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说明法国、英国和美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的特点及其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9名法官组成,总统和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人。
美国:联邦最好法院,只要涉及联邦宪法和法律,都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大法官组成
英国:最高法院(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由12名法官组成,其中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B. 在英国,地方法官是职业法官吗
是。根据英国政府公布的法官制度显示,英国共有两种法官,一种是专职法官也就是职业法官,一种是无薪治安官,也叫作业余法官。
C. 英国的司法权哪个机构掌握
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其中上议院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议院的议员在理论上都是法官,实际上则只有大法官和常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上诉审贵族),构成的不超过11个人有司法审判权。2007年增加了一个司法部,但应该没有上议院权力大。
D. 英国政府部门组成有什么
构成英国行政机构包括:政府、内阁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各部、枢密院和地方行政机构。
政府包括:①首相。首相按传统兼任财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务长官。同时负责向英王通报政府的一般活动,主持内阁、大臣们的职责分工等。②阁员大臣。他们通常参加内阁,负责某部的工作。③非阁员大臣。他们负责掌管传统的机构,如枢密大臣、兰开斯特公爵郡大臣、掌玺大臣、不管部大臣。他们有时受首相的委托完成某项特殊职责。④大法官和检察长。大法官既是拥有政府职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统的领导。检察长包括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总长、副检察长,负责苏格兰的检察总长、副检察长。⑤国务大臣。国务大臣通常同大臣一道负责特殊职能的政府部门。有的国务大臣还是内阁成员,并领取相应工资。⑥次级大臣。他们多是在本部门大臣的指导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英国议会及政府的立法权限有哪些?
第一 立法。议会负责制定、修改、补充、废除法律;向行政机关做出授权立法的决定。
第二 监督政府。议员对政府提出质询;对政府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条约;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 财政监督。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并由下院审议和通过;政府必须按照下院批准的预算法案和拨款法案支付款项;征税和发行公债必须得到下院的批准。
英国行政机构包括:政府、内阁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各部、 枢密院 和地方行政机构。政府包括:首相 。首相按传统兼任财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务长官。同时负责向英王通报政府的一般活动,主持内阁、大臣们的职责分工等。阁员大臣。他们通常参加内阁,负责某部的工作。非阁员大臣。他们负责掌管传统的机构,如枢密大臣、兰开斯特公爵郡大臣、掌玺大臣 、不管部大臣。他们有时受首相的委托完成某项特殊职责。 大法官和检察长。大法官既是拥有政府职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统的领导。检察长包括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总长、副检察长,负责苏格兰的检察总长、副检察长。 国务大臣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 英美法的法官制度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一、法官选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二、薪金待遇。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职业文官,其社会地位、名誉、威望远较文官为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远较文官丰厚。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的资料,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3300英磅,竟然比同期首相年薪高出10300英磅。 三、地位。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就是说,已通过的法律只有经法官运用时,才成为法律。法官办案时,不按新法律,而按早就实行的不成文法是司空见惯的事。 四、对担任法官的条件要求较其它司法人员高。许多国家对法官资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在部分国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经过相同的司法考试。而法官在司法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还必须从事相当长时间的律师或检察官业务之后,才能得到任命。 六、任命程序特别严格。各国在法官任命程序上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是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很高。许多国家法官的任命是由国王(女皇)、国家元首、总统或政府首脑以国事行为的方式进行的。任命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荣誉,这有利于强化法官对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从而严格依法行事;同时,由于任命法官的主体地位相对较高,有利于防止地主势力的干扰,从而保证独立行使司法权,避免司法腐败行为。其二,程序严格,一般要经过激烈的,甚至多次司法考试和长期的司法实习或律师工作经历。这样,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一过程自身的漫长、艰辛和严厉性使法官一般都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同时也使法官认识到自身的任命就是一种巨大的荣誉,是来之不易的,从而自觉严格依法行事,消弭司法腐败行为。同时,严格任命程序也利于从严掌握法官资格的统一适用,保障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素质。如英国法律规定,大法官、常设上诉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在取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这种任命是天皇的一种国事行为,在内阁的建议承认下进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认证同样是天皇的一种国事行为,是为了增加任命的庄重性。根据惯例,内阁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和任命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前,还要征求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意见。下级法院的法官,依据最高法院提出的名簿,由内阁任命。 五、任命程序特别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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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人选标准
在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配置中,除了原有的12个常任法官席位,院长有权额外任命资深法官担任最高法院法官。这些人选的选择必须遵循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两个类别:
首先,第一类是“资深地方法官”。他们包括来自英格兰及韦尔斯上诉法院的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的法官,以及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第一庭或第二庭的法官。这些法官因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被认为是最高法院的重要补充。
其次,第二类是“补充名单”,通常由已经退休但年龄未满75岁的资深法官组成。这类法官若想被委任,必须事先获得最高法院院长的书面许可。这表明,即使是退休的法官,若其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被认可,仍有可能回归最高法院发挥余热。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的一所最高法院,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