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评价伊朗问题(政治方面)
伊朗核问题的实质是伊朗的国家地位问题。
简介:
自美国总统克林顿1997年5月为惩罚伊朗核计划而签署单方面制裁的行政命令以来,“伊朗核问题”已经存在了13年。13年以来,伊朗在发展核技术上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联合国安理会从2006年起已相继通过了关于伊朗核问题的1个警告决议和3个制裁决议,新的决议也在酝酿之中。但在安理会的压力面前,伊朗不仅没有屈服,反而争取到了4年的发展时间,伊朗核技术水平已经在制裁年代里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关伊朗“研制核弹头”的传闻和“军事解决”的推测也出现于各国媒体,“核问题”在逐渐向“核危机”演变。
伊朗的核计划到底是怎么回事儿,伊朗核危机到底会如何收场,需要从多方面展开探讨,而探讨的结果只能是更多的担忧。
核武器的持有者与核不扩散体系的无奈
一般来讲,在国际事务中,大小国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核武器问题上,各国的地位是不相等的,存在着“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并于1970年3月生效后,这种不平等就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已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可以保留核武器,但不得输出核武器及其制造技术,而其他国家则不可以发展和拥有核武器。中国是1992年3月正式递交条约加入书的,因此中国对该条约也承担相应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拥有核武器的5个国家,恰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5个主要战胜国和当今国际体系的缔造国,对世界和平负有特殊的责任,在核武器问题上与其他国家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拥有的核武器属于“大国核武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仅是“大国一致”的宣言,也大体表达了188个签约国的共同愿望。但在条约生效后,印度和巴基斯坦不顾国际压力,于1998年5月以11次核爆炸的竞赛方式同时挤进了核武器拥有国的行列。世界在震惊之余意识到,这两个多次交战的宿敌同时拥有核武器,或许会避免新的战争,于是就采取了默认态度,一些制裁也只是程序性的,无碍大局。他们拥有的核武器属于“定向核武器”,尽管违法,但被容忍。
不过,如果伊朗也拥有核武器,局面就不一样了。如同印度和巴基斯坦这对宿敌在南亚的核竞赛,伊朗和伊拉克这对宿敌在中东的核竞赛也曾经紧锣密鼓。两个国家的核计划都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伊拉克核计划的哺育者是苏联,伊朗核计划的哺育者是美国;伊拉克的首座应用性核反应堆的提供者是法国,伊朗的首座应用型核反应堆的提供者是德国。20世纪70年代的竞赛高峰期,伊拉克领袖萨达姆说:“你要问这世界上的任何人是否想拥有核武器,他都会告诉你说,他想拥有”;伊朗国王巴列维说:伊朗“毫无疑问会以世人想不到的速度拥有核武器”。
但1979年的伊朗伊斯兰革命扭转了两伊核竞赛暨阿拉伯人与波斯人核竞赛的进程。革命后的伊朗以西方为敌,自然失去了西方的支持。在1980年爆发的两伊战争中,萨达姆空军的8次轰炸严重毁坏了伊朗未完工的德国反应堆,以色列的空军则彻底摧毁了伊拉克即将投入运行的法国反应堆,两国间的核竞赛不得不中场停歇。
战后,萨达姆错误地入侵科威特,引发了联合国授权、美国主导、有40多个国家参加的解放科威特的战争,萨达姆不仅“被打回了老家”,还接连承受了13年的制裁,莫要说恢复核计划,最后连政权都丢掉了。萨达姆的错误导致伊拉克核计划的彻底破灭,意味着阿拉伯人输掉了同波斯人的核竞赛,同时也意味着伊朗的核计划从此成为西方国家和阿拉伯世界的眼中钉,不可能不受到严控和高压。恰似印度和巴基斯坦中的任何一方弃核,另一方也必须弃核。《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这里被认真地派上了用场。
简而言之,无论是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还是根据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的基本认识,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都会“严防死守”。也就是说,当今的国际环境不允许伊朗拥有核武装。
伊朗坚持不懈的努力与难以补偿的高昂代价
早在1957年,美国就同伊朗签订了和平利用核能协议,那时候的伊朗是美国在海湾地区的坚定盟友。两年后,美国帮助伊朗在德黑兰大学建立了核研究中心,向伊朗提供了实验型核反应堆。1974年3月,巴列维公布了他的宏远规划:在1994年建成总能量为2300万千瓦的核电站(相当于23个目前俄罗斯帮助伊朗建设的布什尔核电站)。
一个石油输出国竟然制定了如此庞大的核计划,不能不引起世界关注。刚刚以盛大的波斯帝国2500周年庆典让世界刮目相看的巴列维国王,丝毫不掩饰伊朗核计划的真实目标,于1974年6月在巴黎对媒体公开表示伊朗的目的就是要制造核武器。当年年底,伊朗同西德联合电力公司签署了在布什尔建设两座总价值为50亿美元的核反应堆协议,伊朗核项目年度预算也从3000万美元增加到10亿美元。1977年5月,法国也同意为伊朗建设两座90万千瓦的核反应堆。
1979年4月伊朗新体制建立之时,布什尔的两座核反应堆已完成过半,其中一座完成了85%。1980年9月,两伊战争爆发,布什尔工程被迫中断,但伊朗的努力从未停止。尽管伊朗总理曾在1981年2月表示“核电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核开发应该限制在研究领域”。但从1984年起,伊朗核计划的恢复步伐加快,大量留学生被派出学习,并在伊斯法罕建立了新的核设施。由于德国坚持在两伊战争结束后方能继续执行协议,有关伊朗开始向中国、巴基斯坦、阿根廷和瑞士等国寻求技术援助的报道随之频繁出现。据西方媒体最新披露的消息,早在两伊战争最艰苦的鏖战阶段,即1986年,伊朗最高领袖霍梅尼的专机就从巴基斯坦秘密运来了用于铀浓缩的离心机样机与制造核弹头和运载导弹的设计图纸。显而易见,战争使得伊朗更深层次地意识到了建立核威慑的必要。
