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義大利總統接受總理孔特的辭呈,孔特即將就任的看守政府是什麼機構
義大利總統接受總理孔特的辭呈之後,現在委任孔特成為看守政府的內閣,很多人不明白看守內閣是政府的什麼機構,其實看守內閣有屬於一種妥協的政府機構:
三、看守內閣也是一個臨時性的機構。
看守內閣一般時間比較短暫,最短的一般一兩個星期就會結束,時間長一些的大約是半年左右!因為看守內閣也是一個臨時性的政府機構!看守內閣就是這樣的一個機構,具備上述的一些特點,可以說屬於權利和自由度受限的政府機構!
Ⅱ 急求義大利政體的詳細介紹!!!!
政治:現行憲法是1947年12月22日由立憲大會通過。憲法規定義大利是一個建立在勞動基礎上的民主共和國。總統對外代表國家,由參、眾兩院聯席會議選出。總理由總統任命,對議會負責。議會是最高立法和監督機構,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兩院具有同等權力,各自可通過決議,但兩院決議相互關聯。除少數終身參議員外,參、眾議員均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議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選舉總統,審議和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案,監督政府工作,討論和批准國家預算、決算,對總統、總理、部長有彈劾權,決定戰爭狀態和授予政府必要的政治決定權力等。在總統選舉和宣誓就職等特殊情況下,兩院舉行聯席會議。
司法:最高司法委員會是最高司法權力機構,擁有獨立司法體制和任命法官的權力,有法官的任命、分配、調遣、提升和規定措施等項權力。由33人組成,總統任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為當然成員。其他成員由議會選舉的10位委員(律師和司法教授)和全體法官選出的20位法官組成,任期4年,不得連任和兼職。憲法法院主要是檢查和監督法律條文是否符合憲法,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不得兼職,享有豁免權。此外,還依次設有地方調解法官、初審法院(輕罪)、法庭、初審法院(負責民事和刑事案件)、上訴法院、審計院(主管公共賬目和養老金)等。
軍事:總統為武裝部隊最高統帥。總理對國防政策及軍隊建設負有全部責任。最高國防委員會為國防決策機構,總統任主席。國防部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負責武裝力量的建設和管理。國防參謀部為最高軍事指揮機構,下轄陸軍、海軍、空軍參謀部和憲兵總部。參謀長委員會為國防部最高咨詢機構,成員有國防參謀長、三軍參謀長、國防秘書長和憲兵部司令,由國防參謀長任主席。國防體制是以國防部長(文官)為首,國防參謀長和國防秘書長分別主管軍事和後勤管理的雙軌制。義大利是歐盟和北約成員。北約南歐盟軍5個司令部均設在義大利境內。美國 在意還設有許多軍事基地和設施。2004年7月,義大利眾議院通過軍事改革法案。按照法案,義大利實施了一百多年的義務兵役制度將從2005年1月1日起取消。
Ⅲ 外國的政府機構有哪些
美國政府機構設置:
美國政府的機構設置框架,源於美國聯邦憲法。政府三個部門——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職責,同時相互制約。
一、立法機關(美國國會)
聯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權力被賦予由兩院(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國會。參議院由每州出兩名參議員組成,共100人。參議員任期六年,每逢雙數年便舉行選舉,改選參議員的三分之一。參議院主席由副總統擔任,但除了在表決相持不下時,副總統並是沒有表決權。眾議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共435名眾議員。美國國會設置的其他重要機構,還包括總審計署和國會預算辦公室。
二、司法機關
美國的司法機關主要由最高法院、11個上訴法院、91個地方法院、以及三個有特別裁判權的法院以及聯邦司法中心等機構組成。
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的院長和法官由總統提名,由參議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一級法院,也是聯邦憲法特別設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組成。
每個上訴法院有3-15名上訴法官。
地區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基層法院,每一地區法院有1-27 個法官。
三、行政部門機構設置
美國總統領導的行政部門分為兩部分:總統的辦事機構和聯邦政府的各部。
(一)總統和白宮
1、總統
2、總統內閣
內閣成員由處理具體的國家及國際事務各部部長和總統指定的其他官員組成。除副總統和國務卿外,還包括13個部的部長
3、白宮「政研室」
1)國家安全委員會
主席由總統擔任,其他法定成員包括副總統、國務卿和國防部長。國家安全委員會幫助總統制定有關國家安全的國內外軍事、情報和經濟政策。
2)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
委員會由主席1人和委員2人組成。委員會主席也稱為總統首席經濟顧問。委員會的三名成員都由美國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同意。委員會有專業工作人員19名,任期1-2年。其任務是:為總統分析全國經濟情況,為制定國內外經濟政策提供建議,協助總統准備提交國會的年度經濟報告,為總統收集經濟發展與動向的情報,評價聯邦政府的各項經濟政策與活動等。
3)管理和預算辦公室
辦公室編制20人,設有兩名 副主任以及負責預算、立法、行政、經濟政策、能源(自然資源、科學)、國家安全和外交等事務的多名主任助理。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通過審查各行政部門的組織結構和管理程序,協助總統維持一個有效的政府;制定有效的協調機制,協助總統,加強政府各機構之間的合作;幫助總統准備預算和制定政府的財政計劃;審查和控制政府的預算,幫助總統制定改革政策,尤其是及時向總統報告政府的財政負擔。
4)政策研究辦公室
由國內政策委員會和國家經濟委員會組成,它們都負責向總統提供建議,幫助總統制定、協調和執行國內經濟政策,同時也在其他的政策方面向總統提供建議。
5)環境質量委員會
