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计划生育是多少年开始的
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1980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② 中国是哪一年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的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是在1980年开始,当时只是针对汉族。
具体过程如下: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四、1980年至2014: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③ 计划生育什么时候开始
中国是从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的.当然,你说“中国在1980年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也没有完全说错,因为“一胎化”政策是从1980年开始推行的.七十年代推行的“晚、稀、少”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群众容易接受,执行效果很好。“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
④ 计划生育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1971年我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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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意义: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⑤ 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是哪一年
我国于1971年就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是1982年。1980年9月,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党员、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2013年11月,《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⑥ 中国计划生育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四、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安定,卫生条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之长期缺乏对人口增长的适当控制,致使人口数量增长迅速。
世界上人口在5000万以上的国家就被称为人口大国,而中国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时,人口就已达到12亿,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许多人口增长过多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宪法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就已经不再是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转。据统计,20多年来,中国少生了2亿多人。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量仍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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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执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⑦ 计划生育政策从哪年开始
计划生育政策于1982年开始定为我国基本国策,并于同年写入我国宪法并保留至今。计划生育,即有计划的生育,是我国于1982年定下的一项基本国策,其目的是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主要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直到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有些许的更改和放松,但依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⑧ 计划生育是哪年开始的
确切地说, 中国是从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的. 当然, 你说“中国在1980年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也没有完全说错, 因为 “一胎化”政策是从1980年开始推行的. 七十年代推行的“晚、稀、少”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群众容易接受,执行效果很好。“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