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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28 01:27:16

① 现代农业需要创新土地制度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张红宇

土地制度是当今农村各项制度的基础,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想结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谈几点看法。

一、土地制度是现代农业最重要的制度

大家知道,现代农业是以现代的装备、现代的科技、现代的产业、现代的经营方式、现代的经营理念与具有现代素质的劳动力综合作用而成的一个产业形态。发展现代农业的目的,其一是提高土地产出率,其二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其三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达到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目的。

现代农业要有所发展,有所壮大,我以为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全国有13.21亿人口,但是现有耕地太少,人均耕地只有1.38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在这么一个耕地资源状态之下,如何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事关重大。所以,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来看,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的土地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二、土地制度需要创新

中国的国情和现代农业要求提高土地生产率,而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关键是强化对土地的管理。土地制度创新有三个前提:第一要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确保基本农产品供给;第二要确保土地承包农户足够的权益,转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能得到补偿;第三要确保土地经营者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配置土地资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要实现“一个稳定、两个转变”,也就是说要给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这个前提下,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从土地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讲,怎样保证农民有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以为有两方面内容:其一,要给土地承包者更加充分的权益。所谓土地承包者就是原来社区里面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者。这个权益的期限要长久,长久不变既是家庭经营制度长期不变,也是土地承包期限长久不变;承包农户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能获得相应的收益,比如实践中转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其二,经营者要有在更大范围内获得配置土地资源的权利。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很多。我们到农村调研时发现,不管在广东、上海还是在中部地区,有很多来自异地的农民,既有从事非农产业的,也有直接从事农业劳动的。这些农民跟原来的生产资料完全没有关系,发生关系的是异地的土地,也就是说他的土地配置效率是在异地实现的。这种异地土地经营,改变了长时期有地无人住、有人无地种的局面,特别是劳动力大量外出区域的粮食生产格局。土地经营权市场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所以我们强调经营者能获得土地配置效益其实是最大的创新。

土地的经营模式除了常年经营流转以外还有季节性流转,包括生产环节的流转,形式多种多样。我在浙江调研时就发现,很多地方的原承包农户把早稻生产转给新的经营者经营,到种植晚稻的时候,新的经营者再把经营权返给原来的承包户经营。这种季节性的经营权分割也是一种创新,有利于经营者在更大范围内配置土地,形成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特别形成土地的集约型经营。由此我认为土地创新的关键是怎么样进行土地承包和经营不同权利的分割。

三、政府在土地制度创新中要有所作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一次明确提出,18亿亩耕地再也不能减了,同时还提出节约利用耕地的原则。我认为,在这方面政府负有重大责任。其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我国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级党委政府,在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方面具有重大的责任,要形成一种考核机制。这是一种组织保障,政府在土地保护,包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方面有了明确的要求。其二,政府也可以通过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让农民获得承包性的收益。比如说,承包土地者可以获得收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征占制度改革上继续了过去政策的稳定性,而且还有创新。从创新的角度讲,包括逐步实施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其三,政府更大的作为应该体现在鼓励经营权的流转方面。比如浙江、上海等地,最近几年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了避免土地撂荒,积极支持规模化种田大户、规模化养殖大户,并且提供相关补贴,这本身就是倡导土地在更大范围内流转的举措。其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方面面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扩大农村的消费,包括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突破,在这个方面政府应该发挥作用。农田水利改造,耕地质量提升,本身也为经济发展下一步提供很好的契机和很广阔的市场,使政府在土地制度创新方面可以有所作为。

四、要有三方面的保障

(一)要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经过30年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风险抗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都离不开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家庭经营和社会化对接之间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载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业经营要向多元化多模式转变,组织化程度提高本身也是节约土地的一个必然要求。专业化和规模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现在农村从事农业的老龄化现象,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业副业化现象,因为农村劳动力出去了以后不能让农业生产率下降。组织化程度提高后,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风险抗衡的操作成本就会降低,费用就会节省,效果要好得多。

