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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司法不独立

发布时间:2022-08-26 12:39:00

㈠ 律师:我国司法不独立表现在哪些

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也不可能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我们所说的当前我国的司法独立,只能是一种特殊样式的司法独立。其特殊性表现在:

其一,系组织独立而非官员独立。从法理上看,司法独立固然包含在外部意义上的组织独立,但其核心内容,是以司法官员为权利义务承受对象的个体性独立。这是因为,第一,司法的理性在本质上是个体性的;第二,全部司法程序是为保证审判法官的客观判断和公正判决而设置的;第三,司法责任应当是个体化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在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独立应当是法官的独立,因为只有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和制约法官作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也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然而,在一定条件下,强调法院独立而不强调法官独立也不能说没有某种现实的合理性。因为在我国情况下,这在根本上由大的体制背景所决定,而且与法官的"工匠化",总体素质不高,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力较弱等状况相对适应。可见,强调法院独立,乃环境和条件使然。

其二,系技术独立而非政治独立。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独立。因为我们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而系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司法官员受人大任免,司法机关对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在实质的权力关系上,所有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上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这应无疑义。宪法和法律只是肯定了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的某种独立性,实即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性独立。这突出显示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基本样态。

其三,系有限独立而非充分独立。即使就技术性而言,这种独立也不能不是十分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主要是因为,技术独立对政治独立存在一种依存关系,如果没有国家体制上的独立性,在司法程序中也很难完全避免非程序化的干预。因为对司法机关具有上位关系的权力实体可能利用直接指导、人事任免、经济控制等权力来通过司法机关贯彻其意志。虽然这些权力实体可以自我抑制,力图避免非程序性干预,但缺乏体制约束的自我抑制不一定是始终有效的,尤其在那些重大、敏感的刑、民案件中。除了这种具有根本意义的体制性制约,我国当前的司法独立还受到其他几个方面的限制,从而造成其独立的程度十分有限。

一是司法的体制造成的障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审判监督的职责。这种监督的方式和程度虽然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而且目前看也有弱化趋势,但毕竟与法院形成一种监督上的上位与下位关系。而且就刑事案件办理,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平等的配合制约关系,使得以审判至上为前提的司法独立难以有效贯彻。

二是经济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体制不顺。法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动中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与其合法收入相比诱惑太大,易于影响其廉洁与公正,也使司法独立受到损害。而且法院经费受政府的制约,它有时难以避免"手捧帽子向自己的当事人乞讨"的尴尬。

三是法官资质与身份保障不够。虽然近有法官法的颁布以提高法官素质,但总的看,由于法官与一般公务员无明显区别,进入标准不高,资质要求不严,大量法官无论就其业务能力还是就其精神品格都难以做到独立而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法院不得不以行政性的院、庭长指导与审委会研究决定等实质上为非程序性的方法来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而这种行政性司法管理方式的运用,使得司法独立即法官独立这一根本性的设定受到破坏。

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当前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不独立并由此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较为突出。表现在:1.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法院受地方辖制,实践中可能成为实现地方利益的工具。2.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尤其是遇到一些利益损益突出、影响大或者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案件,某些掌权人物出于这样那样的考虑,于法不顾,直接干预司法或施加压力要贯彻其意志。3.办"金钱案"、"人情案",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突出。由于缺乏独立的能力和独立的品格,司法官员可能因利诱腐蚀而在实际上出卖司法权。这方面的情况已到了不能不下大力气予以整顿的时候了。

