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越南和欧盟自贸协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包括17章、2个议定书和部分备忘录,涉及关税减让、海关和贸易便利化、技术标准、动植物检验措施、开放投资、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争端解决等。
1、在商品贸易方面
超过99%的关税税目最终将被取消,剩下的小部分将以配额形式放开。协定一旦生效,欧盟立即消除对越南85.6%的关税,相当于越南对欧盟出口额的70.3%。7年后消除对越南99.2%的关税,相当于越南对欧盟出口额的99.7%,余下的0.3%,欧盟承诺以配额方式零关税进口。
反之,越南将对欧盟出口商品消除48.5%的关税(占进口总额的64%)。7年后消除91.8%的关税(占进口总额的97.1%),10年后消除98.3%的关税(占进口总额的99.8%)。
2、在非关税壁垒方面
越南的汽车和药品等将对接国际标准,欧盟产品则由于已符合标准而无需在越南接受额外的检验和认证程序。越南还将简化和规范海关手续。
3、在政府采购方面
双方同意适用WTO《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协议透明度水平相当高。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是越南对外国企业开放其政府采购的首次承诺。
4、在可持续发展方面
协定要求执行国际劳工组织核心标准和联合国公约(比如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根据《欧盟与越南投资保护协定》,双方许诺赋予各自企业国家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并给与公平、妥当、全面及充分的保护,允许把投资盈利及资本自由地转汇国外,未经妥当赔偿不征收或国有化投资商的财产,在战争、暴乱的情况下受财产损失的投资商、第三方投资者将获得与越南企业同等的妥当赔偿。
(1)越南政府的物流政策有哪些扩展阅读
越南也面临一些挑战
1、随着市场逐渐开放,越南的加工制造、汽车、信息技术、畜牧产品和加工食品等将面临激烈竞争。欧盟对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产品技术标准的苛刻,也将迫使越南企业生产优质产品,在有限的时间提升在价值链上的位阶。
2、协定对原产地规则相当严格,为获得更大收益,越南需要更多使用当地原材料供应,这使得一向依靠外国原材料的越南将会产生更多依赖。
3、由于越南行政体系较为耗时、高成本且复杂,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面临较大挑战。
❷ 关于国家政府对物流园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可以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的内容: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
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
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
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
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
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
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
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九、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
(一)积极扩大物流市场需求。
进一步推广现代物流管理,努力扩大物流市场需求。运用供应链管理与现代物流理念、技术与方法,实施采购、生产、销售和物品回收物流的一体化运作。鼓励生产企业改造物流流程,提高对市场的响应速度,降低库存,加速周转。合理布局城乡商业设施,完善流通网络,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企业的现代化。在农村广泛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发展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的直销和配送,以及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的统一配送。
(二)大力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鼓励生产和商贸企业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整合物流资源,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有机结合。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的功能整合和服务延伸,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发展多式联运、集装箱、特种货物、厢式货车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加强各种运输方式运输企业的相互协调,建立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运输系统。加强运输与物流服务的融合,为物流一体化运作与管理提供条件。鼓励邮政企业深化改革,做大做强快递物流业务。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加快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创新物流服务模式,加强资源整合,满足多样性的物流需要。加大国家对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缓解当前物流企业面临的困难,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国际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
(四)推动重点领域物流发展。
加强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品及相关产品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品物流体系。加快发展粮食、棉花现代物流,推广散粮运输和棉花大包运输。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立农村物流体系。发展城市统一配送,提高食品、食盐、烟草和出版物等的物流配送效率。
实行医药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推动医药物流发展。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物流的跟踪与监控,规范化学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推动汽车和零配件物流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汽车综合物流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物流业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发挥邮政现有的网络优势,大力发展邮政物流,加快建立快递物流体系,方便生产生活。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应对战争、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五)加快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加强主要港口、国际海运陆运集装箱中转站、多功能国际货运站、国际机场等物流节点的多式联运物流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铁海联运,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能力,加快发展适应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逐步建成一批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大型国际物流港,并不断增强其配套功能。
