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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阁对议会负责始于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04 08:11:16

1. 英国责任内阁制形成的标志是什么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标志是前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责任内阁制的发展历程:

1、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内阁。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据《王位继承法》,由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即乔治一世。

2、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

3、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

4、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1)英国内阁对议会负责始于什么扩展阅读

英国内阁的作用:

政府中的高级大臣组成的。英国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既操纵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对“国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数立法和行政主动性的来源”,总之,它是国家的行政之巅。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它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包括内政、外交、防务、教育、科研等各项决策。

2、控制立法。现代社会中由于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复杂化,议员个人既无设备又缺乏全面的知识和足够的信息来准备复杂的议案,导致政府逐渐加强对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议案,这种议案都是由内阁提交下院通过的。

3、作为政党的领导。首相是执政党领袖,内阁大臣都是由执政党领导组成的。内阁除了对国家、政府进行行政上的领导外,同时也对其政党行使着领导权。如讨论决定党的方针政策,竞选宣言等,在下院和公众中,为其 党的政策、行动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等。

2. 请问历史课所谓的“内阁对议会负责”是什么意思

现在对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兴趣的学生真的不多,很高兴向你回答!是这样的,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内阁向议会负责”实际上说的是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产生机制。在西方多党制政治体制中,议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由各党派根据实力大小占有席位组成。其中,占有议会席位最多的党派首领被选出作为内阁首相,首相从议会中选取政见相同的议员组成内阁,来自于议会,首先是对议会负责。
打字不易,望采纳,望推荐!如有疑问,尽可追问。

3.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发展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内阁。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据《王位继承法》,由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即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逐渐对参加内阁会议失去兴趣,于是很少出席会议,甚至不出席会议而让大臣们去料理国事。于是大臣们有事就自己商定对策,然后提交给国王审定。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尔伯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长期以来,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从内阁制度的起源到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经历了三个多世纪,这说明人类文明的创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说明文明的脚步也是不可阻挡的。 1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
2 首相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3 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
4 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
5 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 ,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因此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
6 首相、内阁和政府的产生与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英王批准后内阁和政府便告组成。在英国内阁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脑和多数党领袖)是掌握国家实权的关键人物,但是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和政府都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如首相有义务向议会报告工作,有责任回答议员的质询。
7 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 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4. 英国“内阁对议会负责”是什么意思

内阁由议会产生,因此要对他负责。负责的意思是说。受他监督。所有事情都要向议会汇报~~如果内阁出了问题 可以弹劾他 是根据立宪的内容去限制内阁

5. 什么是责任内阁制

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5)英国内阁对议会负责始于什么扩展阅读

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1、内阁的含义:内阁原来是指国王召集亲信大臣商议国家机密的秘密小房间,后来指决议国家大事的最高行政班子。

2、首相制度的形成。18世纪,“首相”产生,国王逐渐退出内阁,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第一任首相:1721年沃波尔。

3、确立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

4、国王权力的逐渐削弱。

5、维多利亚女王时期,让在议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该党的领袖就是理所当然的首相。

6、19世纪中期,责任内阁制度确立。

6. 英国责任内阁制是这样形成的它和英国国王,议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内阁制

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严格来说,‘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

综合言之,议会内阁制有下列几项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犟,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犟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尽管议会内阁制将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减低了内阁与国会间冲突的机会,而且有较总统制为佳的党纪及政党组织,全球的民主国家,也多系实行议会内阁制。但议会内阁制本身却不一定能确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绝独裁、漤权的情事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下列几项原因:

第一,不同的选举制度影响到政党体制的歧异发展,也造成政府稳定与不稳定的差异结果。一般而言,采取单一选区(single-seat constituency),一选区只选一席,并采多数决(majoritarian)的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党制的发展(如英国、纽西兰)。采取中选区(每一选区选出二至五席)或大选区(每选区选六席以上),或者采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较易形成多党制(如欧陆、y-system)的国家,有德国、瑞典等;发展为分歧多党制(polarized multi-party system)的,则有义大利、芬兰、荷兰等。政党体系成员越多的国家,其内阁组成就越为不易,而内阁维持的时间相对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战以后的义大利最为着名,平均每一届内阁的寿命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相对的,采取两党制的英国,柴契尔夫人的保守党任阁,则连续执政十一年之久,最后虽因党内异见而被迫下台,保守党却仍继续当政。但是执政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政府安定的与否的唯一指标。在内阁更迭频仍的国家(如义大利),只要文官体制保持中立,不介入政争,并形成优良的行政自主传统,政府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不受政党政治摆布,也使政争及倒阁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但是,一般而论,倒阁的机会越少,政局越为稳定,则系事实。

