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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如何取得領事裁判權的

發布時間:2022-08-18 13:04:52

Ⅰ 什麼是『領事裁判權』呀

領事裁判權

consular jurisdiction

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最初,在十字軍東侵(11~13世紀)以後,西方國家開始在東方國家推行這種制度。當時在東方國家定居的歐洲國家商人,在他們自己中間推選出領事,處理本國商人彼此間的爭議。隨著歷史的發展,西方國家領事權力更加擴大,到19世紀,通過不平等條約,它們把領事裁判權制度強加於亞非國家[中國、日本、暹羅(泰國)、波斯、埃及等],使這些國家的領土主權受到嚴重損害。
在中國大規模的反帝愛國運動五卅運動中,工人階級曾經強烈提出取消領事裁判權的正義要求。中國近代史上,取消領事裁判權始終寫在愛國、救國斗爭的追求中。領事裁判權是帝國主義列強強加給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一種特權制度。按照這項不平等的制度,殖民國家的僑民可以不受居留國法律管轄,為列強任意壓迫和奴役殖民地、半殖民地所國家的人民大開方便之門,他們可以胡作非為而不必承擔責任。具體表現為:僑民在居留國犯罪,或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時,只由其本國在居留國的領事或法庭依照其本國法律審理,而居留國卻不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中法《黃埔條約》、1851年沙俄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900年沙俄炮製的《俄國政府監理滿洲之原則》等等不平等條約當中,都有列強在中國攫取領事裁判權的條款。

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害歷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是中國。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1844年中法條約、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中俄條約均有類似規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除規定被告主義原則以外,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台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

除上述條約以外,許多西方國家援引最惠國條款,也取得了在華的領事裁判權。曾經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20餘國,即英、法、美、俄、德、日、奧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為實現上述「觀審」和「會審」的辦法,又建立了會審公廨制度(見會審公堂)。而且,原來是相互的觀審變成了只許外國領事到中國官署觀看外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而不許中國官員到領事法庭觀看中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會審也大大超出了原來條約的規定。外國領事不但干預中外交涉的訴訟案件,而且還篡奪了租界內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領事裁判權制度於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廢除。其後土耳其於1923年、暹羅(今泰國)於1927年、波斯於1928年、埃及於1937年,中國經兩次世界大戰,先後予以廢除。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與國家主權原則根本不相容的特權制度在全世界廢除。

Ⅱ 《五口通商章程》中英國獲得了哪些權利它們分別是什麼意思

1943年,《南京條約》簽訂的第二年,英國又強迫清政府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條約。英國從中取得了「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權。

領事裁判權 是指資本主義國家僑民,不受居留國法律管轄的特權。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開了侵略者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惡例,嚴重破壞了中國的司法主權。

片面最惠國待遇 是指一國的通商、航海、稅收或公民法律地位方面給予另一國享受現實或將來所給予任何第三國同樣的一切優惠、特權或豁免等待遇,此稱「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的取得必須有條約和根據。最惠國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相互享受最惠國待遇。但在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中,往往只片面規定該締約外國享受最惠國待遇,而中國則無對等權利,因而是片面的。

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權 是指租界,是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國家強迫半殖民地國家在其條約規定的口岸城市,劃出的作為外僑「居留或經商」的一定區域。它是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國家對半殖民地國家進行經濟侵略的據點。後來他們又取得了對租界的「管理權」,「租界」便成了「國中之國」。

Ⅲ 什麼條約確立領事裁判權

1842年中英《善後章程》 (亦稱《穿鼻條約》)規定:「英國商民……與內地居民發生交涉獄訟之事,英商歸英國自理。」這是攫奪領事裁判權之始。

Ⅳ 領事裁判權是哪個條約

領事裁判權是《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條規定:「凡英國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稟,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斷,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這些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

Ⅳ 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歷史

設立法庭,並在當年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中正式規定在華英國人的涉訟案件由英國自行裁判,由此開始了近代的「領事裁判權制度」。
英文consular jurisdiction
一國通過駐外領事等對處於另一國領土內的本國國民根據其本國法律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這是一種治外法權。它的存在,形成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例外或侵犯。
最初,在十字軍東侵(11~13世紀)以後,西方國家開始在東方國家推行這種制度。當時在東方國家定居的歐洲國家商人,在他們自己中間推選出領事,處理本國商人彼此間的爭議。隨著歷史的發展,西方國家領事權力更加擴大,到19世紀,通過不平等條約,它們把領事裁判權制度強加於亞非國家[中國、日本、暹羅(泰國)、波斯、埃及等],使這些國家的領土主權受到嚴重損害。
受西方國家強加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之害歷時最久、影響最深的國家是中國。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1844年中法條約、1847年中國與瑞典挪威條約以及1858年中俄條約均有類似規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除規定被告主義原則以外,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台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
除上述條約以外,許多西方國家援引最惠國條款,也取得了在華的領事裁判權。曾經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有20餘國,即英、法、美、俄、德、日、奧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為實現上述「觀審」和「會審」的辦法,又建立了會審公廨制度(見會審公堂)。而且,原來是相互的觀審變成了只許外國領事到中國官署觀看外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而不許中國官員到領事法庭觀看中國人為原告的案件的審理。會審也大大超出了原來條約的規定。外國領事不但干預中外交涉的訴訟案件,而且還篡奪了租界內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Ⅵ 哪個條約規定了英政府獲得了領事裁判權

