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方法律传统要素是
西方法律传统要素主要有:法律制度与其他类型的制度存在较为鲜明的区分,法律的施行具有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受到法律学问的专门训练,法律中的学术传统,法律是一个在时间上连续发展的整体系统或实体,法律实体的活力取决于其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法律的发展具有内在的逻辑,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法律体系的多元性,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等。
⑵ 意大利的法律
应该不会有这样的规定,因为意大利是大陆法系国家而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不会有这么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因为是大陆法国家,应该有类似我国的不允许噪音污染影响他人休息的有关规定。
⑶ 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statute theory)
11世纪以后,意大利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获得强力发展,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显然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迫切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⑷ 西方有哪两大法系他们的特点是什么并评价二者的优劣
《外国法制史》—两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法系这一术语,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学的兴起而提出来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采用。西方学者对划分法系的标准说法不一。在众多的划分标准当中,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着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关于法系的解释和所做的分类。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国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会学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形成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罗马法在这里是指经过意大利的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
这些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历史渊源,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发生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西欧许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这些国家彼此的交往,它们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罗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国建立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个基地,随后,在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基地,这两个西欧大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两国的法典和法律体系相互间联系密切,具有许多共同特征。伴随?8、1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的发展,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亚、美、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和法典化运动应运而生,并持续发达。它们或者模仿法国法,或者径直改造、移植它们的法典和法律体系,或者接受它们的影响,于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成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征有:
1、大陆法系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直接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着名的民法典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标志,罗马日耳曼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各部门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指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成文法无法包罗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引起的法律问题和案件,容许法官适用类推,类推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形式。
英国法系以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作为开端。由于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独立以后仍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同时她又是较早脱离英国而独立的一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不仅在英国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某些重要特点,故又称英国法系为英美法系。
英国法最初仅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斯,影响并不大。从17 世纪起,英国开始掠夺殖民地和争夺海上霸权,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又加紧了这一活动,相继占领了大量殖民地领土。随着英国殖民主义扩张和殖民地的扩大,英国法也被带到这些地区,作为英国殖民统治的手段,强行推行和适用。殖民地独立后,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英国法的传统和影响,继续采用英国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作为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但他们相互之间也有差别。英国殖民地有两类:一类是“白人领地”,一类是“有色人领地”。“白人领地”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国独立较早,其法律制度有较多自己的特点外,其他几个国家现仍为英联邦的成员国。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于英国。而“ 有色人领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国殖民地,由于在殖民地时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习惯法,独立后又受到罗马日耳曼法系传统的某些影响,故其采用英国法的程度就比前一类国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点?
英国法系的基本特点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如果国会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国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国法就成了一些不连贯的零星条文了。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这一原则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英国法中,法官和法学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国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判例法是英国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和主干,而判例法则是由法官在长期审判活动中所做出的判决积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
4、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
⑸ 谁能给我介绍一下意大利的法律
意大利交通法:http://www.tranbbs.net/article/law/international/2005-10-19/200510191024361449.htm
意大利新移民法(部分):http://www.zhwydl.8m.com/yiminfa.htm
意大利商标法:http://www.west-tm.com/Html/sbyf/234548893_9.html
⑹ 西方法制特征及主要表现
小谈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征
从原始社会起,人类逐步产生了许多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初级的社会规范。而随着阶级的产生,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这些社会规范首先表现为习惯,而后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犹如一颗璀璨明星在历史的银河中熠熠生辉。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征就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在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和商法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四大渊源。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东西罗马帝国全部法律的总称。它随着罗马社会的变迁,吸收了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经历了近千年的变迁,最终成为了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德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大陆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总称。被当时的罗马人称为“蛮族法典”。日尔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法国、德国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内容,而英国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会法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形成于基督教与教会产生和演变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 形成阶段(公元4-9世纪)
形成时期的教会法确定了罗马皇帝与主教“二元化”的管辖原则,但是仍受世俗王权的约束。
(二) 鼎盛阶段(公元10-14世纪)
这个时期的教会法在法兰克帝国的解体和东西教会分裂的背景下发展至鼎盛。
(三) 衰落时期(15世纪以后)
随着15世纪科学与人文思想的发展,16世纪的宗教改革,17、18世纪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教会势力日趋衰落。但是教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保存了下来,成为资产阶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 古代商事法规
在简单的经济条件下,没有明确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确实存在着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 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实际上产生于中世纪。中世纪欧洲商业的复兴导致了商人阶级的产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种自治法。这种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国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现代商法
近现代商法包括三个体系:
(1) 法德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2) 英美为代表的商法体系
(3) 社会主义商法体系
⑺ 意大利法律是什么法系
意大利为大陆法系,欧洲大陆只有英国是英美法系,其他的主要国家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都是大陆法系。因此,受之前宗主国影响,我国的香港地区为英美法系,我国澳门为大陆法系,我国也是世界上仅有的两种法系并存的国家。
⑻ 哪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具有很强的大陆法系因素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欧陆法系一般称为 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即是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例如日本)采用。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⑼ 意大利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 具体
意大利:三天不遛狗将被罚款
意大利都灵市议会的一部法规规定:“狗主人可以骑自行车遛狗,但其速度不能使狗太劳累”;如果狗主人三天不遛狗,将被处以最高达650美元的罚款;主人不能给自己的宠物染色,或为了美观,截去宠物身体的任何一部分,如割掉狗的尾巴等。意大利的动物保护法规规定,虐待或遗弃宠物者可被判入狱1年或罚款1000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