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国议会怎样罢免首相
根据英国的责任内阁制的运行机制来看:首相与内阁在政治上共进退,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议会要想罢免首相,必须得通过行使行政监督权,对政府不信任案;当然还涉及到议会的两党选举问题的
㈡ 历史上英国公民选举权是怎样争取到的
一、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的选举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国会中下院即平民院议员的选举。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邀请僧俗贵族、骑士和市民三个等级参加国会。1343年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称为贵族院,下院称为平民院。贵族院议员由直接从国王那里领有土地的贵族担任,而平民院议员则由全部自由土地占有者投票选举产生。红白玫瑰战争后登上英国王位的都铎王朝实行专制统治,平民院议员的选举制度受到干扰和破坏。国王常常指示负责各郡选举工作的郡守,要求他们遵国王嘱托选举谁入平民院。同时,国王又以“特惠权”的形式赐予一些城市以派出代表参见平民院的权利。整个都铎王朝时期由于国会很少召开,平民院议员的选举自然也就名存实亡。可见,作为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选举制定历史渊源的中世纪议会选举制度,起初是限制王权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到专制君主制时已成为专制君主用于控制和利用臣民,巩固封建制度的一种工具。 自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蓬勃开展以来,特别到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初步完成之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地主制经济被最终挤出历史舞台,英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贵族地主阶级衰落了,资产阶级(特别是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日益壮大。后者强烈要求参与政治,使本阶级对工业化进程中增长的社会资源拥有更多的分配份额。这种要求最集中的表现是争取普选权运动的开展。在此背景下,1830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个选举制度改革法。1832年经英王批准实施,这就是着名的1832年选举改革法。该法着重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重新分配议会议员的席位,56个“衰败城镇”或人口少于2000的小城市的议员议席被取消,归并到邻近的郡区,另有30个人口在2000~4000的市镇减少一个议席,将空出来的143个议席分配给人口众多的新兴工业城市和工业发达的郡。二是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扩大选民队伍。该法实施后,城市和乡村共新增选民约20万人,比改革前选民人数增加45%左右。当然,此次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各地区和各选区间选民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差别还很大;议员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各地区差别还很大;贵族在议会中仍占有绝对多数议席。 1832年改革之后,英国相继于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进行了几次大的选举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进一步降低了选民资格,重新调整了某些议席的分配,该法规定,各郡凡年收入5镑者均拥有选举权,城市中租用不带家具的住房在12个月内付租金达10镑者也拥有选举权,这就使一些工人贵族拥有了选举权。1872年选举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把公开投票改为秘密投票。1883年颁布了取缔选举舞弊法,规定了选举费用限额和选举舞弊的刑罚。1884年改革统一了城市与乡村选民的财产资格标准,城市工人也有了选举权。1885年选举改革了原来以郡、城市为选举单位产生议员的选区划分法为以人口的数量为标准产生议员的新选区划分法。19世纪后期的这几次选举制度改革私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选区的划分和议员名额的分配方面均作了重大改进,但仍存在四个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一是妇女的选举权问题;二是居住和收入限制问题;三是选举区选民人数与议员人数的平等划分问题;四是平等选举权问题即解决投票中的复票权问题。为此,20世纪初直至二战后,英国人民为争取合理的平等选举权进行了不懈的斗争,终于使上述四个主要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 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男性公民从21岁起,妇女从30岁起,享有普选权,此外还降低了居住资格及收入限制,同时还建立了平等的选举区,但仍规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复票权。1926年选民居住资格由6个月减为3个月。1928年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4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废除了营业处所、伦敦市和大学选区的“复票制”,实行“一人一票、一票一价”的平等选举权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选举权。至此,英国现代选举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才真正较为完整的确立起来。 二、选举制度 (一)选举资格 1、选民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或居民即为公民。英国法上对选民资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国籍限制。拥有英国国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国的任何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其他外国人没有选举权。 二是年龄限制。英国现行法律规定,18岁为选民最低年龄资格条件,不到18岁者无选民资格。 三是居住限制。军人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一个月,其余普通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三个月。大批无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节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选民资格。 四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投票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五是选民必须经合法等级才具有选民资格。在英国无需选民本人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由地方的登记官负责。他们先以逐户查访所编成的原始名册为基础,然后不断核对修正。 在英国法上,以下几类英国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又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选举中犯有非法行为者,5年内不得参见犯此行为时所属选区的选举;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 2、候选人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为候选人。法律对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籍限制。作为候选人者需具有英国公民资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其他外国人无候选人资格。 二是年龄限制。年满21岁的拥有选举权的人拥有被选举权。不到21岁的英国人和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没有被选举权。 三是居住限制。英国对候选人没有任何居住地点和时间限制,因为在英国人的观念中,议员并不代表地方或选区的利益,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候选人可以在国家的任何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四是职业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偿清债务的破产者;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神职人员;贵族;某些管理君主财产收益的官员;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正规武装不对成员;警察;公共公司董事会和政府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下议院候选人的资格。 五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 六是已登记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选人资格。 七是在一个选区内需有10个选民联名提名者(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才有候选人资格。 八是要正式作为候选人需交纳500英镑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未获得八分之一的选票,保证金将上交国库。 实际上,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真正要成为公职候选人需得到政党的提名才有当选的可能。 (二)选举方法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直接选举议员,这种选举制度透明度较高,而且可以使选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权力机构的产生过程中。