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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伊朗和华沙

发布时间:2025-07-08 09:19:57

㈠ 伊朗温带大陆性气候的成因

1. 温带大陆性气候的形成原因在于其地理位置远离海洋,导致海洋的水汽难以到达,从而全年受大陆气团控制。
2. 这种气候主要分布在南、北纬40°~60°的亚欧大陆和北美大陆内陆地区以及南美南部。
3. 由于远离海洋,湿润气候难以到达,因此这些地区干燥少雨,气候表现出极端的大陆性特征,气温的年际和月际变化是所有气候类型中最剧烈的。
4. 向大陆中心移动,干旱程度加剧,气温的年际和日际差异也相应增大。植被由森林过渡到草原,最终变为荒漠。
5. 温带大陆性气候的特征是冬季寒冷,夏季炎热,气温年较差和日较差都很大,降水集中,四季分明,年降雨量较少,大陆性特征显着。
6. 该气候区的降水量从南向北逐渐增加,北美地区从西向东递增,年降水量范围从200mm以下到400mm左右,北部地区可达300~600mm。
7. 自然植被由南向北逐渐过渡,从温带荒漠、温带草原到亚寒带针叶林。
8. 温带大陆性气候的代表城市包括亚洲地区的乌鲁木齐、兰州、银川、呼和浩特、二连浩特(中国)、乌兰巴托(蒙古)、雅库茨克、伊尔库茨克、新西伯利亚、鄂木斯克(俄罗斯)、塔什干(乌兹别克斯坦)、阿什哈巴德(土库曼斯坦)、德黑兰、伊斯法罕、大不里士(伊朗)。
9. 欧洲和欧亚地区的代表城市有莫斯科、圣彼得堡(俄罗斯)、赫尔辛基(芬兰)、维尔纽斯(立陶宛)、明斯克(白俄罗斯)、基辅(乌克兰)、华沙(波兰)、布拉格(捷克)、布拉迪斯拉发(斯洛伐克)、布达佩斯(匈牙利)、维也纳(奥地利)、慕尼黑、柏林(德国)、贝尔格莱德(塞尔维亚)、布加勒斯特(罗马尼亚)、索非亚(保加利亚)、马德里(西班牙)、安卡拉(土耳其)。
10. 北美地区的代表城市包括渥太华、蒙特利尔、多伦多、魁北克、埃德蒙顿(加拿大)、匹兹堡、纽约、底特律、芝加哥、丹佛(美国)。
11. 南美地区的代表城市有门多萨、内乌肯(阿根廷)。

㈡ 华沙公约的特点是什么(有关于航空方面的)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

第二章运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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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客票

第三条
(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2)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承运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行李票

第四条
(1)运送行李时,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外,承运人必须出具行李票。
(2)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一份归承运人。
(3)行李票上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三)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客票的号码;
(五)声明行李将交给行李票持有人;
(六)行李件数和重量;
(七)根据第二十二条(2)款声明的价值;
(八)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4)如果没有行李票、或行李票不合规定或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接受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或行李票上没有包括以上(四)(六)(八)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第三节航空货运单

第五条
(1)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2)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凭证,或凭证不合规定或凭证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这项运输合同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
(1)托运人应填写航空货运单正张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2)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并附在货物上;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交给托运人。
(3)承运人应该在接受货物时签字。
(4)承运人的签字可以用戳记代替,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用戳记代替。
(5)如果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作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七条
如果货物不止一件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第八条
航空货运单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
(二)起运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如果运费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费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费人;
(十二)如果是货到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
(十三)根据第二十二条(2)款声明的价值;
(十四)航空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
(十六)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第九条
如果承运人接受货物而没有填写航空货运单,或航空货运单没有包括第八条(一)至(九)和(十七)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
(1)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
(2)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第十一条
(1)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2)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说明,都应该被当作是确实的。除非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情况的说明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及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承运人的证据。

第十二条
(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该立即通知托运人。
(3)如果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而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他所执的航空货运单,因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4)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理权。

