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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預算什麼時候發布

發布時間:2022-07-31 10:02:13

『壹』 評價伊朗問題(政治方面)

伊朗核問題的實質是伊朗的國家地位問題。
簡介:
自美國總統柯林頓1997年5月為懲罰伊朗核計劃而簽署單方面制裁的行政命令以來,「伊朗核問題」已經存在了13年。13年以來,伊朗在發展核技術上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聯合國安理會從2006年起已相繼通過了關於伊朗核問題的1個警告決議和3個制裁決議,新的決議也在醞釀之中。但在安理會的壓力面前,伊朗不僅沒有屈服,反而爭取到了4年的發展時間,伊朗核技術水平已經在制裁年代裡有了明顯的提高,有關伊朗「研製核彈頭」的傳聞和「軍事解決」的推測也出現於各國媒體,「核問題」在逐漸向「核危機」演變。

伊朗的核計劃到底是怎麼回事兒,伊朗核危機到底會如何收場,需要從多方面展開探討,而探討的結果只能是更多的擔憂。

核武器的持有者與核不擴散體系的無奈

一般來講,在國際事務中,大小國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核武器問題上,各國的地位是不相等的,存在著「雙重標准」,甚至「多重標准」。自《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在聯合國大會獲得通過並於1970年3月生效後,這種不平等就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已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可以保留核武器,但不得輸出核武器及其製造技術,而其他國家則不可以發展和擁有核武器。中國是1992年3月正式遞交條約加入書的,因此中國對該條約也承擔相應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擁有核武器的5個國家,恰好是聯合國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即第二次世界大戰的5個主要戰勝國和當今國際體系的締造國,對世界和平負有特殊的責任,在核武器問題上與其他國家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們擁有的核武器屬於「大國核武器」。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僅是「大國一致」的宣言,也大體表達了188個簽約國的共同願望。但在條約生效後,印度和巴基斯坦不顧國際壓力,於1998年5月以11次核爆炸的競賽方式同時擠進了核武器擁有國的行列。世界在震驚之餘意識到,這兩個多次交戰的宿敵同時擁有核武器,或許會避免新的戰爭,於是就採取了默認態度,一些制裁也只是程序性的,無礙大局。他們擁有的核武器屬於「定向核武器」,盡管違法,但被容忍。

不過,如果伊朗也擁有核武器,局面就不一樣了。如同印度和巴基斯坦這對宿敵在南亞的核競賽,伊朗和伊拉克這對宿敵在中東的核競賽也曾經緊鑼密鼓。兩個國家的核計劃都始於20世紀50年代後期,伊拉克核計劃的哺育者是蘇聯,伊朗核計劃的哺育者是美國;伊拉克的首座應用性核反應堆的提供者是法國,伊朗的首座應用型核反應堆的提供者是德國。20世紀70年代的競賽高峰期,伊拉克領袖薩達姆說:「你要問這世界上的任何人是否想擁有核武器,他都會告訴你說,他想擁有」;伊朗國王巴列維說:伊朗「毫無疑問會以世人想不到的速度擁有核武器」。

但1979年的伊朗伊斯蘭革命扭轉了兩伊核競賽暨阿拉伯人與波斯人核競賽的進程。革命後的伊朗以西方為敵,自然失去了西方的支持。在1980年爆發的兩伊戰爭中,薩達姆空軍的8次轟炸嚴重毀壞了伊朗未完工的德國反應堆,以色列的空軍則徹底摧毀了伊拉克即將投入運行的法國反應堆,兩國間的核競賽不得不中場停歇。

戰後,薩達姆錯誤地入侵科威特,引發了聯合國授權、美國主導、有40多個國家參加的解放科威特的戰爭,薩達姆不僅「被打回了老家」,還接連承受了13年的制裁,莫要說恢復核計劃,最後連政權都丟掉了。薩達姆的錯誤導致伊拉克核計劃的徹底破滅,意味著阿拉伯人輸掉了同波斯人的核競賽,同時也意味著伊朗的核計劃從此成為西方國家和阿拉伯世界的眼中釘,不可能不受到嚴控和高壓。恰似印度和巴基斯坦中的任何一方棄核,另一方也必須棄核。《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在這里被認真地派上了用場。

簡而言之,無論是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還是根據國際社會對伊朗核計劃的基本認識,國際社會對伊朗核計劃都會「嚴防死守」。也就是說,當今的國際環境不允許伊朗擁有核武裝。

伊朗堅持不懈的努力與難以補償的高昂代價

早在1957年,美國就同伊朗簽訂了和平利用核能協議,那時候的伊朗是美國在海灣地區的堅定盟友。兩年後,美國幫助伊朗在德黑蘭大學建立了核研究中心,向伊朗提供了實驗型核反應堆。1974年3月,巴列維公布了他的宏遠規劃:在1994年建成總能量為2300萬千瓦的核電站(相當於23個目前俄羅斯幫助伊朗建設的布希爾核電站)。

一個石油輸出國竟然制定了如此龐大的核計劃,不能不引起世界關注。剛剛以盛大的波斯帝國2500周年慶典讓世界刮目相看的巴列維國王,絲毫不掩飾伊朗核計劃的真實目標,於1974年6月在巴黎對媒體公開表示伊朗的目的就是要製造核武器。當年年底,伊朗同西德聯合電力公司簽署了在布希爾建設兩座總價值為50億美元的核反應堆協議,伊朗核項目年度預算也從3000萬美元增加到10億美元。1977年5月,法國也同意為伊朗建設兩座90萬千瓦的核反應堆。

1979年4月伊朗新體制建立之時,布希爾的兩座核反應堆已完成過半,其中一座完成了85%。1980年9月,兩伊戰爭爆發,布希爾工程被迫中斷,但伊朗的努力從未停止。盡管伊朗總理曾在1981年2月表示「核電站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核開發應該限制在研究領域」。但從1984年起,伊朗核計劃的恢復步伐加快,大量留學生被派出學習,並在伊斯法罕建立了新的核設施。由於德國堅持在兩伊戰爭結束後方能繼續執行協議,有關伊朗開始向中國、巴基斯坦、阿根廷和瑞士等國尋求技術援助的報道隨之頻繁出現。據西方媒體最新披露的消息,早在兩伊戰爭最艱苦的鏖戰階段,即1986年,伊朗最高領袖霍梅尼的專機就從巴基斯坦秘密運來了用於鈾濃縮的離心機樣機與製造核彈頭和運載導彈的設計圖紙。顯而易見,戰爭使得伊朗更深層次地意識到了建立核威懾的必要。

1992年9月,伊朗同中國簽署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中國領導人表示:如果伊朗能夠「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有關核查和監督的規定,接受中方有關原則,中國願意考慮向伊朗提供核電站設備」。次年2月,雙方達成了建設兩座30萬千瓦核電站的意向合同。孰料來自中國的核技術顯然不能滿足伊朗的全部需求,未及中國同伊朗的核電站建設商業談判取得實質性進展,伊朗便於1995年1月同俄羅斯簽署了100萬千瓦核電站的建設合同,緊接著又在同年4月同俄羅斯簽署了開發鈾礦資源和建造鈾濃縮設施的協議。

處於戰後經濟恢復期的伊朗在發展核能力方面如此投入,引起了美國的警覺。1995年5月1日 ,美國國務卿克里斯托弗發表聲明說:「我們知道,自80年代中期以來,伊朗已建立了組織機構,負責獲取和發展核武器」,「從其組織、計劃、采購和隱蔽活動來看,伊朗正按照目前正在謀求核能力的幾乎所有國家所採取的典型路線發展核武器」。一周後,柯林頓總統正式簽署了斷絕美伊貿易和投資的行政命令,嚴禁美國石油公司同伊朗進行任何石油貿易,以迫使伊朗放棄擁核嘗試。

新形勢下,俄羅斯取消了為伊朗建設鈾濃縮設施的計劃,中國則停止了同伊朗的核技術合作。而伊朗在得到俄羅斯繼續建設核電站承諾的同時,抓緊自行發展鈾濃縮技術,秘密建造相關的核燃料循環設施,並取得了顯著進展。

美國認為伊朗開發鈾濃縮技術是伊朗核武器計劃的組成部分,因為伊朗一旦建成了鈾濃縮設施,就能在任何時間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迅速生產出武器級濃縮鈾,而伊朗在巨大的壓力和一連串制裁決議面前,絲毫沒有表現出放棄既定核計劃的意圖,對抗在所難免。

對於自己的核計劃,伊朗政府一貫否認有製造核武器的意圖,再三重申是為了發電和滿足醫療與農業所需。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報告並不支持伊朗的表白,2009年11月伊朗秘密建立新的鈾濃縮設施的消息傳出後,伊朗的處境進一步孤立。2010年2月19日,西方媒體廣泛報道了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即將提交的一份報告中指責伊朗正在秘密研發核彈頭的消息。該機構新任總幹事明白相告,「我們獲取的情報顯示,伊朗過去或眼下都在秘密研發用於導彈的核爆炸裝置」,他還證實了關於伊朗生產純度為20%濃縮鈾的說法。

從伊朗的角度來看,放棄和退縮意味著徹底失敗。因為以往半個世紀,這個國家為成為核大國而付出的代價太大了。除了受到周邊國家和西方的高度警覺這一巨大的政治代價,為開發核技術與建立核設施所投入的巨額費用嚴重拖累了石油工業的復甦。由於戰爭摧殘和設備老化,伊朗石油工業日漸萎縮,原油日產量從革命前的600萬桶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80萬桶,而國內一半以上的汽油和柴油竟然需要進口。據西方專家判斷,如不及時扭轉這樣的局面,不出10年,伊朗將不再是一個石油輸出國。考慮到伊朗的石油出口收入占伊朗外匯總收入的80%,政府預算的60%也來自石油收入,這樣的前景是不堪設想的。

面對如此嚴峻的局面,伊朗能退縮么?即便退縮,已經付出的高昂代價能都得到補償么?即便退縮可以換來美國對伊朗體制的認同,體制安全可以得到保證,但誰能補償數千億美元的巨額損失和20年的發展機遇期?

