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黨黨的宗教政策概括為哪三句話
愛國愛教、依法依規、同心同行。
堅持宗教發展的中國化方向,核心內容是政治認同、社會適應、文化融合。要進一步增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強化對祖國、對中國共產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對社會主義法治的認同。
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進一步發揮宗教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挖掘宗教教義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引導廣大信教群眾做愛國、守法、誠信、友善的好公民。
(1)中國宗教政策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基本內容
首先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把它看作是公民個人的私事。
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含義是: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其次是堅決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
既不利用政權來推行某種宗教或禁止某種宗教,也決不允許利用宗教來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會生活等事務。無論信教或不信教,都應該而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執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黨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堅持愛國主義和獨立自主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支配。
『貳』 我國的宗教政策包括什麼
1,宗教政策是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由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簡單的來說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這就是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2,這一政策有法律上的保障——憲法(國家根本大法)。任何強迫不信教的人去信教的行為,如同強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樣,都是侵犯了別人的信仰自由,都是違法的行為。
因為我國的憲法、刑法、民法、選舉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權利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4,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
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預。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將承擔法律責任。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
5,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
《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規定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圍之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制止。」無論信仰宗教的公民還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也是一個現代文明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叄』 我國對宗教信仰的政策要求
一、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二、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護信教的自由,也保護不信教的自由,這是最基本的內容。
另一方面要求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
(2)宗教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范圍內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損害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更不允許利用宗教進行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國的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論信眾多寡、影響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沒有占統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對這些宗教一視同仁,不加歧視。
(4)宗教與國家政權分離。按照這一原則,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的行政、不得干預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不得干預婚姻、計劃生育等等。國家政權也不能被用來推行或禁止某種宗教。
(5)國家保護一切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范圍內的正常的宗教活動。
(6)無神論與有神論之間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應到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無神論的宣傳,或者在信教群眾中展開有神還是無神的辯論;任何宗教組織和教徒也不應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佈道、傳教、宣傳有神論、散發宗教傳單和其它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發行的宗教書刊。
(7)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我國宗教事務由中國人自己來辦,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控制,成為我國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個原則。我國的宗教團體在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下,實行自治、自養、自傳。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並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與世界各國宗教組織或宗教人士進行交往。對出於宗教感情的外來援助、捐贈等只要不附帶干涉我國內部事務包括宗教事務的條件,宗教組織可以接受。
『肆』 中國共產黨制定的宗教政策有哪些
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政策。首先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把它看作是公民個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含義是: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其次是堅決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既不利用政權來推行某種宗教或禁止某種宗教,也決不允許利用宗教來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會生活等事務。無論信教或不信教,都應該而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執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黨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堅持愛國主義和獨立自主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支配。
『伍』 我國實行什麼樣的宗教政策
我國實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實質就是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5)中國宗教政策有哪些擴展閱讀:
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
1、宗教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范圍內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2、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國的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論信眾多寡、影響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沒有占統治地位的宗教。
3、宗教與國家政權分離。按照這一原則,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的行政、不得干預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不得干預婚姻、計劃生育等等。
4、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我國宗教事務由中國人自己來辦,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控制,成為我國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個原則。
『陸』 我國的宗教政策是什麼
1,宗教政策是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由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簡單的來說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這就是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2,這一政策有法律上的保障——憲法(國家根本大法)。任何強迫不信教的人去信教的行為,如同強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樣,都是侵犯了別人的信仰自由,都是違法的行為。
因為我國的憲法、刑法、民法、選舉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權利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6)中國宗教政策有哪些擴展閱讀:
宗教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存在和發展有其現實根源和理由,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就是基於這一現實提出來的。也就是說:通過社會主義的歷史實踐充分證明:「那種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經濟文化的一定程度的發展,宗教就會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現實的。
那種認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強制手段,可以一舉消滅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離馬克思主義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的,是完全錯誤和非常有害的。」(《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第55頁)因為,在社會主義社會,雖然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消滅了階級和剝削。
『柒』 我國的宗教政策是
我國的宗教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由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簡單的來說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這就是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原因:
宗教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存在和發展有其現實根源和理由,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就是基於這一現實提出來的。也就是說:通過社會主義的歷史實踐充分證明:「那種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經濟文化的一定程度的發展,宗教就會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現實的。
那種認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強制手段,可以一舉消滅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離馬克思主義關於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的,是完全錯誤和非常有害的。」(《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第55頁)