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实行申办手续电子化和“一站式”服务,提高通关效率。充分发挥口岸联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快“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信息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建立既适应跨国公司全球化运作又适应加工制造业多元化发展需求的新型保税物流监管体系。积极促进口岸物流向内地物流节点城市顺畅延伸,促进内地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六)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
根据市场需求、产业布局、商品流向、资源环境、交通条件、区域规划等因素,重点发展九大物流区域,建设十大物流通道和一批物流节点城市,优化物流业的区域布局。
九大物流区域分布为: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华北物流区域,以沈阳、大连为中心的东北物流区域,以青岛为中心的山东半岛物流区域,以上海、南京、宁波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厦门为中心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武汉、郑州为中心的中部物流区域,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为中心的西北物流区域,以重庆、成都、南宁为中心的西南物流区域。
十大物流通道为:东北地区与关内地区物流通道,东部地区南北物流通道,中部地区南北物流通道,东部沿海与西北地区物流通道,东部沿海与西南地区物流通道,西北与西南地区物流通道,西南地区出海物流通道,长江与运河物流通道,煤炭物流通道,进出口物流通道。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网络
❸ 详细概括国内外物流业务政策和法律、、、
(一)完善物流管理体制,制定物流法规,对物流业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
目前我国物流业分散化、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需要。在现代生产条件下,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物流的社会化、一体化要求越来越高。针对这些情况,为了提高物流的效率,增强物流的活力,必须对现有的物流体制进行改革,改掉分散化、多头化管理的弊端,实施集中管理。物流政策法规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础,对此,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必须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进一步完善物流法律体系,尽快建立健全物流的法规及制度,从而确保我国第三方物流健康有序地发展,以适应我国快速的经济发展需求。
物流业是全社会的服务行业,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产业,应重视它的总体发展规划。应当把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大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来抓,就像对工业和农业进行总体规划一样,制订具体的发展目标,分部门组织实施,使物流行业各个部门协调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流通不再只对生产起一种反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流通对生产起一种决定作用。
(二)观念转变和理念创新。
由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我们对现代物流的认识和实践,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我国工商领域中, 采购、制造、运输、仓储、代理、配送、销售等环节彼此分割, 一方面, 造成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过大, 占压资金较多, 产品成本上升; 另一方面, 运输、仓储等企业有效货源不足, 现有设施能力未能充分利用。因此, 大力推进现代物流发展, 把彼此分割的环节有机地连接起来, 优化企业物资供应链, 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大力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物流集团。
调查显示,企业在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时最看重的是时间、价格及安全性。现今大部分企业认为在当地没有符合要求的物流企业,首先指的是物流企业不能够满足其以合理价格将产品在指定的时间内运达各地的需求。 这反映了企业对物流公司三个层次的要求:一是保证低廉的价格;二是保证时间;三是网络健全,能够承担企业大部分或全部不同方向的运输业务。这就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具备一定规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目前,许多第三方物流企业都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物资、粮食等部门储运企业转型而来,都有特定的服务领域,彼此间竞争不大。若要适应入世后激烈竞争需要,必须打破业务范围、行业、地域、所有制等方面限制,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整合物流企业,鼓励强强联合,组建跨区域的大型集团,而且只有兼并联合,才有可能延伸触角至海外,才能合理地最佳地实现资源配置及健全经营网络,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四)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核心,加强网点建设。
信息化与否是衡量现代物流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许多跨国物流企业都拥有“一流三网”,即定单信息流,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计算机信息网络。借助信息技术,企业能够整合业务流程,能够融入客户的生产经营过程,建立一种“效率式交易”的管理与生产模式。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物流市场从国内扩展到国际,能否有四通八达的网络愈发重要。企业要双管齐下抓网络建设: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形网络,若企业规模大、业务多,可自建经营网点;若仅有零星业务,可考虑与其他物流企业合作,共建和共用网点;还可以与大客户合资或合作,共建网点。去年,中远集团和小天鹅、科龙联合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合理配置异地货源,取得可观效益。另一方面,要建立信息网络,通过因特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技术(EDI)等信息技术实现物流企业和客户共享资源,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有效控制与全程管理,形成相互依赖的市场共生关系。
(五)拓展企业的服务范围,提供高附加值物流服务。