(二)要分工分业

我国有5亿农村劳动力,在现有技术条件、机械装备条件和科技水平之下,我们18.2亿亩耕地大概需要1.7亿农业劳动力,还有3000万人从事畜牧业、渔业和林业,此外有2.3亿人完全从事与农业无关的非农产业的劳动。这2.3亿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中,有1.5亿在乡镇企业就业,还有1.26亿是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农民工,也就是春节前回乡、春节以后出来的农民工,两者相加是2.76亿,其中有1/3是重复计算的劳动力。就劳动力来讲,真正处于剩余状态的大概不到1亿。最近几年国家实行“阳光工程”,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的培训问题,大幅度提升了他们的务工收入。但在推动工业化发展的同时,培养一大批留在农村内部的新型农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所谓让职业化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让四川的农民到广东去、到上海去没关系,到异地同样可以从事农业生产,这是一个职业化的过程,但是遗憾的是,目前很多年轻人对务农没有什么兴趣,农村里面青年人最优秀的上大学,相对优秀的去当兵,再其次的去打工,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的人留在农村务农,长久下去对农业生产力发展极为不利。所以分工分业可以从5亿农村劳动力中产生出农业企业家、职业农民和不同产业的大户,这项工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鼓励向青年农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一个有文化的青年人加上一笔贷款,可以承租更多的土地,那么,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以后形成的农业土地经营空白,可以由新型农民来填补,我们的农业就稳定了。因此,现代农业建设要以土地制度创新为基础,同时其他各项制度创新也要跟进。

②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都有哪些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党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③ 我国不同时期的土地改革政策有哪些

中国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实现了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从此,中国社会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这期间,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土地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共15章60条,简称六十条。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规定有:保护人民公社各级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有宜农荒地的社队,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条件下,经县批准,可以有计划的开荒;一切宜林荒山、荒地、沙区,都要有计划造林种草,封山育林,扩大覆盖面积;农田基本建设以改土治水为中心,遵循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原则,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改良土壤,定期进行土壤普查,建立土壤档案,根据土壤状况采取改良措施;不断改善水利条件,搞好水土保持;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

1978年12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有: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用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社员自留地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补充部分;继续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因地制宜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耕地,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围海造田,社队所造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垦荒、围海造田要注意生态平衡,不准破坏森林、草原、水产资源,不准妨碍蓄洪泄洪;基本建设要节约用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尽快制定土地法;运用现有大城市力量,逐步建设卫星城镇和小城镇;加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

1979年4月1日,由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公社开荒应当采取小片、就近、自办为主的方针;开荒社、队一定要种好现有耕地,确保开荒种地两不误;开荒要发挥自有资金能力;完成当年开荒任务后,要登记造册上报验收,不得不报、少报或以少报多。