根據安理會以往的3個制裁決議(第1737、1747和1803號決議),伊朗的核技術與中遠程導彈開發及生產部門、相關負責人和革命衛隊將領都在制裁名單之上,相關材料進口渠道和資金往來都被凍結,甚至重型常規武器的進口也被禁止,接下來的制裁又會是什麼?新的制裁能保證伊朗民眾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影響么?

從中東的宗教和民族關系看伊朗核危機的發展前景

對於伊朗核問題的實質,眾說紛紜。有人說是堅持維護核不擴散體系的問題,一旦伊朗擁有核威懾力,核不擴散體系勢必會進一步被打破,核安全勢必難保;

也有人說是伊朗同西方國家關系問題,特別是美國和伊朗的關系問題,只要美國承認伊朗現行體制,雙邊關系正常化,伊朗不再為國家安全擔憂,自然就沒有堅持發展核威懾力的必要了;而伊朗的公開言論則認為,他們是在合法行使本國和平利用核能的權利,外界無權干涉伊朗的這一合法權利。實際上,對於伊朗核問題的思考,不僅要避免單一視角,也要避免冷戰思維,更多的思考似乎應該集中在現行國際行為准則和中東的宗教與民族關繫上。

現行國際行為准則在這一問題的體現就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必須得到尊重,同時盡量避免軍事解決。可以說,這兩項的前者是解決伊朗核危機應該堅持的底線,後者則在一定程度是願望的表達。歷史告訴我們,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和軍事解決的選擇是難以確定的。僅就冷戰結束後海灣地區發生的三次戰爭而言,無論是1990年薩達姆入侵科威特、1991年聯合國授權的多國部隊解放科威特,還是2003年美國主導的聯軍發動的伊拉克戰爭,事先都存在政治解決的可能,但最終都是訴諸武力。因此,伊朗核危機也存在著最終以武力解決的可能。

從中東的宗教和民族關系來看,問題似乎更加沉重。中東的歷史一向是各種文明交融和沖突的歷史,中東的土地一向是各種宗教和民族沖突的舞台。中東主要民族關系的平衡一旦被打破,新的沖突就會席捲整個地區,直至形成新的平衡。

冷戰期間,在美國和蘇聯的干預下,阿拉伯、波斯、突厥和猶太這中東四大主體民族各有各的後台,盡管沖突不斷,但基本維持了該地區的勢力平衡。

美蘇冷戰在中東地區最早決出勝負。1979年埃及同以色列在美國主導下實現了和平,標志著蘇聯的失敗和美國的勝利。但與此同時,霍梅尼領導的伊斯蘭革命將不僅將伊朗轉變為美國的敵人,還通過什葉派的革命輸出將遜尼派的阿拉伯國家趕到了自己的對立面,引發了薩達姆領導的伊拉克在阿拉伯國家和西方支持下發動對伊朗的戰爭。這場戰爭是中東勢力平衡被打破的必然結果,也是遜尼派的阿拉伯人和什葉派的波斯人之間的一場新的血腥較量。

兩伊戰爭基本上打了個平手,後果是兩敗俱傷。戰後薩達姆的錯誤政策不僅導致自己亡黨亡國,還給伊朗的崛起製造了絕好的機會。歷史上的伊朗曾經是世界上第一個超級大國,今天的希臘、土耳其、巴基斯坦和印度西部地區都在2500年前波斯帝國的疆域之內。伊朗的崛起,特別是擁有核威懾力的伊朗的崛起,勢必會對中東新的勢力均衡帶來巨大的變數,引發難以遏制的核競爭。

以色列是目前中東唯一擁有核威懾力的國家,也是被伊朗視為死敵的國家。對於伊朗的「核崛起」,以色列是無論如何不能接受的。在同整個阿拉伯世界實現和解之前,以色列棄核與中東無核化進程是難以啟動的。

對於伊朗的「核崛起」,阿拉伯國家也絕對不會接受。只有土耳其靜觀事態發展,因為伊朗的核突破不僅意味著波斯帝國有了復甦的希望,也意味著曾經統治了整個阿拉伯世界4個世紀之久的突厥人合理啟動核突破的可能。

但今天的伊朗畢竟同2500年前的波斯帝國有著本質的不同。自從波斯帝國在1300多年前臣服於阿拉伯人並皈依了伊斯蘭教之後,波斯人同阿拉伯人的沖突不僅是中東主體民族之間的生存空間沖突,也具備了伊斯蘭教教派沖突的鮮明特徵,阿拉伯人是絕對不會面對可能擁有核威懾力的伊朗而無動於衷的。

顯然,除了國際行為准則以外,伊朗面臨的壓力是多方面的。國際行為准則未能阻止印度和巴基斯坦同時擁核,但在猶太國家和阿拉伯世界的共同壓力面前,伊朗和平擁有核威懾力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如果伊朗在多重壓力面前拒不妥協,勢必給外部勢力的軍事介入製造口實,而外部勢力的軍事介入完全有可能打斷伊朗崛起的進程。

這就是核問題的症結所在。

從這個角度看,伊朗核問題的實質是伊朗如何確定自己的國家地位問題,解決問題的鑰匙在伊朗手裡。

『貳』 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聯合委員會將於什麼時候舉行會議

據歐盟對外行動署8月21日晚發布的消息,伊朗核問題全面協議聯合委員會將於2020年9月1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行會議。歐盟對外行動署秘書長施密特將主持會議,中國、法國、德國、俄羅斯、英國及伊朗代表將參會。

雖然中俄均被邀請,但美國卻並未被邀請,對此專家稱歐盟沒有邀請美國,是因為美國無權加入,美國早就在2018年退出了伊核協定。

除英法德三國外,中國和俄羅斯此前均明確表示,美國作為伊核協議退約者,已經喪失協議參與方資格,根本無權要求安理會啟動「快速恢復制裁」機制。

(2)伊朗預算什麼時候發布擴展閱讀:

英法德三國拒絕美國恢復聯合國對伊朗制裁要求

據英國外交部消息,英國、法國和德國三國外長20日晚發表聯合聲明,反對美方要求聯合國安理會啟動針對伊朗的所謂「快速恢復制裁」機制。

三國外長在聲明中表示,美國自2018年5月退出伊核協議後,不再是協議的參與方,三國已向安理會輪值主席國和所有成員國表達了立場,反對美國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發出的通知,因其和三國支持伊核協議的立場相悖。

聲明說,英、法、德三國致力於維護多邊主義機制,並以維護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威和完整性為目標。三國呼籲安理會所有成員國不要採取任何只會加深安理會分歧或對其工作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行動。

聲明指出,盡管美國退出伊核協議帶來了巨大挑戰,但三國依然維護協議,認為應該通過協議參與方之間的對話,包括通過聯合委員會和使用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當前伊朗分階段中止履行伊核協議義務的問題。為了維護該協議,三國敦促伊朗撤銷一切與其核承諾不符的措施,盡快重新全面履行協議。

『叄』 什麼是伊朗埃米爾尼扎姆改革

19世紀中葉,伊朗社會矛盾空前尖銳。轟轟烈烈的巴布教起義雖然被鎮壓下去了,但伊朗統治集團中的一部分人從中看到進行社會改革的必要性。他們感到如不改弦更張,伊朗勢必要淪為西方列強的附屬國。當時的首相密爾扎?達吉汗就是這部分人的代表。

密爾扎?達吉汗原本不是貴族出身,他曾作為伊朗外交代表團成員出使土耳其。當時土耳其政府正在進行政治改革,達吉汗考察了土耳其的改革情況,並從中得出結論:伊朗只有走改革的道路才能富強起來。達吉汗後來被國王提升為首相兼軍隊總司令,並賜予封號埃米爾?尼扎姆。

