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包括哪些主要国家
1.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法国和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 许多欧洲国家如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采纳了大陆法系。
3. 拉丁美洲和非洲的部分国家,以及近东的一些国家也采用了大陆法系,其中包括日本。
4.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苏格兰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区,也实行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
1.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英国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英国殖民统治下传播至世界各地。
2. 该法系的主要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3. 巴基斯坦是英美法系的适用国家之一。
4.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遵循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
❷ 英美法系有哪些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详细解释如下: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源于英国的中世纪法律传统。以下是对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简单介绍: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源远流长,早在中世纪就已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英国的法律传统对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则在继承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国情和发展需求,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除此之外,像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纷纷采用了英美法系作为主要的法律体系。这些国家在某些特定领域和背景下结合自身社会实际情况,形成了独特的司法判例和判例体系,但同时也保留着英美法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国家在不断推进本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过程中也不断吸取各国先进法律制度与经验的精髓来充实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传统与特色。例如吸收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法制理念和方法丰富完善自己传统的法律体系来增强国家的法律效率和公众的安全感同时深化法学的学术交流研究扩大法律体系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义的共享优势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综合治理的社会责任效用达到社会秩序健康运转的总体效果和功能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这些国家之间在英美法系的基础上也相互借鉴交流不断发展和完善各自的法律制度。
总之,英美法系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和应用,以上所列举的国家都是采用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
❸ 《外国法制史》西方有哪两大法系他们的特点是什么并评价二者的优劣
《外国法制史》中,西方的两大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它们各自的特点如下: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其特点包括:
1. 深受罗马法影响,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源的民法体系,并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该法系的核心和标志,分别代表拉丁分支和日耳曼分支。
2. 成文法是主要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编纂,形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学教授和专家对法律制定和发展有重要影响。
3. 法官在审判中需遵循法律明文,但也可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成文法无法涵盖所有案件,允许法官适用类推作为补充。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特点如下:
1. 判例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英国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普通法和衡平法均由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
2. 遵循先例原则重要,即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3. 法官和法学家在英国法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其判决起着立法的作用。
4. 受罗马法影响,但与大陆法系的影响途径和形式不同。
两大法系各有优劣。大陆法系通过成文法体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统一性,有利于法律的系统化和预见性。英美法系强调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发展,使得法律能够灵活适应社会变化,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❹ 为什么很多英文法律文件中都说England and Wales而不是the Britain之类的呢
英国(the Britain)有三种不同的法系:英格兰和威尔士(England and Wales)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Scotland)实行民法和普通法混合法系,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
苏格兰之所以实行民法法系,是因为公元前一世纪曾被罗马帝国征服。
❺ 法律体系都有哪两大类,分别以那几个国家为代表
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均采用这种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葡萄牙等、日本。
一、英美法系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英美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他们当中大部分以英联邦国家为主。
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从法律渊源来看,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precedent),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二、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5)英国什么法系扩展阅读
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另有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4、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❻ 英美法系名词解释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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