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意大利总统接受总理孔特的辞呈,孔特即将就任的看守政府是什么机构
意大利总统接受总理孔特的辞呈之后,现在委任孔特成为看守政府的内阁,很多人不明白看守内阁是政府的什么机构,其实看守内阁有属于一种妥协的政府机构:
三、看守内阁也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
看守内阁一般时间比较短暂,最短的一般一两个星期就会结束,时间长一些的大约是半年左右!因为看守内阁也是一个临时性的政府机构!看守内阁就是这样的一个机构,具备上述的一些特点,可以说属于权利和自由度受限的政府机构!
Ⅱ 急求意大利政体的详细介绍!!!!
政治:现行宪法是1947年12月22日由立宪大会通过。宪法规定意大利是一个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总理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议会是最高立法和监督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具有同等权力,各自可通过决议,但两院决议相互关联。除少数终身参议员外,参、众议员均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选举总统,审议和通过对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案,监督政府工作,讨论和批准国家预算、决算,对总统、总理、部长有弹劾权,决定战争状态和授予政府必要的政治决定权力等。在总统选举和宣誓就职等特殊情况下,两院举行联席会议。
司法:最高司法委员会是最高司法权力机构,拥有独立司法体制和任命法官的权力,有法官的任命、分配、调遣、提升和规定措施等项权力。由33人组成,总统任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为当然成员。其他成员由议会选举的10位委员(律师和司法教授)和全体法官选出的20位法官组成,任期4年,不得连任和兼职。宪法法院主要是检查和监督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不得兼职,享有豁免权。此外,还依次设有地方调解法官、初审法院(轻罪)、法庭、初审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上诉法院、审计院(主管公共账目和养老金)等。
军事:总统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总理对国防政策及军队建设负有全部责任。最高国防委员会为国防决策机构,总统任主席。国防部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负责武装力量的建设和管理。国防参谋部为最高军事指挥机构,下辖陆军、海军、空军参谋部和宪兵总部。参谋长委员会为国防部最高咨询机构,成员有国防参谋长、三军参谋长、国防秘书长和宪兵部司令,由国防参谋长任主席。国防体制是以国防部长(文官)为首,国防参谋长和国防秘书长分别主管军事和后勤管理的双轨制。意大利是欧盟和北约成员。北约南欧盟军5个司令部均设在意大利境内。美国 在意还设有许多军事基地和设施。2004年7月,意大利众议院通过军事改革法案。按照法案,意大利实施了一百多年的义务兵役制度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
Ⅲ 外国的政府机构有哪些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框架,源于美国联邦宪法。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
一、立法机关(美国国会)
联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权力被赋予由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共100人。参议员任期六年,每逢双数年便举行选举,改选参议员的三分之一。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担任,但除了在表决相持不下时,副总统并是没有表决权。众议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众议员。美国国会设置的其他重要机构,还包括总审计署和国会预算办公室。
二、司法机关
美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以及三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以及联邦司法中心等机构组成。
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一级法院,也是联邦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
每个上诉法院有3-15名上诉法官。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27 个法官。
三、行政部门机构设置
美国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分为两部分:总统的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的各部。
(一)总统和白宫
1、总统
2、总统内阁
内阁成员由处理具体的国家及国际事务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官员组成。除副总统和国务卿外,还包括13个部的部长
3、白宫“政研室”
1)国家安全委员会
主席由总统担任,其他法定成员包括副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帮助总统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国内外军事、情报和经济政策。
2)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席1人和委员2人组成。委员会主席也称为总统首席经济顾问。委员会的三名成员都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委员会有专业工作人员19名,任期1-2年。其任务是:为总统分析全国经济情况,为制定国内外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协助总统准备提交国会的年度经济报告,为总统收集经济发展与动向的情报,评价联邦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与活动等。
3)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办公室编制20人,设有两名 副主任以及负责预算、立法、行政、经济政策、能源(自然资源、科学)、国家安全和外交等事务的多名主任助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查各行政部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程序,协助总统维持一个有效的政府;制定有效的协调机制,协助总统,加强政府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帮助总统准备预算和制定政府的财政计划;审查和控制政府的预算,帮助总统制定改革政策,尤其是及时向总统报告政府的财政负担。
