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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现行选举制度是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3-05-30 12:15:09

① 英国是怎样选举首相的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普选制的国家,其选举制度不仅对英国自身的民主政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系也具有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简单扼要的介绍了英国选举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对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的借鉴之处,也就是英国选举制度的优点,做了重点的分析。 一、英国三大立法主体 在英国, 君主(monarch)以及下议院(又称平民院)和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两院(House of Commons and House of Lords)是法定的三大立法主体。当然君王的立法地位只是流于形式,而两院中的下议院又具有主导地位。 至今为止,上议院还不是通过选举产生,其中一部分议员是执政党政府建议英女王授封的终身贵族;另一部分则是世袭贵族,也就是说,他们的议员身份是由其祖先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在英国的政治议事日程上,有关上议院的改革以及是否废除上议院的争论已持续多年。经过改革,上议院中世袭贵族议员的数目已经大大减少,但其变革现仍处于进行当中。

② 如何评价英国政治制度!!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逐步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政治制度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以两党制、常任文官制以及地方自治为主要特点。它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
同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英国的宪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1、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的宪法。英国宪法的最大不同之处是它从未以一部单一法典的形式出现,而是由13、14世纪以来,在各个不同时期通过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形式上多种多样的具有宪法性的法律构成。主要有《大宪章》、《人民公约》、《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

2、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的宪法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同普通法律一样,其法律地位也是同议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宪法的非法典化,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任何一届议会能够约束它的继任议会,也没有任何议会不能改变它的前任议会的立法,这样,在英国的政治实践中 ,很难形成关于宪法限制或权限的统一模式。

3、政治习惯的作用。政治习惯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认可和接受的行为规范。在英国,政治习惯是几个世纪的有意识的努力的结果。这样的政治习惯有:国王必须委任下议院的多数党领袖组建政府, 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等等。这些习惯被政治实践者认真遵守,以至于它们成了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国家。首相可以被看作当代英国政治中最有权势的人,首相是政府的首脑,是内阁的主持人,是议会的议员,同时也是女王的最高政治顾问。首相、内阁、议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议会(多数党) ←←←←←←←负责←←←←↑

↓领 ↑

↓袖 ↑

首相 —领导— 内阁 —领导— 政府
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的政治制度既古老而又有鲜明的特色,这主要体现在它的君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议会至上"的议会内阁制。
英国选举制度是单选区相对多数票取胜,这对两大党有利。一般而言,在大选中获胜的大党,都没有得到总票数的50%,但当选的议席超过一半以上而单独执政。不论工党或保守党获胜都是如此。而自由党最吃亏,它取得不低的得票率,但所获得的国会议席很少,与得票率完全不成比例。(自由党在1988年与从工党分裂出去的社会民主党合并,改称为自由民主党)。
英国的两党制并不是铁板一块、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着很多弊端。首先,从两党制中产生出来的执政党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英国两党制是由英国的选举制度作保障的。英国现行选举制度是单选区出线制,以大选中获议席多少定胜负,而不是依选票情况。这就造成这样一种矛盾现象:有时反对党所得选票反而会超过执政党,其次,两党制对小党的成长、发展极为不利。小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同其在下院所得席位不成比例。第三,两党制造成英国政治上的保守。最后,两党制促进了英国公众中的政治冷淡主义倾向。两大垄断政权,使得许多对两党都不喜欢的人无从选择。在大选中,一部分这种人把选票投给了他较不讨厌的那个大党,而相当一部分选民根本就不参加投票。投票率低是英国的一个突出现象。尽管投票率在整个西方国家都有下降趋势,但英国属于最低的国家之一。
今年的英国大选,打破了两党制传统。

③ 英国选举中 简单多数 与 比例代表 制度

英国实行“简单多数”的议员选举制度。其基本内容是:赢得某选区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尽管有可能达不到该选区过半数的选票),将成为代表该选区的议员,进入议会下议院。而排在第二位的候选人,哪怕只少一张票,也不能当选。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党将成为执政党,而执政党领袖则自动成为政府内阁首相. 比例代表制 ,相对于多数制,是三权分立体制中 议会 选举中分配议席的两种方法之一。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参选组别所得选票占全部票数目的百分比分配议席。此一方法最早出现于瑞士,并于欧洲大陆发扬光大。 该制度按照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