尼扎姆改革的宗旨是鞏固中央政權,限制西方列強(尤其是英國)的勢力。他的改革首先從軍隊入手。他大力整頓軍紀,嚴懲官兵中的違紀鬆懈行為,禁止挪用士兵軍餉。為了緩和與農民的矛盾,減輕農民的負擔,他制定了具體數額,以限制各地官員和貴族對農民的剝削。

尼扎姆大力整頓國家的財政。明令禁止官場中相沿成習的貪污賄賂、營私舞弊行為。他裁減政府中的冗員,對留用的官員也要減薪一半。經過三年的努力,伊朗財政狀況明顯改善,消除了預算赤字。

尼扎姆還積極推動國內外貿易,凡是阻撓商人經商的地方官吏都會受到懲罰,同時為了便利商人行商,他下令在首都德黑蘭興建市場和貿易貨棧。

尼扎姆努力推動伊朗的普及教育事業,向外國選派留學生,聘請外國教授來伊朗,在首都德黑蘭建立大學。

尼扎姆堅決反對英國控制伊朗,積極採取恢復伊朗政府處理國內外事務上的獨立自主權的措施。針對英國人利用地方勢力削弱伊朗中央政府權力的做法,尼扎姆將那些依附英國人的地方州縣和其他一些重要官員撤免。當然,從一方面看,尼扎姆主張發展伊朗與俄國的關系,他認為這符合伊朗的利益。

尼扎姆的改革觸犯了伊朗封建貴族和伊斯蘭什葉派上層勢力的切身利益,從而引起他們的不滿。於是這兩部分勢力便聯合起來攻擊尼扎姆及其改革。原本支持尼扎姆改革的國王在他們的挑唆下,於1851年11月免去尼扎姆的首相職務,第二年1月,國王竟下令將他處死。尼扎姆的改革中途夭折。

『肆』 美國42周印鈔21萬億,伊朗正式用人民幣取代美元後。結果會怎樣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4月份發布的全球國際儲備數據顯示,到2020年底,美元在外匯儲備中所佔的份額連續三個季度出乎意料地下降,降至59%的最低水平。 25年。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這一比例高達73%。如果遵循這一趨勢,我們很快就會看到這一數字已接近50%。目前,美元在國際清算交易所系統中所佔的38.43%的份額還在繼續下降。

與此同時,據俄羅斯衛星通訊社報道,俄羅斯當局也在研究一項提案,即建立一種數字盧布貨幣,以支持跨境貿易並在某些地區進行測試。俄羅斯媒體早些時候表示,除此以外,俄羅斯還在研究一項建立以黃金為後盾的加密數字貨幣的提議。將啟動數字貨幣的試點測試,以幫助當地公司避免制裁。伊朗德黑蘭據一周前知情人士稱,隨後幾家日本銀行也在研究部署全球領先的類似的國際網路,可用於加密的數字貨幣支付。

數據顯示,日本是亞洲伊朗石油的主要購買國之一。與此同時,彭博社也在一周前的一份後續報告中表示,瑞典央行在3月還宣布,它將使用錨定於本國貨幣的數字加密貨幣來支持金融結算,並支持與比特幣相同的區塊鏈技術來分散比特幣的分散性。美元以及上述新消息還表明,世界主要中央銀行已接受加密的數字貨幣,這顯然令市場和投資者感到驚訝。

『伍』 伊朗核問題的實質

伊朗核問題的實質是伊朗的國家地位問題。
簡介:
自美國總統柯林頓1997年5月為懲罰伊朗核計劃而簽署單方面制裁的行政命令以來,「伊朗核問題」已經存在了13年。13年以來,伊朗在發展核技術上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聯合國安理會從2006年起已相繼通過了關於伊朗核問題的1個警告決議和3個制裁決議,新的決議也在醞釀之中。但在安理會的壓力面前,伊朗不僅沒有屈服,反而爭取到了4年的發展時間,伊朗核技術水平已經在制裁年代裡有了明顯的提高,有關伊朗「研製核彈頭」的傳聞和「軍事解決」的推測也出現於各國媒體,「核問題」在逐漸向「核危機」演變。

伊朗的核計劃到底是怎麼回事兒,伊朗核危機到底會如何收場,需要從多方面展開探討,而探討的結果只能是更多的擔憂。

核武器的持有者與核不擴散體系的無奈

一般來講,在國際事務中,大小國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核武器問題上,各國的地位是不相等的,存在著「雙重標准」,甚至「多重標准」。自《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在聯合國大會獲得通過並於1970年3月生效後,這種不平等就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已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可以保留核武器,但不得輸出核武器及其製造技術,而其他國家則不可以發展和擁有核武器。中國是1992年3月正式遞交條約加入書的,因此中國對該條約也承擔相應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擁有核武器的5個國家,恰好是聯合國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即第二次世界大戰的5個主要戰勝國和當今國際體系的締造國,對世界和平負有特殊的責任,在核武器問題上與其他國家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們擁有的核武器屬於「大國核武器」。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僅是「大國一致」的宣言,也大體表達了188個簽約國的共同願望。但在條約生效後,印度和巴基斯坦不顧國際壓力,於1998年5月以11次核爆炸的競賽方式同時擠進了核武器擁有國的行列。世界在震驚之餘意識到,這兩個多次交戰的宿敵同時擁有核武器,或許會避免新的戰爭,於是就採取了默認態度,一些制裁也只是程序性的,無礙大局。他們擁有的核武器屬於「定向核武器」,盡管違法,但被容忍。

不過,如果伊朗也擁有核武器,局面就不一樣了。如同印度和巴基斯坦這對宿敵在南亞的核競賽,伊朗和伊拉克這對宿敵在中東的核競賽也曾經緊鑼密鼓。兩個國家的核計劃都始於20世紀50年代後期,伊拉克核計劃的哺育者是蘇聯,伊朗核計劃的哺育者是美國;伊拉克的首座應用性核反應堆的提供者是法國,伊朗的首座應用型核反應堆的提供者是德國。20世紀70年代的競賽高峰期,伊拉克領袖薩達姆說:「你要問這世界上的任何人是否想擁有核武器,他都會告訴你說,他想擁有」;伊朗國王巴列維說:伊朗「毫無疑問會以世人想不到的速度擁有核武器」。

但1979年的伊朗伊斯蘭革命扭轉了兩伊核競賽暨阿拉伯人與波斯人核競賽的進程。革命後的伊朗以西方為敵,自然失去了西方的支持。在1980年爆發的兩伊戰爭中,薩達姆空軍的8次轟炸嚴重毀壞了伊朗未完工的德國反應堆,以色列的空軍則徹底摧毀了伊拉克即將投入運行的法國反應堆,兩國間的核競賽不得不中場停歇。

戰後,薩達姆錯誤地入侵科威特,引發了聯合國授權、美國主導、有40多個國家參加的解放科威特的戰爭,薩達姆不僅「被打回了老家」,還接連承受了13年的制裁,莫要說恢復核計劃,最後連政權都丟掉了。薩達姆的錯誤導致伊拉克核計劃的徹底破滅,意味著阿拉伯人輸掉了同波斯人的核競賽,同時也意味著伊朗的核計劃從此成為西方國家和阿拉伯世界的眼中釘,不可能不受到嚴控和高壓。恰似印度和巴基斯坦中的任何一方棄核,另一方也必須棄核。《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在這里被認真地派上了用場。

簡而言之,無論是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還是根據國際社會對伊朗核計劃的基本認識,國際社會對伊朗核計劃都會「嚴防死守」。也就是說,當今的國際環境不允許伊朗擁有核武裝。

伊朗堅持不懈的努力與難以補償的高昂代價

早在1957年,美國就同伊朗簽訂了和平利用核能協議,那時候的伊朗是美國在海灣地區的堅定盟友。兩年後,美國幫助伊朗在德黑蘭大學建立了核研究中心,向伊朗提供了實驗型核反應堆。1974年3月,巴列維公布了他的宏遠規劃:在1994年建成總能量為2300萬千瓦的核電站(相當於23個目前俄羅斯幫助伊朗建設的布希爾核電站)。

一個石油輸出國竟然制定了如此龐大的核計劃,不能不引起世界關注。剛剛以盛大的波斯帝國2500周年慶典讓世界刮目相看的巴列維國王,絲毫不掩飾伊朗核計劃的真實目標,於1974年6月在巴黎對媒體公開表示伊朗的目的就是要製造核武器。當年年底,伊朗同西德聯合電力公司簽署了在布希爾建設兩座總價值為50億美元的核反應堆協議,伊朗核項目年度預算也從3000萬美元增加到10億美元。1977年5月,法國也同意為伊朗建設兩座90萬千瓦的核反應堆。