4)政策研究办公室
由国内政策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组成,它们都负责向总统提供建议,帮助总统制定、协调和执行国内经济政策,同时也在其他的政策方面向总统提供建议。
5)环境质量委员会
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总统任命。委员会负责评估、协调联邦政府的行动,向总统提供有关国内和国际环境政策方面的建议,为总统准备向国会提交的年度环境质量报告。还负责审查联邦政府各机构和部位执行有关国家环境政策的各法案的情况。
6)国家药品控制政策办公室
办公室编制14人,目前的实际成员有8人。
7)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
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负责为总统提供科学、工程和技术分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的政策、计划和联邦政府的各种项目。 从科学方面,对各个领域的问题,包括经济、国家安全、医疗、对外关系和环境等问题,向总统提供建议。对于联邦政府在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工作努力的规模、质量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8)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负责处理贸易协定,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美国贸易代表相当于大使,直接对总统负责,全权负责处理有关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切活动,包括讨论、召集会议和谈判,以及在OECD内涉及贸易和商品问题的事务,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和其他多边机构中涉及的贸易问题和其他多边和双边的贸易谈判。另设有副代表四人,三位在华盛顿,一位驻在日内瓦。其他成员包括:纺织品谈判首席代表、特别贸易谈判代表、负责农业、亚太地区、中国、国会事务、环境和自然资源、欧洲和地中海、日本、监督和履行、北美事务、政策协调、媒体、WTO和多边事务、西半球事务的多名贸易代表助理。
(二)部的构设置
美国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分为两部分:总统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的各部。
1、 美国总统的办事机构
美国总统的办事机构共有17个,大部分是代表总统进行政策性领导工作。其中比较重
要的是白宫办公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中央情报局、国内事物委员会等。
白宫办公室:美国总统办事机构的中枢。它是总统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它负责汇总情况,拟定方案,以备总统决策的机构。办公室由总统顾问、助理等人员组成,其主要人员为总统的幕僚和亲信。
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掌管美国军事和外交政策的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协助总统协调政策和统筹政策的执行;与国务卿密切合作,协助总统制定长期的外交政策;在国家安全问题上为总统提供有效的军事安排。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该局既是总统编制和审核预算的助手,又是总统了解政府各部门活动情况的耳目。
中央情报局:该局的主要任务是,公开和秘密地收集情报,以及为总统对这些情报进行分析和评估。该局的预算是秘密的,年支出估计为100亿美元。
国内事物部:由总统任主席,成员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等人组成。其职责是就国内问题估计需要,了解情况,制定计划,向总统提出政策建议,合理部署国内资源。
2、联邦政府各部和独立机构
美国现在有13个部。它们是: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业部、劳工部、卫生及人民服务部、房屋及城市发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
除上述13个部级机构外,美国政府还有其他许多行政机构协助其工作。这些部门不属哪一个部管辖,直属总统;故称为独立机构。这类机构有130多个,主要的机构有:文官委员会、联邦储备系统、美国新闻署、军备控制与裁军署、美国邮政总局、核管制委员会、国家航空与宇宙航行局、联邦贸易委员会、退伍军人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国家劳工关系局、小企业管理局、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艺术和文学基金会等。
Ⅳ 欧洲中世纪政府部门、机构分别有哪些呢
国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在当时一般是以爵位的高低和与上层社会的关系来划分权利和地位的,国王就是一个大领主,一般比较有势力的领主都会有自己的封地,他们靠收取封地里农民或农奴的税金和劳动成果获取财富,也有些高级贵族参与政治,欧洲的贵族在中世纪后期有许多在进行商业贸易获利。领主统治整个领地,在他的领地里,除了教会组织,所有人都在他管辖之下,所以才可能使用自己的权利,甚至一些荒唐的权利,例如英国贵族在苏格兰就拥有“初夜权”,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私军,在领地里,他就和国王差不多。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5](p.249)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6](p.353)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7](p.160)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纪法兰克王国兴盛时期,商务贸易和货币仍然通行,统治者还能用货币来酬常其臣属,[8](p.82)故封地并非是获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实上,查理曼很注意国家权威的完整性,他对分封领地非常谨慎,除了恰巧驻在边境上或蛮族所居地区的伯爵以外,查理曼“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凭那份进款或那份地产……我就可以使某个臣属效忠,而他也会像随便哪个主教或伯爵一样好,或者还要好些。”[9](p.50)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是使贵族的领地保持在较小的规模并与基督教会的教区体系犬牙交错,从而排除了贵族领地独行其是的危险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国便陷于内战不已,并遭受来自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外来入侵的混乱局面,查理大帝约束大贵族割据倾向的努力付诸东流了。查理曼子孙之间的骨肉相残致使帝国权威急剧衰落。