目前物流的最大需求集中在企业的供应、生产、库存、销售环节,从企业到用户的配送仍是其中一小部分,第三方物流服务拓展发展缓慢,大部分物流企业所能提供的服务还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运输、仓储服务。例如运输企业就只提供运输服务,而仓储企业也仅提供仓储服务,这种情况是极不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形势的。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入和细化,广大工商业企业对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他们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仅仅只是提供诸如运输、仓储等标准化的传统服务,而且还要能够根据各个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它们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这就要求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不但能提供传统的运输、仓储服务,还应该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为客户提供更多个性化的物流增值服务。
(六)对物流市场进行科学和准确地细分和定位。
市场营销理论认为,市场是某一产品的所有现实和潜在买主的总和。那么,具有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的企业或用户就构成了我们的市场。面对广泛的客户群体和各式各样的物流需求,我们的市场开发战略应如何设计和实施呢?事实上不同种类的产品或货物有其自身不同的属性和储运条件,如果大面积扑向市场,会分散物流企业的精力和时间在某个细节上的疏忽或是延误却极易造成客户的流失。所以,我们要把时间、精力集中到那些能发展的,加之经济领域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宣传够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的客户群上。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市场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细分市场,分析他们的行业特点和具体的物流需求,花心思为他们量身设计相应的物流解决方案,这也就是通过实现客户的价值来实现公司的盈利。
(七)重视人才培养,加强物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要尽快增加高等学校物流专业布点,提高教学质量。继续批准一些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置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和物流经济等新专业;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尽快开展物流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成立高等学校物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并完善物流专业的设置标准和基本要求,建议在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下设立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和物流经济三个二级学科。其次,物流人才培养应围绕着现代物流发展目标,拓展用人渠道。企业要强化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重视培养“复合型”人才,逐步形成一支高级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进一步适应我国现代物流管理需要。
❹ 越南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分别是怎么样的啊
越南经济合同法
越南经济合同法
为了尊重各经济单位在经营自主的基础上,使各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实行得到障,从而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了维护经济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并提高其责任感,维护经济活动中的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34条和第100条,本法特对经济合同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各为了实现自己的计划而明确相互在生产、商品交换、服务、研究、科技应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 2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者如下:
(1)法人与法人;
(2)法人与依法登记经营的个人。
第 3 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遵照权利、义务平等和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合同各方应对所涉及的财产负有法律责任。
第 4 条 签订经济合同是经营单位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经营单位。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尽约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 5 条 签订合同各方有权协商,依法运用财产抵押和担保方式及其他各种方式,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 6 条 国家保护签订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签订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在公证机关公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 7 条 在履行合同发生争执时,各方可用协商办法或提交经济仲裁解决。
第 8 条
(1)以下经济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a、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文的;
b、签订合同之一方没有依法登记经营的;
c、签订合同者职权不明确或有欺诈行为的。
(2)经济合同中部分违反法律条文,但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被视为部分无效。
(3)经济合同的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应由经济仲裁判定。
第二章 济合同的签订
第 9 条 签订合同者必须是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是注册经营者。法人的合法代表或注册经营者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鉴订合同。被授权者只能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授第三者。
第10条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a、国家的计划方针,现行的政策、制度、经济——技术标准;
b 、市场的需求,顾客的订货单和售货单;
c、自身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济活动的职能;
d 、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签订合同各方的财产担保能力。
第11条 可使用文本、贸易凭据、公文、电报、售货单、订货单等签订合同。自各方签订或收到体现合同主要内容的贸易凭据之日起,合同即被视为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12条
(1)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a、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各方的名称、地址、资产数目和开户银行,代表者和登记经营者的姓名。
b、合同的对象可以用数量、重量或已商定的价值进行计算;
c、产品质量、种类、规格、配套或工作时的技术要求;
d、价格;
e、质量保证;
f、验收与交换条件;