1979年4月伊朗新體制建立之時,布希爾的兩座核反應堆已完成過半,其中一座完成了85%。1980年9月,兩伊戰爭爆發,布希爾工程被迫中斷,但伊朗的努力從未停止。盡管伊朗總理曾在1981年2月表示「核電站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核開發應該限制在研究領域」。但從1984年起,伊朗核計劃的恢復步伐加快,大量留學生被派出學習,並在伊斯法罕建立了新的核設施。由於德國堅持在兩伊戰爭結束後方能繼續執行協議,有關伊朗開始向中國、巴基斯坦、阿根廷和瑞士等國尋求技術援助的報道隨之頻繁出現。據西方媒體最新披露的消息,早在兩伊戰爭最艱苦的鏖戰階段,即1986年,伊朗最高領袖霍梅尼的專機就從巴基斯坦秘密運來了用於鈾濃縮的離心機樣機與製造核彈頭和運載導彈的設計圖紙。顯而易見,戰爭使得伊朗更深層次地意識到了建立核威懾的必要。

1992年9月,伊朗同中國簽署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中國領導人表示:如果伊朗能夠「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有關核查和監督的規定,接受中方有關原則,中國願意考慮向伊朗提供核電站設備」。次年2月,雙方達成了建設兩座30萬千瓦核電站的意向合同。孰料來自中國的核技術顯然不能滿足伊朗的全部需求,未及中國同伊朗的核電站建設商業談判取得實質性進展,伊朗便於1995年1月同俄羅斯簽署了100萬千瓦核電站的建設合同,緊接著又在同年4月同俄羅斯簽署了開發鈾礦資源和建造鈾濃縮設施的協議。

處於戰後經濟恢復期的伊朗在發展核能力方面如此投入,引起了美國的警覺。1995年5月1日 ,美國國務卿克里斯托弗發表聲明說:「我們知道,自80年代中期以來,伊朗已建立了組織機構,負責獲取和發展核武器」,「從其組織、計劃、采購和隱蔽活動來看,伊朗正按照目前正在謀求核能力的幾乎所有國家所採取的典型路線發展核武器」。一周後,柯林頓總統正式簽署了斷絕美伊貿易和投資的行政命令,嚴禁美國石油公司同伊朗進行任何石油貿易,以迫使伊朗放棄擁核嘗試。

新形勢下,俄羅斯取消了為伊朗建設鈾濃縮設施的計劃,中國則停止了同伊朗的核技術合作。而伊朗在得到俄羅斯繼續建設核電站承諾的同時,抓緊自行發展鈾濃縮技術,秘密建造相關的核燃料循環設施,並取得了顯著進展。

美國認為伊朗開發鈾濃縮技術是伊朗核武器計劃的組成部分,因為伊朗一旦建成了鈾濃縮設施,就能在任何時間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迅速生產出武器級濃縮鈾,而伊朗在巨大的壓力和一連串制裁決議面前,絲毫沒有表現出放棄既定核計劃的意圖,對抗在所難免。

對於自己的核計劃,伊朗政府一貫否認有製造核武器的意圖,再三重申是為了發電和滿足醫療與農業所需。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報告並不支持伊朗的表白,2009年11月伊朗秘密建立新的鈾濃縮設施的消息傳出後,伊朗的處境進一步孤立。2010年2月19日,西方媒體廣泛報道了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即將提交的一份報告中指責伊朗正在秘密研發核彈頭的消息。該機構新任總幹事明白相告,「我們獲取的情報顯示,伊朗過去或眼下都在秘密研發用於導彈的核爆炸裝置」,他還證實了關於伊朗生產純度為20%濃縮鈾的說法。

從伊朗的角度來看,放棄和退縮意味著徹底失敗。因為以往半個世紀,這個國家為成為核大國而付出的代價太大了。除了受到周邊國家和西方的高度警覺這一巨大的政治代價,為開發核技術與建立核設施所投入的巨額費用嚴重拖累了石油工業的復甦。由於戰爭摧殘和設備老化,伊朗石油工業日漸萎縮,原油日產量從革命前的600萬桶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80萬桶,而國內一半以上的汽油和柴油竟然需要進口。據西方專家判斷,如不及時扭轉這樣的局面,不出10年,伊朗將不再是一個石油輸出國。考慮到伊朗的石油出口收入占伊朗外匯總收入的80%,政府預算的60%也來自石油收入,這樣的前景是不堪設想的。

面對如此嚴峻的局面,伊朗能退縮么?即便退縮,已經付出的高昂代價能都得到補償么?即便退縮可以換來美國對伊朗體制的認同,體制安全可以得到保證,但誰能補償數千億美元的巨額損失和20年的發展機遇期?

根據安理會以往的3個制裁決議(第1737、1747和1803號決議),伊朗的核技術與中遠程導彈開發及生產部門、相關負責人和革命衛隊將領都在制裁名單之上,相關材料進口渠道和資金往來都被凍結,甚至重型常規武器的進口也被禁止,接下來的制裁又會是什麼?新的制裁能保證伊朗民眾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影響么?

從中東的宗教和民族關系看伊朗核危機的發展前景

對於伊朗核問題的實質,眾說紛紜。有人說是堅持維護核不擴散體系的問題,一旦伊朗擁有核威懾力,核不擴散體系勢必會進一步被打破,核安全勢必難保;

也有人說是伊朗同西方國家關系問題,特別是美國和伊朗的關系問題,只要美國承認伊朗現行體制,雙邊關系正常化,伊朗不再為國家安全擔憂,自然就沒有堅持發展核威懾力的必要了;而伊朗的公開言論則認為,他們是在合法行使本國和平利用核能的權利,外界無權干涉伊朗的這一合法權利。實際上,對於伊朗核問題的思考,不僅要避免單一視角,也要避免冷戰思維,更多的思考似乎應該集中在現行國際行為准則和中東的宗教與民族關繫上。

現行國際行為准則在這一問題的體現就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必須得到尊重,同時盡量避免軍事解決。可以說,這兩項的前者是解決伊朗核危機應該堅持的底線,後者則在一定程度是願望的表達。歷史告訴我們,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和軍事解決的選擇是難以確定的。僅就冷戰結束後海灣地區發生的三次戰爭而言,無論是1990年薩達姆入侵科威特、1991年聯合國授權的多國部隊解放科威特,還是2003年美國主導的聯軍發動的伊拉克戰爭,事先都存在政治解決的可能,但最終都是訴諸武力。因此,伊朗核危機也存在著最終以武力解決的可能。

從中東的宗教和民族關系來看,問題似乎更加沉重。中東的歷史一向是各種文明交融和沖突的歷史,中東的土地一向是各種宗教和民族沖突的舞台。中東主要民族關系的平衡一旦被打破,新的沖突就會席捲整個地區,直至形成新的平衡。

冷戰期間,在美國和蘇聯的干預下,阿拉伯、波斯、突厥和猶太這中東四大主體民族各有各的後台,盡管沖突不斷,但基本維持了該地區的勢力平衡。

美蘇冷戰在中東地區最早決出勝負。1979年埃及同以色列在美國主導下實現了和平,標志著蘇聯的失敗和美國的勝利。但與此同時,霍梅尼領導的伊斯蘭革命將不僅將伊朗轉變為美國的敵人,還通過什葉派的革命輸出將遜尼派的阿拉伯國家趕到了自己的對立面,引發了薩達姆領導的伊拉克在阿拉伯國家和西方支持下發動對伊朗的戰爭。這場戰爭是中東勢力平衡被打破的必然結果,也是遜尼派的阿拉伯人和什葉派的波斯人之間的一場新的血腥較量。

兩伊戰爭基本上打了個平手,後果是兩敗俱傷。戰後薩達姆的錯誤政策不僅導致自己亡黨亡國,還給伊朗的崛起製造了絕好的機會。歷史上的伊朗曾經是世界上第一個超級大國,今天的希臘、土耳其、巴基斯坦和印度西部地區都在2500年前波斯帝國的疆域之內。伊朗的崛起,特別是擁有核威懾力的伊朗的崛起,勢必會對中東新的勢力均衡帶來巨大的變數,引發難以遏制的核競爭。

以色列是目前中東唯一擁有核威懾力的國家,也是被伊朗視為死敵的國家。對於伊朗的「核崛起」,以色列是無論如何不能接受的。在同整個阿拉伯世界實現和解之前,以色列棄核與中東無核化進程是難以啟動的。

對於伊朗的「核崛起」,阿拉伯國家也絕對不會接受。只有土耳其靜觀事態發展,因為伊朗的核突破不僅意味著波斯帝國有了復甦的希望,也意味著曾經統治了整個阿拉伯世界4個世紀之久的突厥人合理啟動核突破的可能。

但今天的伊朗畢竟同2500年前的波斯帝國有著本質的不同。自從波斯帝國在1300多年前臣服於阿拉伯人並皈依了伊斯蘭教之後,波斯人同阿拉伯人的沖突不僅是中東主體民族之間的生存空間沖突,也具備了伊斯蘭教教派沖突的鮮明特徵,阿拉伯人是絕對不會面對可能擁有核威懾力的伊朗而無動於衷的。