設在總統行政辦公室。委員會主席同時也擔任辦公室主任,由總統任命。委員會負責評估、協調聯邦政府的行動,向總統提供有關國內和國際環境政策方面的建議,為總統准備向國會提交的年度環境質量報告。還負責審查聯邦政府各機構和部位執行有關國家環境政策的各法案的情況。
6)國家葯品控制政策辦公室
辦公室編制14人,目前的實際成員有8人。
7)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
設在總統行政辦公室。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負責為總統提供科學、工程和技術分析報告,以及有關重要的政策、計劃和聯邦政府的各種項目。 從科學方面,對各個領域的問題,包括經濟、國家安全、醫療、對外關系和環境等問題,向總統提供建議。對於聯邦政府在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工作努力的規模、質量和有效性,進行評估。
8)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負責處理貿易協定,制定和實施貿易政策。美國貿易代表相當於大使,直接對總統負責,全權負責處理有關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的一切活動,包括討論、召集會議和談判,以及在OECD內涉及貿易和商品問題的事務,在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和其他多邊機構中涉及的貿易問題和其他多邊和雙邊的貿易談判。另設有副代表四人,三位在華盛頓,一位駐在日內瓦。其他成員包括:紡織品談判首席代表、特別貿易談判代表、負責農業、亞太地區、中國、國會事務、環境和自然資源、歐洲和地中海、日本、監督和履行、北美事務、政策協調、媒體、WTO和多邊事務、西半球事務的多名貿易代表助理。
(二)部的構設置
美國總統領導的行政部門分為兩部分:總統辦事機構和聯邦政府的各部。
1、 美國總統的辦事機構
美國總統的辦事機構共有17個,大部分是代表總統進行政策性領導工作。其中比較重
要的是白宮辦公室、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管理和預算局、中央情報局、國內事物委員會等。
白宮辦公室:美國總統辦事機構的中樞。它是總統處理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它負責匯總情況,擬定方案,以備總統決策的機構。辦公室由總統顧問、助理等人員組成,其主要人員為總統的幕僚和親信。
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掌管美國軍事和外交政策的機構。它的基本職能是:協助總統協調政策和統籌政策的執行;與國務卿密切合作,協助總統制定長期的外交政策;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為總統提供有效的軍事安排。
行政管理和預算局:該局既是總統編制和審核預算的助手,又是總統了解政府各部門活動情況的耳目。
中央情報局:該局的主要任務是,公開和秘密地收集情報,以及為總統對這些情報進行分析和評估。該局的預算是秘密的,年支出估計為100億美元。
國內事物部:由總統任主席,成員由總統、副總統、各部部長等人組成。其職責是就國內問題估計需要,了解情況,制定計劃,向總統提出政策建議,合理部署國內資源。
2、聯邦政府各部和獨立機構
美國現在有13個部。它們是:國務院、財政部、國防部、司法部、內政部、農業部、商業部、勞工部、衛生及人民服務部、房屋及城市發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
除上述13個部級機構外,美國政府還有其他許多行政機構協助其工作。這些部門不屬哪一個部管轄,直屬總統;故稱為獨立機構。這類機構有130多個,主要的機構有:文官委員會、聯邦儲備系統、美國新聞署、軍備控制與裁軍署、美國郵政總局、核管制委員會、國家航空與宇宙航行局、聯邦貿易委員會、退伍軍人管理局、證券交易委員會、國家勞工關系局、小企業管理局、國家科學基金會、國家藝術和文學基金會等。
Ⅳ 歐洲中世紀政府部門、機構分別有哪些呢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在當時一般是以爵位的高低和與上層社會的關系來劃分權利和地位的,國王就是一個大領主,一般比較有勢力的領主都會有自己的封地,他們靠收取封地里農民或農奴的稅金和勞動成果獲取財富,也有些高級貴族參與政治,歐洲的貴族在中世紀後期有許多在進行商業貿易獲利。領主統治整個領地,在他的領地里,除了教會組織,所有人都在他管轄之下,所以才可能使用自己的權利,甚至一些荒唐的權利,例如英國貴族在蘇格蘭就擁有「初夜權」,他們一般都有自己的私軍,在領地里,他就和國王差不多。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27](p.466)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採用交握雙手置於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後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後,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來決定。九年之後,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願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後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
Ⅳ 義大利的政治體制
1948年 1月實施《義大利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總統為虛位元首,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權分立制度。義大利屬於典型的議會共和制政體。
1、義大利議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眾議員和參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所有年滿18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權參加眾議員的選舉,眾議員當選資格須年滿25歲。參加參議員選舉的選民必須年滿25歲,其中年滿40歲者方有當選資格。眾、參議員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況下,每5年舉行一次大選。立法職能由兩院集體行使。兩院的職能主要有:審議批准法案、國家預算和決算,監督政府,選舉共和國總統,批准政治性國際條約,決定戰爭狀態、大赦和特赦等。議案必須在兩院分別通過。單獨一院通過的決議無效。必要時可舉行兩院聯席會議。對於重大問題,兩院均須獨立進行兩輪審議和獨自作出重復性決議。
