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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能设立通用航空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22 11:08:31

㈠ 中国通用航空发展的其他信息

大陆通用航空发展现状
1、通用航空生产作业情况
2006年通用航空年作业飞行小时数达到98700小时,比2005年增加16%,创历史最高水平。按国际民航组织统计的口径,2006年我国通用航空飞行180000 小时。
1952-2006年通用航空作业飞行量统计表(单位:小时) 年度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作业量 959 1320 2195 4423 7410 9168 17845 28078 34668 年度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作业量 22828 16335 17230 21712 21572 26689 29012 19829 22635 25875 年度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作业量 27209 30411 24814 22751 24025 27632 24451 28995 39739 42792 年度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作业量 38869 38544 42804 47303 43022 44022 45749 38268 34451 42524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作业量 49016 43985 32387 30743 39485 43071 40877 38657 40068 48707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作业量 55937 57577 63504 75277 84859 98700 2、通用航空运营能力状况。
截止到2006年底,通用航空全行业飞机、直升机(含教学训练、机场校验飞机、直升机)数量为707架,其中飞机575架,直升机132 架,比2005年增加92架。
截至2006年底, 民航全行业持有有效飞行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共16031人,其中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6901,商用驾驶员执照的7757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1373人。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有通用航空机场68个,临时机场(起降点)329个。
3、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状况。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已达69 家,已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30家。目前全行业从业人员近8000 人。
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形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等形式。现有办理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单位12 家,自然人2个。
4、通用航空项目及社会效益状况。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将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为:
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期以来,通用航空为支持工农业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预防、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做出了重要贡献,社会效益显着。
5、通用航空市场状况
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通用航空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前,通用航空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作业价格依靠政府制定的作业收费标准执行,作业费用由财政支付。经营项目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探矿、人工降水、航空护林、飞机灭蝗、农林化飞行等。在目前的通用航空的市场结构中,上述内容仍占相当比例,但份额已在逐步下降;自发的市场需求在逐年增长,其作业价格完全按照市场供需关系来确定,主要的经营项目有石油服务、公务飞行、医疗救护、培训飞行等等。随着国内企、事业单位购置自用公务机(含直升机)数量的不断增加,航空器代管市场在逐渐扩大。对直升机摆渡乘客、直升机医疗救护以及对小型飞机用于近距离城市之间的旅客穿梭飞行的需求也正在凸现。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通用航空的市场将越来越大、市场支付能力也将逐步提高。
2006年通用航空市场规模约为17.9亿元人民币,其中各级政府财政支付约为7亿元人民币。(具体见下表) 项目名称 分类 用户单位 供求方式 市场规模 经费来源 航空摄影、航空探矿 工业航空 大陆基础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信息主管部门 招投标 约2.5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石油服务 工业航空 大陆及外国石油公司 招投标 约8.1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电力服务、作业 工业航空 大陆电力总公司 招投标 约0.7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航空护林 农林业航空 林业护林防火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约0.8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人工降水 农林业航空 气象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约2.8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飞机播种 农林业航空 相应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约0.6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飞机灭蝗 农林业航空 农业主管部门 签订合同 约0.3亿元人民币 财政投入 农林化飞行 农林业航空 农户 签订合同 约0.4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公务飞行、出租飞行、医疗救护、空中游览 通用航空运行 具体客户 签订合同 约1.1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飞行驾驶执照培训 通用航空运行 具体客户 签订合同 约0.6亿元人民币 市场支付 6、与通用航空发达国家的差距
美国是世界第一航空强国。截止到2004年底,美国的通用航空飞机总数为219426架,通用航空飞行总量为2812万小时。持有效飞行驾驶执照人员618633名,其中通用航空飞行员超过385000人。有17500个可供通用航空飞机、直升机起降的机场。2004年通用航空产业为美国经济直接贡献410亿美元,间接创造价值1020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了近60万个就业机会。除美国以外,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国家的通用航空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也要远高于我们。与之相比,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大陆通用航空与世界通用航空发展状况对照表 通用航空年飞行量(万小时) 通用航空飞机(架) 飞行员(含运输) 通用航空机场 国际民航组织统计 4199 (1997年) 273500(截至1997年底) 美国 2812 (2004年) 219426(截至2004年底) 618633(截至2004年底) 17500(截至2004年底) 澳大利亚 168.77 (2002年) 10455 (截至2002年底) 加拿大 28737 (截至2002年底) 巴西 9908 (截至2003年底) 大陆 18(2006年) 707 (截至2006年底) 16031(截至2006年底) 397 (截止至2005年) 大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现状
1、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大陆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大陆法律
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通用航空作业标准
为保证通用航空作业质量,引导和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开展作业项目,自1986年以来,大陆先后发布了下列通用航空的标准:
