,結婚後就將主要王權交給丈夫,甚至把王位也讓出,如瑞典女王埃里奧諾拉。
也有的女王結婚後能將丈夫和整個江山都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裡,如奧地利女皇瑪麗亞·特蕾西亞。更有甚者,有的女王選擇了終身不婚,以保證自己的權力不旁落,如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和俄國女皇葉麗薩維塔。
『伍』 英國國王的繼承問題
以下雖然說是復制粘貼而來,但 描述卻是很詳盡的,自愧不如
英國實行的王位繼承法是男女都有繼承權,但規定先男後女,先長後幼的原則。英國王位繼承法
王位繼承法
1701年英國王位繼承法 (一七OO年制訂,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條 當今國王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繼承,安妮公主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繼承。 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都無後嗣時,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與尊號,由已故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伊麗莎白公主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繼承。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死後,如果都無後嗣,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國君主所享有的一切榮譽、稱號、皇權、特權、權力與權威等,都應歸屬於該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貴族院議員及平民院議員本身及其後代,應當以全國人民的名義,在當今國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後並且無後嗣時,按照本法關於王位繼承的限制規定,堅決擁護和保衛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並竭力以生命和財產對任何企圖反對者加以擯斥。 第二條 按照本法可以繼承王位、堅持同羅馬教會交往者,按照威廉國王和瑪麗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規定,均無資格按前舉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規定可以繼承王位者,若現在或將來同羅馬教廷或者教會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羅馬天主教或者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都應按照前舉法令所規定和確認的情形,喪失繼承的資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在加冕時,按照當今國王和已故瑪麗女王統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國會法令(稱為加冕宣誓法),舉行宣誓儀式,並且應當依照該項法令所定的手續和方式,簽署並朗誦其中所規定的誓詞。 第三條 關於保障這些領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詳明的規定。 當今國王和丹麥安娜公主死後且無後嗣時,為保障我們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訂更詳明的規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這應當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國王的權力加以規定。 此後凡登上王位的人,都應同法律規定的英國教會交往。 此後本國王位與尊號歸屬於非英格蘭王國的人的時候,如果未經國會同意,本國國民不負防禦不屬於英國的領土而從事戰爭的義務。 本法的限制規定發生效力後,凡生於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所屬自治領或領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內,但父母是英國人的除外),不得擔任樞密院顧問官或者國會兩院的議員,也不得擔任文武官職,他本人或者他所信託的人不得享有國王賜予的土地或者世襲財產。 對國會平民院提出的彈劾,不得憑恃英王赦免進行抗辯。 第四條 本國法律和法令的確認。 鑒於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國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依照英國法律的規定管理政務,他們所屬官吏和大臣也都應按照同樣的法律為國王效力。 因此,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謹再作如下的請求:一切保障國教及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現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確認,並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他的權力加以批准和確認。
繼承順序
英國王位的繼承是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後才輪到女兒。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亞(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緣關系的後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沖突。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聖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繼承順序 這里列出了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16人 目前的君主: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爾士親王查爾斯王儲殿下(伊麗莎白二世的長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儲的長子) 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爾斯王儲的次子) 4.約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二個兒子) 5.比阿特麗斯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長女) 6.歐吉妮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次女)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愛德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三個兒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溫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兒) 9.塞文子爵詹姆斯(又名詹姆斯·亞歷山德拉·菲利普·提奧,威塞克斯伯爵的兒子) 10.王家長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麗莎白二世的女兒) 11.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長子) 12.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兒) 13.林萊子爵(喬治六世的孫子、瑪格麗特公主的兒子) 14.查爾斯·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兒子) 15.瑪格麗特·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女兒) 16.薩拉·切多(喬治六世的孫女、瑪格麗特公主的女兒) 由於歐洲各國王室通婚的結果,一些歐洲國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權繼承英國王位。挪威國王哈拉爾五世是英國王位的第60位順序繼承人,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蘭女王貝婭特麗克絲排在第806位。作為希臘-丹麥王族的後代和維多利亞女王的重曾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排在第49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