中英《南京條約》

應當說,「領事裁判權」制度在近代史上被正式寫進中外交涉的文件裡面,其始作俑者是清政府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期間主持中英交涉事務的欽差大臣耆英與署乍浦都統伊裡布、兩江總督牛鑒。

本來,在於1842年8月29日所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的各個條款裡面,中英雙方並沒有涉及「領事裁判權」的問題。但是,就在《南京條約》簽訂數日之後,耆英遵照道光皇帝「著耆英向該夷反復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後患,萬不可將就自前,草率了事」(孟森:《清史講義》,中華書局,2010年1月北京第1版)的訓示,忙不迭地又和署乍浦都統伊裡布、兩江總督牛鑒一起聯名向英方代表璞鼎查發出了一份被茅海建教授稱為是「中國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正式照會。

茅海建教授之所以如此定義這份照會,乃是因為「在這些文件中,潛藏著不亞於清朝在戰爭中軍事失敗的外交失敗」(茅海建:《天朝的崩潰:鴉片戰爭再研究》,三聯書店,2005年7月北京第2版)。而在這些「外交失敗」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把在華英國人的審判權輕易地讓渡給了對方!而這就是後來被寫進各種中外條約的「領事裁判權」制度的濫觴。
正是由於耆英等一幹人等對國際知識的無知,導致了「領事裁判權」這一怪胎在近代中國的落地生根。當然,耆英等人的照會和正式的條約文本畢竟還是有一定的區別。但不久之後,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就據此把「領事裁判權」問題寫進了清政府與西方列強所簽訂的不同的條約裡面,使得這一制度以政府間正式的條約形式被固化下來。

譬如,簽訂於1843年7月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在第13條中這樣規定:「凡英國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稟,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斷。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同一年簽訂的中英《虎門條約》亦有類似的規定。

而在1844年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中,美國人也獲得了和英國人一樣的特權。該條約規定:在華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國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清國官員不得過問。除此之外,該條約還明確指出: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

其後簽訂的中法條約,中國與瑞典、中國與挪威條約以及中俄條約也都沿襲了類似的條文。

在1858年簽訂的中英《天津條約》里還規定了「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的「會審」制度。1876年中英《煙台條約》則又規定了原告人的本國官員可以「赴承審官員處觀審」,有不同意見「可以逐細辯論」的「觀審」制度……

通過這一系列步步為營的條約,西方列強公然在中國各個口岸城市的領事館內和租界區里設置領事法院或領事法庭,派駐警察和軍隊,中國的領土儼然成了這些國家的一塊「飛地」或者「國中之國」。而且,「領事不僅審理本國國民之間的訴訟,而且依據被告主義原則審判當事人一方為駐在國國民的案件,同時對涉訴的領事館僱傭的住在國國民也要求進行保護」(高東旭:《「領事裁判權」的起源及釋義》,中國法院網)。近代中國由此淪為了一個不是殖民地的殖民地。必須指出的是,這種不正常的局面一直持續了將近一個世紀的時間,直到二戰期間才在英美等國家的授意下,由當時的國民政府在重慶宣布徹底廢除了包括「領事裁判權」在內的治外法權。

Ⅶ 英國為什麼要通過《虎門條約》掌握領事裁判權

然而實際上近代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建立的領事裁判權制度恰恰相反,它 「乃是外國侵略者強迫中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所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它的主要內容是: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其發生任何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的領事等人員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據其本國法律裁判」。據此,列強在領事區內或租界內成立行政管理機構,建立領事法院或領事法庭,派駐警察和軍隊,以充分行使對本國居民的管轄權。領事不僅審理本國國民之間的訴訟,而且依據被告主義原則審判當事人一方為駐在國國民的案件,同時對涉訴的領事館僱傭的住在國國民也要求進行保護,嚴重干涉中國的司法主權。這種非法特權,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侵犯,更是對一國獨立司法主權的剝奪,是公然違背國家主權和國家之間權利對等的國際法基本准則的。

Ⅷ 英國通過《虎門條約》取得了「領事裁判權」,這意味著

答案C
「領事裁判權」即意味著在中國發生的中英之間的糾紛,英國人享有裁決的權力,這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重破壞。

Ⅸ 在南京條約中為什麼英國要掌握領事裁判權

在《南京條約》中,英國政府為以後的領事裁判權做了鋪墊: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駐該五處(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引者注)城邑,專理商賈事宜。[緣 此,英國人享有了向中國派駐領事的權利,在獲取中國領事裁判權上邁出了第一步。

「領事裁判權」在近代被稱為「治外法權」,是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近代中國所獲取的一種司法特權。依憑此項特權,列強依據其國內法在中國 境內對其僑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轄權,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各自的審判機構,實施與中國法律相異的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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