1982年9月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同年12月4日,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第13条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恢复了原来的乡、镇、村体制,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这后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代之以土地承包为特征的新政策模式,使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回顾这20年的历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暨土地承包政策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12—1984.12)。这一阶段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其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面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肯定了“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的责任制,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修改并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草案中“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同时,允许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包产到户。这就在政策上放宽了一步。1980年春,关于是否包产到户问题,争议比较激烈。5月31日,邓小平同志正式表态:“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③这就有力地支持了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推进。9月,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该文件不仅强调了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础,而且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并对包产到户的作法作了基本的肯定。中央指示下达后,生产责任制推广范围迅速扩大,各种联产责任制形式迅速发展,尤其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发展更快。到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中,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的已占97.8%,其中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占到50%。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地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联产到户,包产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这就进一步消除了人们的思想疑虑,促进了包产到户的迅速发展。据1982年11月统计,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到总队数的78.8%。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中,指出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要求“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在这一政策指引与召唤下,包产到户不仅在一般地区已经普及,而且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东北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了迅速发展。到1983年末,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到总队数的97.8%。此后,家庭承包经营进入稳定完善阶段。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土地承包政策问题,主要内容有: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农民向土地投资应予以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为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体制,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放宽政策,加速对山区、水域、草原开发,鼓励种草种树,改良草场,发展水产养殖,保护天然资源。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1—1991.12)。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文件指出: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以后,农村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改革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以这个文件为标志,我国农村开始了以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文件指出:我国农村已开始走上有计划发展商品经济的轨道。农业和农村工业必须协调发展,把“无工不富”与“无农不稳”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两个政策文件实际上讲的是土地承包经营问题。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完善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转移。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充实了这一阶段土地承包政策的内涵,使土地转包从理论走向现实。
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但与此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了一些人的非难。在这种情况下,从1985年到1988年的几年里,土地承包政策有些“动摇”,个别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任意改变承包合同等,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针对这些思想上和实践中的混乱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个文件:一个是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继续把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摆在首位,认真抓好“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六项工作。另一个文件是1991年11月25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第一次明确规定:“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阶段是大转型阶段(1992.1—1996.12)。这一阶段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开始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并逐渐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农村经济又掀起了一个新高潮,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拉开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帷幕。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下述几条。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对1988年修正后的《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该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大转型的重要支撑。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1993年全国各地区先后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1997年8月27日,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该通知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阶段是大发展阶段(1997.1—2002.12)。这一阶段是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初步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之后,全面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并向现代市场农业转变的过程。这一阶段的主要土地政策有下列几条。
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该报告强调,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壮大集体经济”。这一鲜明的指导性政策,为土地政策的大发展开了个方向性的好头。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一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这个党的土地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是我国土地政策法律化的一个典型例证,它使“土地承包期限30年”具有了法律保障。
1998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划时代的农业政策,在充分肯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政策提出了跨世纪的政策方针与政策要求。该决定的政策方针是:“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这个方针当然也适用于土地承包政策。199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9年农村和农业工作的意见》在1998年土地延包工作的基础上,对土地延包工作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世纪之交对家庭承包政策的新要求。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对土地承包政策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二是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五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土地管理政策的演变
土地管理政策是相对于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而言的,它包括农村土地管理政策与城市土地管理政策两大块。1982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是农村土地管理政策,1982年以后农村、城市土地管理政策两者开始并重发展。这里重点探讨1982年以后的土地管理政策。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扭转多头管理阶段(1982.1—1985.12)。198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1982年以后,农业部成立了土地管理局,形成了农村土地由农业部管理,城市土地由建设部管理的格局。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七章对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的政策问题作了专门规定。1983年11月19日,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租赁土地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制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要求“必须坚决制止”;1984年12月25日,农牧渔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征用土地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土地征用费用包干的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规定。1985年10月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镇实行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的几点意见》,该意见专门规定了集镇用地的相关政策。
第二阶段是城乡统一管理阶段(1986.1—1996.12)。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城乡土地分割、分散管理的体制极不适应我国耕地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1986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建立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新体制的决定。到1996年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管理体系。这一时期的土地管理政策是比较多的,主要有: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88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缴纳及使用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城镇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若干政策问题作了规定。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等具体政策问题作了规定。
第三阶段是体制转轨阶段(1997.1—2002.12)。随着改革深化、形势发展,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的土地管理政策已难以满足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既要改革现行“条块结合体制”,又要改变现行滞后实践的土地管理政策。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主要有:1997年4月15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8年3月29日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此外,还有1997年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发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通知》;2000年9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11月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资产管理“十五” 计划纲要》。这里着重介绍三个政策文件: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亦称中央(97)11号文件),这是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政策文件。该通知主要政策内容为: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2000年6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个专门针对小城镇而制定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内容为:发展小城镇要统一规划,集中用地,做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2001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这是一个专门针对国有土地资产而制定的土地管理政策。主要内容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四、几点讨论
改革开放24年来,土地政策较之改革开放以前的28年发生了巨大的、惊人的变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效。一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越来越缜密,土地政策的执行和监督体系越来越健全。二是土地政策的数量越来越多。三是土地政策的质量越来越高。四是土地政策的内容越来越全面。五是土地政策的体系越来越完善。这些成效对改革和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土地管理制度,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增加土地税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总体上看,24年来土地政策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富有创新性。如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就是一个创新的政策。二是富于探索性。如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就是一个探索性的政策。三是善于和敢于借鉴。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就是一个借鉴性的政策。具体地讲,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继续推行人民公社条件下的土地政策;二是开始注意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三是确立了新形势下的土地国家所有和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创造性。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创造性地发明了“包产到户”的“土办法”,当年就解决了村民的温饱问题。但这个“包产到户”只是局部的、区域的,而且毕竟还是一个“土办法”。因此,要想大面积的推广和获得合法性,还必须依赖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加以规范。这一点,1982年中央1号文件、1983年中央1号文件和1984年中央1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改造、概括与升华,使家庭联产承包政策表现出极大的创造性。二是渐进性。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发展不是 “一插到底”,而是逐步推进的。1979年9月,中央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1980年9月,中央基本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做法,1981年1月,中央正式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至此,“包产到户”政策才算成为 “正果”。三是阶段性。家庭联产承包政策不是一下子就在全国推开的,也不是一下子就定为30年,而是分阶段进行的。在第一轮承包时,虽然1979年中央就开始推进“包产到户”工作,但真正在全国推广是在1983年末。1993年11月,中央要求第一轮承包15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一工作从1994年初开始实施,但直到1998年6月,才完成了70%,尚有30%没有完成,差不多到2000年才基本完成。如果一开始就把土地承包期定为45年显然不合适宜,也无法让人接受。中央的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分为两个阶段,一个为15年,一个为30年,则顺应了时代潮流,也获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四是带动性。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问世与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土地开发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保护政策、粮食流通政策、房地产产业政策等政策的发展,成为经济社会政策发展的源动力。土地管理政策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下而上。如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先是在深圳、珠海等沿海地区推行,而后才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政策。二是借鉴移植。如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土地批租政策、土地整理政策、土地用途管制政策等都是借鉴或移植的产物。三是先国有再集体。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就是先规定城镇国有土地可以出让转让,待条件成熟后再对集体土地作规定。四是先试行再推广。如土地登记政策、土地规划实施政策、集体土地流转政策就是先试点,然后才向全国推广。五是由政策变法规。如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土地登记政策、土地有偿使用政策等都是典型例证。
就当前来看,土地政策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宏观的土地政策较多而微观的较少。二是土地抵押政策尚不完整。三是土地产权政策过于原则性,缺乏操作性。四是集体土地流转政策不完整。