标准包括: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1994)、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1-199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GB(14648-1993)、航空摄影产品注记、包装规范GB/T (16176-1996)、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MH/T (1009-2000)、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 (6962-1986)等。
民航行业标准包括:航空摄影技术术语MH/T (0009-1996)、农业航空技术术语MH/T (0017-1998)、农业航空作业质量技术指标MH/T (1002-1995)、农业航空作业事故等级MH/T (1003-1996)、彩红外航空摄影影像质量控制MH/T (1004-1996)、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用航空摄影仪的技术要求MH/T (1005-1996)、航空摄影仪的检测技术规范MH/T (1006-1996)、飞机喷施设备性能技术指标MH/T (1008-1997)、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 (1010-2000)等。
2、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机构状况
经2003年民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目前民航行政管理体系包括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和新疆地区管理局)、33个省(区、市)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机构分为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定位于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而每个职能中都包含通用航空的管理内容。
大陆通用航空发展前景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通用航空产生巨大需求
按照大陆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本世纪头20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以上。这将对通用航空产生更大的需求,促进通用航空又好又快的发展。
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需要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特点,作业项目覆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建筑、科研、交通、娱乐等多个行业,直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完整的通用航空产业链条包括航空制造业、通用航空运行与航空作业服务以及通用航空保障服务(包括通用航空的机场、油料保障)等。通用航空的发展将刺激整个产业链条的发展,直接为国民经济做出巨大贡献。
地方经济建设和人们日益增长的航空消费需求对通用航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用航空机型小,起降条件要求较低,运营成本低廉,无需大量资金投入即可有效改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交通条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使用小型飞机、直升机进行航空观光旅游、社区间的通勤飞行、个人娱乐、培训飞行等的航空消费需求日益增长,迫切需要通用航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
提高社会整体公共服务水平需要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一直在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人工降水、农林业航空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大陆在“十一五”期间,将着重建立并完善公共应急救援体系,民航的“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目标。长期以来,遇有重大、紧急公共安全事件时,“最后十公里”问题严重影响了应急救援的效果,在偏远、欠发达地区,受常规交通运输条件所限,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更是难以得到及时施救。发展通用航空,将确保社会公共服务的实施,保障社会每一个成员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
民航行业健康、协调的发展需要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用航空发展的坚实基础。国外民航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均证明了这一点。发展通用航将为航空运输提供广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储备。在偏远、欠发达地区发展通用航空,为支线、干线机场运送旅客、货物,有助于构建完善的航空运输网络,优化航空运输布局结构;发展通用航空,还将带动航空教育培训、机场建设、民航服务业等相关部门的发展,增强民航整体实力。
2、“十一五”期间大陆通用航空的发展目标
以2006年为基础,预计2007-2010年,中国通用航空年均增长15%左右。单位:小时 年 度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年作业总量 98700 113505 130530.8 150110.4 172626.9 年飞行总量 199800 229770 264235.5 303870.8 349451.4 预计“十一五”期间,中国通用航空总作业量为665000小时,总飞行量为1347000小时。
按照“十五”期间通用航空飞机平均日利用率0.365小时/日,考虑到飞机更新等因素,“十一五”期间通用航空机队发展目标如下: 年 度 飞机(架) 2006 707 2007 813 2008 935 2009 1075 2010 1237 按照1:2.5的人机比,“十一五”期间通用航空飞行员发展目标如下: 年 度 飞机(架) 飞行员(人) 2006 707 1768 2007 813 2033 2008 935 2338 2009 1075 2688 2010 1237 3091 3、通用航空市场前景分析
随着大陆的经济发展,前期基础地理、资源信息需求逐年扩大,其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展。
在资源勘探及飞行服务领域,由于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石油等能源仍处紧缺状态,大陆近海石油勘探、开发正加速进行。与此相适应,石油飞行服务的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对直升机吊装、吊挂和巡线飞行项目来讲,随着电力行业的改革,电力企业更加注重使用直升机服务以提高生产效率,未来对此类飞行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此类通用航空项目已成为电力行业不可缺少的手段。
在航空护林市场,随着政府对森林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财政加大了投入力度,在“十一五”期间财政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飞机引进的支持和投入。
人工催化降水、农林化飞行作业和飞机播种作业等方面,近年财政投入资金较多,在“十一五”期间仍将呈增长趋势。
受市场需求的影响,公务飞行、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飞行、航空器代管、观光游览飞行等项目发展较快,飞行量逐年递增。此外,近年来小型航空器短途商业运输等项目的市场需求日益旺盛。在行业发展政策出台以后,上述项目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大陆通用航空发展的政策、措施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通用航空越来越大的需求,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大陆拟在近期出台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行业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协调、配合有关单位,逐步改善通用航空发展的外部环境
在通用航空空域保障方面,积极协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我国低空空域改革试点工作,加大改革力度,为通用航空发展争取更加宽松的空域使用环境;
争取保留通用航空用油的生产规模,加强通用航空用油的储备和运输,切实保障通用航空的油料供应;
在通用航空税赋方面,争取对农林业等公益性通用航空作业项目所需的进口机型适当降低相关税赋,满足通用航空发展的需求;
针对通用航空市场需求,加强通用航空飞机的设计和生产能力,保证通用航空飞机的供应。
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引导、规范作用,营造良好的通用航空保障环境