g、结算方式;
h、违反合同的责任;
i、合同的有效期;
j、保证执行合同的办法;
k、其他商定。
(2)本条款(1)中的a、b、c、d四项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他各项与某类经济合同的特点关系密切,也是该类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13条 合同中的商品、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与该单位根据商品的质量和商标要求在标准计量部门登记的质量标准相符合。未登记质量标准的新产品或不能用具体质量标准衡量工作的则要在合同书中写清楚产品的质量或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14条 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商品工作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国家质量保证规定的产品、工作,各方要在合同中写明质量保证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各方可以商定在质量保证期间,产品、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纠正和处理办法。
第15条 各方在合同中要具体写明价格,在执行合同中不允许更改价格。对于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的计价必须与之相符。
第16条 各方有权协商商品工作的验收交接进度表和交接的地点、方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实际条件相符合,对各方便利。各方未商定交接地点、方式时、应遵照该类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未商定和该类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交货、售货方的主仓库则是交接地点,并把货物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 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商。
第 18条 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由各方商定。
第19条 为了鼓励实现合同,各方有商定奖金权。违反合同的罚款标准由各方依法商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各方有权协商罚款数额。
第20条 不违法的其他协议可列入合同。
第21条 为了使合同条款具体化,各方有权签订合同附件,附件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的内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更改、终止和清理
第22条 各方在相互合作和尊重互利的基础上,有保证准确全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有困难可能违反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同时必须设法克服困难。接到通知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对方克服困难,并设法减少可能遭到的损失。
第23条 除了法律有其他规定外,编制发票和催款单要与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内容相符合,根据合同中协商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果合同中不注明期限,付款期限为15天,从接到摧款通知单之日算起。催款方按单据通过银行收足转款或收足现金时,付款才视为完成。
第24条 一方将生产经营任务的部分或全部转交给有经营登记的法人或其他个人,必须将有关继续执行合同的全部工作一并转交。
在转交前30天,转交方必须向与合同有关各方书面报转交合同的内容和接受人。
接受人有继续执行转交合同的义务。在接受人不够条件执行转交合同的情况下,接受转交前必须要求转交方清理合同。
从接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与转交方有关的合同各方有权要求按合同规定清理合同。在这期间内,如果没有清理合同要求的,合同的转交被视为已接受。
第25条 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是即将解体法人,在解体前30天,被解体方必须书面通报合同有关各方,并进行清理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的通报必须在10天内用书面通知违约对方,从违约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如果合同经过公证或登记,单方停止履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寄给公证机关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约方。
第28条 有以下情况,各方必须共同清理合同:
(1)合同履行完毕;
(2)合同有效期限已满并没有延长期限的协商;
(3)合同被停止履行或废除;
(4)根据本法第24条第2第3 款或第25条规定,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合同的处理
第29条
(1)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直接财产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
a、违约金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作具体现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约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一方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数额。
第31条 因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签订的要求,接收方有权不收,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约方要交纳违约金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便共同确认,这一工作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在收到通报15天内质量保证方不作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质量责任。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被违约方有权要求按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约方协商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处理费用。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约方要赔偿被违约方的损失。
第33条 当一方推迟履行合同时,尽管产品已经完成,被违约方有权拒绝接收,并有权要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履行,订货方有权不接收。
第34条 当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同步完成生产任务,对方有权不接收产品,直到按规定同步完成为止。违约方向被违约方赔偿由不按期完成合伺而造成的损失。
第35条 当一方拒绝接收另一方按合同规定完成的产品,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交纳违约金,支付保管、运输费用和赔偿因不接收产品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36条 当一方不按本法第27条规定而单方停止履行合同时,按本法第37条给予违反合同的处罚,并赔偿损失。