第二,在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政府多系由多党联合组成,政局容易出现不稳现象,已如前述。但在采取多数决制度的国家,如果某一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则易发生漤权情事。在民主发展稳定的国家,如瑞典,社会民主工党自一九三二年起,连续执政达四十四年之久,,一九八零年代后,又继续执政进实难,该党的社会福利政策,虽闻名国际,但长期一党执政的结果,却也造成官僚主义横行,资源浪费,福利国家政策尾大不掉等现象,最后终因经济不景气,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大选中为选民所唾弃。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较不上轨道的国家,如印度及牙买加,都发生过暂停选举,终止民主宪政的不利情事。

基于此,议会内阁制虽然比总统制较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但却不能绝对保证专政、独裁现象不致发生。单纯的想以采行议会内阁制,建立起稳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实际的。民主宪、的成长,以及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发展,实包含其他更为复杂的文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一项成因,却非充分条件。

7. 什么叫内阁对议会负责

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议会内阁制。

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初的英国,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以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

严格来说,‘内阁制’(parliamentalism)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便需要辞职以示负责。

综合言之,议会内阁制有下列几项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犟,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威廉一世是普鲁士国王威廉·腓特烈三世(1797—1840年在位)的次子。在威廉记事的时候,正好遇上拿破仑的铁蹄踏破普鲁士大地的英雄时代。年轻的威廉就投身到反对拿破仑,寻求普鲁士独立的大潮中,从此奠定了一个军人的本色。1814年普鲁士全境从拿破仑手中解放并反手一击成为拿破仑的主力之一,威廉以一个王子的身份充分享受到了其中的荣誉。此后,威廉一直致力与普鲁士的军事建设和军队工作。

19世纪30年代起欧洲民族主义思潮风起云涌,以普鲁士为主体统一整个德意志的构想也被诸多仁人志士提出来。但这时的人绝不会想到这个殊荣会落到威廉头上,因为一方面德意志统一阻力重重,由14世纪的《黄金诏书》和17世纪的《威斯敏斯特和约》确立起来的德意志邦国林立的格局根深蒂固,而周边的大国都不愿意看到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德国出现在它身畔;另一方面,威廉作为国王的次子,也不是王位的自然继承人。

但形势的发展出人意料,1840年,威廉·腓特烈三世驾崩,威廉的哥哥即位,是为威廉·腓特烈四世。威廉·腓特烈四世没有后嗣,只好立威廉为王位继承人。1858年,威廉·腓特烈四世精神病发作不能视事,就由威廉代为摄政王,1861年威廉正式即位。

多年的军旅生活使军队中服从的原则在威廉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使威廉的思想比他兄长更守旧,面对1847—1848年革命浪潮,威廉一直主张武力镇压,反对其兄召开议会的妥协做法。1861年继位之后,他仍以加强普鲁士的军事力量为己任,主张增加军事预算,并将兵役制从二年延长到三年,因此与议会发生矛盾,以至一度想退位。关键时刻,一个个性和能力都十分出众的人物出现在他周围的历史舞台上,改变了一切。他就是俾斯麦。

俾斯麦是一个典型的德意志容克贵族的子弟,年轻时曾得到狂暴的名声,后来担任过普鲁士驻俄罗斯和法国的公使。危机时刻,威廉力排众议起用俾斯麦为首相。俾斯麦一上任,就发表了一篇着名的演说,这篇演说因后来俾斯麦成功的实践而更显得价值非凡,“当代的重大问题不是通过演说与多数派决议所能解决的……而是要用铁和血来解决。”他鼓励国王:“既然我们迟早是要死的,能不能死得更体面一些?……陛下已经没有别的路可走,只有奋斗!”从此赢得了威廉对他的政策的坚决支持。