第十三条
(1)除上条所列情况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发给货物。
(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该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3)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条件下,不论为自己或别人的利益,可以各自用自己的名义分别行使第十二、十三条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
(1)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不影响托运人对收货人或收货人对托运人的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
(2)一切同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不同的条款应该在航空货运单中明白规定。

第十六条
(1)托运人应该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且应该将必需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证件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
(2)承运人没有检查这种资料或证件是否正确或完备的义务。

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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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十八条
(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第十九条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第二十条
(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2)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3)关于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个旅客所负的责任,以五千法郎为限。
(4)上述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这项金额可以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

第二十三条
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不生效力,但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不因此而失效。

第二十四条
(1)如果遇到第十八、十九两条所规定的情况,不论其根据如何,一切有关责任的诉讼只能按照本公约所列条件和限额提出。
(2)如果遇到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也适用上项规定,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出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1)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这种过失被认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为,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2)同样,如果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一在执行他的职务范围内所造成的,承运人也无权引用这种规定。

第二十六条
(1)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
(2)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任何异议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4)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如果债务人死亡,在本公约规定范围内有关责任的诉讼可以向债务人的权利继承人提出。

第二十八条
(1)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
(2)诉讼程序应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1)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追诉权。
(2)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决定。

第三十条
(1)符合第一条(3)款所规定的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该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由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2)如果是这种性质的运输,旅客或他的代表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负全程的责任。
(3)至于行李或货物,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这些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关于联合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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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1)对于一部分用航空运输,一部分用其他运输方式联合办理的运输,本公约的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第一条条件的航空运输部分。
(2)在联合运输中,在航空运输部分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条件下,本公约并不妨碍各方在航空运输凭证上列入有关其他运输方式的条件。

第五章一般和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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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约的规则,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变更管辖权的规定,都不生效力。但在本公约的范围内,货物运输可以有仲裁条款,如果这种仲裁在第二十八条(1)款所规定的法院管辖地区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并不妨碍承运人拒绝签订任何运输合同或制订同本公约条款不相抵触的规章。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航空运输机构为了开设正式航线进行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也不适用于超出正常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所用的“日”是指连续日,而不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以法文写成一份,存放在波兰外交部档案库,并由波兰政府将正式认证的副本送各缔约国政府。

第三十七条
(1)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该存放在波兰外交部档案库,并由波兰外交部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2)本公约一经五个缔约国批准,在第五件批准书交存后第九十天起,就在批准国之间生效。以后于每一批准国交存批准书后的第九十天起在交存国和已批准的各国间生效。
(3)波兰共和国政府应将本公约开始生效日期和每一批准书交存日期通知缔约国政府。

第三十八条
(1)本公约生效后,任何国家可以随时加入。
(2)加入本公约,须以通知书送交波兰共和国政府,由波兰共和国政府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3)加入本公约,在通知书送达波兰共和国政府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1)任何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波兰共和国政府,声明退出本公约,波兰共和国政府应立即通知各缔约国政府。
(2)退出本公约,在通知退出后满六个月时生效,并只对声明退出的国家生效。

第四十条
(1)缔约国在签字时,或交存批准书时或通知加入时,可以声明所接受的本公约不适用于其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
(2)缔约国以后可以用原来声明除外的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的名义,分别加入。
(3)缔约国也可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分别为其所属全部或部分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其他在其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其他在其宗主权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一条
各缔约国可以在本公约生效两年后,要求召开一次新的国际会议,以寻求本公约可能的改进。为此目的,该国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筹备该会议。
本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签字截止期限为1930年1月31日。

附加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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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保留声明本公约第二条(1)款不适用于其国家、其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在其主权、宗主权或权力管辖下任何其他领土所直接办理的国际航空运输的权利。
公约1929年10月12日签署,1933年2月13日生效。到1997年4月20日共有成员国146个。中国1975年8月20日签署,公约1975年11月18日对中国生效。其他成员国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孟加拉、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墨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保加利亚、布吉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乍得、智利、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爾尔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德国、希腊、格林那达、危地马拉、几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肯尼亚、科威特、老挝、拉托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缅甸、瑙鲁、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尔爾尔、尼日尔爾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斯坦、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及其属地)、坦桑尼亚、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图、委内瑞拉、越南、西萨摩亚、也门、南斯拉夫、赞比亚、津巴布韦。