④ 英国选举的选举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或居民即为公民。英国法上对选民资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国籍限制。拥有英国国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国的任何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其他外国人没有选举权。
二是年龄限制。英国现行法律规定,18岁为选民最低年龄资格条件,不到18岁者无选民资格。
三是居住限制。军人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一个月,其余普通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三个月。大批无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节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选民资格。
四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投票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五是选民必须经合法登记才具有选民资格。在英国无需选民本人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由地方的登记官负责。他们先以现有名册为基础,然后每年年底寄出核查信不断核对修正。选民依法应在每年收到核查信后寄回回执,声明变更。
在英国法上,以下几类英国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又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选举中犯有非法行为者,5年内不得参见犯此行为时所属选区的选举;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为候选人。法律对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籍限制。作为候选人者需具有英国公民资格,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其他外国人无候选人资格。
二是年龄限制。年满21岁的拥有选举权的人拥有被选举权。不到21岁的英国人和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没有被选举权。
三是居住限制。英国对候选人没有任何居住地点和时间限制,因为在英国人的观念中,议员并不代表地方或选区的利益,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候选人可以在国家的任何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四是职业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偿清债务的破产者;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神职人员;贵族;某些管理君主财产收益的官员;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正规武装不对成员;警察;公共公司董事会和政府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下议院候选人的资格。
五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
六是已登记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选人资格。
七是在一个选区内需有10个选民联名提名者(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才有候选人资格。
八是要正式作为候选人需交纳500英镑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未获得八分之一的选票,保证金将上交国库。
实际上,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真正要成为公职候选人需得到政党的提名才有当选的可能。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直接选举议员,这种选举制度透明度较高,而且可以使选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权力机构的产生过程中。此外,英国的选举实行自愿投票原则,候选人或政党组织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选民施加压力。
所谓的选举方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选区划分方法。在英国二战以前各个选区的人口与议员数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尔政府为了确保各选区享有平等代表权,建立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四个常设边界委员会,任务在于定期复查选区,根据人口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对议席分配作必要的调整。在选区的划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两个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每个选区产生多少名议员。在此问题上,英国目前实行小选举区制(或称单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出1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或选区选票总署的简单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
其次是选票统计的方法。现代国家选票统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多数代表制,另一种是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又可以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英国目前实行的就是相对多数代表制,也可以称为简单多数制。得到选区总选票的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这种选票统计方法对大党候选人极为有利,而不利于小党的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 首先是对选举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监督),主要是对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龄、是否达到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法律允许的国籍限制、预先是否已登记入册、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证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职业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问题,从而使选举资格丧失;其次是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选举过程及其行为,选举经费来源及其使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行为,选举委员会行为及其结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而言,比如,在选举中是否有暴利、贿赂、收买等行为,是否存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方面的歧视,在选举公告、选区划分、投票站设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等等。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如果发现上述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争讼。在英国,此类争讼一般由负责修改选民名册的律师处理。每年选民新的登记名册公布后,律师就开庭一次,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讼,并作出合法的裁决。如果是对候选人资格存有异议则可以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开始时有关选举争讼的裁判权属于议会,后改由独立法院进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议会选举法》将法官增至2人,并确定由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选举争讼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审理。如果经法院查实,确实存在违法即及不公正的行为,则可宣告该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
摘编自: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编着)《英国议会》,华夏出版社;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
来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⑤ 英国选举制度的介绍

英国选举制度,下议院议员是通过普选产生的。凡英国公民以及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其公民为选举目的时不视为外国人),年满18周岁或自选举登记公布日起12个月内将满18岁者,在没有法定的丧失选举权的情况下,并且居住在规定选举登记的选区内(根据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2000),均可以参加下议院的选举投票。