顯然,除了國際行為准則以外,伊朗面臨的壓力是多方面的。國際行為准則未能阻止印度和巴基斯坦同時擁核,但在猶太國家和阿拉伯世界的共同壓力面前,伊朗和平擁有核威懾力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如果伊朗在多重壓力面前拒不妥協,勢必給外部勢力的軍事介入製造口實,而外部勢力的軍事介入完全有可能打斷伊朗崛起的進程。

這就是核問題的症結所在。

從這個角度看,伊朗核問題的實質是伊朗如何確定自己的國家地位問題,解決問題的鑰匙在伊朗手裡。

『陸』 伊朗是什麼經濟體制

1979年以前伊朗除了石油工業外,絕大部分經濟成份屬於私人所有。1979年伊斯蘭革命勝利之後,當時由私人財團掌握的重要廠礦、農場、銀行、保險公司、飯店等均收回國有。目前伊朗的經濟體制是一種混合體制,由三種成分即國營、集體和私人成分構成,其中國營成分佔伊朗總經濟成分的75%以上。國營成分包括所有重要工業、礦山、發電設施、水壩、灌溉網路、廣播電視、郵電、航空、航運、公路、鐵路、對外貿易、銀行、保險等等,國營企業由政府統一實行中央計劃經濟管理,其收支由國家列入單獨預算。最近幾年,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逐漸下放管理許可權,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集體成分包括經營物資生產和分配的公司,以及在鄉鎮建立的類似機構。私人成分包括從事工業、貿易和服務的公司以及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家庭生產單位,它們是國營和集體成分經濟活動的補充。

『柒』 模擬聯合國代表伊朗 議題是 自然災害後的恢復與重建,求求各位能人志士給點你們的想法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於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2 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2.1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因災死亡30人以上;

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

因災倒塌房屋1萬間以上。

2.2 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10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1萬間以上。

2.3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4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准可酌情降低。

2.5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國家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國抗災救災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相應任務。

4 應急准備

4.1 資金准備

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 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准,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

4. 2 物資准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 2. 1 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 2. 2 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葯品)等救災物資。

4. 2. 3 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 2. 4 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救災儲備物資。

4. 2. 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 2. 6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4. 3 通信和信息准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4. 3. 1 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路,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准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 3. 2 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託,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 3. 3 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4. 4 救災裝備准備

4. 4. 1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4. 2 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5 人力資源准備

4. 5. 1 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 5. 2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4. 5. 3 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 5. 4 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4. 6 社會動員准備

4. 6. 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 6. 2 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 6. 3 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路。

4. 6. 4 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 6. 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4.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4. 7. 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4. 7. 2 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的培訓。

4. 7. 3 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准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5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 1 災害預警預報

5. 1. 1 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5. 1. 2 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國家和有關省(區、市)應做好應急准備或採取應急措施。

5. 2 災害信息共享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5. 3 災情信息管理

5. 3. 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5. 3. 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於災害發生後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級民政部門和民政部。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報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後,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省、地(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上報,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地(市)級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地(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省級民政部門報告。省級民政部門在接到地(市)級的報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向民政部報告。

5. 3. 3 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6 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鄉級、縣級、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6. 1 Ⅰ級響應

6. 1. 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特別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 1. 2 啟動程序

減災委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國務院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國務院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6. 1. 3 應急響應

由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民政部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和減災委主任報告,之後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商財政部下撥中央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6. 1. 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6. 2 Ⅱ級響應

6. 2. 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重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

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

6.2.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後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及時掌握災情和編報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國務院批准,向國際社會發出救災援助呼籲。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

6.2.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3.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較大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減災委秘書長(民政部副部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

6.3.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員會秘書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省(區、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後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及時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3.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報告減災委副主任。

6.4 Ⅳ級響應

6.4.1 災害損失情況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水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暴潮、海嘯,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一般自然災害。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標准可酌情降低。

(4)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減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後第一時間決定進入Ⅳ級響應。

6.4.3 響應措施

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災情發生後24小時內,派出民政部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調撥救災款物。

掌握災情動態信息,並在民政部網站發布。

6.4.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後,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減災委秘書長。

6.5 信息發布

6.5.1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准確的原則。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

6.5.2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7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後救助

7.1.1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台賬。

7.1.2 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7.1.4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5 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1.6 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在春節前發放到戶。

7.1.7 對有償還能力但暫時無錢購糧的缺糧群眾,實施開倉借糧。

7.1.8 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9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政策、災歉減免,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2 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採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2.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省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後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

7.2.2 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後,民政部會同省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 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國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會同財政部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於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 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 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7 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8 衛生部門做好災後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後無大疫。

7.2.9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企業,金融機構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並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乾旱災害,台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資料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為滿足我國環境與災害監測的需要,2003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准「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的立項。根據國家計劃,小衛星星座系統擬採用分步實施戰略:「十五」期間,採用「2+1」方案,即發射兩顆光學小衛星和一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初步實現對災害和環境進行監測的能力;「十一五」期間,實施「4+4」方案,即發射四顆光學小衛星和四顆合成孔徑雷達小衛星組成的星座,實現對我國及周邊國家、地區災害和環境的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

按照國家外事紀律的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國際間的自然災害救助交流,借鑒發達國家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後,減災委辦公室、全國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 預案生效時間

『捌』 伊朗25秒內兩枚導彈擊落烏客機,伊朗政府有何回應

2020年1月8日,烏克蘭國際航空公司一架從伊朗首都飛往烏首都基輔的波音737型客機,起飛後不久便遭到伊朗的導彈攻擊,在德黑蘭霍梅尼國際機場附近墜毀,機上167名乘客和9名機組人員,共計176人無一生還,其中包括15名兒童。對於這次造成國際影響十分嚴重的災難,迫於國際社會的壓力,伊朗方面表示無意中擊落了烏克蘭客機,將此次災難歸咎於"人為失誤"。

根據伊朗發布的聲明表示,該航班在飛行過程中靠近了伊斯蘭革命衛隊的敏感軍事禁區,當時伊朗和美國正處於緊張對峙階段,在人員輪換之後,該客機被誤認為是敵機,所以才被人為錯誤的擊中。

在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高級指揮官表示:"將會承擔擊落烏客機全部責任",伊朗外長扎里夫更新推特更是發表公開道歉稱“(這是)悲傷的一天。武裝部隊內部調查得出初步結論:美國冒險主義引發危機時的人為失誤導致了災難。我們向我國人民、所有受害者的家屬和其他受影響國家深表遺憾、道歉和慰問。”

隨後,伊朗一直在與烏克蘭、加拿大和其他有公民在被擊落飛機上的國家進行談判,這些國家要求對這一事件進行徹底調查。伊朗和烏克蘭雙方官員就遇難者家屬的賠償問題曾舉行會談,新一輪會談將於10月舉行。

『玖』 誰有伊朗的語言和貨幣的詳細信息呀

伊朗國家貨幣銀行法

2003-01-06 00:30
第一部分 貨幣

第一條

A. 伊朗貨幣單位是里亞爾,每一里亞爾等於一百第納爾。
B. 每一里亞爾含金量為零點零壹零捌零伍伍克 (0.0108055)。
C. 里亞爾對黃金比值的改變應根據伊朗中央銀行的建議、財政部長的同意、部長會議團的確認、議會財政委員會的批准才能生效。
D. 外國貨幣與里亞爾的比價以及外匯的買入賣出價由伊朗中央銀行根據本國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承擔的義務計算確定。

第二條

A. 國家發行的流通貨幣是紙幣和金屬硬幣。
B. 只有在本法通過之日所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或根據本法發行的紙幣和金屬硬幣才具有合法流通使用權。
C. 所有的貸款和欠款的償還只能用國家流通的貨幣支付,除非根據國家外匯規定,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做出其他的安排。
D.金幣沒有合法流通權。
E. 有關金、銀進出口的規定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議、經財政部長同意並由部長會議團批准制定。
F. 根據本法規定,國內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的數額、名稱、外觀、質地、顏色、尺寸、圖案和其它具體規格由中央銀行行長提議、財政部長批准制定。
金屬硬幣的數量由中央銀行行長提議並經財政部長批准確定。
G. 紙幣上有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的簽字。

第三條

A. 政府壟斷國家流通貨幣的發行權,根據本法的規定,授權伊朗中央銀行執行發行權。
B. 國內流通的金屬硬幣償還力的數量以及紙幣、硬幣的作廢條件和回收方式經貨幣信貸委員會確認、財政部長批准後由伊朗中央銀行確定,並通過國家官方報紙至少是德黑蘭發行量最大的一家報紙刊登並通過廣播電視公布於眾。

第四條
A. 中央銀行壟斷國內流通紙幣、硬幣的發行和發放。
B. 對於個人所持紙幣、硬幣的被盜、丟失和被銷毀,中央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C. 中央銀行將根據本法第二條B款在不超出十年的期限內把已作廢並失去合法流通作用的紙幣、硬幣換成國內現行流通的貨幣。規定期滿後,不再進行兌換,未兌換的紙幣、硬幣被視為已入庫。

