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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中国政府的各级构成

发布时间:2022-04-28 11:28:06

A. 中国政府的结构

中国政府组织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发展研究中心 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社保基金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

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局 外专局 海洋局 测绘局 邮政局 文物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 档案局* 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央政治局常委是党的领导核心,其作用可参考党章.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中央政治局,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中共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全会闭会期间,代行中央委员会职责。

中央政治局是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领导机构的组成部分。1927年4月党的五大开始设立。五大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举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党的中央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十二大以来的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局要定期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实行集体领导原则,中央政治局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必须忠实地贯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央政治局决定的有关中央领导机构人员变动和作出的有关党内重大问题的决定,须经中央委员会全会予以追认。

B. 现代我国政府的组成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按照“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公共服务平台型政府理念,机构精而简,切实高效,政令高速畅通。政府部门应由15个部委组成,如下:
1.内政部:负责民政、民族、农民、农村、宗教、港澳台办等的事务。
2.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战略规划与实施,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社科院、知识产权、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等组成。是国家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部门。
3.金融部:负责国家金融、银行、基金、证卷、外汇等的事务,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部门。
4.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及其保障、就业、人口计划生育等的事务工作,是以人为本,人才强国的重要实施部门。
5.教育部:负责培养国家栋梁,提升全民素质。百年大计的首要部门。
6.产业部:负责农业、工业、商业、通讯、信息、航天、水利、电力、能源、环保、旅游等一切产业经济的事务。是国家经济活动的最主要部门。
7.交通部:负责民航、铁道、公路、水运、管道等交通运输的规划实施及管理事务。
8.财政部:负责国家财政收支运营、税收、工商、统计等事务。
9.外交部:负责国家外交事务。
10.公安部:负责国家内部安全、生产安全监督、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事务。
11.卫生部:负责疾病防疫、食品药品卫生检验检疫等事
12.商务部:负责国家对内对外贸易、海关等事务。
13文体部:负责文化和体育、新闻传媒、出版等方面的事务,文化与体育越来越紧密。
14.司法部:是国家检察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国家法律、监狱执行刑罚等事务,负责国家法制建设。
15.国防部:负责国家国防军事相关事务,国家主席拥有最高指挥权,但其地位不宜放得过高,否则容易颠覆国家政权。毕竟军队是人民的军队,该机构理应是人民政府管理的特殊部委。
16.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层级少、省直管县/市”的行政理念,分为省/都/特别行政区、县/市两级,加上中央一级,国家就只有三级,符合国际惯例。省、县/市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成部委相应的设立厅/局。

我国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C.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是怎样构成的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2、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从事武装力量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
3、领导体制
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主席负责制并不否定民主集中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和讨论,然后再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决策。同时,实行主席负责制还因为现代化战争要求机动、灵活,瞬息万变,因此,国家最高军事指挥机关必须具备应付各种复杂军事局面的能力,以便对各种突然出现的军事动向作出果断、迅速的反应。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一)性质与任务 1.性质。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的性质。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2.任务。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全部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组织体系与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等。 我国现行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1)一审管辖权,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或者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3)审判监督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4)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5)死刑核准权,核准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和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外的死刑案件。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中: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④死刑核准权,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即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 3.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的最高级)、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三级,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设一级,设立在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法院,分为二级:一是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二是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判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 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地位与任务 1.性质。我国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从当前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违反刑法实行监督,以及对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包括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 2.任务。根据宪法和1979年制定、1983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1.组织体系。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由下列检察机关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2.领导体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这种垂直领导体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人事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2)业务领导。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复核改变;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检察长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享有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提请任免权、代表权等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立案侦查。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5.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如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6.执行监督。又称之为“监所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过执行机关予以纠正。这种监督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裁定减刑和假释等活动的监督等。

D. 中国政府的组织机构是怎样的

中国政府既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如下:
(一) 行政机关的纵向结构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部(委),司(局),处(室)等;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有厅(局),处(室),科等;
县级人民政府
乡(基层)人民政府
(二)行政机关的横向结构
按职权分为一般权限机关与专门权限机关
按行政管理环节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咨询机关.

