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王室的職位
以下是現任王室成員表
聯合王國女王(君主)
愛丁堡公爵(王夫)
威爾士親王與康沃爾公爵夫人(女王長子與夫人)
威爾士的威廉王子(女王長內孫,威爾士親王長子)
威爾士的哈利王子(女王內孫,威爾士親王次子)
約克公爵(女王次子)
約克的比阿特麗斯郡主(女王內孫女,約克公爵長女)
約克的歐吉妮郡主(女王內孫女,約克公爵次女)
威塞克斯伯爵與伯爵夫人(女王最小的兒子與夫人)
路易絲·溫莎勛爵(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兒;作為女王的內孫女,她可稱為「威塞克斯的路易絲郡主(Her Royal Highness Princess Louise of Wessex)」,但其父母選擇較低的稱號「路易絲·溫莎勛爵(The Lady Louise Windsor )」)
長公主(女王長女)
格洛斯特公爵與公爵夫人(女王堂弟與夫人)
肯特公爵與公爵夫人(女王堂弟與夫人)
肯特的邁克爾親王與親王夫人(女王堂弟,肯特公爵胞弟,與夫人)
雅麗珊郡主——奧格威夫人殿下(女王堂妹,肯特公爵胞妹)
[編輯] 衍生成員表
英國王室的衍生成員如下:
海軍少將提莫西·勞倫斯(長公主夫婿)
彼特·菲利普斯(長公主之子,女王長外孫)
扎拉·菲利普斯(長公主之女,女王長外孫女)
林立子爵(已故瑪格麗特公主之子),其妻,與他們的子女
莎拉·查托夫人(已故瑪格麗特公主之女),其夫,與他們的子女
伍爾斯特伯爵 與 伍爾斯特伯爵夫人 (格洛斯特公爵之子與媳)
戴維娜·劉易斯夫人 與葛里·劉易斯(格洛斯特公爵之女其夫)
羅斯·溫莎夫人 (格洛斯特公爵之女)
聖安德魯伯爵與伯爵夫人(肯特公爵之子與媳)與他們的子女
海倫·泰勒夫人 (肯特公爵之女), 其夫與子女
尼古拉斯·溫莎勛爵 (肯特公爵之幼子)
弗雷德里克·溫莎勛爵 與加布里埃拉·溫莎夫人 (肯特邁克爾親王之子與女)
詹姆斯·奧格威先生和太太 (亞利桑德拉郡主之子與媳)與他們的子女(亞歷山大·查爾斯與芙羅拉·亞歷山大)
瑪麗娜·奧格威太太 (亞利桑德拉郡主之女)與其子女(克里斯蒂安·莫瓦特與澤諾絲卡·莫瓦特因她的前夫)
其他血裔包括
海爾伍德伯爵 (英王喬治五世之外孫,長公主瑪莉之子),其第二任妻子,其子(女)、孫(女)。
費伏公爵(英王愛德華七世之外曾孫) 與其子(女)、孫(女)。
莎爾頓夫人 (馬爾的亞力山大·拉姆薩遺孀,康諾克與斯特拉森公爵亞瑟親王,英王維多利亞第三子之外孫, 與其子(女)、孫(女)。
米福德哈文侯爵 (喬治·蒙巴頓,米爾福德黑文侯爵二世之孫,愛丁堡公爵外祖父的孫子),以及其家庭
緬甸的蒙巴頓女伯爵,緬甸蒙巴頓伯爵二世 ( 路易斯·蒙巴頓,緬甸蒙巴頓伯爵一世之長女,愛丁堡公爵舅舅的女兒),與其家庭
以上與在位君主疏遠,似以為王室親屬較以為王室成員為妥當。
且以上諸位並無收取國家的任何供給。不過,女王也會邀請他們參加私人家庭集會和官式王家聚會,例如 Trooping the Colour、金禧慶典、國葬。
在世的英國王室成員的前配偶有三:
莎拉,約克公爵夫人 (約克公爵前妻);
馬克·菲力普上校 (長公主首任丈夫);
斯諾頓伯爵 (已故瑪格麗特公主前夫).