第五條

A. 中央銀行應以基金名義經常擁有相當於發行紙幣的百分百的下列財政儲備。
1. 第六條中的黃金
2. 第七條中的外匯
3. 第八、第九條中的有價證券
B. 本條A項中第1、2款所列儲備總數不應少於伊朗中央銀行已發行紙幣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本條所列儲備價值在其買價低於名義價格時按買價計算;在其買價高於名義價格時按名義價格計算。

第六條

第五條A項第1款中的黃金儲備包括:
A. 金綻、銀行庫存金幣、在外國銀行和國際機構中存放的黃金;
B. 根據現行法律提供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或類似機構及其所屬部門的配額和資本。

第七條

第五條A項第2款中的外匯儲備按本條註解包括:
A. 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的外國紙幣;
B. 六個月內可收回的外匯債務;
C. 根據有關法律支付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或類似機構及其所屬部門的配額和資本;
D. 由國際正式組織及其所屬機構發行和擔保的證券;
E. 由外國政府發行和擔保的證券;
F. 按照國際支付協定或易貨貿易協定預計可收到的外匯或可兌換外匯的里亞爾;
G. 由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承擔的、有包括責任銀行在內的三方有效簽字並在六個月內可兌換外匯的商業票據;
H. 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外匯的外國有價證券;
I.根據有關法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特別提款權帳戶的存款。
注: 本條款所述的外匯、外匯證券和外匯債務必須是為伊朗中央銀行接受的可兌換外匯。

第八條

第五條A項第3款中政府的有價證券包括:
A. 庫存票據、取得合法發行權和擔保權條件下由國家發行的公債或由財政部擔保的債券
B. 來自各部、各政府機構及其下屬單位、市政機構及其下屬單位的並由財政部擔保的伊朗中央銀行債務。
注 :1316年8月25日法律明確的國家珍寶為執行本條款承擔所有責任的抵押,伊朗中央銀行承擔保護和保存的職責,只有根據本法規定並在貨幣儲存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才能使用。

第九條

第五條A項第3款中非官方證券包括:
A. 包括責任銀行在內三方有效簽字的支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可支付里亞爾商業票據;
B. 以金綻、金幣或第七條所述的儲備為擔保的最長不超過一年的其它里亞爾短期債務。

第二部分 伊朗中央銀行

第一章 概論

第十條

A. 伊朗中央銀行負責根據國家經濟總政策制定和執行貨幣信貸政策。
B. 伊朗中央銀行旨在維護幣值、平衡收支、促進商業交流和推動國家經濟發展。
C. 伊朗中央銀行具有法人的地位,除本法規定外,服從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規。
D. 除了本法明確規定外,伊朗中央銀行對各部、政府各公司、政府各機構、政府下屬部門以及本法銀行分支機構的規定不承擔義務。
E. 伊朗中央銀行歸政府所有的議付資本五十億里亞爾,由銀行原有資本、本法第一條獲得的比價盈餘和銀行儲備來保證,銀行資本的增加必須由議會提議並經部長會議團通過。
F. 伊朗中央銀行總部設在德黑蘭,如果國家利益需要,經部長會議團通過可以遷移它址。
G. 伊朗中央銀行如認為必要,可以在任何地方設立分行或指定任何一家伊朗銀行為其代理(1358年12月11日修改)。
H. 伊朗中央銀行的撤消只有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第二章 任務和權力

第十一條

伊朗中央銀行作為國家貨幣和信貸制度的制定者其任務如下:
A. 根據本法規定發行國內流通的紙幣和金屬硬幣;
B. 根據本法規定對其他銀行和信貸機構進行監督;
C. 制定外匯交易有關規定、承擔和保證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外匯支付、監督外匯交易;
D.經部長會議團批准制定有關黃金交易的規定並對黃金交易進行監督;
E. 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制定有關外匯和國內流通貨幣出入境的規定並對外匯和國內流通貨幣出入境進行監督(1358年12月18日修改)。

第十二條

伊朗中央銀行作為政府金融機構任務如下 :
A. 保護各部、政府各機構及其下屬部門、政府和市政各公司以及那些百分之五十以上資本屬於上述單位的企業的帳戶並執行他們在國內外的一切銀行業務;
B. 作為政府代理人或委託其他機構或個人出售各種公債、國庫券並償還其本金和利息;
C. 掌管國家全部外匯、黃金儲備;
D. 保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組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發展組織和類似機構及其下屬部門的里亞爾基金;
E. 在執行政府間金融、財政、商業、過境貿易合同時簽定支付協議。
注 l:各部、市政各部門、政府公司以及本條A款中所述各企業應將己有的專項基金交伊朗中央銀行獨家保管,其所有的銀行業務由伊朗中央銀行獨家操作,並向中央銀行提供其操作時所需的資料。
注 2:根據專門法律被允許通過其他銀行進行銀行業務的各部、各公司、各企業不在本條A款和注1之列。

第十三條

伊朗中央銀行具有下列權力:
l. 以合法手續向各部、政府各機構提供貸款和信貸;
2. 以合法手續保證政府、各部、政府各機構所承擔的義務;
3.向國營公司、市政以及政府和市政下屬企業提供足夠的貸款和信貸,並為上述貸款和信貸擔保;
4. 銀行短期商業票據和匯票的再貼現,向其他銀行提供足夠的信貸;
5. 買賣國庫券、公債、外國政府和有資信國際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6. 買賣金銀;
7. 在國外銀行開立和保護現金帳戶、保護國內銀行和國外銀行在本行的帳戶、執行其它銀行授權的所有業務、為自己帳戶和國內其它銀行帳戶接受來自國內外的信貸。

注 l:經財政部擔保,向各部、國營企業提供貸款和信貸並為上述貸款和信貸擔保;
注 2:有關本條的實施細則將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伊朗中央銀行在執行國家金融制度時可以對下列銀行、金融事務進行干預和實施監督。
l. 根據貸款和證券的種類確定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官方利率;
2. 根據各銀行業務的種類或伊朗中央銀行制定的其它規定確定各銀行全部資產、儲備、債務之間的比例;
3. 確定各銀行在伊朗中央銀行合法存款的利率和比例,因各銀行間業務種類和結構的差異,其合法存款比例可能不同,但該比例不低於10% 和不高於10%;
4. 確定各銀行最高利息和最低利息及收支手續費;
5. 確定各銀行各種儲備與其支出和存入總資產的比例;
6. 確定各銀行開具背書信用證或保函的最大責任范圍,以及保函的種類和金額;
7. 確定銀行貸款及分期付款交易的條件;
8. 制定開設現金帳戶、儲蓄帳戶和其它帳戶的規章;
9. 確定各銀行獎勵的種類和金額以及銀行為吸引現金存款或儲蓄給於的其它優惠,制定銀行在此方面宣傳的制度;
10. 鑒於保密的需要,審查各銀行業務、帳戶、票據和文件,收集各銀行的統計資料;
ll. 限定各銀行的經營業務種類和時限;
l2. 確定使用各銀行儲蓄、存款的方法;
13 .確定各銀行總體和分項貸款和信貸的最高總額;
14. 確定銀行從私人獲得貸款和發給存款證明的條件;
15. 為非銀行信貸機構就上述1-14 款制定詳細的規定。
注: 行使本條款權力事先需經貨幣信貸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是伊朗政府的代表,伊朗政府將通過伊朗中央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聯系。根據伊朗政府允許參與法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履行其所有的職責並行使其權力。

第三章 機構

第十六條

伊朗中央銀行擁有下列機構:
1. 全體大會
2. 貨幣信貸委員會
3. 決策人委員會
4.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
5. 審計委員會

第一節 全體大會

第十七條

A. 銀行全體大會由財政經濟部部長和部長會議團選出的另一位部長代表政府組成,財政經濟部部長任主席。
B. 銀行其它部門成員出席全體大會並參加討論,但沒有表決權。
C. 全體大會有下列任務:
l. 審查和通過伊朗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
2. 審查管理委員會的報告並對其做出最後決定;
3. 審查關於分配特別利潤的建議並對其做出最後決定;
4. 根據財政經濟部部長的建議選出管理委員會成員;
5. 根據本法規定授予全體大會的其它職責。
D. 銀行全體大會在每年伊歷四月底前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其它時侯, 如果財經部長認為必要或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建議,可由財經部長召集。
E.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或其代表和所有有表決權的成員必需參加全體大會的討論和表決。
F. 全體大會的決議以有表決權的多數票通過。

