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十七世纪英国税制以直接税为主 它的政治背景是什么样的
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英国的税收制度经历过极为漫长的发展历程。英国近代税制的第一块奠基石是土地税。这是一种直接税,由汉诺威王朝从斯图亚特王朝继承而来。1692年,英国国会授权征收土地税。这种简单的直接税在无疑是“革命”性的。因为这表示国王此后不再只依靠封地维持。此前,在欧洲封建体系中,大大小小的贵族就是他们自己领地上的“国王”,英国王室的开支只能依赖于王室领地的收入。只有战事来临,王室需要额外支出时,才召集国会,商量战争费用的解决办法,临时征收某项特别税收。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便是由于英王查理一世要求征收对苏格兰作战的费用而与议会发生冲突,最终爆发了英国内战。1720—30年代“无议会统治时期”,查理一世强行征收的“船税”,也是古代英国为抵御海盗进攻而在东南沿海征收的临时税收。查理一世无视传统惯例,打算强征税收,激起民愤。直到17世纪,税收在英国依然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手段。18世纪每一项新税的开征总会引起朝野舆论哗然、民众抵触及统治集团内部的相互攻击。
不过,土地税的开征使英国政府有了较稳定的收入,并成为英国政府的财政基础。斯图亚特王朝末期,其土地税的收入占到政府总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可见其重要程度。
英国的土地税不仅包括对土地征收的税,还包括对房屋、窗户、仆人、马车,甚至化妆扑粉、纸牌等征的税,其税率一般为10%,战时上升到20%。但是,纵观18世纪,土地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尤其是18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工业革命,使英国的社会财富不断增长,税额固定的土地税就相应地减少,到1793年时,土地税的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
在18世纪末前,英国政府大力征收间接税,其中最重要的是货物税、关税和印花税。18世纪是英国人口增长较快的时期。当时英国约有500 万人口,而仅仅在18世纪的前40年中,其人口就净增了57万,向消费大众征税无疑是个好主意,所以政府对货物税格外重视。1723年,沃尔波下令对茶叶、咖啡、可可征收货物税。由于茶和咖啡在英国的普及,因而带来了大量税收。
在货物税中,英国政府最大收益是酒类消费税。据有关资料,在18世纪30年代的450万英镑年税收中,有三分之一来源于酒类消费税,而到1760—1765年间,在480万年税中,300万英镑来源于啤酒与麦芽酒的消费税,而其中,对进口酒类征收重税。1800年,酒类进口税占总关税收入的60%以上。此外,英国政府还向砖头、淀粉、玻璃、盐、纸张、肥皂、蜡烛、皮革、煤、糖、烟草、木材、丝绸、铁条乃至于粮食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征税。
小威廉·皮特首相奉行自由贸易,认为高额关税壁垒不利于经济发展,应对猖獗的英吉利海峡走私贸易,最有效的办法是降低关税,使走私者无利可图。这个做法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仅仅1790年,英国海关收取的葡萄酒关税就增加了29%,烈性酒关税增加63%,烟草关税则增加了89%,1792年给英国带来了100万英镑的关税收入。
近代英国税制诞生的直接推动力则是沉重的债务压力。在1756—1763年的英法七年战争结束时,英国欠下了2460万英镑的债务,随后的北美独立战争使债务增加到了2.31亿英镑,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反法同盟耗资更巨,在滑铁卢战役后,英国的债务总额高达8.2亿英镑。偿还不断增长的巨额债务成了18世纪历届英国政府的大事,从英国历史上第一任首相罗伯特·沃尔波到小威廉·皮特等,无不为开辟财源、清偿债务而竭尽脑汁。而近代英国的税收体系也因此逐步建立起来。
1798—1799年,小威廉·皮特引进了所得税的概念。由于18世纪后半期经济的快速增长,资本主义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社会财富的分配愈加不公,贫富分化更加严重,所以所得税(向商人和工业家们收税)的建立也是顺理成章。
所得税草创之时,效果并不理想。1799年预期可征收1千万英镑的所得税,结果只征收到500万英镑左右。到了亨利·阿丁顿手中,所得税才逐步成型。亨利·阿丁顿在1803—1804年的财政预算中,修改和调整了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他的所得税后来以财产税而知名。他认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根本不在于提高税率,而在于保障对财产的准确估价,从而有效地征收税收。他的最高税率,是收入在150磅以上者纳1先令,比小威廉·皮特的税率少了一半。而收入介于60到150磅者,纳3便士。这样温和的税率很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因而实际税收与预算十分接近,如1803年预算收入为450万英镑,结果却征到了476万英镑。阿丁顿把财产税划分为A、B、C、D、E五类,分别是土地和建筑物税、土地产出税、基金持有利息税、商业利润和薪水税、年金与养老金税等。这种划分能够对个人收入做出精确的估价,其基本要素一直延用至今。因此,有些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认为,亨利·阿丁顿是现代英国税制之父。
从英国税制史的角度来看,18世纪是一个摸索的开创期。从税制结构的演进来看,则浓缩了税制结构发展的一般过程,从简单直接税的开征到间接税大量推行的复合税制。而19世纪初的所得税 -- 现代直接税的正式确定,则使英国的税制结构基本定型,一个适应且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形成并固定下来
㈡ 英国议会成立具体时间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内外政策失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任大臣。