④ 中国农地制度的创新特点具有哪些

中国农地制度的创新特点具有渐进性、灵活性、包容性、同向性、规范性。

中国是富于创新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并表现出显着的制度特征。

渐进性。从人民公社的所有权经营权高度集中的两权合一,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两权分离”,再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公有公营、公有私营、公有共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特征十分明显。

灵活性。在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根本地位的前提下,农户承包经营权拥有足够的权利调整和分解空间。在不流转时,农户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由此派生的抵押担保、退出等处分权。

而在流转时,承包权派生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让第三方分享其经营权。农户拥有承包经营的权益获得与内生权利分解有足够的灵活性。

包容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户籍决定的社区成员身份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因而权利有专属性、特定性和排他性。

“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取得条件则并不完全由社区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决定,经营权的获取在严格限制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规范行为的同时,表现出开放性、社会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有足够的包容性。

同向性。近年来中国农地制度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促使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大量出现,填补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腾出的农业就业空间,比较好地克服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好”等农业发展制约因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长与农地制度演进相伴而生,呈现高度的同向一致。

规范性。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经营制度不断创新,在改革过程中体现着基本遵循。其要义是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承包农户的基本权利,这是一切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出发点。

同时制度创新要尊重农民意愿,“两权分离”制度设计中的“生不增、死不减,大稳定、小调整”都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多种实现形式,也要尊重农民的选择。

⑤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有何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土改,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以及增加工业化发展原始积累发挥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革除了农业生产“大呼隆”和分配上吃“大锅饭”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为解决人民温饱和国家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5)中国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将坚持“三保”原则:

作为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将坚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叁保”原则,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在浙江绍兴召开的“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座谈会”上说,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牵一发动全身,必须找准改革的定位和主线,守住改革的原则和底线,厉行节约集约,以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促进城镇化转型发展;

在着力于“保发展、保耕地、保权益”的“三保”原则时,应重点解决好“人往哪里去、地从哪里来、土地怎么管、土地怎么用”等关键问题。人往哪里去,就是要科学引导,防范城市无序蔓延。一方面,加快完善顶层设计,防止盲目虚构人口规模。

地从哪里来,是要因地制宜,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要充分考虑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人口对规划的约束作用,按照全域规划的理念做好市域县域空间规划。土地怎么管,要求要完善制度,促进土地管理政策改革。土地怎么用是要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⑥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制定了哪几次土地政策及其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

一、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二、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着。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四、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6)中国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哪些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坚定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兼顾效率与公平,围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

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

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着力政策和制度创新,为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



⑦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发生过哪三次重大变化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三大阶段如下:

1、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形成时期(1949年至1954年)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开始了全国性的互助合作社运动。这一阶段,通过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得农民能够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为一体。

2、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开始向集体所有制转变(1955年至1979年)

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人民公社继续稳定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农民个人的土地私有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农民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

3、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1979年至今)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之相适应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2002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是针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第一个专门、完整的法律,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的里程碑。

2007年3月颁布施行的《物权法》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用益物权来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变为一种物权。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7)中国土地制度的创新有哪些扩展阅读:

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落实农民的所有者权益,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归村民小组全体成员所有,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按现有界址分别归属于相应的村民小组的全体居民所有。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主体职能,也适合适度的农业规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的主体。

2、将集体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全体民在民,落实农民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根据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标准,将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给全体居民,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来行使所有权限。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完善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来说,仅仅解决所有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对其另一重要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加以完善。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非建设农用地;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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