第二節 貨幣信貸委員會

第十八條

A. 貨幣信貸委員會在伊朗中央銀行總政策的研究和實施、國家貨幣銀行業務的監督方面負有下列責任:
1. 審查和通過伊朗中央銀行內部的各種條例、雇聘部門、雇聘預算和雇聘規定;
2. 審查中央銀行提交給全體大會的資產負債表並對其發表意見;
3. 審查和通過本法的實施細則;
4. 對國家銀行、貨幣、信貸方面的問題發表意見,對政府方面提交給貨幣信貸委員會的有關貸款、信貸擔保及其它內容的提案發表意見;
5.就國家銀行、貨幣、信貸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提出委員會認為對國家經濟尤其對國家信貸政策有益的協商意見和建議;
6. 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在法律范圍內提出的任何內容發表意見;
B 貨幣信貸委員會成員包括:(1358年12月18日修改)
1.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
2. 最高檢察長或其副手
3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財經部副部長
4.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計劃預算組織副主席
5. 伊朗商會會長
6. 由財經部部長選定的二名專家
7. 由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選定的銀行專家一名
8.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農業和農村開發部副部長
9. 商業部副部長
10. 由有關部長推薦的工礦部副部長
注 1: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兼任貨幣信貸委員會主席。
注 2: 上述B款6、7所指人員任期二年,但可以被再次選聘。
注 3: 如果上述B款6、7所指人員中任何一人辭職、死亡、不稱職、無能力,將按規定進行補選。
C. 委員會可應銀行行長或至少二名委員之邀召開會議,並討論他們提出的問題。
D. 委員會會議至少要有七名正式成員參加,最後的意見、建議和決定需在正式會議上經六名與會者投票同意才能生效。
(1358年12月18日修改)
E. 委員會可以邀請權威人士出席討論。
F. 委員和應邀出席討論的人士應保守委員會秘密,除非需要合法地宣布情況和提供證詞。
G.由銀行行長建議並經全體大會通過,出席會議委員的工資照發。
H. 貨幣信貸委員會成員在其開始工作前必須在全體大會主宣誓:將公正地、極其認真地履行貨幣信貸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執行有利於國家的所有決定,絕對保守銀行和委員會的秘密。

第三節 決策人委員會

第十九條

A. 伊朗中央銀行決策人委員會由行長、行長代表、秘書長、和三名在本法中被確定的副行長組成。
B.1. 除了本法授予其他機構的職責外,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是一切銀行事務的最高執行者和
管理者。
2.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負責管理銀行事務、執行本法以及與本法有關的實施細則。
3. 在國內外所有的正式機構里,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是被授權的銀行代表。
4.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可以將自己的簽字權和部分權力授予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和銀行職
員。
5.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由財經部長推薦、部長會議團通過、總統正式任命,任期為五年,可
以連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C. 銀行行長代表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推薦、財經部長同意、部長會議團通過、總統正式任命,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伊朗中央銀行行長代表的許可權由行長確定,當行長不在、辭職、免除和死亡時全權行使行長職責。
D. 銀行秘書長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推薦經全體大會通過任命,並兼任貨幣信貸委員會秘書處負責人,銀行秘書長要將貨幣信貸委員會的會議紀要報告給財經部長。
E. 銀行副行長由伊朗中央銀行行長任命,其職責由行長確定。

第二十條

A. 行長及行長代表的工資由全體大會決定,從銀行預算中支付。
B. 銀行秘書長和副行長的工資由行長提議並經全體大會決定,從銀行預算中支付。
C. 銀行行長、行長代表、秘書長、副行長就職前將在全體大會上宣誓:保守銀行秘密,克盡職守。
D. 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受「禁止干預部長、議員職員進行國家和政府間交易法」的約束,不得擁有銀行或私人、信貸機構的股份。
E. 決策人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里擔任實際職務。
F.伊朗中央銀行行長和行長代表經全體大會批准後可在社會慈善機構接交名譽職務或在大學高校里講課,其他成員經行長同意後也可照此辦理。

第四節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A.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通過己印紙幣的保管和移交負責監督本法第五條的執行,保管第五條的儲備和國家珍寶,制定有關國家珍寶展覽的規定,監督國家珍寶從銀行國庫的進出,監督已不再流通紙幣的銷毀。
B.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 伊斯蘭議會選出的議員代表二名(1358年12月18日修改)
2.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或副行長
3.國家總檢察長或副檢察長
4. 國庫總庫長
5. 核演算法院院長
6. 管理委員會主席
注:(1358年12月18日修改)議員代表的任期與其當議員任期同步,如缺席,其位子保留到選出其接替人為止。
C. 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受託制定、通過和執行實施細則。
D. 由銀行行長提議並經全體大會通過,參加會議的紙幣儲存監督委員會成員工資照發。

第五節 審計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A. 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伊朗中央銀行的帳目和債務,對帳目和債務的正確性發表意見。
B.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 對伊朗中央銀行財政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進行審計並向全體大會提出年度報告。
2. 對銀行的資產和債務細目、銀行帳目的概況以及銀行發行的憑證進行審計。
3. 對銀行業務是否合法進行審計。
C. 審計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他們是由財經部長推薦全體大會通過的至少有十年工作經驗的專職審計員或精通會計業務或銀行業務的人員,其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
D. 審計委員會主席做為中間人應將銀行業務情況和銀行現行政策報告財經部長。
注: 審計委員會在履行上述職責時可以對所有的銀行財務和資產文件進行審計,如認為必要,可以索要銀行的一切有關規定、決定和文件,在不幹預銀行現行業務的同時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向伊朗中央銀行行長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A. 審計委員會的工資由財經部長確定,從財經部預算中支出。
B. 審計委員會成員就職前將在全體大會上宣誓:保守銀行秘密,克盡職守。
C. 審計委員會成員受「禁止干預部長、議員、職員進行國家和政府間交易法」的約束。
D. 審計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不得在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里擔任實際職務。
E. 經全體大會批准後,可在社會慈善機構接受名譽職務或在大學高校里講課。
F. 審計委員會內部的規定由審計委員會自己制定,經財經部長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A. 銀行的財政年度從(伊歷)每年的一月一日開始,於當年十二月底結束。
B. 銀行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必須在每年一次全體大會召開前至少提前一個月交給審計委員會。
C. 伊朗中央銀行至少每月發布一次有關銀行財務狀況的簡報。

第二十五條

A. 銀行每年的特別利潤按下列方式分配:
1. 按照對國營公司有關規定交納所得稅,並將該款項劃入政府公共收入帳戶。
2. 百分之十做為法定儲備,直到該儲備增加到與銀行資本相同為止。
3. 經行長提議和全體大會批准後將部分利潤留作後備儲備。
4.經行長提議和全體大會批准後將部分利潤轉入下一年度的帳目。
B. 經A款分配後,剩餘的特別利潤屬政府所有。

第二十六條

A. 政府有責任將國庫中有明確支付日期的無名票據交給伊朗中央銀行,以彌補其因法律對黃金和外幣的變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造成的虧損。
B. 因法律對黃金和外幣的變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帶來的盈利用於支付政府債務的本金,政府債務的利息轉給伊朗中央銀行,盈利剩餘部分上繳國庫。
C. 因執行本法第十二條E款而帶來的盈利或虧損記入政府帳戶。

第二十七條

A. 除了有關銀行內部事務文件之外,所有中央銀行出具的保函均需有二位有簽字權的人簽字。
B. 伊朗中央銀行商業票據、商業證券和帳本原件的保管期限和方式, 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類似物的方式將按照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規定執行。這些照片、底片和類似物超過了規定的保管期限後在法庭上仍將被視為是原件。

第二十八條

伊朗中央銀行的紙幣以及屬於伊朗中央銀行的黃金、白銀、金屬硬幣免交海關稅、商業利潤稅和其它一切稅。

第二十九條

如果伊朗中央銀行認為出口某種商品或某些商品有利於國家經濟和國家外匯,經部長會議團批准後,中央銀行可以讓上述商品的出口商免除執行外匯規定。

第三部分 銀行業務

第一章 銀行成立的條件 ( 略 )

第二章 銀行業務的條件和方式

第三十三條

A. 銀行合法儲備的方式、數量和使用方法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合法儲備數量最少不低於特別利潤的15%, 最多不超過特別利潤20%。當合法儲備達到銀行資本後可以支配。
B. 一旦銀行資本因虧損而減少到本法規定的最低線以下,根據貨幣信貸委員會通過的規定,銀行應將自己的資本補足。
C. 銀行會計工作的方法和原則是:反映銀行所有資產和債務的資產負債表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銀行應予以執行。
D. 銀行可用於抵債的動產不動產的數額、銀行用於成立和發展的費用、以及銀行的儲備由貨幣信貸委員會確定,銀行應予以執行。
E. 銀行應將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交正式會計師審核。
F. 銀行商業證券、票據和帳本原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類似物的方式將按照由貨幣信貸委員會批準的規定執行。這些照片、底片和類似物超過了規定的保管期限後在法庭上仍將被視為是原件。