1992年9月,伊朗同中国签署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中国领导人表示:如果伊朗能够“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核查和监督的规定,接受中方有关原则,中国愿意考虑向伊朗提供核电站设备”。次年2月,双方达成了建设两座30万千瓦核电站的意向合同。孰料来自中国的核技术显然不能满足伊朗的全部需求,未及中国同伊朗的核电站建设商业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伊朗便于1995年1月同俄罗斯签署了100万千瓦核电站的建设合同,紧接着又在同年4月同俄罗斯签署了开发铀矿资源和建造铀浓缩设施的协议。
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的伊朗在发展核能力方面如此投入,引起了美国的警觉。1995年5月1日 ,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发表声明说:“我们知道,自80年代中期以来,伊朗已建立了组织机构,负责获取和发展核武器”,“从其组织、计划、采购和隐蔽活动来看,伊朗正按照目前正在谋求核能力的几乎所有国家所采取的典型路线发展核武器”。一周后,克林顿总统正式签署了断绝美伊贸易和投资的行政命令,严禁美国石油公司同伊朗进行任何石油贸易,以迫使伊朗放弃拥核尝试。
新形势下,俄罗斯取消了为伊朗建设铀浓缩设施的计划,中国则停止了同伊朗的核技术合作。而伊朗在得到俄罗斯继续建设核电站承诺的同时,抓紧自行发展铀浓缩技术,秘密建造相关的核燃料循环设施,并取得了显着进展。
美国认为伊朗开发铀浓缩技术是伊朗核武器计划的组成部分,因为伊朗一旦建成了铀浓缩设施,就能在任何时间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迅速生产出武器级浓缩铀,而伊朗在巨大的压力和一连串制裁决议面前,丝毫没有表现出放弃既定核计划的意图,对抗在所难免。
对于自己的核计划,伊朗政府一贯否认有制造核武器的意图,再三重申是为了发电和满足医疗与农业所需。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并不支持伊朗的表白,2009年11月伊朗秘密建立新的铀浓缩设施的消息传出后,伊朗的处境进一步孤立。2010年2月19日,西方媒体广泛报道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即将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责伊朗正在秘密研发核弹头的消息。该机构新任总干事明白相告,“我们获取的情报显示,伊朗过去或眼下都在秘密研发用于导弹的核爆炸装置”,他还证实了关于伊朗生产纯度为20%浓缩铀的说法。
从伊朗的角度来看,放弃和退缩意味着彻底失败。因为以往半个世纪,这个国家为成为核大国而付出的代价太大了。除了受到周边国家和西方的高度警觉这一巨大的政治代价,为开发核技术与建立核设施所投入的巨额费用严重拖累了石油工业的复苏。由于战争摧残和设备老化,伊朗石油工业日渐萎缩,原油日产量从革命前的600万桶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80万桶,而国内一半以上的汽油和柴油竟然需要进口。据西方专家判断,如不及时扭转这样的局面,不出10年,伊朗将不再是一个石油输出国。考虑到伊朗的石油出口收入占伊朗外汇总收入的80%,政府预算的60%也来自石油收入,这样的前景是不堪设想的。
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伊朗能退缩么?即便退缩,已经付出的高昂代价能都得到补偿么?即便退缩可以换来美国对伊朗体制的认同,体制安全可以得到保证,但谁能补偿数千亿美元的巨额损失和20年的发展机遇期?
根据安理会以往的3个制裁决议(第1737、1747和1803号决议),伊朗的核技术与中远程导弹开发及生产部门、相关负责人和革命卫队将领都在制裁名单之上,相关材料进口渠道和资金往来都被冻结,甚至重型常规武器的进口也被禁止,接下来的制裁又会是什么?新的制裁能保证伊朗民众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影响么?
从中东的宗教和民族关系看伊朗核危机的发展前景
对于伊朗核问题的实质,众说纷纭。有人说是坚持维护核不扩散体系的问题,一旦伊朗拥有核威慑力,核不扩散体系势必会进一步被打破,核安全势必难保;
也有人说是伊朗同西方国家关系问题,特别是美国和伊朗的关系问题,只要美国承认伊朗现行体制,双边关系正常化,伊朗不再为国家安全担忧,自然就没有坚持发展核威慑力的必要了;而伊朗的公开言论则认为,他们是在合法行使本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外界无权干涉伊朗的这一合法权利。实际上,对于伊朗核问题的思考,不仅要避免单一视角,也要避免冷战思维,更多的思考似乎应该集中在现行国际行为准则和中东的宗教与民族关系上。
现行国际行为准则在这一问题的体现就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必须得到尊重,同时尽量避免军事解决。可以说,这两项的前者是解决伊朗核危机应该坚持的底线,后者则在一定程度是愿望的表达。历史告诉我们,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和军事解决的选择是难以确定的。仅就冷战结束后海湾地区发生的三次战争而言,无论是1990年萨达姆入侵科威特、1991年联合国授权的多国部队解放科威特,还是2003年美国主导的联军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事先都存在政治解决的可能,但最终都是诉诸武力。因此,伊朗核危机也存在着最终以武力解决的可能。
从中东的宗教和民族关系来看,问题似乎更加沉重。中东的历史一向是各种文明交融和冲突的历史,中东的土地一向是各种宗教和民族冲突的舞台。中东主要民族关系的平衡一旦被打破,新的冲突就会席卷整个地区,直至形成新的平衡。