不过,这个发展过程并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纪初,即1832年选举改革前,由于国王在议员选举、首相选择、左右内阁成员的态度、解除大臣职务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国王不喜欢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议会,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真正意义上的议会主权是1832年选举改革以后实现的。
从1832年到1867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时代”。在这段历史中,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王的控制,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的硬性的党派纪律,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所以,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
据统计,从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政党控制议会,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开始不适应经济基础的新要求,于是“行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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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英国的国会和内阁的区别
英国的国会和内阁的区别如下:
1、两者组织性质不同。
国会是指全国性的议会,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内阁是一些国家中央政府的一种组织形式唯尘键,是掌管全国政务的组织。
2、两者的权力不同。
内阁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主要包涵处理政务的权力。国会的权力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选举权、同意权。
3、两者的组成成员不同。
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兄磨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会的成员称议员,大部分由公民选举产生,有的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或按特定身份充任。
㈤ 国会和议会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国会适用于联邦共和制国家,而议会通常适用于君主立宪制国家。
2、代表的政治地位不同
共和制国家的议会代表了组阁的权利,是国家权力中心,但是立宪制国家的国会只是对总统起制约作用,权力中心还在总统身上。
3、权力制约不同
议会相对来说权力受限小,而国会由于三权分立等制度导致国会受总统和法院制约较大。
(5)什么是英国的国会税扩展阅读
国会的起源
议会起源于英国﹐其它立宪国家建立代议机关﹐大多仿效英国。中世纪欧洲许多封建制国家建立了由贵族﹑领主﹑僧侣代表组成的等级会议﹐但由于君主专制权力强大﹐等级会议多被解散﹐唯英国等级会议一直延续下来﹐并从封建性质的等级会议逐步发展成为近代意义的议会。
远在13世纪以前﹐英国就有“大会议”的组织形式﹐由国王指派的僧侣﹑宫廷大臣和封建领主等组成﹐作为国王处理国家事务的咨询性机构﹐国王还利用这种会议来筹款征税﹐以解决财政上的困难。1215年;
对国王强烈不满的英国贵族﹑诸侯﹐联合教士﹑骑士和市民﹐迫使无地王约翰(1199~1216在位)签署了《大宪章》﹐宪章规定国王非经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
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开大会议﹐要向贵族筹款﹐诸侯们全副武装出席会议﹐拒绝国王的要求﹐这次大会议被称为“疯狂的议会”﹐“议会”从此而得名。
1265年﹐担任摄政王的贵族革新派领袖蒙福尔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重新召开议会﹐除了大贵族﹑大主教照例参加外﹐每郡还推选两名骑士代表﹑大城市选出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会议。
从此资产阶级作为市民代表﹐开始参加了议会﹐并使议会成为等级代表机关﹐握有对国王财政收支的监督权。1295年﹐爱德华一世再度扩大议会参加者的范围﹐准许各地推派平民代表参加。
1414年亨利五世在位时﹐议会除掌握财政监督权外﹐还初步取得了立法权。不过这一时期的议会还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当时英国资产阶级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夺取政权﹐只能通过议会对国王的权力稍加限制。
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第二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
这些法律赋予议会以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为英国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奠定了基础。从此﹐英国完成了从君主专制制度到君主立宪制度的转变﹐议会也就从中世纪代表封建领主利益的﹑供国王咨询的机构变成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最高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