㈡ 我国的司法为什么不能脱离政治独立存在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不是司法左右甚至影响政治,而是政治左右甚至决定司法。这种现象一直为法学界人士所诟病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司法活动特点的认识。首先,司法活动是在一定的程序规范下进行的,因此,科学、公正的程序能够为有效地解决纠纷提供底线的保证;其次,司法活动是法官们运用人为理性而进行活动,而人为理性是有章可循的、并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思维方式,因此,它符合人类正义与秩序的基本需要;第三,法官的人为理性在庭审活动中尤其是在判决书中需要得到展现,是向公众公开的,因此,法官的人为理性并不是失去控制的,从长期看,法官不可能完全漠视社会的需求,而不对之有所回应;加上司法部门既无权也无钱的客观制度现实,法官的人为理性即使发生偏差,导致的恶果也会比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小得多。
一旦把握住了司法活动的这些特点,那么,对司法活动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其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认识。比如,司法活动的理性化将有助于抑制权力的恣意;司法活动较高程度的开放性与回应性有助于增强理性形成的回旋余地,从而通过促进理性的发展而降低政治决策的武断性。

㈢ 我国司法独立的困境是什么

1、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党领导下的“独立”,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公、检、法工作的机制一直在运行,这在事实上形成了我国司法领域中“一个家长,三个孩子”的制度现实。虽然现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审批案件的做法已大为减少,但一些“重要”案件的处理还是必须要向党委或政法委请示或者接受其“过问”。

虽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能脱离党的领导,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所有的领导干部基本属于党的成员,因此其受党的领导和管理是必然的问题。如此一来,司法机关是不可能脱离政党对其的干预,无论是在有形还是无形,都不可避免的造成干扰。

2、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这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现实的开支,具体的数额和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自己预算的,缺乏独立性,经济保障不足且财政供应体制不顺,有时难以避免手捧帽子向自己的当事人乞讨的尴尬。

由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掌握在地方,从而使得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司法却不能独立于地方。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上严重地依赖于地方,地方法院和检察院都同在一个地方政府制约下,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也不可能不受当地经济利益的左右。办金钱案、人情案,司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突出。

3、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我国宪法在确立司法独立原则时,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有权独立于权力机关。我国宪法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政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部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即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司法机关应该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由于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排除人大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事前干预,现实中已出现了多起人大代表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个案监督”的事例,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而且缺乏有效地制约。实践证明,不讲究党的领导方式和人大监督机制的合理化,必然会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

4、公、检、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审判监督的职责。这种监督的方式和程度虽然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而且目前看也有弱化趋势,但毕竟与法院形成一种监督上的上位与下位关系。

而且就刑事案件办理,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互相配合”,这种平等的配合制约关系,使得以审判至上为前提的司法独立难以有效贯彻,很明显与司法独立的核心要求是不相吻合的。

㈣ 为什么中国司法不能独立

中国司法不能独立是因为违背宪法三权分立。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现实中,一些人将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学说与司法独立绑定,认为不以宪政民主、三权分立为前提的司法制度就谈不上独立,这是一种将司法独立教条化、机械化、极端化的错误观点。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司法独立”这一概念。
在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中国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它的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物质准备、办案经费都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要把实际行政目标、保障行政权放在首位,有权的部门直接干预案件审判,要求法院照顾本地的当事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长此以往,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案件的现象不是罕事。同时,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㈤ 为什么历史上司法为什么不能独立

古代司法是独立的,连皇帝都无法干预…

㈥ 中国司法是独立的吗

中国司法当然是独立的。
宪法规定,司法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涉。

㈦ 为什么司法不能独立

你讲的很对。在中国确实是司法不独立。而到了外国?人家司法独立。法律可以控告你总统。而中国肯定是不行了。

㈧ 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机关不能独立

司法人员的人事财政受当地政府控制,所以不可能绝对独立只能相对独立

㈨ 我国是否是司法独立为什么

中国是司法独立。从立法的角度来讲,中国的司法权本来就是独立的。只不过由于中国独特的国情,目前还独立得不够彻底而已。但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毕竟还处于一个发展和完善的阶段,不可能一步到位,也就是说,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法律分析
人民、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行使职权。由于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人民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每个人民的审判活动各自,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监督只能通过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上级不能直接指示下级如何办理具体案件。就每个人民内部而言,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判决权,但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与人民不同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全国作为一个整体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就每个人民检察院内部而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抗诉,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尽管这一原则要求人民、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行使职权,但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明确显示,法官在的审判活动中正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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