进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建设,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早出台切实的通用航空发展行业政策,引导、规范通用航空的发展。
依法规范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加强部门间的交流与沟通,树立为通用航空发展服务的观念,保障通用航空又好又快的发展。
切实保障公益性通用航空作业的机队建设与实施能力
争取政府对公益性通用航空作业的扶持政策,以保持相应的通用航空机队规模和作业能力。
改革现有通用航空作业收费标准,对属于竞争性、可通过市场调节供求关系的通用航空服务项目,企业可依据实际成本与供求关系,自行制定价格,企业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对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财政保障作业所需预算经费和资金渠道,专款专用,确保投入。
发展通用航空,满足社会、市场需求
进一步降低通用航空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通用航空市场开放力度,积极鼓励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进一步促进国内资本投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机场、通用航空油料供应等服务保障企业,促进通用航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推动航空俱乐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个人飞行的发展,全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休闲、娱乐方面的航空需求。
积极拓展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生存空间
引导促进通用航空企业全面满足市场需求,拓展经营范围,使用小型航空器开展商业客、货、邮运输业务;配合大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逐步构建区域性的短途运输网络;继续培育并扩大电力巡线、直升机引航等作业项目的市场规模,提高企业自身效益;开展多种形式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业务,拓展飞行员培训渠道,为我国飞行人员的培养做出贡献。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采用与境外企业合资设立通用航空公司、湿租飞机赴境外开展通用航空作业等形式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逐步提高通用航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重视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通用航空社会化服务单位的作用,加强与境外通用航空的合作与交流。
鼓励通用航空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化服务单位积极提供信息,组织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广泛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变通用航空企业以往单纯为用户提供飞行服务的经营方式和理念,重视对自身的服务产品进行深加工,为用户提供产品对比结果、解决方案以及长期的监控服务等,提高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再发展能力。
鼓励通用航空的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通用航空市场供求、生产能力、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向行业管理部门集中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协调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的发展。协调企业间的生产、运营,开展企业自律,防止恶性、低水平竞争;向社会宣传通用航空行业发展动态及兴办通用航空业的相关政策、背景知识等。
海峡两岸的通用航空交流与合作
1. 大陆通用航空的需求状况
近年来,大陆通用航空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从整体发展水平来看,同通用航空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目前,通用航空发展仍存在以下需求:
飞行人员方面
与现有飞机数量相对应,通用航空的飞行人员缺口在400人以上。大陆通用航空飞行人员主要来自专业飞行院校培养、部队转业以及航空体育运动学校、航空俱乐部等。目前大陆对飞行人员、飞行驾驶执照的培训机构存在较大需求。
在飞机、资本投入方面
通用航空具有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特点,资本投资回报周期一般为3-5年以上。上述情况是影响通用航空投资的主要因素。大陆现有通用航空企业中,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融资能力弱、资本投入不足,更新飞机、设备不及时等问题,已影响到企业的后续发展能力。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飞机、资本的投入力度,更需要提高整个行业的国际融资能力,汲取外来资本。
在作业技术方面
近年来,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作业技术水平方面,大陆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今后通用航空的发展更需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及时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和先进经验,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行业整体作业技术水平。
在经营和安全管理方面
大陆通用航空的现有发展水平决定了在今后要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以保障通用航空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 岛内通用航空的技术、资源优势
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岛内的通用航空发展具备了相当水平,特别是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已经具备了国际先进水平,如直升机吊挂、吊装,电力作业、台风监测等。在此过程中,岛内也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和运行管理经验。此外,岛内在国际融资方面也具备相应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3、两岸通用航空合作交流的法规、政策保障
大陆近年来逐步完善了外来资本投资民航业的有关规定,明确对投资通用航空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中规定:
在投资范围方面:鼓励台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允许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
在投资方式上:可采用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以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在投资比例方面:
如台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大陆、台商双方商定;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4、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两岸的通用航空交流与合作
随着大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通用航空市场日益扩大。在当前形势下,积极鼓励岛内各界在大陆投资设立通用航空企业。2005年底,大陆已批准一家台资背景的通用航空企业(上海台瑞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正式开展筹建工作。
鼓励投资兴办通用航空机场、航行服务等保障企业。在美国的通用航空发展过程中,大量的通用航空FBO(固定运营基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大陆拟在出台的行业发展政策中,积极鼓励包括岛内资本在内的各方力量投资、兴办通用航空保障服务企业,提高通用航空的行业保障能力。
鼓励两岸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目前两岸的通用航空企业已在直升机电力作业项目上进行了积极的合作与交流,包括机型推介、引进,人员、技术培训等。鼓励两岸间今后在更多的项目、更广阔的领域开展合作与交流。
鼓励两岸间的人才往来与交流。近年来大陆航空运输企业已成功引进了岛内的飞行员,有效的改善了大陆飞行员缺乏的局面。鼓励两岸间通过行业协会来运作、促进通用航空专业技术人员的往来与交流。

