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快解放時,中共列的國民黨戰爭罪犯是哪些人
1948年12月25日,中國共產黨宣布頭等戰犯名單,被列入該名單的人計43人。中共方面特別強調:全部戰爭罪犯名單有待於全國各界根據實際情形提出。但舉國聞名的頭等戰爭罪犯,例如蔣介石、李宗仁、陳誠、白崇禧、何應欽、顧祝同、陳果夫、陳立夫、孔祥熙、宋子文、張群、翁文灝、孫科、吳鐵城、王雲五、戴傳賢、吳鼎昌、熊式輝、張厲生、朱家驊、王世傑,顧維鈞、宋美齡、吳國楨、劉峙、程潛、李岳、衛立煌、余漢謀、胡宗南、傅作義、閻錫山、周至柔、王叔銘、桂永清、杜聿明、湯恩伯、孫立人、馬鴻達、馬步芳、陶希聖、曾琦、張君勱等人,則是罪大惡極,國人皆曰可殺者。應當列入頭等戰犯名單的人,自然不止此數,這應由各地身受戰禍的人民酌情提出。人民解放軍為首先有權利提出此項名單者。例如國民黨第十二兵團司令黃維在作戰中施放毒氣,即已充分地構成了戰犯資格
㈡ 新中國成立以來有多少官員是因刑事案件和職務犯罪而判刑的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特赦了那些戰犯戰犯生平事跡
(《世紀風采》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新中國建立之初,為了鞏固新生政權,進行了鎮壓反革命的運動。在運動中,有些地方出現了過火行為。
為了控制界限,制止這一傾向,毛澤東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
5月8日,毛澤東又親自起草了《中共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分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死緩」一詞。毛澤東多次強調:「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確才行。」在一次接見外賓的談話中,他特別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動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為什麼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進步呢?問題是方針和政策問題,還有方法問題。」
1956年1月30日,周恩來根據毛澤東的指示「一個不殺,分批釋放」,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中,發出「為爭取和平解放台灣,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而奮斗」的號召。當天,他在陸定一起草的《為配合周恩來同志在政協所作的政治報告向台灣展開相應的宣傳工作問題給中央的報告》的批示中,提出了「政協會後,可放十幾個戰犯看看」的意見。
中共中央非常重視毛澤東、周恩來的意見,中央政治局就這個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並對各方面情況作了分析和研究,認為已經初步具備了釋放一批戰犯的條件。當時,根據周恩來闡明的對台方針和中央的部署,政府宣布,國民黨去台人員只要回到祖國,不管什麼人,將一律既往不咎。在這種時候釋放一批戰犯,將會有利於加強台灣與大陸的聯系。
為了更好地處理戰犯問題,中共中央同時也向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徵求意見,進行政治協商。3月14日,在北京召開了政協常委二屆十九次擴大會議。會議著重討論毛澤東、周恩來關於釋放戰犯的提議。會上,公安部長羅瑞卿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譚政文作了關於戰犯問題的專題報告。
周恩來根據毛澤東主張對國內戰犯「一個不殺」的原則,具體說明這一重大決策的目的、方針和步驟:我們的目的就是要「轉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殺他們是容易的,殺了他們,他們就不能再起積極作用,只能起消極作用。對台灣的影響相反,使他們覺得戰犯的下場只是要殺的,增加了台灣的恐慌。這與我們的政策不相符合。」
會上,對這個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一種意見認為應該立即全部釋放;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逐步釋放。周恩來同意後一種意見,他說:「雖然前一種意見處理起來很簡便,但工作不完滿,收獲也不大,一下子轟動一時,過去後就沒有下文可作了。」周恩來提出:「我們要影響台灣還是一步一步地來做好,先放少數的,試一試,看看有效沒有,放出後的工作也要循序漸進,急不得。」
4月25日,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作《論十大關系》的報告,進一步就寬大戰犯的政策問題作了說明。毛澤東提出:黨的政策總的精神是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殺了這些人,一不能增加生產,二不能提高科學水平,三對我們除「四害」沒有幫助,四不能強大國防,五不能收復台灣。如果不殺或許對台灣還會產生影響。
對釋放戰犯的時間,毛澤東經過反復考慮後,在5月2日的一次會議上表示,目前馬上釋放,時機尚不成熟,理由是:「放早了,老百姓不那麼清楚,我們也不好向老百姓說明,還要過幾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過得好了,我們再來放。」「不講清這個道理,一下子把他們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也沒這個必要。」