冷战期间,在美国和苏联的干预下,阿拉伯、波斯、突厥和犹太这中东四大主体民族各有各的后台,尽管冲突不断,但基本维持了该地区的势力平衡。
美苏冷战在中东地区最早决出胜负。1979年埃及同以色列在美国主导下实现了和平,标志着苏联的失败和美国的胜利。但与此同时,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将不仅将伊朗转变为美国的敌人,还通过什叶派的革命输出将逊尼派的阿拉伯国家赶到了自己的对立面,引发了萨达姆领导的伊拉克在阿拉伯国家和西方支持下发动对伊朗的战争。这场战争是中东势力平衡被打破的必然结果,也是逊尼派的阿拉伯人和什叶派的波斯人之间的一场新的血腥较量。
两伊战争基本上打了个平手,后果是两败俱伤。战后萨达姆的错误政策不仅导致自己亡党亡国,还给伊朗的崛起制造了绝好的机会。历史上的伊朗曾经是世界上第一个超级大国,今天的希腊、土耳其、巴基斯坦和印度西部地区都在2500年前波斯帝国的疆域之内。伊朗的崛起,特别是拥有核威慑力的伊朗的崛起,势必会对中东新的势力均衡带来巨大的变数,引发难以遏制的核竞争。
以色列是目前中东唯一拥有核威慑力的国家,也是被伊朗视为死敌的国家。对于伊朗的“核崛起”,以色列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在同整个阿拉伯世界实现和解之前,以色列弃核与中东无核化进程是难以启动的。
对于伊朗的“核崛起”,阿拉伯国家也绝对不会接受。只有土耳其静观事态发展,因为伊朗的核突破不仅意味着波斯帝国有了复苏的希望,也意味着曾经统治了整个阿拉伯世界4个世纪之久的突厥人合理启动核突破的可能。
但今天的伊朗毕竟同2500年前的波斯帝国有着本质的不同。自从波斯帝国在1300多年前臣服于阿拉伯人并皈依了伊斯兰教之后,波斯人同阿拉伯人的冲突不仅是中东主体民族之间的生存空间冲突,也具备了伊斯兰教教派冲突的鲜明特征,阿拉伯人是绝对不会面对可能拥有核威慑力的伊朗而无动于衷的。
显然,除了国际行为准则以外,伊朗面临的压力是多方面的。国际行为准则未能阻止印度和巴基斯坦同时拥核,但在犹太国家和阿拉伯世界的共同压力面前,伊朗和平拥有核威慑力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伊朗在多重压力面前拒不妥协,势必给外部势力的军事介入制造口实,而外部势力的军事介入完全有可能打断伊朗崛起的进程。
这就是核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这个角度看,伊朗核问题的实质是伊朗如何确定自己的国家地位问题,解决问题的钥匙在伊朗手里。
‘贰’ 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联合委员会将于什么时候举行会议
据欧盟对外行动署8月21日晚发布的消息,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联合委员会将于2020年9月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会议。欧盟对外行动署秘书长施密特将主持会议,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英国及伊朗代表将参会。
虽然中俄均被邀请,但美国却并未被邀请,对此专家称欧盟没有邀请美国,是因为美国无权加入,美国早就在2018年退出了伊核协定。
除英法德三国外,中国和俄罗斯此前均明确表示,美国作为伊核协议退约者,已经丧失协议参与方资格,根本无权要求安理会启动“快速恢复制裁”机制。
(2)伊朗预算什么时候发布扩展阅读:
英法德三国拒绝美国恢复联合国对伊朗制裁要求
据英国外交部消息,英国、法国和德国三国外长20日晚发表联合声明,反对美方要求联合国安理会启动针对伊朗的所谓“快速恢复制裁”机制。
三国外长在声明中表示,美国自2018年5月退出伊核协议后,不再是协议的参与方,三国已向安理会轮值主席国和所有成员国表达了立场,反对美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发出的通知,因其和三国支持伊核协议的立场相悖。
声明说,英、法、德三国致力于维护多边主义机制,并以维护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和完整性为目标。三国呼吁安理会所有成员国不要采取任何只会加深安理会分歧或对其工作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行动。
声明指出,尽管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带来了巨大挑战,但三国依然维护协议,认为应该通过协议参与方之间的对话,包括通过联合委员会和使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当前伊朗分阶段中止履行伊核协议义务的问题。为了维护该协议,三国敦促伊朗撤销一切与其核承诺不符的措施,尽快重新全面履行协议。
‘叁’ 什么是伊朗埃米尔尼扎姆改革
19世纪中叶,伊朗社会矛盾空前尖锐。轰轰烈烈的巴布教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但伊朗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从中看到进行社会改革的必要性。他们感到如不改弦更张,伊朗势必要沦为西方列强的附属国。当时的首相密尔扎?达吉汗就是这部分人的代表。
密尔扎?达吉汗原本不是贵族出身,他曾作为伊朗外交代表团成员出使土耳其。当时土耳其政府正在进行政治改革,达吉汗考察了土耳其的改革情况,并从中得出结论:伊朗只有走改革的道路才能富强起来。达吉汗后来被国王提升为首相兼军队总司令,并赐予封号埃米尔?尼扎姆。
尼扎姆改革的宗旨是巩固中央政权,限制西方列强(尤其是英国)的势力。他的改革首先从军队入手。他大力整顿军纪,严惩官兵中的违纪松懈行为,禁止挪用士兵军饷。为了缓和与农民的矛盾,减轻农民的负担,他制定了具体数额,以限制各地官员和贵族对农民的剥削。
尼扎姆大力整顿国家的财政。明令禁止官场中相沿成习的贪污贿赂、营私舞弊行为。他裁减政府中的冗员,对留用的官员也要减薪一半。经过三年的努力,伊朗财政状况明显改善,消除了预算赤字。
尼扎姆还积极推动国内外贸易,凡是阻挠商人经商的地方官吏都会受到惩罚,同时为了便利商人行商,他下令在首都德黑兰兴建市场和贸易货栈。
尼扎姆努力推动伊朗的普及教育事业,向外国选派留学生,聘请外国教授来伊朗,在首都德黑兰建立大学。