第三十四條

銀行不能開展下列業務:
1. 商業性商品買賣;
2 不動產的交易,銀行自用的不動產除外;
3. 收購股份參與一家或幾家公司的資本、超過伊朗中央銀行根據專門規定和指示確定的數量收購國內外有份證券;
4. 超過伊朗中央銀行根據專門規定和指示確定的數量為本部門負責人、與本部門負責人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信貸;
5. 為伊朗中央銀行審計部門、管理部門、決策部門負責人提供信貸,除按照貨幣信貸委員會通過的規定提供信貸外;
6. 在搬運費用項目里發行見票即付證券;
注: 掌握不動產以便全部收回債款或為了保證銀行職工的住房和工作地點或根據伊朗中央銀行明確的條件進行的交易不在本條第2款內容之列。

第三十五條

A.被國內外法庭判決犯有偷盜、受賄、貪污、失信詐騙、偽造、舞弊、開空頭支票、假冒等罪行的罪犯,不論他是主犯還是幫凶或協從,禁止以任何借口讓其在銀行任職。
B.沒有伊朗中央銀行的許可任何銀行行長和負責人不許在其它銀行擁有股份或擔任職務。
C. 每個銀行應負責賠償因業務疏忽而給儲戶帶來的損失。
每個銀行的行長、董事長、決策委員會成員、董事會成員應對因自己觸犯了與本法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該行章程而給股東和儲戶造成的損失負責。
注: 司法部是復核外國法庭就本條A款所做判決的公正機構。

第三十六條

伊朗中央銀行確定各銀行和信貸機構製作資產負債表和盈虧表的方法。

第三十七條

各銀行應遵守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遵守伊朗中央銀行依據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發出的指令、遵守自己通過的章程。

第三十八條

根據1358年12月18日通過的撤消銀行俱樂部的法律提案,伊朗各銀行俱樂部自即日起撤消。

第三章 銀行破產和撤消程序

第三十九條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可能根據伊朗中央銀行行長的建議、經貨幣信貸委員會的同意和由總理、財經部長、司法部長組成的三人委員會批准,銀行的事務管理交給伊朗中央銀行或做出其他安排,或撤消銀行:
A. 如果銀行權力機構提出要求。
B. 如采銀行自宣布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沒開展銀行業務。
C. 如果銀行毫無正當理由地停業七天以上。
D. 如果銀行違反了本法及其實施細則、違反了伊朗中央銀行依據本法及其實施細則發出的指令、違反了自己通過的章程。
E. 如果銀行的支付能力陷入困境或被迫停止。
注: 被撤消的銀行自伊朗中央銀行發出撤消令之日起停業。

第四十條

有關出現第二十九條情況後的銀行管理辦法及撤消銀行的程序參照議會財政委員會通過的規定辦。

第四十一條

A. 如果銀行宣布破產停業,法庭將先聽取伊朗中央銀行的意見,然後做出裁決。伊朗中央銀行必須在收到法庭的詢問信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自己的意見書面答復法庭。
法庭將根據伊朗中央銀行的意見和卷宗中闡述的理由做出適當的裁決。
B. 破產清帳機關負責破產銀行的清帳事務。
C. 伊朗中央銀行的代表監督破產銀行和被撤消銀行的全部清帳工作。
D. 對於破產銀行或被撤消銀行的債務,首先發還5萬里亞爾以下的有息活期存款和類似款,第二步是發還5萬里亞爾以下的無息支票存款和有息定期存款。
E. 隨著某銀行的破產或被撤消,該銀行的名字將從注冊機關中刪除。

印歐語系印度-伊朗語族的一支,通行於伊朗、阿富汗,也通行於伊拉克、蘇聯中亞地區、土耳其、印度等國的部分地區以及高加索山區。古伊朗語與梵語關密切,最早文獻是〈阿維斯塔〉經文和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古波斯楔形文字銘刻。中古伊朗語(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8~10世紀)的特點是動詞系統大大簡化,名詞的屈折變化減少,其主要代表為安息語、缽蘿缽語和粟特語。現代伊朗語主要包括波斯語、庫爾德語諸方言、普什圖語和奧塞梯語。現在通行的伊朗諸語言語音系統較早期更為簡化,原來的動詞變化亦漸為助動詞所代替。

『拾』 美國會攻打伊朗嗎,伊朗軍事實力如何

美國目前不會攻打伊朗,伊朗軍事實力:
伊朗現役部隊51.3萬人。
陸軍

伊朗軍人 (12張)
伊朗陸軍是伊朗武裝力量的主體,總兵力約35萬人。編有4個軍部、4個裝甲師、6個步兵師、1個空降旅、2個特種作戰師、若干獨立裝甲旅和步兵旅、5個炮兵群。主戰坦克約1400輛,其中不乏先進的T-72型和「酋長」主戰坦克以及中國最新型99式坦克。特別是伊朗自行生產的「佐勒菲卡爾」系列坦克,吸取了西方的先進技術,成為伊朗地面裝甲力量的骨幹。

伊朗地面武裝力量的機械化程度比較高,除了坦克,伊朗陸軍還擁有近百輛裝甲偵察車、上千輛步兵戰斗車和裝甲輸送車。其擁有的近600架直升機更非伊拉克、阿富汗可比。此外,伊朗還擁有牽引火炮約2000門、自行火炮約300門,以及數量龐大的火箭炮其中包括中國WS-1火箭炮,尤其是伊朗的導彈部隊更是其威懾美以的「撒手鐧」武器。約35萬人。編有4個軍司令部、4個裝甲師(每師轄3個裝甲旅、1個機械化旅、4~5個炮兵營)、6個步兵師(每師轄4個步兵旅,4~5個炮兵營)、1個空降旅、1個突擊師、2個特種部隊師、5個炮兵群、若干獨立裝甲、步兵、突擊旅。

海軍
由於特殊的地理環境,伊朗一直比較注重海軍實力建設。在前國王巴列維時期,伊朗就從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購買了大量的海軍裝備,建立起了當時本地區最為強大的海軍。1979年伊斯蘭革命後,伊朗霍梅尼政權受到國際社會的制裁,美、英等國對伊朗實行武器禁運,再加上後來長達8年的兩伊戰爭,伊朗海軍發展受到嚴重阻礙。自80年代末,伊朗把海軍建設重新提上議事日程,海軍在每年的國防預算中佔有很大的比例,其中1996年大約為27億美元,近些年更是大幅上升。
伊朗海軍擁有兵員2萬人左右(包括約2000人的海軍航空兵和海軍陸戰隊)。主要海軍基地有5個,其中在波斯灣有阿巴斯港、布希爾和霍梅尼港,在印度洋有恰赫巴哈爾(潛艇基地),在裏海沿岸有恩利澤。主要作戰艦艇包括俄制「基洛」級潛艇3艘、驅逐艦3艘、護衛艦3艘和輕型護衛艦12艘。
空軍
伊朗空軍約4.5萬人(其中包括1.5萬名防空部隊)。編有16個攻擊/戰斗機中隊、1個偵察機中隊、1個加油/運輸機中隊、5個運輸機中隊、5個地空導彈中隊和16個地空導彈營。
預備役
除正規軍外,規模為12萬人的伊革命衛隊也是伊朗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地面衛隊約10萬人,編有13個步兵師、兩個裝甲師及15-20個獨立旅;海上衛隊約兩萬人,以5個島嶼為基地,裝備有45艘武裝小艇;岸防部隊編有炮兵和地地導彈連,現統一由海軍指揮。此外不可忽視的是,伊朗是一個尚武的民族,擁有龐大的預備役力量。伊朗常設預備役部隊有35萬人,主要是陸軍。其中准軍事部隊「民眾動員軍」約20萬人,多為青年志願人員,戰時可達100萬人,僅有少量武器裝備。憲兵15萬人中包括邊防部隊。
駐外兵力
伊斯蘭革命衛隊駐黎巴嫩約400人;在蘇丹派有軍事顧問。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英語:Islamic Republic of Iran,波斯語: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位於亞洲西部,屬中東國家。伊朗中北部緊靠裏海、南靠波斯灣和阿拉伯海。伊朗東鄰巴基斯坦和阿富汗斯坦,東北部與土庫曼接壤,西北與亞塞拜然和亞美尼亞為鄰,西界土耳其和伊拉克。國土面積約1648195平方公里,世界排名第十八。據伊朗國家統計資料庫2014年7月18日顯示,伊朗人口達77598379。
伊朗是亞洲主要經濟體之一,經濟實力較強。伊朗經濟以石油開采業為主,為世界石油天然氣大國,地處世界石油天然氣最豐富的中東地區,石油出口是經濟命脈,石油生產能力和石油出口量分別位於世界第四位和第二位,是石油輸出國組織成員。伊朗的石油化工、鋼鐵、汽車製造業發達,還有電子工業、核工業、計算機軟硬體業。
伊朗是聯合國的創始成員之一,也是不結盟運動,OIC和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成員。
2015年7月14日,經過多年艱苦談判,伊朗核問題最後階段談判終於達成歷史性的全面協議。伊朗承諾永不尋求獲取核武器,並稱贊伊核協議是「歷史性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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