㈢ 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直通中国:跨国“铁路丝绸之路”火车仅需两周

根据日本方面报道称,伊朗,土耳其和巴基斯坦计划恢复连接伊斯坦布尔至德黑兰和伊斯兰堡的铁路线,并将其最终延伸至中国。这三个国家于2009年启动了集装箱列车运输服务,但仅进行了试运行,从未完全投入运营。伊朗,土耳其和巴基斯坦始终计划继续为最初的货运列车提供客运服务,并且现在愿意推出ITI跨国铁路线,以加强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连通性。

长达6,540公里的铁路服务将把巴基斯坦和土耳其之间的21天海上航程缩短到10天。日本方面称,这条火车线路意味着“古代丝绸之路”重启。华沙战争研究学院亚洲研究中心的西亚分析师斯坦尼斯瓦夫表示,ITI铁路将进一步推动中东地区经济价值,这是一项数万亿美元的计划,旨在连接亚洲,非洲和欧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和经济。

斯坦尼斯瓦夫认为,北京特别将伊朗的交通基础设施视为“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部分。他说,ITI铁路将帮助伊朗摆脱美国的制裁。“对于伊朗来说,这是一条有吸引力的替代贸易路线,因为经合组织国家以当地货币进行贸易,”。ECO经济合作组织是由10个成员组成的政治和经济政府间组织,由伊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于1985年成立。在唐纳德·特朗普总统的领导下,美国一直奉行对伊朗的“极限施压”制裁政策,以通过切断与伊斯兰共和国的所有国际贸易方式来孤立伊朗。

但是,斯坦尼斯瓦夫认为,“美国实际上不可能孤立和阻止伊朗与其邻国进行贸易”。这位波兰专家称,ITI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将刺激伊朗经济,新的铁路连接将为未来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去年,中国采取了重大步骤,向伊朗承诺在伊斯兰共和国的投资达数千亿美元,这使美国在经济上孤立伊朗的努力感到不安。中国于2016年首次与伊朗签署了为期25年的协议,该协议预计中国将向资源丰富的中东国家投资4000亿美元。日本战略分析师认为,这笔交易代表着“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全球平衡的潜在重大转变”,并且可能标志着“全球碳氢化合物行业发生了地震性转变”,在该交易中,不会涉及商品交易使用美元支付。

新协议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将投资2800亿美元,发展伊朗的石油,天然气和石化行业。还将有1200亿美元的投资用于升级伊朗的运输和制造基础设施。中国密切参与伊朗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完全符合其庞大的“一带一路”倡议。中国打算利用伊朗可用的廉价劳动力建造由中国大型制造公司设计和监督的工厂,这些工厂的规格和运营与中国的相同。

并且通过使用伊朗的运输基础设施将中国产品运送到西方市场。中国在伊朗最大的运输项目价值15亿美元,以使从德黑兰到马什哈德的926公里铁路线升级到电气化。伊朗还计划建立德黑兰-库姆-伊斯法罕高速铁路线,并通过大不里士将升级后的网络扩展到西北。

这条铁路是长达2300公里的新丝绸之路的一部分,该新丝绸之路将把中国连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并通过土耳其延伸到欧洲。伊朗是大不里士许多重要的石油,天然气和石化及其他工业基地的所在地,而大不里士-安卡拉天然气管道的起点将是这条路线的关键点。

㈣ 温带大陆性气候形成原因及特点其代表国家和城市有哪些

成因
温带大陆性气候(temperatecontinentalclimate)主要分布在南、北纬40°~60°的亚欧大陆和北美大陆内陆地区和南美南部。由于远离海洋,湿润气候难以到达,因而干燥少雨,气候呈极端大陆性,气温年、月较差为各气候类型之最。而且,越趋向大陆中心,就越干旱,气温的年、日较差也越大,植被也由森林过渡到草原、荒漠。气候特征是:冬冷夏热,年温差大,降水集中,四季分明,年降雨量较少,大陆性强。[1][2][4][5][3]