俾斯麦上台后,首先就解决了与议会的问题,他在军费和军役问题,在这些提案不可能获得议会通过的情况下宣布议会休会,开始在没有议会的条件下进行统治(后来,俾斯麦实现了德国统一之后重新召开议会,得到议会的欢呼)。接着,德意志统一的三部曲很快就开始了他激扬的旋律。1864年,普鲁士与奥地利联手,很快就打败丹麦,夺取荷尔斯泰因和石勒苏益格;1866年,普奥战争,一场原本被认为势均力敌的战争却出现了一边倒的局面,只用了七个星期就打败了奥地利,与奥地利签订了“不割地,不赔款”的条约,奥地利退出了德意志邦联,以普鲁士为首,北德意志24个邦国和3个自由市缔结同盟协定,组成“北德意志联邦;1870年,在俾斯麦的挑逗下,拿破仑三世对德宣战,结果只用了1个多月就在色当战役中给予法军以毁灭性打击,消除了德国统一最后,也是最大的障碍,南德意志四个邦加入德意志联邦,同时从法国取得阿尔萨斯和洛林。1871年,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宣布就任德意志帝国皇帝,德国统一完成,以“第二帝国”之名出现在历史上。

威廉与俾斯麦堪称古今君臣相得中的典范,但绝对不是什么琴瑟和鸣。两个倔老头经常发生争吵,结果通常是国王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勉强接受了首相的意见,而最后总是证明了首相的意见是正确的。1866年普奥战争取得柯尼希格莱茨大捷之后,国王主张直捣已近在咫尺的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但当时普鲁士面临法国干涉的危险处境,弄不好将前功尽弃。俾斯麦极力劝说国王放弃进攻,以有利的形势与奥地利签订体面的和约,当国王一直不肯让步时,俾斯麦急得流下热泪,打算从四层楼上跳下去。最后,国王终于十分痛苦地答应放弃进攻,但要把当时的情形记录下来存放在国家档案馆中,“以证明他当时是多么无奈和委曲求全”。还有一次,国王和俾斯麦因争辩一个问题从白天一直吵倒午夜,当国王最终屈从了俾斯麦的意见之后,趴倒在沙发上大哭起来,而满头大汗的俾斯麦回到房间之后,马上摔烂了几件东西才使自己的心情平静下来。

实际上,铁血宰相俾斯麦最成功之处在于他的外交,不愧是“能一只脚玩七个皮球”的高手。在德意志统一过程中要面对的潜在敌人有法国、奥地利和俄国。俾斯麦能够在与奥地利战争时使法国保持中立,在与法国战争时使奥地利保持中立,而与这两国战争时使俄国都保持中立(他的后辈对此应感到汗颜,德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都遭遇围殴的局面)。不过,当矛盾发展到只能用武力来解决时,普鲁士总能在两个月之内就击溃对手,对此,军事改革家毛奇居功至伟。毛奇也是威廉一世的骄傲,亲自领导了德国统一战争的数次关键战役。

德国统一大业完成之后,登上皇帝宝座的威廉一世已到垂暮之年,他更加放手让俾斯麦去干。俾斯麦在此后的日子里为了缓和汹涌的工人运动,进行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质的社会劳工立法和社会保险立法,深刻地影响了欧洲乃至世界各国,其意义不亚于使德国统一。他致力于建立一个各种力量互相牵制的欧洲新秩序,而让德国在此间扮演重要的制衡角色。

1888年,91岁的威廉一世皇帝平静地离开了人世(这也许是欧洲帝王在20世纪之前的最高寿命),他的去世也意味着一代名相俾斯麦政治生命的结束。9天之后,俾斯麦怀着热泪在这为久经考验的战友墓前敬献了鲜花之后,离开了柏林回到自己的家乡。德国历史上一个伟大的时代结束了。10年后,俾斯麦逝世,他简朴的墓碑上只写着“冯·俾斯麦伯爵,……威廉一世皇帝忠实的德国仆人。”

8. 英国责任内阁制完善的时间

英国责任内阁制完善的时间是1721年。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

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8)英国内阁对议会负责始于什么扩展阅读

内阁制的内阁是以议会为基础产生的。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

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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