此外,英国的选举实行自愿投票原则,候选人或政党组织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选民施加压力。 所谓的选举方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选区划分方法。在英国二战以前各个选区的人口与议员数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尔政府为了确保各选区享有平等代表权,建立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四个常设边界委员会,任务在于定期复查选区,根据人口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对议席分配作必要的调整。在选区的划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两个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每个选区产生多少名议员。在此问题上,英国目前实行小选举区制(或称单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出1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或选区选票总署的简单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 其次是选票统计的方法。现代国家选票统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多数代表制,另一种是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又可以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英国目前实行的就是相对多数代表制,也可以称为简单多数制。得到选区总选票的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这种选票统计方法对大党候选人极为有利,而不利于小党的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 (三)选举过程(程序) 英国的选举过程与美国相比要简单的多,持续的时间也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选民登记。英国大选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进行登记。登记由各选区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记官负责,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登记时要设一些登记站。登记的结果要编成选民登记册。登记之后的合格选民可分为三类:一是一般住户选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当地行使投票权者;二是军职选民,包括在海外服务的军人;三是纳税选民,只以纳税条件而取得在地方选举中的投票资格。选民可以查阅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经登记入册。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名册公布后若干天内向专门为此事开庭的律师提起争讼。 第二,候选人提名。在英国,候选人提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独立候选人,这种候选人提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是:选区选民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该被提名人即可以称为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另一种是政党提名候选人,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不同。工党的议员候选人由地方党组织挑选,只是提出候选人之前,地方党应取得全国执行委员会和党的负责人同意,在获得相应选举经费的保证金以后,才肯定其候选人资格。保守党自1935年起由8人组成的关于议员候选人的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挑选候选人。之前候选人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填写简历,在得到选区协会的赞同之后,一般就可以称为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批准的该选区正式的保守党候选人。无论是政党提名还是组织和公民提名所产生的候选人,一旦在确定,该政党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就需要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申请,审查符合资格后还需交150英镑的保证金。至此,候选人的资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组织竞选班子。通常组织竞选班子是政党组织的事。政党选举实行专门的政党选举代理人制度。选举代理人分为编外组织员、编内组织员以及编外代理人和编内代理人。其中编内代理人和组织员是职业的代理人。其职务通常由党的中央机关驻各地的总办执行(特别是地方组织)。在许多选区内,代理人的职务由地方党组织的专职秘书执行,每个选区的党组织都拥有相当的资金。代理人的职责在于尽力保证该党的候选人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在其竞选中指导着整个政党,他指挥组织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监督反对党的计划和活动,研究选民情绪,预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选人的一切活动,如召开选民大会、收集和监督征集签名、填写选举的登记表格、印刷和散发文件、布告等等,这些事物都取决于代理人。 第四,开展竞选活动。从解散议会令宣布之日起,候选人就可以开始进行正式的竞选动员活动,这种活动一直可以持续到投票日晚上10点钟止。竞选活动分为选区竞选和全国性竞选。选区竞选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寄信、海报、标语等方式和手段向选民介绍和推销自己。也可以是候选人在各选区中巡游,向选民发表演说、介绍并解释自己的政治主张,与选民交谈或动员选民参与投票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全国性竞选,主要是指党的中央组织及党的领袖所从事的竞选活动,包括宣传党的纲领政策、制定竞选策略、安排竞选活动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体的投票方式有三类:一是出席投票,即选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托投票,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在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可委托别人代为投票;三是通讯投票,一般是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以及在海外服务的选民,才采用这种方法投票。在大选时,全国有统一的投票日;在补缺选举时,该选区也有统一的投票日。各选区设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设在教堂、学校等场所。 第六,选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选举日选民投票的最后时间一到(晚上10点),即中止选民投票。选举工作人员中的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员一起统计投票结果,并由专门人员书写投票结果报告。投票结果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并汇总后,由王室秘书负责宣布选举结果及其有效性。 (四)选举监督 在选举监督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由谁监督。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利益团体等)和公民个人均可监督选举,政府还设立了选举委员会来专门监督选举过程。 第二,监督什么。首先是对选举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监督),主要是对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龄、是否达到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法律允许的国籍限制、预先是否已登记入册、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证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职业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问题,从而使选举资格丧失;其次是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选举过程及其行为,选举经费来源及其使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行为,选举委员会行为及其结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而言,比如,在选举中是否有暴利、贿赂、收买等行为,是否存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方面的歧视,在选举公告、选区划分、投票站设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等等。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如果发现上述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争讼。在英国,此类争讼一般由负责修改选民名册的律师处理。每年选民新的登记名册公布后,律师就开庭一次,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讼,并作出合法的裁决。如果是对候选人资格存有异议则可以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开始时有关选举争讼的裁判权属于议会,后改由独立法院进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议会选举法》将法官增至2人,并确定由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选举争讼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审理。如果经法院查实,确实存在违法即及不公正的行为,则可宣告该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