尼扎姆坚决反对英国控制伊朗,积极采取恢复伊朗政府处理国内外事务上的独立自主权的措施。针对英国人利用地方势力削弱伊朗中央政府权力的做法,尼扎姆将那些依附英国人的地方州县和其他一些重要官员撤免。当然,从一方面看,尼扎姆主张发展伊朗与俄国的关系,他认为这符合伊朗的利益。
尼扎姆的改革触犯了伊朗封建贵族和伊斯兰什叶派上层势力的切身利益,从而引起他们的不满。于是这两部分势力便联合起来攻击尼扎姆及其改革。原本支持尼扎姆改革的国王在他们的挑唆下,于1851年11月免去尼扎姆的首相职务,第二年1月,国王竟下令将他处死。尼扎姆的改革中途夭折。
‘肆’ 美国42周印钞21万亿,伊朗正式用人民币取代美元后。结果会怎样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4月份发布的全球国际储备数据显示,到2020年底,美元在外汇储备中所占的份额连续三个季度出乎意料地下降,降至59%的最低水平。 25年。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这一比例高达73%。如果遵循这一趋势,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一数字已接近50%。目前,美元在国际清算交易所系统中所占的38.43%的份额还在继续下降。
与此同时,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俄罗斯当局也在研究一项提案,即建立一种数字卢布货币,以支持跨境贸易并在某些地区进行测试。俄罗斯媒体早些时候表示,除此以外,俄罗斯还在研究一项建立以黄金为后盾的加密数字货币的提议。将启动数字货币的试点测试,以帮助当地公司避免制裁。伊朗德黑兰据一周前知情人士称,随后几家日本银行也在研究部署全球领先的类似的国际网络,可用于加密的数字货币支付。
数据显示,日本是亚洲伊朗石油的主要购买国之一。与此同时,彭博社也在一周前的一份后续报告中表示,瑞典央行在3月还宣布,它将使用锚定于本国货币的数字加密货币来支持金融结算,并支持与比特币相同的区块链技术来分散比特币的分散性。美元以及上述新消息还表明,世界主要中央银行已接受加密的数字货币,这显然令市场和投资者感到惊讶。
‘伍’ 伊朗核问题的实质
伊朗核问题的实质是伊朗的国家地位问题。
简介:
自美国总统克林顿1997年5月为惩罚伊朗核计划而签署单方面制裁的行政命令以来,“伊朗核问题”已经存在了13年。13年以来,伊朗在发展核技术上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联合国安理会从2006年起已相继通过了关于伊朗核问题的1个警告决议和3个制裁决议,新的决议也在酝酿之中。但在安理会的压力面前,伊朗不仅没有屈服,反而争取到了4年的发展时间,伊朗核技术水平已经在制裁年代里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关伊朗“研制核弹头”的传闻和“军事解决”的推测也出现于各国媒体,“核问题”在逐渐向“核危机”演变。
伊朗的核计划到底是怎么回事儿,伊朗核危机到底会如何收场,需要从多方面展开探讨,而探讨的结果只能是更多的担忧。
核武器的持有者与核不扩散体系的无奈
一般来讲,在国际事务中,大小国家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核武器问题上,各国的地位是不相等的,存在着“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并于1970年3月生效后,这种不平等就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已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可以保留核武器,但不得输出核武器及其制造技术,而其他国家则不可以发展和拥有核武器。中国是1992年3月正式递交条约加入书的,因此中国对该条约也承担相应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合法拥有核武器的5个国家,恰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5个主要战胜国和当今国际体系的缔造国,对世界和平负有特殊的责任,在核武器问题上与其他国家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拥有的核武器属于“大国核武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仅是“大国一致”的宣言,也大体表达了188个签约国的共同愿望。但在条约生效后,印度和巴基斯坦不顾国际压力,于1998年5月以11次核爆炸的竞赛方式同时挤进了核武器拥有国的行列。世界在震惊之余意识到,这两个多次交战的宿敌同时拥有核武器,或许会避免新的战争,于是就采取了默认态度,一些制裁也只是程序性的,无碍大局。他们拥有的核武器属于“定向核武器”,尽管违法,但被容忍。
不过,如果伊朗也拥有核武器,局面就不一样了。如同印度和巴基斯坦这对宿敌在南亚的核竞赛,伊朗和伊拉克这对宿敌在中东的核竞赛也曾经紧锣密鼓。两个国家的核计划都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伊拉克核计划的哺育者是苏联,伊朗核计划的哺育者是美国;伊拉克的首座应用性核反应堆的提供者是法国,伊朗的首座应用型核反应堆的提供者是德国。20世纪70年代的竞赛高峰期,伊拉克领袖萨达姆说:“你要问这世界上的任何人是否想拥有核武器,他都会告诉你说,他想拥有”;伊朗国王巴列维说:伊朗“毫无疑问会以世人想不到的速度拥有核武器”。
但1979年的伊朗伊斯兰革命扭转了两伊核竞赛暨阿拉伯人与波斯人核竞赛的进程。革命后的伊朗以西方为敌,自然失去了西方的支持。在1980年爆发的两伊战争中,萨达姆空军的8次轰炸严重毁坏了伊朗未完工的德国反应堆,以色列的空军则彻底摧毁了伊拉克即将投入运行的法国反应堆,两国间的核竞赛不得不中场停歇。
战后,萨达姆错误地入侵科威特,引发了联合国授权、美国主导、有40多个国家参加的解放科威特的战争,萨达姆不仅“被打回了老家”,还接连承受了13年的制裁,莫要说恢复核计划,最后连政权都丢掉了。萨达姆的错误导致伊拉克核计划的彻底破灭,意味着阿拉伯人输掉了同波斯人的核竞赛,同时也意味着伊朗的核计划从此成为西方国家和阿拉伯世界的眼中钉,不可能不受到严控和高压。恰似印度和巴基斯坦中的任何一方弃核,另一方也必须弃核。《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这里被认真地派上了用场。