⑥ 英国议会的选举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2010年,全国总共659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获得大选胜利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他们是职业议会人。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英国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对该法进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将选民的年龄由21岁降低到18岁。下院议员的选举主要根据该法进行。在英国,有几类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1999年又规定被排除出上议院的世袭贵族可以在大选中投票或参选,这是历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另外,很多人认为王室成员不准投票,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英国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员也可以投票,但是他们一般不会投票,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有悖于君主立宪制度。
人民代表法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了两种规定:基本资格条件是凡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公民,有选区的两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便可登记为该区的下院议员候选人;职业资格条件是上院议员、英格兰教会、苏格兰教会、爱尔兰教会的牧师和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规武装部队的警察部队的成员以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为候选人。但担任有报酬的国家职务者辞去原来职务和贵族放弃爵位后,仍享有被选举权。这一规定是发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后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党候选人托尼·本世袭了上议院议员职位,又参与了下议院议员选举并胜出,所以当局下令举行补选,但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议院议员补选中“获胜”。为此,英国选举法庭做出裁决,由补选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党候选人担任议员职务。这个案例的出现令英国在1963年修改有关法案,允许拥有世袭头衔的上议院议员放弃其头衔,以便能在英国下议院担任议员。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从1918年开始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按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交纳150英镑保证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约相当于4500英镑),如果该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部选票的1/8,则保证金收归国家所有。1985年,保证金数额标准修改为500万英镑,如果候选人在选举后获得5%的基本选票,这笔钱就退还给候选人。
英国议会下院选举实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则。1872年颁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选举中的贿赂和高压手段,改进选民登记的机构,进一步简化、扩大公民权。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选举中的腐败行为,使选举制向合理化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现行的计票制度:英国基本实行小选区制。如1992年的大选将全国分成642个选区,选举产生651个下院议员。全国划分为650个选区,每逢议会大选时,英国工党、保守党以及自由民主党三个主要政党便在650个选区逐个争夺每一个议席。与小选区制相匹配,英国实行的是相对多数代表制的计票制度。即在选举中,某个候选人虽未得到过半数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选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获得议席,而得票第二的政党没有任何议席。虽然说像绿党一样的较小的政党在全国的得票总数可以数以万计,但是却不足以赢得某一特定选区的议席。因此,这种计票制度不能如实地从议席中反映出政党斗争的力量对比,对于小党尤其不利。
尽管英国议会选举实行的相对多数代表制在不少人眼里看起来不公平,但是,这种选举制度却在英国始终实施并有一批坚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认,相对多数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优点,比如说简单易行,能相对节省普选的时间和费用;议员和选区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议员更能在议院中代表其选区的利益发出声音;可以让一个政党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成为执政党,而不需要与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议会之间会有更好的合作关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有利于政府高效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的相对多数选举制度注重的是稳定性和延续性。
海曼女男爵当选上院议长具有很大的历史意义,因为这意味着拥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一职的终结。在英国历史上,大法官曾是英伦三岛上仅次于国王的职务。这个职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书记员,后来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于一身。在英国历史上,担任大法官这一职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贤人圣徒,也不乏奸诈之徒。但到了现代,大法官一职的重要性越来越弱,只是在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开会时担任主持人的工作,不过在名义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上议院的议长,另外还兼任内阁的法务大臣(因而也是执政党的要员,须与政府共同进退)。 布莱尔上台之后,一直致力于宪政改革,大法官一职成为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海曼女男爵的当选,大法官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职位“寿终正寝”了。
从宏观视野看,这次上议院议长产生方式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不过是英国议会从“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变迁规律的一个佐证而已。这种变迁,从长远来看,对于实现英国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制约和平衡是有利的。