㈢ 英国选举中 简单多数 与 比例代表 制度
英国实行“简单多数”的议员选举制度。其基本内容是:赢得某选区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尽管有可能达不到该选区过半数的选票),将成为代表该选区的议员,进入议会下议院。而排在第二位的候选人,哪怕只少一张票,也不能当选。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党将成为执政党,而执政党领袖则自动成为政府内阁首相. 比例代表制 ,相对于多数制,是三权分立体制中 议会 选举中分配议席的两种方法之一。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参选组别所得选票占全部票数目的百分比分配议席。此一方法最早出现于瑞士,并于欧洲大陆发扬光大。 该制度按照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
㈣ 竞选英国首相有没有年龄限制最年轻的首相多大
英国议会选举定于当地时间6日拉开帷幕,将选举产生由650名议员组成的议会下院。
英国法律规定,英国大选采取最多票当选的选区选举制度。组成下院的650名议员分别从全国650个选区选举产生,赢得所在选区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将代表该选区进入英国议会下院。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由女王任命为首相并负责组阁。首相和下院议员的任期同为5年。首相有权在任期内提请女王解散议会下院,举行大选。因此,首相一般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左右选择有利时机宣布提前举行大选。
根据英国法律,英国、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凡年满18周岁并在英国选区居住的公民,经过选举登记即可成为选民。居住在海外但离开英国未满20年的英国公民也拥有投票资格。上院议员及在监狱服刑的囚犯和被判选举舞弊的人5年内被禁止投票。被判强制入住精神病院的人也不准投票。英女王和王室成员可以投票,但他们通常不会参加。
英国法律规定,年满21岁的英国公民、爱尔兰共和国公民以及英联邦国家公民均有资格参加竞选。每名候选人必须获得至少10名注册选举人的正式提名支持,并缴纳500英镑的选举保证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保证金将退还给候选人。
英国女王会在大选结果公布后主持新一届议会的开幕式,并宣布新一届政府的施政纲领。
㈤ 英国议会的选举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2010年,全国总共659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获得大选胜利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他们是职业议会人。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英国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将选民的年龄由21岁降低到18岁。下院议员的选举主要根据该法进行。在英国,有几类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1999年又规定被排除出上议院的世袭贵族可以在大选中投票或参选,这是历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另外,很多人认为王室成员不准投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英国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员也可以投票,但是他们一般不会投票,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有悖于君主立宪制度。
人民代表法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两种规定:基本资格条件是凡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公民,有选区的两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便可登记为该区的下院议员候选人;职业资格条件是上院议员、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的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为候选人。但担任有报酬的国家职务者辞去原来职务和贵族放弃爵位后,仍享有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是发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后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党候选人托尼·本世袭了上议院议员职位,又参与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并胜出,所以当局下令举行补选,但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议院议员补选中“获胜”。为此,英国选举法庭做出裁决,由补选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党候选人担任议员职务。这个案例的出现令英国在1963年修改有关法案,允许拥有世袭头衔的上议院议员放弃其头衔,以便能在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从1918年开始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按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约相当于4500英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则。1872年颁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改进选民登记的机构,进一步简化、扩大公民权。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选举中的腐败行为,使选举制向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现行的计票制度:英国基本实行小选区制。如1992年的大选将全国分成642个选区,选举产生651个下院议员。全国划分为650个选区,每逢议会大选时,英国工党、保守党以及自由民主党三个主要政党便在650个选区逐个争夺每一个议席。与小选区制相匹配,英国实行的是相对多数代表制的计票制度。即在选举中,某个候选人虽未得到过半数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选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获得议席,而得票第二的政党没有任何议席。虽然说像绿党一样的较小的政党在全国的得票总数可以数以万计,但是却不足以赢得某一特定选区的议席。因此,这种计票制度不能如实地从议席中反映出政党斗争的力量对比,对于小党尤其不利。
尽管英国议会选举实行的相对多数代表制在不少人眼里看起来不公平,但是,这种选举制度却在英国始终实施并有一批坚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认,相对多数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优点,比如说简单易行,能相对节省普选的时间和费用;议员和选区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议员更能在议院中代表其选区的利益发出声音;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议会之间会有更好的合作关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有利于政府高效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的相对多数选举制度注重的是稳定性和延续性。
海曼女男爵当选上院议长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意味着拥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一职的终结。在英国历史上,大法官曾是英伦三岛上仅次于国王的职务。这个职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书记员,后来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于一身。在英国历史上,担任大法官这一职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贤人圣徒,也不乏奸诈之徒。但到了现代,大法官一职的重要性越来越弱,只是在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开会时担任主持人的工作,不过在名义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上议院的议长,另外还兼任内阁的法务大臣(因而也是执政党的要员,须与政府共同进退)。 布莱尔上台之后,一直致力于宪政改革,大法官一职成为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海曼女男爵的当选,大法官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职位“寿终正寝”了。
从宏观视野看,这次上议院议长产生方式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不过是英国议会从“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变迁规律的一个佐证而已。这种变迁,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英国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制约和平衡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