對戰犯釋放後的安排,周恩來也提出了具體意見。他說:「第一步先集中到北京,然後到各地去參觀,允許親友看望他們。等這些人對新生活適應後,對祖國的形勢有所了解後,再做第二步工作,即同他們一起討論如何開展對台灣的工作。都去台灣的意見是不現實的,蔣介石消受不了這些高級將領,同時也會狐疑鬼猜,會認為我們放人是有鬼的,他什麼都懷疑,連美國人稍微青睞一下孫立人他都不能忍受。」
周恩來還說,台灣的工作是要做的,至於如何做可以跟這些「將軍」們談談。他表示,如果他不是總理,倒願意跟這些人多談談。他還說:「毛主席的指示是應跟他們講清楚,放他們出去,允許他們來去自由,願意去台灣的可以去台灣,願意去香港的可以去香港,可以罵我們。連海外的人在內,罵我們的有那麼多人,這幾百人數目很少,如果你們罵完了,又想回來,我們照樣歡迎。會不會回來再把你們抓起來?不!我們保證。我們不跟你們絕交。」周恩來強調:「這個話,我們說了算數!」
1956年11月15日,毛澤東在中共八屆二中全會上講話,進一步發揮了他那篇《論十大關系》的基本觀點,明確提出溥儀等人是「大蔣介石」,對處理方式,只能是逐步地改造,而不能簡單地處決。他說:「那些罪大惡極的土豪劣紳、惡霸、反革命,你說殺不殺呀?要殺……我們殺的是些小『蔣介石』。至於『大蔣介石』,比如宣統皇帝、王耀武、杜聿明那些人,我們一個不殺。但是,『小蔣介石』不殺掉,我們這個腳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產力,不能解放勞動人民。……所以,對反革命一定要殺掉一批,另外還抓起來一批,管制一批。」
中共中央對國民黨戰犯實行「一個不殺,分批釋放」的方針確定後,在中共中央領導下成立了由羅瑞卿、孔原、徐冰和徐子榮組成的「處理戰犯專案小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
1959年,在北京的中央會議上,毛澤東聽取了關於國民黨戰犯和偽滿蒙戰犯的學習改造情況報告後,非常滿意,隨即研究了這些戰犯的處理問題。9月14日,毛澤東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認為,在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的時候,對於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實行特赦是適宜的。
9月17日,全國人大二屆九次會議討論並同意毛澤東的建議,作出了《關於特赦確實改惡從善的罪犯的決定》。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發布特赦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59年9月)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的英明領導下,經過十年的英勇奮斗,我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已經取得了偉大勝利。……
為了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5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5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5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5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四、判處死刑、緩刑2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7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或以減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特赦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了人們的極大關注。特別是在功德林一號關押的戰犯,他們欣喜若狂,無比激動,感謝黨和政府的英明決定。10月2日,他們給毛澤東主席寫了一封信,以表達他們的興奮和感激之情:
敬愛的毛主席:
當此偉大祖國國慶十周年之際,黨和政府對我們這些罪大惡極的戰爭罪犯頒布特赦令,對確實改惡從善的給予釋放,這是無產階級崇高的革命人道主義的體現,是中外歷史上對於罪犯從來未曾有過的深恩厚德,使我們深深地感到無比的興奮和無限的感激!
我們過去都是蔣介石集團發動反人民內戰的實際執行者,破壞民族民主革命,用各種手段殘酷地壓榨和殘害人民,嚴重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把國家拖到了絕境,論罪真是死有餘辜。十年來,在黨和政府的耐心教育下,使我們逐漸恢復了人性,明辨了是非,從而樹立了認罪服法、改惡從善的思想基礎。黨不僅寬恕了我們的罪行,而且把我們的靈魂從罪惡的深淵里拯救出來,使我們得有今天的新生。黨之於我們,真是恩同再造。
……
今天,當我們將要走向新生活的前夕,我們謹向您庄嚴保證,今後在思想上、行動上,積極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道路,永遠跟著共產黨走,在工作和勞動中,誠懇踏實,力爭上游,在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和解放台灣的斗爭中,貢獻出自己的全部力量和生命。
最後,我們謹以無限感恩圖報的心情向您致崇高的敬禮!