2、義大利總統。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國家統一的象徵。凡年滿50歲、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有資格當選總統。總統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 7年,連選連任。主要職權有:向兩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議院的選舉;批准政府提交兩院的法律草案;頒布法律,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憲法規定宣布舉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規定任命國家官員;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時經兩院事先授權,批准國際各約;統帥武裝部隊,擔任最高國防委員會主席,根據兩院決議宣布戰爭狀態;在聽取兩院議長的意見後,解散兩院或其中一院。總統擔任全國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總統犯罪時,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提出控告,由憲法法院判決。
3、義大利政府。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內閣是國家權力的核心。由內閣總理及各部部長組成,一般都由執政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議員擔任。新政府經總統批准成立後,應在10天內向議會報告施政綱領,取得議會信任。如果議會不予信任,須重新組閣。議會對政府可隨時提出不信任的動議,政府也可隨時要求議會進行信任投票。如果議會不予信任,政府必須辭職。總理是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領導整個政務工作,對政府總政策負責。內閣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各部部長組成,是政府的集體議事和決策機構。各部部長對內閣活動負集體責任,並對各主管部門的活動負個人責任。總理和部長在執行職責時犯罪,由眾、參兩院聯席會議決定起訴送交法院懲辦。
4、義大利司法。義大利法律屬大陸法系。法院組織系統設憲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員會領導,並進行日常管理。憲法法院的職能包括:監督和裁決法律、法令和其他規定是否符合憲法;裁決國家各權力機關之間、國家和大區之間、大區和大區之間在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沖突;審理根據憲法規定對總統和部長提出的控告案。行政法院系統由國務委員會、審計院以及地區行政法院組成。國務委員會受理中央機關與地區當局、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受理地區行政法院的上訴案件,並依憲法規定享有裁判權。審計院除行使財政監督職能外,還受理公民對政府機關、公務員有關財政方面的上訴案件。普通法院系統則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構成。治安法官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轄權,其他各級法院分級受理案情輕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級法院是下級法院的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擁有最終審判權。最高司法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任主席,並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長和總檢察官是當然成員,其餘成員2/3從普通法官中選出,1/3由議會從大學常任法學教授和有15年經驗的律師中選出。司法部長在遵從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前提下,管轄某些司法行政事務。
Ⅵ 義大利的行政區劃單位有些什麼
義大利目前分為20個大區(regione),其中有5個大區擁有自治權(以 * 表示)。義大利行政區域可以進一步劃分成110個省(province)與8,100個自治市(comuni)。
1. 阿布魯佐(Abruzzo)
2. 瓦萊達奧斯塔 *
3. 普利亞(Puglia)
4. 巴斯利卡塔(Basilicata)
5. 卡拉布里亞(Calabria)
6. 坎帕尼亞(Campania)
7. 艾米利亞-羅馬涅(Emilia-Romagna)
8. 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亞(Friuli-Venezia Giulia) *
9. 拉齊奧(Lazio)
10. 利古利亞(Liguria)
11. 倫巴第(Lombardia)
12. 馬爾凱(Marche)
13. 莫利塞(Molise)
14. 皮埃蒙特(Piemonte)
15. 薩丁(Sardegna) *
16. 西西里(Sicilia) *
17. 特倫蒂諾-上阿迪傑(Trentino-Alto Adige,Trentino-Südtirol) *
18. 托斯卡納(Toscana)
19. 翁布里亞(Umbria)
20. 威尼托(Veneto)
Ⅶ 義大利國家哪個部門負責葡萄酒釀造
義大利是歐洲最早得到葡萄酒種植技術的國家之一,義大利人愛飲紅酒的傳統也使得其紅酒產量一直居於世界首位。
但是由於一度的國內紅酒的品質管理混亂,在二戰結束之後不少義大利的劣質紅酒曾一度充斥國際市場,但是具有悠久的釀酒歷史的義大利通過政府通過規劃和修訂法案要求各大葡萄酒廠商嚴格遵守DOC定級標准,七十年代以後很多經典義大利紅酒又再次回到世界紅酒市場的舞台前段,並且每年都能在各級評價排名當中獲得多個獎項,逐漸回到了世界紅酒尊貴典範的的地位。
具有悠久的釀酒歷史的義大利通過政府通過規劃和修訂法案要求各大葡萄酒廠商嚴格遵守DOC定級標准,現行的義大利紅酒定級DOC(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標准系統分為四級。
主要負責的是義大利農業森林政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