第37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受到法律规定罚款范围内的最重处罚,并且赔偿由不执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第38条 当发生违反合同时,被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违约金。自接到索取违约金通知单之日起15天内,违约方必须向被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越过期限,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过期的利息。由于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被违约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接到赔偿要求通知15天之内,如果违约方不答复或者不承认这一要求,被违约方有权要求经济仲裁解决。索赔方有义务证明得知合同被违反后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支付赔偿损失费自承认赔偿损失或经济仲裁决定赔偿之日起30天内,过期不付,违约方必须依法支付损失费之外的愈期利息。
第39条
(1)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a、如果合同内容还末履行,各方不得准许履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一部分,各方要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履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本条款(1)b 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部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被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履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
第40条 在以下场合违反合同可以减轻或免于全部财产责任:
(1)遇到天灾人祸和其他预想不到的客观障碍,并已采取-切必要的克服办法。
(2)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紧急令。
(3)由第三方对违约方违反合同,但第三方根据本条第(1)、(2)款规定不负资产责任。
(4)一方的违反合同是引起另一方违反合同的直接原因。
第41条 经各方商定以外币结算的合同,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费也以相应的外币计算。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42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法人与科学——技术工作者、艺人、家庭经济户、农民和渔民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3条 本法各条规定适用于越南法人与外国在越南的各种组织机构、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44条 以往规定与本法相违背者一律废除。
第45条 部长会议制度实施本法细则和颁布有关各类经济合同的规定。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部长会议1989年9月25日通过,国家主席武志公1989年9月29日签署公布。
❺ 中央政府对物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2009年3月10日,《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计划》。
2011年6月,物流行业“国八条”。
2011年8月,《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九条”)。
2012年8月3日,《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2年12月26日,降低流通费用10项政策措施(“国十条”)。
2013年2月6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❻ 越南物流行业受疫情影响大吗
疫情对所有行业的影响都很大,包括越南物流行业,以鹿运国际物流的观点来看,疫情对越南物流的影响有以下几个点:
一、收入下降:由于疫情,企业延期开工,上下游企业的复工率普片不高,越南物流行业整体收入呈下降趋势;
二、成本上升:复工率降低,导致人力紧缺成本上升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各个机场、码头、海关都有设立检查消毒站,物流线路受阻,增加运输时间,最终导致物流行业产能不足、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上升;
三、资金压力:受回款速度下降、新一轮融资延缓等因素影响,运营资金周转偏紧,物流企业出现临时性资金缺口。
❼ 为什么珠三角有些工厂宁愿搬去越南都不搬去广西越南比广西有什么优势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包括珠三角在内的很多企业都搬到了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所以最近几年越南所利用的外资投资金额是比较多的,2018年利用外资金额差不多180亿美元左右。
而在越南投资的这些外资企业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是来自中国,比如截止2018年9月末,中国对越投资项目累计2041个,投资总额累计达到127. 8亿美元,在126个投资越南的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七。
在大量外资进入之后,越南的经济也得到迅猛发展,根据越南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越南实现生产总值5535.3万亿越南盾,约合2425亿美元,2018年GDP增速高达7.08%,远高于6.7%的预定目标,也高于IMF预测的6.6%。
而相对来说,我认为目前越南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所提供的营商环境是比较好的,这也是吸引珠三角众多企业去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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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越南商务手册 ⇔ 外贸知识 出口越南商品外贸实务中还应注意几个问题(06月-13日) 第一,选择合适的越南进出口贸易合作伙伴。在越南市场取得成功的一个要素是培植一个当地合伙人,同分销商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选择贸易合作伙伴要验证对方营业执照、进出口许可证、实有资金、人力及设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责任感等。 第二,出口商品价格定位要准确。价廉物美是我国出口商品竞争成功的一大法宝。如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偏高,出口实际价格再加上进口关税、客户...详细
越南外贸必修课(06月-13日) 兵书有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了解今天越南的经济状况,是从事对越外贸的一堂必修课。 电影《情人》里人头攒动的西贡海岸,吐着浓浓黑烟的大渡轮,还有珍妮·玛琦幽怨的眼神勾勒出无数人心中神秘的东方之地——越南。杜拉斯笔下的越南是黑色的、伤感的。但这远不是越南的全部,当开放的贸易延伸到这个古老的国度,越南作为东盟一个重要的经济实体,越来越显示出它独特的魅力。...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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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越南那边的物流状况怎样
胡志明到河内的高速路还没有修好。
所以陆运到越南河内大约需要7-8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