简而言之,无论是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还是根据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的基本认识,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都会“严防死守”。也就是说,当今的国际环境不允许伊朗拥有核武装。
伊朗坚持不懈的努力与难以补偿的高昂代价
早在1957年,美国就同伊朗签订了和平利用核能协议,那时候的伊朗是美国在海湾地区的坚定盟友。两年后,美国帮助伊朗在德黑兰大学建立了核研究中心,向伊朗提供了实验型核反应堆。1974年3月,巴列维公布了他的宏远规划:在1994年建成总能量为2300万千瓦的核电站(相当于23个目前俄罗斯帮助伊朗建设的布什尔核电站)。
一个石油输出国竟然制定了如此庞大的核计划,不能不引起世界关注。刚刚以盛大的波斯帝国2500周年庆典让世界刮目相看的巴列维国王,丝毫不掩饰伊朗核计划的真实目标,于1974年6月在巴黎对媒体公开表示伊朗的目的就是要制造核武器。当年年底,伊朗同西德联合电力公司签署了在布什尔建设两座总价值为50亿美元的核反应堆协议,伊朗核项目年度预算也从3000万美元增加到10亿美元。1977年5月,法国也同意为伊朗建设两座90万千瓦的核反应堆。
1979年4月伊朗新体制建立之时,布什尔的两座核反应堆已完成过半,其中一座完成了85%。1980年9月,两伊战争爆发,布什尔工程被迫中断,但伊朗的努力从未停止。尽管伊朗总理曾在1981年2月表示“核电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核开发应该限制在研究领域”。但从1984年起,伊朗核计划的恢复步伐加快,大量留学生被派出学习,并在伊斯法罕建立了新的核设施。由于德国坚持在两伊战争结束后方能继续执行协议,有关伊朗开始向中国、巴基斯坦、阿根廷和瑞士等国寻求技术援助的报道随之频繁出现。据西方媒体最新披露的消息,早在两伊战争最艰苦的鏖战阶段,即1986年,伊朗最高领袖霍梅尼的专机就从巴基斯坦秘密运来了用于铀浓缩的离心机样机与制造核弹头和运载导弹的设计图纸。显而易见,战争使得伊朗更深层次地意识到了建立核威慑的必要。
1992年9月,伊朗同中国签署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中国领导人表示:如果伊朗能够“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核查和监督的规定,接受中方有关原则,中国愿意考虑向伊朗提供核电站设备”。次年2月,双方达成了建设两座30万千瓦核电站的意向合同。孰料来自中国的核技术显然不能满足伊朗的全部需求,未及中国同伊朗的核电站建设商业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伊朗便于1995年1月同俄罗斯签署了100万千瓦核电站的建设合同,紧接着又在同年4月同俄罗斯签署了开发铀矿资源和建造铀浓缩设施的协议。
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的伊朗在发展核能力方面如此投入,引起了美国的警觉。1995年5月1日 ,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发表声明说:“我们知道,自80年代中期以来,伊朗已建立了组织机构,负责获取和发展核武器”,“从其组织、计划、采购和隐蔽活动来看,伊朗正按照目前正在谋求核能力的几乎所有国家所采取的典型路线发展核武器”。一周后,克林顿总统正式签署了断绝美伊贸易和投资的行政命令,严禁美国石油公司同伊朗进行任何石油贸易,以迫使伊朗放弃拥核尝试。
新形势下,俄罗斯取消了为伊朗建设铀浓缩设施的计划,中国则停止了同伊朗的核技术合作。而伊朗在得到俄罗斯继续建设核电站承诺的同时,抓紧自行发展铀浓缩技术,秘密建造相关的核燃料循环设施,并取得了显着进展。
美国认为伊朗开发铀浓缩技术是伊朗核武器计划的组成部分,因为伊朗一旦建成了铀浓缩设施,就能在任何时间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迅速生产出武器级浓缩铀,而伊朗在巨大的压力和一连串制裁决议面前,丝毫没有表现出放弃既定核计划的意图,对抗在所难免。
对于自己的核计划,伊朗政府一贯否认有制造核武器的意图,再三重申是为了发电和满足医疗与农业所需。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并不支持伊朗的表白,2009年11月伊朗秘密建立新的铀浓缩设施的消息传出后,伊朗的处境进一步孤立。2010年2月19日,西方媒体广泛报道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即将提交的一份报告中指责伊朗正在秘密研发核弹头的消息。该机构新任总干事明白相告,“我们获取的情报显示,伊朗过去或眼下都在秘密研发用于导弹的核爆炸装置”,他还证实了关于伊朗生产纯度为20%浓缩铀的说法。
从伊朗的角度来看,放弃和退缩意味着彻底失败。因为以往半个世纪,这个国家为成为核大国而付出的代价太大了。除了受到周边国家和西方的高度警觉这一巨大的政治代价,为开发核技术与建立核设施所投入的巨额费用严重拖累了石油工业的复苏。由于战争摧残和设备老化,伊朗石油工业日渐萎缩,原油日产量从革命前的600万桶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80万桶,而国内一半以上的汽油和柴油竟然需要进口。据西方专家判断,如不及时扭转这样的局面,不出10年,伊朗将不再是一个石油输出国。考虑到伊朗的石油出口收入占伊朗外汇总收入的80%,政府预算的60%也来自石油收入,这样的前景是不堪设想的。
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伊朗能退缩么?即便退缩,已经付出的高昂代价能都得到补偿么?即便退缩可以换来美国对伊朗体制的认同,体制安全可以得到保证,但谁能补偿数千亿美元的巨额损失和20年的发展机遇期?
根据安理会以往的3个制裁决议(第1737、1747和1803号决议),伊朗的核技术与中远程导弹开发及生产部门、相关负责人和革命卫队将领都在制裁名单之上,相关材料进口渠道和资金往来都被冻结,甚至重型常规武器的进口也被禁止,接下来的制裁又会是什么?新的制裁能保证伊朗民众的日常生活不受到影响么?