新近故去的王室成員包括:
格洛斯特公爵夫人愛麗絲公主殿下
斯諾頓女伯爵瑪格麗特公主殿下
威爾士王妃黛安娜
伊麗莎白王太後陛下
② 英國王室的組成
.1 諾曼王朝
.2 安茹王朝
.3 金雀花王朝
.4 蘭開斯特王朝
.5 約克王朝
.6 都鐸王朝
.7 斯圖亞特王朝
8 共和政府(這個不是,保持敘述連貫性,就一起寫了)
.9 斯圖亞特王朝復辟
.10 漢諾威王朝
.11 薩克森—科堡-哥達王朝
.12 溫莎王朝
③ 英國貴族繼承法
1701年英國王位繼承法 (一七OO年制訂,一七O一年公布)
第一條 當今國王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繼承,安妮公主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繼承。
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都無後嗣時,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與尊號,由已故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後伊麗莎白公主的女兒、漢諾威選侯索菲亞公主繼承。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死後,如果都無後嗣,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國君主所享有的一切榮譽、稱號、皇權、特權、權力與權威等,都應歸屬於該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貴族院議員及平民院議員本身及其後代,應當以全國人民的名義,在當今國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後並且無後嗣時,按照本法關於王位繼承的限制規定,堅決擁護和保衛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並竭力以生命和財產對任何企圖反對者加以擯斥。
第二條 按照本法可以繼承王位、堅持同羅馬教會交往者,按照威廉國王和瑪麗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規定,均無資格按前舉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規定可以繼承王位者,若現在或將來同羅馬教廷或者教會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羅馬天主教或者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都應按照前舉法令所規定和確認的情形,喪失繼承的資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在加冕時,按照當今國王和已故瑪麗女王統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國會法令(稱為加冕宣誓法),舉行宣誓儀式,並且應當依照該項法令所定的手續和方式,簽署並朗誦其中所規定的誓詞。
第三條 關於保障這些領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詳明的規定。
當今國王和丹麥安娜公主死後且無後嗣時,為保障我們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訂更詳明的規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這應當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國王的權力加以規定。
此後凡登上王位的人,都應同法律規定的英國教會交往。
此後本國王位與尊號歸屬於非英格蘭王國的人的時候,如果未經國會同意,本國國民不負防禦不屬於英國的領土而從事戰爭的義務。
本法的限制規定發生效力後,凡生於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所屬自治領或領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內,但父母是英國人的除外),不得擔任樞密院顧問官或者國會兩院的議員,也不得擔任文武官職,他本人或者他所信託的人不得享有國王賜予的土地或者世襲財產。
對國會平民院提出的彈劾,不得憑恃英王赦免進行抗辯。
第四條 本國法律和法令的確認。
鑒於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國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依照英國法律的規定管理政務,他們所屬官吏和大臣也都應按照同樣的法律為國王效力。
因此,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謹再作如下的請求:一切保障國教及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現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確認,並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他的權力加以批准和確認。
英國王位的繼承是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後才輪到女兒。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亞(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緣關系的後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沖突。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聖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繼承順序
這里列出了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15人
目前的君主:伊麗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爾士親王查爾斯王儲殿下(伊麗莎白二世的長子)
2.威廉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儲的長子)
3.亨利王子殿下(又名哈利王子,查爾斯王儲的次子)
4.約克公爵殿下(又名安德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二個兒子)
5.比阿特麗斯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長女)
6.歐吉妮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次女)
7.威塞克斯伯爵殿下(又名愛德華王子,伊麗莎白二世的第三個兒子)
8.路易斯公主殿下(又名路易斯·溫莎,威塞克斯伯爵的女兒)
9.王家長公主殿下(又名安妮公主,伊麗莎白二世的女兒)
10.彼得·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長子)
11.扎拉·菲利浦斯(安妮公主的女兒)
12.林萊子爵(喬治六世的孫子、瑪格麗特公主的兒子)
13.查爾斯·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兒子)
14.瑪格麗特·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女兒)
15.薩拉·切多(喬治六世的孫女、瑪格麗特公主的女兒)
由於歐洲各國王室通婚的結果,一些歐洲國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權繼承英國王位。挪威國王哈拉爾五世是英國王位的第60位順序繼承人,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蘭女王貝婭特麗克絲排在第806位。作為希臘-丹麥王族的後代和維多利亞女王的重曾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排在第49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