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首相与总统的区别。
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这种政体形式又称议会君主制。国家的行政管理由内阁负责。内阁的首脑为首相,他由通过选举而在议员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然后提交君主任命,组成内阁。君主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并无实际行政权力。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这时,君主亦只能照例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内阁的意见行使形式上的权力,并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君主尽管是“虚位元首”,但仍具有显赫的政治地位和象征国家的尊严。这种类型的政体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某些国家情况特殊,当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时,革命不彻底,而保留下君主制的形式特点所致。它首先于1686年出现于英国。通过“光荣革命”,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然后,一些国家亦仿效英国建立此种政体。目前,除英国外,君主立宪的国家还有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日本、泰国等国。
1)总统制。总统制是指总统既担任国家的元首又担任政府的首脑的一种政体形式。它不在于国家是否有总统。例如,意大利设有总统,但是在意大利,总统只担任国家元首,而作为政府的首脑则是总理。因此,尽管在意大利有总统这一职位,但是意大利实行的并不是总统制,而是内阁制。
总统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议会的议员也是定期由公民选举产生。但是,总统与议会是相互独立的,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只向总统负责,不向议会负责。总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总统辞职。总统虽然可以对重大问题进行个人决策,但是议会最后通过的议案,总统必须执行。
总统制始于美国。在1787年,美国在制定国家宪法时,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选举来确定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具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总统可以指定人员担任政府公职和组成内阁,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总统领导内阁,但内阁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重大事务由总统个人决定。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是国会有立法权,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以否决,但国会可以再以2/3多数通过后,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要得到国会的认可,同时国会还有权根据法律对总统与政府高级官员的违宪犯法行为进行弹劾。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认可方能担任,而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反宪法为由宣布无效。
总统制是当前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除美国外,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还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印尼、埃及等国。
(2)内阁制。内阁(cabinet)一词来源于法语,有“内室”、“密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它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该词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不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不尽相同,其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可以说大同小异,依其主要特点可分属于二者中的某一类。但是,也有介于二者之间的,例如法国就是这样。法国有总统,也有总理。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的权力核心。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虽向议会负责,但却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其政府成员亦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虽拥有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但却受到总统与政府的限制。由于上述职权的划分,故称法国的政体为半总统制或总统制内阁制。
㈡ 意大利和法国的政体有什么区别
意大利实行的是“-内-阁-制-”:
总统只担任-国-家-元-首-,而作为-政-府-的首脑则是-总-理-。因此,尽管在意大利有-总-统-这一职位,但是意大利实行的并不是总统制。
法国实行的“-总-统-制-”:
-总-统-制-是指-总-统-既担任-国-家-的元首又担任政府的首脑的一种-政-体-形式。
㈢ 请介绍意大利现在的政治状况大神们帮帮忙
意大利共和国是议会制共和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享有平等权力。总统是国家元首,内阁是国家权力的核心。 1861年意大利初步统一后,以原撒丁王国宪法为基础制定了统一的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体制。1922年,B.A.A.墨索里尼上台后,在君主立宪形式下实行法西斯专制。1946年6月2日经全国公民投票,决定废除君主制,实行议会共和制。1948年 1月实施《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总统为虚位元首,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议会 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自1963年 4月第四届大选起,众议院设630个议席,参议院设315个议席。众议员和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所有年满18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权参加众议员的选举,众议员当选资格须年满25岁。参加参议员选举的选民必须年满25岁,其中年满40岁者方有当选资格。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是终身参议员。总统还有权任命 5名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公民为终身参议员。众、参议员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况下,每5年举行一次大选。战后意大利政局多变,常常提前大选。立法职能由两院集体行使。两院的职能主要有:审议批准法案、国家预算和决算,监督政府,选举共和国总统,批准政治性国际条约,决定战争状态、大赦和特赦等。议案必须在两院分别通过。单独一院通过的决议无效。必要时可举行两院联席会议。对于重大问题,两院均须独立进行两轮审议和独自作出重复性决议。两轮审议的间隔和两次决议的间隔不得少于 3个月。公民投票可以否决任何现行法规。进行公民投票至少要有50万选民或 5个大区的议会提出要求。享有众议员选举权者均可参加公民投票。投票人须超过选民半数,表决结果方视为有效。 意大利政治制度 总统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凡年满50岁、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资格当选总统。总统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7年,连选连任。