因為,在社會主義社會,雖然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消滅了階級和剝削,但是,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存在著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存在著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
人們征服自然的能力還很有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雖然較之舊中國有了根本的改變,但是,由於社會歷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與人之間仍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
因此我國社會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國社會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宗教產生和發展的自然根源、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這種信仰和感情相適應的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將作為一部分人民群眾的精神需要,作為社會歷史文化現象長期存在。
只有經過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長期需要,在一切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完全具備的時候,在「只有當日常生活的關系,在人們面前表現為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之間極明白而合理的關系的時候,現實世界的宗教反映才會消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頁)
因此,在社會主義時期,我國對待宗教唯一正確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這樣,才能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共同奮斗。
『捌』 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是
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政策。首先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把它看作是公民個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含義是: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其次是堅決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既不利用政權來推行某種宗教或禁止某種宗教,也決不允許利用宗教來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會生活等事務。無論信教或不信教,都應該而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執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黨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堅持愛國主義和獨立自主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支配。(中共北京市委黨校研究生部 師霞)
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政策。首先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把它看作是公民個人的私事。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含義是: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其次是堅決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既不利用政權來推行某種宗教或禁止某種宗教,也決不允許利用宗教來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會生活等事務。無論信教或不信教,都應該而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執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黨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堅持愛國主義和獨立自主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支配
如何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是當代世界各國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本書立足中國國情和社會現實,放眼世界大勢和時代特徵,著眼宗教規律和實際表現,以不同時期國際國內形勢及黨的中心任務為背景,多層面地研究了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以重大事件和領袖人物為重點,探尋黨關於宗教問題的富於創造性的基本理念、政策思路、實踐活動。
在與古代及國外有關宗教問題的歷史比較和國際比較中,條分縷析了黨的宗教政策的形成、實踐、完善和創新發展的曲折歷程和經驗教訓,及其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民族等方面的互動關系;並根據新世紀新階段宗教問題的新情況新趨勢,對黨的宗教政策進行了再認識和再探討
『玖』 我國有哪些宗教政策
一、我國宗教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含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2)實質: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實質是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這說明,公民不論信教不信教,也不論信什麼教,是公民自由選擇的權利,誰也不得強加干涉。
(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兩個方面:既保護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護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是一項全面、完整的政策。
(4)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我國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
2、國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1)國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指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2)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簡單講就是: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打擊犯罪、抵制滲透。可見,國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務與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對立的,而是為了更好的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教師活動:引導學生閱讀教材84頁「專家點評」內容,思考宗教與邪教的區別。
學生活動:積極思考並回答問題
(3)邪教不是宗教。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旗號,神話首要分子,宣傳迷信邪說,蒙騙群眾,非法聚斂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邪惡勢力。其本質是反人類、反社會、反科學的。
3、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任何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我國的宗教事務。長期以來,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顛覆和破壞活動,對此必須保持高度警惕。我國政府既要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又要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堅決打擊宗教極端勢力。
4、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1)含義: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放棄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們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他們從事的宗教活動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體利益;支持他們努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持他們與各族人民一道反對一切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為民族團結、社會發展和祖國統一多做貢獻。
(2)原因:是社會主義社會對宗教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各宗教自身的要求。我國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都是國家的主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宗教團體是聯系信教群眾的愛國組織,宗教界成為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教群眾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力量。
二、以科學態度對待宗教
1、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鼓勵人們信仰宗教
(1)宗教有它自身的發展規律,不能簡單的用行政力量去消滅或發展宗教,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遵循宗教發展規律,科學處理宗教問題。
(2)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於加強信教群眾與不信教群眾的團結,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2、弘揚科學精神
我國是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的社會主義國家,要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也要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加強對人民群眾的科學世界觀和無神論教育,形成文明、健康、崇尚科學的社會風尚,逐步消除宗教存在的社會根源何認識根源,在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創造宗教消亡的條件,這是解決在教問題的根本途徑。
『拾』 我國宗教政策的基本內容拜託了各位 謝謝
1、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政策。首先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把它看作是公民個人的私事。
2、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含義是: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3、其次是堅決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既不利用政權來推行某種宗教或禁止某種宗教,也決不允許利用宗教來干預國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會生活等事務。
4、無論信教或不信教,都應該而且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執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黨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堅持愛國主義和獨立自主的原則,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支配。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的目的在於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並不是要求宗教教徒放棄宗教信仰和有神論思想,堅持無神論思想。
而是要求他們在政治上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把愛教與愛國結合起來,做到宗教活動有利於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 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從而有利於社會主義社會的發展進步。也就是說做到兩個要求和兩個支持就是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