E. 中国行政级别是怎样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 决定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1985年1月15日国发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 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和意见。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传统型。即侧重于地域这一基本要素,顾及历史传统因素,所设置的行政区域。这是我国,也是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行政区划建制。一般来说,在这种建制下,相同层级的行政区划由多大的地域面积及多少行政单位构成,总是基本稳定的。因此,我国各级行政区划的建制多具有长久的历史沿革。 2、发展型。即侧重于一定区域空间人口聚集这一首要因素,顾及区域经济发展,所设置的市政区域。与自给自足,封闭的传统型相对应,这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工业化、商品化、现代化生产发展,充分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地方行政区划建制。通常以一定地或空间非农业人口数量、以及地理位置、发展前景作为划分不同层级市政区域的标准。我国当前大致以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其中100万以上者为特大城市;20万以上,不足50万者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与此城市人口规模及其他因素相对应,分别设置直辖市行政区域,地级市政区域、县级市行政区域等。 3、特殊型。即侧重于全局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上的特殊需要,顾及历史的和现实的复杂因素,所设置的特殊的行政区域。相对于一般的或普通的地方行政区域而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洲、自治县和特殊建制;相对于一般管理而言,需要采取特殊管理政策和方法的一定区域,有工矿区、盐区、特区等等;相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而言,香港、澳门、台湾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还会产生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特殊行政区。

F. 中国政府都有哪些组成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国防科工委在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检委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华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局长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 国家档案局

* 国家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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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

国家边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教育部单设办事机构)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事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主要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有成千上万个社会团体,它们均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些社团的分支机构遍布城乡,联合和团结全国的职工、青年、妇女以及各界人士,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协调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等社会团体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实行全额财政拨款。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国法学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纪念宋庆龄名誉主席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
欧美同学会
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G. 中国政府的级别构成是什么

1、国务院
2、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3、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4、县、区、县级市、自治县、旗
5、乡、镇、街道

H. 中国政府有哪些部门组成,各部门职能是什么

政府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其组成部门大致相同也不一完全相相同,同时,政府部门的组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有因职能调整、转换而增减情况与合并、分立情况,其职能一般由设立机关授权,同一层级与名称的部门可能承担的职能有所不同。

现行中央政府组成部门如下,职能可以自已搜索其部门职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二、国务院办公厅:

三、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四、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参事室

六、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七、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地震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气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铁路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八、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机构

1982年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每届任期 3年。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与各级人大相同,政府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且并无届数限制,但实践中通常也只连任一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 与国务院一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实行首长负责制,目的也在于使行政职责分明。但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对于重大决策问题,同样要召开会议进行商讨,在一定的政府成员间进行民主讨论,然后由总理集中权衡利弊,作出决策,并对决策的后果承担政府责任。这种会议也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 。
领导体制上另一个问题是对上级行政机关和对国务院的责任。比较难于处理的问题是平级国家行政机关间的权责关系,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与省级人大的关系。从宪法角度看,立法法的实施已部分解决了问题。对于前者,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各部委与省级及较大的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的情况由国务院裁决其适用。后者是指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先行裁决,如果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则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的规定把行政机关体系内部关系的处理纳入了法治轨道 。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也不设立和召开人大,其任务是执行设立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付的任务,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对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派出机构的性质相当于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所以对它们的监督工作通常由派出机构负责。
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法律并不要求必须普遍设立。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体制,已经撤销了一批地区行政公署,有的县原设的区和区公所也被撤销 。

J. 我国的行政机构划分

我国的政府机构组成包括一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机构,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政府机构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式结构。我国政府划分为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四个层次,在试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地方则为五个层次,在省与县之间增加了地级市这个层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长、国务院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工作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国务院直属机构(
17个)、国务院工作机构(4)、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9个)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19个)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9个);地方政府机构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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