主要职权有:向两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议院的选举;批准政府提交两院的法律草案;颁布法律,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宪法规定宣布举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规定任命国家官员;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时经两院事先授权,批准国际各约;统帅武装部队,担任最高国防委员会主席,根据两院决议宣布战争状态;在听取两院议长的意见后,解散两院或其中一院。总统担任全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总统犯罪时,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提出控告,由宪法法院判决。 政府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内阁是国家权力的核心。由内阁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一般都由执政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议员担任。新政府经总统批准成立后,应在10天内向议会报告施政纲领,取得议会信任。如果议会不予信任,须重新组阁。议会对政府可随时提出不信任的动议,政府也可随时要求议会进行信任投票。如果议会不予信任,政府必须辞职。总理是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领导整个政务工作,对政府总政策负责。内阁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是政府的集体议事和决策机构。各部部长对内阁活动负集体责任,并对各主管部门的活动负个人责任。总理和部长在执行职责时犯罪,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决定起诉送交法院惩办。意大利政府没有任期规定,但政府频繁更迭构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政局的一个突出特点。 政府各部根据总理及其内阁的总政策执行管理职能。部的设置由总理组阁时确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每届内阁大体保持在20个部左右。此外还有为管理或处理某些特殊事务而设置的不管部和协调部际关系的委员会。意大利政府设有 3个辅助机构:①国家经济和劳动委员会,是政府和议会在经济和劳工方面的咨询机构,由经济界、劳工界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主席由总统直接任命,其余79名成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②国务委员会,是最大的法律 -行政咨询机关和行政司法机关,它有权就各种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但不享有法案创制权。国务委员会主席和28名小组委员会主席以及74名其他成员均由内阁会议提名,总统任命。③审计院,主要监督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并享有财务方面的行政司法权。 司法组织 意大利法律属大陆法系。法院组织系统设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员会领导,并进行日常管理。 宪法法院于1955年12月15日成立。其职能包括:①监督和裁决法律、法令和其他规定是否符合宪法;②裁决国家各权力机关之间、国家和大区之间、大区和大区之间在权限范围方面的冲突;③审理根据宪法规定对总统和部长提出的控告案。宪法法院的组成人员共15人,其中3人由最高法院选举产生,1人由国务委员会选举产生,1人由审计院选举产生,5人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5人由总统任命。任期9年,届满后不得立即连任。院长从15名成员中推选,任期3年,可以连任。 行政法院系统由国务委员会、审计院以及地区行政法院组成。国务委员会受理中央机关与地区当局、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受理地区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并依宪法规定享有裁判权。审计院除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外,还受理公民对政府机关、公务员有关财政方面的上诉案件。普通法院系统则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治安法官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辖权,其他各级法院分级受理案情轻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级法院是下级法院的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审判权。 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并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长和总检察官是当然成员,其余成员2/3从普通法官中选出,1/3由议会从大学常任法学教授和有15年经验的律师中选出。司法部长在遵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前提下,管辖某些司法行政事务。 地方制度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强调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权。中央政府下设大区、省、市(镇)三级地方政权机构。大区是具有自主权力和职能的自治单位,享有立法权、财政自治权等。全国共分为20个大区,其中 5个特别区享有的自治权更大。中央政府监督大区的立法和行政。省和市(镇)也是自治单位和地方分权单位,但它们的自治权较小。 选举制度 总统的选举采用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实行2/3绝对多数代表制。如连续3轮投票均未获 2/3多数票,第 4轮投票获简单多数票即可当选。总统任期届满前30天必须选出新总统;如遇议会解散或议会任期届满前不足 3个月,选举须在新议会开会后15天内进行。国会议员的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各政党和政治组织按所获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为了防止权力过于分散,法律规定了获得议席的最低选票限额。全国有32个众议员选区,按多名选举制选出 630名众议员,即一个选区内可选举 2名以上众议员。参议院选举以大区为单位,按单名选举制产生 315名参议员,即按选区内应选参议员名额划分选举分区,每个分区只选1名参议员。 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大小政党众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 7个。天主教民主党是第一大党,但在议会中从未获得多数议席,只能与其他政党联合组成政府。意大利共产党(1991年2月3日更名为左翼民主党)是第二大党,长期处于反对党的地位。因没有一个政党获得议会过半数席位而单独组成政府,故意大利政府更迭频繁
㈣ 意大利的政体
意大利政治:现行宪法是1947年12月22日由立宪大会通过。宪法规定意大利是一个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总理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议会是最高立法和监督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具有同等权力,各自可通过决议,但两院决议相互关联。除少数终身参议员外,参、众议员均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选举总统,审议和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案,监督政府工作,讨论和批准国家预算、决算,对总统、总理、部长有弹劾权,决定战争状态和授予政府必要的政治决定权力等。在总统选举和宣誓就职等特殊情况下,两院举行联席会议。
军事:总统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总理对国防政策及军队建设负有全部责任。最高国防委员会为国防决策机构,总统任主席。国防部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负责武装力量的建设和管理。国防参谋部为最高军事指挥机构,下辖陆军、海军、空军参谋部和宪兵总部。参谋长委员会为国防部最高咨询机构,成员有国防参谋长、三军参谋长、国防秘书长和宪兵部司令,由国防参谋长任主席。国防体制是以国防部长(文官)为首,国防参谋长和国防秘书长分别主管军事和后勤管理的双轨制。意大利是欧盟和北约成员。北约南欧盟军5个司令部均设在意大利境内。美国 在意还设有许多军事基地和设施。2004年7月,意大利众议院通过军事改革法案。按照法案,意大利实施了一百多年的义务兵役制度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