㈡ 开办私人航空俱乐部需要什么手续

一、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二、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最低要求(单位:万元):(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

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筹建申请书;

(二) 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开展的工作:

(一) 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 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三) 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

(四) 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六) 制订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七) 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八) 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九) 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手册:

1、运营手册;2、质量手册;3、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4、航空安全管理手册;5、安全保卫方案;6、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二) 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三) 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四) 企业章程;

(五) 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六)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 相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八) 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十二)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 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十四)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申请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载明内容: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基地机场、企业类别、注册资本、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度、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与范围、有效期限、颁发日期、许可机关印章;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㈢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稳妥推进低空空域开放——让通航飞机飞得上天

空域问题是制约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正牵头开展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全国空管系统“十二五”规划》,财政资金应着力于解决低空空域开放中涉及空管保障的关键问题:

1.民航空管领域。一是在远离管制空域的小型机场(起降点)新建约100个通航飞行服务站(FSS),提供空域申报、飞行计划、航行情报、气象、通航咨询、告警以及维修补给等服务。二是开展通勤航空试点空管保障工程。

2.军航空管领域。由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和发改委基建投资共同安排军航空管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低空空域监视管理系统,在各级军航管制中心配置飞行服务管理终端,在体育、公安、武警等行业新建空管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制作和发布全国低空航图等。

此外,建议对低空空域开放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方面继续加大投入。

(二)鼓励通航机场等设施建设——让通航飞机落得下地

开展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不能包打天下。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通航机场(起降点)建设领域。国家正在会同中国民航局研究从民航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通航机场(起降点)、固定运营基地(FBO)、维修基地(MRO)等设施设备,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三)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让通航企业赚得到钱

通航企业是通用航空的运营主体,培训通用航空市场,重点是改善通航企业的市场运营环境,增加企业收入,补贴成本支出,激发企业的内在活力,具体措施包括:

1.航空作业补贴。采取作业小时补贴的方式,重点支持国家应急救援、农林牧渔等公益性作业项目,并适当兼顾部分盈利能力较差的工业服务项目。财政补贴与平均作业价格挂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鼓励驾照培训。根据培养渠道和执照类型,对企业和个人开展通航飞行员商业执照培训给予一定补贴,为通航企业提供更多的飞行专业人才。