⑦ 英国大选的选举制度

大选的基本制度是简单多数选举制(First-past-the-post election system),即根据一党所占有的议员数量。如果一党拥有绝对多数的议员,则此党将组成下届政府,该党党魁则成为首相。如果没有任何党派拥有绝对多数席位,则合计拥有绝对多数席位的两个或多个政党将组成联合政府(Coalition government),基本上其中最大党党魁将成为首相;或者单独一党成立政府,并通过与其他党派非正式的联盟和协议而得以延续。在缺乏多数席位的下议院中通过政府制定的法规,如其最后的数月中约翰·梅杰政府所面对的,则是非常困难。
这项制度并不是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的一种。在全国拥有20%选票的政党一样可以以得到区区数个席位而收场。这使此选举制度屡遭诟病,那些在比例代表制下将表现地更好的政党如自由民主党对此抨击地更为猛烈。而另一方面,此制度的支持者则认为现有制度使得英国政治主流之外的极端党派式微、联合政府很少出现,并且选区同其议员有着较为直接的联系。

⑧ 英国两党制的特征

①内阁由下院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单独组成。
②由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
③内阁成员对首相负责,如下院对内阁提出不信任并获通过,内阁全体辞职;或者首相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组成新的一党内阁。
④英国现今两党主要指保守党和工党,党派林立

⑨ 英国的首相选举流程

英国首相是不直接选举的,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女王任命后正式成为首相。

英国大选的基本制度是简单多数选举制,即根据一党所占有的议员数量。如果一党拥有绝对多数的议员,则此党将组成下届政府,该党党魁则成为首相。如果没有任何党派拥有绝对多数席位,则合计拥有绝对多数席位的两个或多个政党将组成联合政府,基本上其中最大党党魁将成为首相,也可能是单独一党成立政府,并通过与其他党派非正式的联盟和协议而得以延续。

(9)英国现行选举制度是什么样的扩展阅读:

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即由英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首相从本党议员中提出阁员名单 ,请英王任命。大臣分阁员大臣和非阁员大臣。参加内阁的阁员大臣只是政府中的部分大臣,阁员人数由首相确定,组成人数经常变动。

参加内阁的除首相外,通常有外交、国防 、财政、内政等重要部门的大臣,不担负某一具体部门首长的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主管地区事务的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内阁会议之前,首相有时就重要政策方针先召集少数亲近大臣开会讨论,称小内阁或内内阁。

⑩ 英国\美国选举制度的特点各是什么

一 美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特点是:
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哪一位总统候选人只要获得270张选举人票即当选美国总统。当选总统所在的那个党即为“执政党”,上台组阁行使行政权。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在美国的权力体系中,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绝大部分权力都由两党人士掌控,第三党从未在真正意义上对共和、民主党构成实质威胁。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除个别当选议员是第三党、独立人士外,大部分议员都由共和、民主两党所得,并组成各自的党团。众院议长由多数党资深议员出任,参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另设临时议长。与西欧国家不同,即便在参、众两院获得多数席位也未必是执政党,只有总统所在的党才是执政党。在总统任期的中间,还有中期选举,主要是改选部分参议员和众议院全部改选。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其政党背景和痕迹淡化,没有哪一个美国总统全面领导过一个党,他难以通过党组织来控制国会、州和地方公职人员。美国总统不由国会选举产生,他不对国会负责。
5、这一政治体制模式的优点是:美国总统的权力较大,总统受政党的约束小,独立性较大,有利于较快地作出政治决断,提高执政效能。其弱点是:美国三大权力体系的相互制约与牵制明显,造成一些体制消耗。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官,最高法院又可以裁决国会和总统的法律、决定是否违宪。
二 英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1、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议员候选人大都由政党推荐或具有政党背景,多党参加的竞选是体现其所谓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设定了3-5%的门槛票,并实行以多数代表制为主的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大党获得多数议席。一般是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但也有议会的少数党组阁的现象,这尤其是在多个党进入了议会,且无一党获得议会相对多数的情况下更有可能。
2、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制约。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内阁总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能够挑选阁员,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宣布提前进行大选。
3、总统或国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在这一政体中,国王均为世袭制,总统多为间接选举产生,如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总统或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体责任。
4、政党大都是一个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但右翼比左翼要松散。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乃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对本党执政起着一种辅助作用,甚至可以对政府形成某些牵制。
5、这种政权模式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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