蔣介石集團戰爭罪犯
1959年10月2日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各地的戰犯管理所召開了有全體在押戰犯參加的特赦釋放大會,宣布了特赦釋放的戰犯名單。
首批特赦戰犯共33名,其中國民黨戰犯30名。在功德林一號戰犯管理所的有10名,他們是:杜聿明、王耀武、曾擴情、宋希濂、陳長捷、楊伯濤、鄭庭笈、邱行湘、周振強、盧浚泉。
特赦釋放後的戰犯,全部獲得了新生。這些人被釋放安置後,都由各級統戰部門負責管理。他們各有所得,各有所依,凡家在大陸的都與家人團聚了,有一些人還安排了重要職務,擔任了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還有一批人被安排為地方政協委員、常委。他們參政議政,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共產黨採取的教育改造戰犯的方針獲得巨大成功,為人類創造了一個亘古未有的奇跡。
㈣ 解放後第一批被特赦的戰犯有誰
為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實行的懲辦和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政策,已經獲得偉大的成績。在押各種罪犯中的多數已經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確實已經改惡從善。
為了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慶祝中國共產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勝利,慶祝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的輝煌成就,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4)新中國成立罪犯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家主席劉少奇發布特赦令的相關情況:
1、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2、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3、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㈤ 建國後七次特赦除了溥儀還放過哪些名人
1、杜聿明,國民黨軍十大抗日名將之一,國民革命軍陸軍中將,黃埔系骨幹。1959年12月4日,杜聿明作為第一批特赦戰犯,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書。
2、王耀武,國民黨十大抗日名將之一,從抗戰之初到抗戰結束,對日作戰幾乎是無役不予,而且戰績頗佳。1959年2月,王耀武成為第一批被特赦的戰犯之一。
3、宋希濂,被稱為「鷹犬將軍」,歷任國民革命軍第七十一軍軍長,第十一集團軍總司令,華中剿匪副總司令兼第十四兵團司令等職。
4、廖耀湘,抗日名將,曾任蔣介石「五大王牌軍」之一的第六軍軍長。1961年,廖耀湘被特赦,後被聘任為全國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專員。
5、黃維,抗日名將,國民黨第十二兵團中將司令,是黃埔軍校第一期學生,曾參加淞滬會戰、武漢保衛戰、緬甸反攻等著名戰役,在抗日戰爭中立下功勛。
㈥ 新中國成立後的七次赦免都是什麼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實行過7次特赦,分別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為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
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後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范漢傑、李仙洲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㈦ 中國成立以來在中國犯罪狀況的幾個第一案有哪些
1、涉文物犯罪第一案
2015年,在公安部直接組織指揮下,遼寧公安機關會同河北、內蒙古、山西等6省區公安機關同步開展集中行動,一舉破獲公安部督辦的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打掉盜掘犯罪團伙10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75名,追回涉案文物1168件,收繳一大批作案車輛、手機、銀行卡。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單案抓獲犯罪嫌疑人數和追繳被盜文物數量最多的案件,追回的被盜文物中,一級文物125件,二級文物86件,三級文物200件,一般文物757件,價值逾5億元。
2、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
這樁被譽為「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的起因很簡單:
一家杭州的動物園要把之前的指紋入園認證改為人臉識別認證,但這一改動惹怒了已經辦理年卡的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他給出的理由很充分——
憑什麼你沒徵求我的意見,就默認我們都同意把面部信息提供給你?