从中东的宗教和民族关系看伊朗核危机的发展前景
对于伊朗核问题的实质,众说纷纭。有人说是坚持维护核不扩散体系的问题,一旦伊朗拥有核威慑力,核不扩散体系势必会进一步被打破,核安全势必难保;
也有人说是伊朗同西方国家关系问题,特别是美国和伊朗的关系问题,只要美国承认伊朗现行体制,双边关系正常化,伊朗不再为国家安全担忧,自然就没有坚持发展核威慑力的必要了;而伊朗的公开言论则认为,他们是在合法行使本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外界无权干涉伊朗的这一合法权利。实际上,对于伊朗核问题的思考,不仅要避免单一视角,也要避免冷战思维,更多的思考似乎应该集中在现行国际行为准则和中东的宗教与民族关系上。
现行国际行为准则在这一问题的体现就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必须得到尊重,同时尽量避免军事解决。可以说,这两项的前者是解决伊朗核危机应该坚持的底线,后者则在一定程度是愿望的表达。历史告诉我们,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和军事解决的选择是难以确定的。仅就冷战结束后海湾地区发生的三次战争而言,无论是1990年萨达姆入侵科威特、1991年联合国授权的多国部队解放科威特,还是2003年美国主导的联军发动的伊拉克战争,事先都存在政治解决的可能,但最终都是诉诸武力。因此,伊朗核危机也存在着最终以武力解决的可能。
从中东的宗教和民族关系来看,问题似乎更加沉重。中东的历史一向是各种文明交融和冲突的历史,中东的土地一向是各种宗教和民族冲突的舞台。中东主要民族关系的平衡一旦被打破,新的冲突就会席卷整个地区,直至形成新的平衡。
冷战期间,在美国和苏联的干预下,阿拉伯、波斯、突厥和犹太这中东四大主体民族各有各的后台,尽管冲突不断,但基本维持了该地区的势力平衡。
美苏冷战在中东地区最早决出胜负。1979年埃及同以色列在美国主导下实现了和平,标志着苏联的失败和美国的胜利。但与此同时,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将不仅将伊朗转变为美国的敌人,还通过什叶派的革命输出将逊尼派的阿拉伯国家赶到了自己的对立面,引发了萨达姆领导的伊拉克在阿拉伯国家和西方支持下发动对伊朗的战争。这场战争是中东势力平衡被打破的必然结果,也是逊尼派的阿拉伯人和什叶派的波斯人之间的一场新的血腥较量。
两伊战争基本上打了个平手,后果是两败俱伤。战后萨达姆的错误政策不仅导致自己亡党亡国,还给伊朗的崛起制造了绝好的机会。历史上的伊朗曾经是世界上第一个超级大国,今天的希腊、土耳其、巴基斯坦和印度西部地区都在2500年前波斯帝国的疆域之内。伊朗的崛起,特别是拥有核威慑力的伊朗的崛起,势必会对中东新的势力均衡带来巨大的变数,引发难以遏制的核竞争。
以色列是目前中东唯一拥有核威慑力的国家,也是被伊朗视为死敌的国家。对于伊朗的“核崛起”,以色列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在同整个阿拉伯世界实现和解之前,以色列弃核与中东无核化进程是难以启动的。
对于伊朗的“核崛起”,阿拉伯国家也绝对不会接受。只有土耳其静观事态发展,因为伊朗的核突破不仅意味着波斯帝国有了复苏的希望,也意味着曾经统治了整个阿拉伯世界4个世纪之久的突厥人合理启动核突破的可能。
但今天的伊朗毕竟同2500年前的波斯帝国有着本质的不同。自从波斯帝国在1300多年前臣服于阿拉伯人并皈依了伊斯兰教之后,波斯人同阿拉伯人的冲突不仅是中东主体民族之间的生存空间冲突,也具备了伊斯兰教教派冲突的鲜明特征,阿拉伯人是绝对不会面对可能拥有核威慑力的伊朗而无动于衷的。
显然,除了国际行为准则以外,伊朗面临的压力是多方面的。国际行为准则未能阻止印度和巴基斯坦同时拥核,但在犹太国家和阿拉伯世界的共同压力面前,伊朗和平拥有核威慑力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伊朗在多重压力面前拒不妥协,势必给外部势力的军事介入制造口实,而外部势力的军事介入完全有可能打断伊朗崛起的进程。
这就是核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这个角度看,伊朗核问题的实质是伊朗如何确定自己的国家地位问题,解决问题的钥匙在伊朗手里。
‘陆’ 伊朗是什么经济体制
1979年以前伊朗除了石油工业外,绝大部分经济成份属于私人所有。1979年伊斯兰革命胜利之后,当时由私人财团掌握的重要厂矿、农场、银行、保险公司、饭店等均收回国有。目前伊朗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混合体制,由三种成分即国营、集体和私人成分构成,其中国营成分占伊朗总经济成分的75%以上。国营成分包括所有重要工业、矿山、发电设施、水坝、灌溉网路、广播电视、邮电、航空、航运、公路、铁路、对外贸易、银行、保险等等,国营企业由政府统一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管理,其收支由国家列入单独预算。最近几年,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渐下放管理权限,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集体成分包括经营物资生产和分配的公司,以及在乡镇建立的类似机构。私人成分包括从事工业、贸易和服务的公司以及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家庭生产单位,它们是国营和集体成分经济活动的补充。
‘柒’ 模拟联合国代表伊朗 议题是 自然灾害后的恢复与重建,求求各位能人志士给点你们的想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 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 2. 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 2. 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 2. 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 2. 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4. 2. 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 2. 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 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 3. 1 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 3. 2 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 3. 3 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 4 救灾装备准备
4. 4. 1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 4. 2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 5 人力资源准备
4. 5. 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 5. 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 5. 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 5. 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 6 社会动员准备
4. 6. 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 6. 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 6. 3 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 6. 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6. 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7. 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 7. 2 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 7. 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 1 灾害预警预报