查理曼的几个孙子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贵族,而在战乱频繁、贸易中断的情形下,货币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主要手段。于是,他们抛弃查理曼那套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个人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当一些贵族因领地膨胀而实力大增时,国王们自然而然地又向他们作新的让步,给予他们对其领地的世袭权利。西法兰克王国的秃头查理开此风气之先,877年他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长孙罗退尔的软弱,贵族领主的独立更加彻底。当奥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该地时,罗退尔被迫承认北意大利诸侯世袭制的既成事实。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着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10](pp.383-384)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11](pp.45-50)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7](p.205)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12](p.38)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城堡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核心,但在最高王权与最底层的农奴之间,不止是有一层领主,而是有好几个层次,每个领主都可将自己的领地划成数块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阶梯网络。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lord),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次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欧洲大陆,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体大小封建主宣誓尽忠王室,各级领主便与英王发生了直接的主臣关系。[14]这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欧洲各地区领主与附庸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运作方式各有所差,并无统一的规则;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法国与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远,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尽然。这正是西欧封建主义之“非系统性”的一个方面,恰如着名史家威尔斯强调的那样:“处在其鼎盛时期的封建主义什么都是,就是没有系统性。它是粗略组织起来的混乱状态。”[15](p.638)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10](pp.367-368)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籍没。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12世纪后期开始有一些法学家阐述封建主从关系,这些受罗马法影响的采邑法法学家们非常注重“领主对领地的权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权利”(dominium utile)之间的区别,[2](p.220)他们对两者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重视,认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庸的契约”。[16](pp.98-99)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17](p.54)
世袭化的封建领主们珍视他们的权利,坚持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维护荣誉的神圣事业;与这项事业相比,对上级领主的忠诚——在最高层次上即是对王权(也即国家权力)的服从——似乎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卢瓦公爵厄德致其领主法国国王罗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态。布卢瓦公爵在得知国王将通过一次法庭审判来剥夺他的采邑时,拒绝出席受审而代以致信国王以示抗议。他在信中称:“……任何人都会认为我配得上继承〔财产〕。至于我从你那里领得的采邑,很明显它不是你以国王身份而拥有的,而是我感谢你的恩宠通过从我的祖先那里继承而得到的……真的,我为什么不能去捍卫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证明我自己的灵魂,我宁可死得光荣而不愿生活没有自尊。”[4](pp.36-37)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27](p.466)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访问法国,在亚眠受到法国国王腓力普五世的热情接待,但爱德华三世对是否应向法国国王表示臣服(按惯例是采用交握双手置于领主两手之间的仪式)迟疑不决,他的谋士建议他等回英国查阅有关古代契约后再决定对待法国国王的礼仪。在查阅了旧有契约后,爱德华三世致书腓力普五世称:“吾等已查悉〔英王对待法王的〕礼仪若何,故谨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亚眠尊奉法国国王之礼仪应是臣属朝见领主之礼。[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两国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国君主的祖先之间订立的契约规范,而不是由国家间的平等法规来决定。九年之后,爱德华三世为对抗腓力普五世,积极地追求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他与德意志皇帝结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则封爱德华三世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随后爱德华便召集西德意志诸侯,要求他们出兵为他进攻法国国王。[28](p.22)可见,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盟也是建立在个人契约的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性质完全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层次上有所差别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尔顿·海斯声称在中世纪欧洲没有“国际关系”