3、中國麻雀第一案
據悉,這是我國因毒殺麻雀,犯罪嫌疑人落網人數最多的案件,被譽為「中國麻雀第一案」。
經認定,2012年8月28日至31日,該犯罪團伙共計毒死了4640隻麻雀。」上蔡縣森林公安局局長賈金玉告訴記者:麻雀,已被列入國家林業局2000年8月1日發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任何捕殺、出售、食用麻雀的行為,均屬違法。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100隻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上蔡縣檢察院公訴人認為,該團伙毒死麻雀4640隻,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非法狩獵罪。
(7)新中國成立罪犯有哪些擴展閱讀
2019年,廣東省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下降,約90%為三年以下刑罰——「六一」國際兒童節即將到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昨日發布《廣東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以期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推動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社會共識與工作合力。
據《白皮書》顯示,廣東省檢察機關聯合教育部門積極推進「一號檢察建議」,全省共有256名檢察長、副檢察長擔任轄區內中小學法治副校長,各級檢察機關共開展法治巡講2278場,覆蓋師生、家長242萬餘人。
據了解,2018年,廣東省檢察機關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06件6282人,佔全年受理審查逮捕刑事案件總數的3.56%。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378件6216人,佔全年受理審查起訴刑事案件總數的3.13%。
㈧ 新中國成立後特赦的有哪些,這些人後來怎麼樣
有。新中國成立以來,一共頒布過5次主X席特赦令,至1975年止,共執行了7次特赦。
特赦令如下:
1、1959年9月17日,中X華X人X民X共X和X國X主X席 劉X少X奇簽署特赦令,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X介X石集團和偽X滿X洲X國的戰X爭X罪X犯、反X革X命罪犯和普通刑X事罪犯,實行特赦。
2、1960年11月19日,中X華X人X民X共X和X國X主X席 劉X少X奇簽署特赦令,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X介X石集團和偽X滿X洲X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3、1963年3月30日,中X華X人X民X共X和X國X主X席 劉X少X奇簽署特赦令,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X介X石集團、偽X滿X洲X國和偽X蒙X疆自X治X政府的戰X爭罪犯,實行特赦。
4、1964年12月13日,中X華X人X民X共X和X國X主X席 劉X少X奇簽署特赦令,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X介X石集團、偽X滿X洲X國和偽X蒙X疆X自X治X政X府的戰X爭罪犯,實行特赦。
5、1966年3月29日、中X華X人X民X共X和X國X主X席 劉X少X奇簽署特赦令,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X介X石集團、偽X滿X洲X國和偽X蒙X疆自X治X政府的戰X爭罪犯,實行特赦。
(參考:http://ke..com/view/10814334.htm)
特赦批次如下:
1、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此前發布的特X赦X令,進行首次特X赦。首次特X赦共釋放反X革X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被特赦的戰X犯中,包括偽X滿X洲X國皇帝愛X新X覺X羅·溥X儀和蔣X介X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X耀X武、杜X聿X明、鄭X庭X笈、陳X長X捷、宋X希X濂等。
2、1960年11月28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X爭X罪X犯」,包括原屬蔣X介X石集團的戰X犯45名(如范X漢X傑、李X仙X洲等強硬人物),原屬偽X滿X洲X國的戰X犯4名,原屬偽X蒙X疆自X治政X府的戰X犯1名。
3、1961年12月25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X爭X罪X犯」,包括原屬蔣X介X石集團的戰X犯61名(如廖X耀X湘、杜X建時等),原屬偽X滿X洲國的戰X犯7名。
4、1963年4月9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35名「戰X爭X罪X犯」,包括原屬蔣X介X石集團的戰X犯30名,原屬偽X滿X洲X國的戰X犯4名,原屬偽蒙X疆自X治政X府的戰X犯1名。
5、1964年12月28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X爭X罪犯」,包括原屬蔣X介X石集團的戰X犯45名,原屬偽X滿X洲X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X蒙X疆X自X治X政X府的戰X犯1名。
6、1966年4月16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X爭X罪X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X介X石集團的戰X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X犯4名,原屬偽X蒙X疆X自X治X政X府的戰X犯1名。
7、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X民X法X院特赦釋放全部在X押的戰X爭X罪X犯,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澤東曾批示:「一個不殺」,「都放了算
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體政X策和待遇方面特別交待:「放戰X犯的時候要開歡送會,請他們吃頓飯,多吃點魚、肉,每人發100元零用錢,每人都有公X民X權。」
㈨ 建國後七次特赦,除了溥儀還有誰
新中國成立後,分別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實施了七次特赦,其中前6次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第一次特赦在1959年12月4日。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在特赦之列。1959年,第一批特赦戰犯還包括多名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後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委、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專員。1959年之後,中央決定每年特赦一批戰犯,於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繼實施專門針對戰犯的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別於1960年、1961年實行,都是對蔣介石集團和偽滿州國罪犯確有改惡從善表現的進行特赦,其中第二次特赦名50人,第三次特赦68人。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㈩ 新中國七次特赦都赦了哪些人
總體上來說,特赦的都是國民黨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詳細如下:
第一次特赦發生在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之際,「對於經過一定時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分別發生在1960年11月19日和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和第四十七次會議分別決定,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196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范漢傑、李仙洲等強硬人物),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196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從1963年3月30日到1966年3月29日,第二屆全國人大的2次常委會會議和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別作出了3次特赦,特赦對象為「對於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196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196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1966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此後直到1975年3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參考資料:http://bj.bendibao.com/zffw/2015824/199375.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