5. 1. 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 1. 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 2 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 3 灾情信息管理
5. 3. 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 3. 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 3. 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 1 Ⅰ级响应
6. 1. 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 1. 2 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 1. 3 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 1. 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 2 Ⅱ级响应
6. 2. 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间
‘捌’ 伊朗25秒内两枚导弹击落乌客机,伊朗政府有何回应
2020年1月8日,乌克兰国际航空公司一架从伊朗首都飞往乌首都基辅的波音737型客机,起飞后不久便遭到伊朗的导弹攻击,在德黑兰霍梅尼国际机场附近坠毁,机上167名乘客和9名机组人员,共计176人无一生还,其中包括15名儿童。对于这次造成国际影响十分严重的灾难,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伊朗方面表示无意中击落了乌克兰客机,将此次灾难归咎于"人为失误"。
根据伊朗发布的声明表示,该航班在飞行过程中靠近了伊斯兰革命卫队的敏感军事禁区,当时伊朗和美国正处于紧张对峙阶段,在人员轮换之后,该客机被误认为是敌机,所以才被人为错误的击中。
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高级指挥官表示:"将会承担击落乌客机全部责任",伊朗外长扎里夫更新推特更是发表公开道歉称“(这是)悲伤的一天。武装部队内部调查得出初步结论:美国冒险主义引发危机时的人为失误导致了灾难。我们向我国人民、所有受害者的家属和其他受影响国家深表遗憾、道歉和慰问。”
随后,伊朗一直在与乌克兰、加拿大和其他有公民在被击落飞机上的国家进行谈判,这些国家要求对这一事件进行彻底调查。伊朗和乌克兰双方官员就遇难者家属的赔偿问题曾举行会谈,新一轮会谈将于10月举行。
‘玖’ 谁有伊朗的语言和货币的详细信息呀
伊朗国家货币银行法
2003-01-06 00:30
第一部分 货币
第一条
A. 伊朗货币单位是里亚尔,每一里亚尔等于一百第纳尔。
B. 每一里亚尔含金量为零点零壹零捌零伍伍克 (0.0108055)。
C. 里亚尔对黄金比值的改变应根据伊朗中央银行的建议、财政部长的同意、部长会议团的确认、议会财政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D. 外国货币与里亚尔的比价以及外汇的买入卖出价由伊朗中央银行根据本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担的义务计算确定。
第二条
A. 国家发行的流通货币是纸币和金属硬币。
B. 只有在本法通过之日所流通的纸币和金属硬币或根据本法发行的纸币和金属硬币才具有合法流通使用权。
C. 所有的贷款和欠款的偿还只能用国家流通的货币支付,除非根据国家外汇规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做出其他的安排。
D.金币没有合法流通权。
E. 有关金、银进出口的规定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长同意并由部长会议团批准制定。
F. 根据本法规定,国内流通的纸币和金属硬币的数额、名称、外观、质地、颜色、尺寸、图案和其它具体规格由中央银行行长提议、财政部长批准制定。
金属硬币的数量由中央银行行长提议并经财政部长批准确定。
G. 纸币上有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的签字。
第三条
A. 政府垄断国家流通货币的发行权,根据本法的规定,授权伊朗中央银行执行发行权。
B. 国内流通的金属硬币偿还力的数量以及纸币、硬币的作废条件和回收方式经货币信贷委员会确认、财政部长批准后由伊朗中央银行确定,并通过国家官方报纸至少是德黑兰发行量最大的一家报纸刊登并通过广播电视公布于众。
第四条
A. 中央银行垄断国内流通纸币、硬币的发行和发放。
B. 对于个人所持纸币、硬币的被盗、丢失和被销毁,中央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C. 中央银行将根据本法第二条B款在不超出十年的期限内把已作废并失去合法流通作用的纸币、硬币换成国内现行流通的货币。规定期满后,不再进行兑换,未兑换的纸币、硬币被视为已入库。
第五条
A. 中央银行应以基金名义经常拥有相当于发行纸币的百分百的下列财政储备。
1. 第六条中的黄金
2. 第七条中的外汇
3. 第八、第九条中的有价证券
B. 本条A项中第1、2款所列储备总数不应少于伊朗中央银行已发行纸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注: 本条所列储备价值在其买价低于名义价格时按买价计算;在其买价高于名义价格时按名义价格计算。
第六条
第五条A项第1款中的黄金储备包括:
A. 金绽、银行库存金币、在外国银行和国际机构中存放的黄金;
B. 根据现行法律提供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组发银行或类似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配额和资本。
第七条
第五条A项第2款中的外汇储备按本条注解包括:
A. 为伊朗中央银行接受的可兑换的外国纸币;
B. 六个月内可收回的外汇债务;
C. 根据有关法律支付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组发银行或类似机构及其所属部门的配额和资本;
D. 由国际正式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发行和担保的证券;
E. 由外国政府发行和担保的证券;
F. 按照国际支付协定或易货贸易协定预计可收到的外汇或可兑换外汇的里亚尔;
G. 由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承担的、有包括责任银行在内的三方有效签字并在六个月内可兑换外汇的商业票据;
H. 为伊朗中央银行接受的可兑换外汇的外国有价证券;
I.根据有关法律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特别提款权帐户的存款。
注: 本条款所述的外汇、外汇证券和外汇债务必须是为伊朗中央银行接受的可兑换外汇。
第八条
第五条A项第3款中政府的有价证券包括:
A. 库存票据、取得合法发行权和担保权条件下由国家发行的公债或由财政部担保的债券
B. 来自各部、各政府机构及其下属单位、市政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并由财政部担保的伊朗中央银行债务。
注 :1316年8月25日法律明确的国家珍宝为执行本条款承担所有责任的抵押,伊朗中央银行承担保护和保存的职责,只有根据本法规定并在货币储存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才能使用。
第九条
第五条A项第3款中非官方证券包括:
A. 包括责任银行在内三方有效签字的支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可支付里亚尔商业票据;
B. 以金绽、金币或第七条所述的储备为担保的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其它里亚尔短期债务。
第二部分 伊朗中央银行
第一章 概论
第十条
A. 伊朗中央银行负责根据国家经济总政策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
B. 伊朗中央银行旨在维护币值、平衡收支、促进商业交流和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C. 伊朗中央银行具有法人的地位,除本法规定外,服从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D. 除了本法明确规定外,伊朗中央银行对各部、政府各公司、政府各机构、政府下属部门以及本法银行分支机构的规定不承担义务。