代表城市
亚洲地区:乌鲁木齐(中国)、兰州(中国)、银川(中国)、呼和浩特(中国)、二连浩特(中国)、乌兰巴托(蒙古)、雅库茨克(俄罗斯)、伊尔库茨克(俄罗斯)、新西伯利亚(俄罗斯)、鄂木斯克(俄罗斯)、塔什干(乌兹别克斯坦)、阿什哈巴德(土库曼斯坦)、德黑兰(伊朗)、伊斯法罕(伊朗)、大不里士(伊朗)

欧洲、欧亚地区:莫斯科(俄罗斯)、圣彼得堡(俄罗斯)、赫尔辛基(芬兰)、维尔纽斯(立陶宛)、明斯克(白俄罗斯)、基辅(乌克兰)、华沙(波兰)、布拉格(捷克)、布拉迪斯拉发(斯洛伐克)、布达佩斯(匈牙利)、维也纳(奥地利)、慕尼黑(德国)、柏林(德国)、贝尔格莱德(塞尔维亚)、布加勒斯特(罗马尼亚)、索非亚(保加利亚)、马德里(西班牙)、安卡拉(土耳其)
北美地区:渥太华(加拿大)、蒙特利尔(加拿大)、多伦多(加拿大)、魁北克(加拿大)、埃德蒙顿(加拿大)、匹兹堡(美国)、纽约(美国)、底特律(美国)、芝加哥(美国)、丹佛(美国)
南美地区:门多萨(阿根廷)、内乌肯(阿根廷)

㈤ 伊朗和叙利亚军事实力 伊朗为什么支持叙利亚

二战以后 ,美国与西方的敌人是苏联及其它的社会主义国家 。美苏对抗就是东西方的对抗 ,是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抗 。西方成立了军事同盟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苏联与东欧的共产党国家成立了另一个军事同盟《华沙条约组织》双方对峙了 四十多年 ,丘吉尔起个名字叫做 “冷战”,就是没有硝烟的战争 。
到了1989年,苏联解体 东欧的共产党解散 ,“华约”也是 “树倒猢狲散” ,冷战结束 。
按理说 ,敌人没有了 ,“北约”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 ,似乎可以 “刀枪入库 ,马放南山”了。
可是 ,美国和西方认定了七个 “邪恶政权” ,也就是七个 “流氓国家(也叫‘无赖国家’)”,它们是全世界安全的威胁 ,是全人类民主进步发展的主要敌人 ,“北约”还有存在的必要 。
苏联解体后 ,美国打击的目标就是这七个国家 :阿富汗 、伊拉克 、伊朗 、利比亚 、叙利亚 、大陆 、朝鲜 。
这七个国家 ,并没有统一的意识形态 ,各干各的 。
阿富汗 ,解决了 。
伊拉克 ,解决了 。
利比亚 ,解决了 。
伊朗 ,打服气了 。
叙利亚 本来很快就能够解决 ,谁知道半路杀出来一个 程咬金 ,弄得黏黏糊糊的 ,也快了。
美国适时 “战略东移” ,集合海空力量瞄准了 “老朋友”-- 中国 。顺手也把朝鲜收拾喽!
咋整啊 ?
伊朗先明白了 ,需要 “抱团儿取暖” ,于是就和叙利亚拥抱在一起 。
大陆还他娘的打算添美国的屁股 ,又是给钱 ,又是 “建立新型大国关系”又是 “制裁朝鲜” ,又是 “联合军演” 。
其实一点用处都没有 。
打击朝鲜 ,是 “见利忘义” 之举 ,是 “战略短视” ,是 “自掘坟墓” 。

㈥ 求历史大神解答,冷战中的中东各国阵营及对峙

二战后美苏的对峙,其中美国的“冷战”政策及其表现是重点。二战结束后,由于意识形态和不同国家利益,美苏从战时盟友关系转变为战后的敌对关系。美国经过二战,实力大增,妄图称霸世界。“杜鲁门主义”的出台,马歇尔计划的实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表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的成立。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组成了“经互会”和“华沙条约组织”,至此,以美苏为首的两极格局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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