Ⅳ 意大利的政治体制
1948年 1月实施《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总统为虚位元首,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意大利属于典型的议会共和制政体。
1、意大利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员和参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所有年满18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权参加众议员的选举,众议员当选资格须年满25岁。参加参议员选举的选民必须年满25岁,其中年满40岁者方有当选资格。众、参议员均任期5年。在正常情况下,每5年举行一次大选。立法职能由两院集体行使。两院的职能主要有:审议批准法案、国家预算和决算,监督政府,选举共和国总统,批准政治性国际条约,决定战争状态、大赦和特赦等。议案必须在两院分别通过。单独一院通过的决议无效。必要时可举行两院联席会议。对于重大问题,两院均须独立进行两轮审议和独自作出重复性决议。
2、意大利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凡年满50岁、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资格当选总统。总统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 7年,连选连任。主要职权有:向两院提出咨文;宣布新议院的选举;批准政府提交两院的法律草案;颁布法律,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依宪法规定宣布举行公民投票;依法律规定任命国家官员;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必要时经两院事先授权,批准国际各约;统帅武装部队,担任最高国防委员会主席,根据两院决议宣布战争状态;在听取两院议长的意见后,解散两院或其中一院。总统担任全国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总统犯罪时,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提出控告,由宪法法院判决。
3、意大利政府。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内阁是国家权力的核心。由内阁总理及各部部长组成,一般都由执政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议员担任。新政府经总统批准成立后,应在10天内向议会报告施政纲领,取得议会信任。如果议会不予信任,须重新组阁。议会对政府可随时提出不信任的动议,政府也可随时要求议会进行信任投票。如果议会不予信任,政府必须辞职。总理是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领导整个政务工作,对政府总政策负责。内阁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是政府的集体议事和决策机构。各部部长对内阁活动负集体责任,并对各主管部门的活动负个人责任。总理和部长在执行职责时犯罪,由众、参两院联席会议决定起诉送交法院惩办。
4、意大利司法。意大利法律属大陆法系。法院组织系统设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司法行政由最高司法委员会领导,并进行日常管理。宪法法院的职能包括:监督和裁决法律、法令和其他规定是否符合宪法;裁决国家各权力机关之间、国家和大区之间、大区和大区之间在权限范围方面的冲突;审理根据宪法规定对总统和部长提出的控告案。行政法院系统由国务委员会、审计院以及地区行政法院组成。国务委员会受理中央机关与地区当局、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受理地区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并依宪法规定享有裁判权。审计院除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外,还受理公民对政府机关、公务员有关财政方面的上诉案件。普通法院系统则由治安法官、地方法官、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治安法官仅享有一定的民事管辖权,其他各级法院分级受理案情轻重不同的民事、刑事案件。上一级法院是下级法院的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审判权。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并主持工作。最高法院的首席院长和总检察官是当然成员,其余成员2/3从普通法官中选出,1/3由议会从大学常任法学教授和有15年经验的律师中选出。司法部长在遵从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前提下,管辖某些司法行政事务。
Ⅵ 意大利的行政区划单位有些什么
意大利目前分为20个大区(regione),其中有5个大区拥有自治权(以 * 表示)。意大利行政区域可以进一步划分成110个省(province)与8,100个自治市(comuni)。
1. 阿布鲁佐(Abruzzo)
2. 瓦莱达奥斯塔 *
3. 普利亚(Puglia)
4. 巴斯利卡塔(Basilicata)
5. 卡拉布里亚(Calabria)
6. 坎帕尼亚(Campania)
7. 艾米利亚-罗马涅(Emilia-Romagna)
8. 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亚(Friuli-Venezia Giulia) *
9. 拉齐奥(Lazio)
10. 利古利亚(Liguria)
11. 伦巴第(Lombardia)
12. 马尔凯(Marche)
13. 莫利塞(Molise)
14. 皮埃蒙特(Piemonte)
15. 萨丁(Sardegna) *
16. 西西里(Sicilia) *
17. 特伦蒂诺-上阿迪杰(Trentino-Alto Adige,Trentino-Südtirol) *
18. 托斯卡纳(Toscana)
19. 翁布里亚(Umbria)
20. 威尼托(Veneto)
Ⅶ 意大利国家哪个部门负责葡萄酒酿造
意大利是欧洲最早得到葡萄酒种植技术的国家之一,意大利人爱饮红酒的传统也使得其红酒产量一直居于世界首位。
但是由于一度的国内红酒的品质管理混乱,在二战结束之后不少意大利的劣质红酒曾一度充斥国际市场,但是具有悠久的酿酒历史的意大利通过政府通过规划和修订法案要求各大葡萄酒厂商严格遵守DOC定级标准,七十年代以后很多经典意大利红酒又再次回到世界红酒市场的舞台前段,并且每年都能在各级评价排名当中获得多个奖项,逐渐回到了世界红酒尊贵典范的的地位。
具有悠久的酿酒历史的意大利通过政府通过规划和修订法案要求各大葡萄酒厂商严格遵守DOC定级标准,现行的意大利红酒定级DOC(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标准系统分为四级。
主要负责的是意大利农业森林政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