短期来看,通过上述财政政策支持,可以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促进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协调发展;长期来看,通用航空的发展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研发投入机制和用户补贴机制,加快飞机发动机、航电设备等核心技术的国产化,鼓励通航企业使用国产飞机,使通用航空产业成为继汽车产业之后又一个能大力拉动国内需求的新兴支柱产业。

㈣ 注册通用航空器销售公司相关手续

第一,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成立销售通用航空器的公司不需要特殊的审批程序,所以,不需要在民航局办理特殊手续。
第二,如果成立航空俱乐部或者飞行俱乐部,需要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获得通用航空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飞行俱乐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很复杂,建议委托专业人士。

㈤ 申请成立通用航空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请咨询:西南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处 处长:李小鹏办公室电话:85710045
对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办理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㈥ 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册资金

根据法律规定,通用航空根据经营范围不同要求的注册资金不同。
1、经营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等项目的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册资金是2000万人民币;
2、经营空中广告、航空摄影等项目的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册资金是1000万人民币;
3、经营飞机播种、航空护林等为农业服务的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册资金是500万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由民航局确定。

㈦ 请问办理通用航空公司工商注册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通用航空企业的申办流程:分为筹建和经营两个阶段,在经营许可证获批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实施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 两个阶段

项目

涉及部门

涉及的内容及文件

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民航总局

外经贸部

合同、章程、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一阶段:筹建申请、审批、筹建准备阶段

1、筹建申请阶段

向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 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 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2、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与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

1)符合的,20日内答复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3)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认可筹建的进行媒体公示;

4)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于两年取得经营许可证,否则丧失筹建资格,丧失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3、取得筹建许可后的工作如下:

通行企业、相关单位

1)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两架以上);

2)申办民用航空器国际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3)申办有关航空人员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劳动合同+见人或聘用意向书;两个及两个以上商照飞行员);

4)申办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5)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6)制定作业服务合同样本和作业服务价格;

7)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与所有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倡导保障协议书;

8)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或代理意向书;

9)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制定下列手册:

(运管手册、质量手册、机场倡导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其他必要的未见和手册)。

10)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规定申请办理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阶段: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阶段

1、申领经营许可证

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书面保证其真实性。

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共计十五项,含以上资料。

1)通航经营许可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2)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

3)名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和批准文件;

4)企业章程;

5)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6)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7)相关航空人员执照(商照)或训练合格证复印件;

8)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 或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9)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及其身份证明;

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属于有限或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交载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未见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投资方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12)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13)作业服务合同和作业服务价格表;

14)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专业人员或机务人员到飞高处2-3个月现场编写。

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地区管理局的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复核后:

1)符合的,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2)对于不符合的,则15日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此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批准的经营许可证进行媒体公示;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3、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持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工商登记。

4、工商证书备案

民航地区管理局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日内,将复印件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大规则航空法律网首席律师——吴振举律师整理联系方式15036040110)

㈧ 中国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1. 首先是法律法规因素,国家对于低空领域没有完全开放。

  2. 基础设施建设因素,目前我国通用航空机场数量太少,飞机落不了地。

  3. 市场需求因素,通航市场机制尚未形成,没有市场需求。

  4. 经济因素,发展通航产业需要强有力的经济支撑。

  5. 环境因素,建设通航机场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

㈨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企业设立

第七条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5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条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必要性;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空勤人员、机务人员及飞行签派、通信导航、经营管理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保证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其是否具备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资历表和组织领导能力评价;
(六)两家以上投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总局。
第十三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于90天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通用航空企业标志;
(三)申办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执照及飞行签派人员执照;
(四)申办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六)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和拟委托的飞行签派代理意向书;
(七)按照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适合企业实际的手册:
1.企业运营手册;
2.企业质量手册;
3.飞行签派手册;
4.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
5.快速检查单;
6.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以及维修规划;
7.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
8.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10.安全保卫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第十五条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工作情况和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及经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维修规划;
(六)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十二)企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飞行手册、快速检查单、飞行签派手册、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七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资料、证照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后,对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证。
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人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第二十条通用航空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损害,为用户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三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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