E. 伊朗中央银行归政府所有的议付资本五十亿里亚尔,由银行原有资本、本法第一条获得的比价盈余和银行储备来保证,银行资本的增加必须由议会提议并经部长会议团通过。
F. 伊朗中央银行总部设在德黑兰,如果国家利益需要,经部长会议团通过可以迁移它址。
G. 伊朗中央银行如认为必要,可以在任何地方设立分行或指定任何一家伊朗银行为其代理(1358年12月11日修改)。
H. 伊朗中央银行的撤消只有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第二章 任务和权力
第十一条
伊朗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货币和信贷制度的制定者其任务如下:
A. 根据本法规定发行国内流通的纸币和金属硬币;
B. 根据本法规定对其他银行和信贷机构进行监督;
C. 制定外汇交易有关规定、承担和保证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的外汇支付、监督外汇交易;
D.经部长会议团批准制定有关黄金交易的规定并对黄金交易进行监督;
E. 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制定有关外汇和国内流通货币出入境的规定并对外汇和国内流通货币出入境进行监督(1358年12月18日修改)。
第十二条
伊朗中央银行作为政府金融机构任务如下 :
A. 保护各部、政府各机构及其下属部门、政府和市政各公司以及那些百分之五十以上资本属于上述单位的企业的帐户并执行他们在国内外的一切银行业务;
B. 作为政府代理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售各种公债、国库券并偿还其本金和利息;
C. 掌管国家全部外汇、黄金储备;
D. 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组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发展组织和类似机构及其下属部门的里亚尔基金;
E. 在执行政府间金融、财政、商业、过境贸易合同时签定支付协议。
注 l:各部、市政各部门、政府公司以及本条A款中所述各企业应将己有的专项基金交伊朗中央银行独家保管,其所有的银行业务由伊朗中央银行独家操作,并向中央银行提供其操作时所需的资料。
注 2:根据专门法律被允许通过其他银行进行银行业务的各部、各公司、各企业不在本条A款和注1之列。
第十三条
伊朗中央银行具有下列权力:
l. 以合法手续向各部、政府各机构提供贷款和信贷;
2. 以合法手续保证政府、各部、政府各机构所承担的义务;
3.向国营公司、市政以及政府和市政下属企业提供足够的贷款和信贷,并为上述贷款和信贷担保;
4. 银行短期商业票据和汇票的再贴现,向其他银行提供足够的信贷;
5. 买卖国库券、公债、外国政府和有资信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6. 买卖金银;
7. 在国外银行开立和保护现金帐户、保护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在本行的帐户、执行其它银行授权的所有业务、为自己帐户和国内其它银行帐户接受来自国内外的信贷。
注 l:经财政部担保,向各部、国营企业提供贷款和信贷并为上述贷款和信贷担保;
注 2:有关本条的实施细则将由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伊朗中央银行在执行国家金融制度时可以对下列银行、金融事务进行干预和实施监督。
l. 根据贷款和证券的种类确定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官方利率;
2. 根据各银行业务的种类或伊朗中央银行制定的其它规定确定各银行全部资产、储备、债务之间的比例;
3. 确定各银行在伊朗中央银行合法存款的利率和比例,因各银行间业务种类和结构的差异,其合法存款比例可能不同,但该比例不低于10% 和不高于10%;
4. 确定各银行最高利息和最低利息及收支手续费;
5. 确定各银行各种储备与其支出和存入总资产的比例;
6. 确定各银行开具背书信用证或保函的最大责任范围,以及保函的种类和金额;
7. 确定银行贷款及分期付款交易的条件;
8. 制定开设现金帐户、储蓄帐户和其它帐户的规章;
9. 确定各银行奖励的种类和金额以及银行为吸引现金存款或储蓄给于的其它优惠,制定银行在此方面宣传的制度;
10. 鉴于保密的需要,审查各银行业务、帐户、票据和文件,收集各银行的统计资料;
ll. 限定各银行的经营业务种类和时限;
l2. 确定使用各银行储蓄、存款的方法;
13 .确定各银行总体和分项贷款和信贷的最高总额;
14. 确定银行从私人获得贷款和发给存款证明的条件;
15. 为非银行信贷机构就上述1-14 款制定详细的规定。
注: 行使本条款权力事先需经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是伊朗政府的代表,伊朗政府将通过伊朗中央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联系。根据伊朗政府允许参与法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履行其所有的职责并行使其权力。
第三章 机构
第十六条
伊朗中央银行拥有下列机构:
1. 全体大会
2. 货币信贷委员会
3. 决策人委员会
4.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
5. 审计委员会
第一节 全体大会
第十七条
A. 银行全体大会由财政经济部部长和部长会议团选出的另一位部长代表政府组成,财政经济部部长任主席。
B. 银行其它部门成员出席全体大会并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C. 全体大会有下列任务:
l. 审查和通过伊朗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2. 审查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并对其做出最后决定;
3. 审查关于分配特别利润的建议并对其做出最后决定;
4. 根据财政经济部部长的建议选出管理委员会成员;
5. 根据本法规定授予全体大会的其它职责。
D. 银行全体大会在每年伊历四月底前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在其它时侯, 如果财经部长认为必要或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议,可由财经部长召集。
E.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或其代表和所有有表决权的成员必需参加全体大会的讨论和表决。
F. 全体大会的决议以有表决权的多数票通过。
第二节 货币信贷委员会
第十八条
A. 货币信贷委员会在伊朗中央银行总政策的研究和实施、国家货币银行业务的监督方面负有下列责任:
1. 审查和通过伊朗中央银行内部的各种条例、雇聘部门、雇聘预算和雇聘规定;
2. 审查中央银行提交给全体大会的资产负债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3. 审查和通过本法的实施细则;
4. 对国家银行、货币、信贷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政府方面提交给货币信贷委员会的有关贷款、信贷担保及其它内容的提案发表意见;
5.就国家银行、货币、信贷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委员会认为对国家经济尤其对国家信贷政策有益的协商意见和建议;
6. 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在法律范围内提出的任何内容发表意见;
B 货币信贷委员会成员包括:(1358年12月18日修改)
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
2. 最高检察长或其副手
3 由有关部长推荐的财经部副部长
4. 由有关部长推荐的计划预算组织副主席
5. 伊朗商会会长
6. 由财经部部长选定的二名专家
7. 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选定的银行专家一名
8. 由有关部长推荐的农业和农村开发部副部长
9. 商业部副部长
10. 由有关部长推荐的工矿部副部长
注 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兼任货币信贷委员会主席。
注 2: 上述B款6、7所指人员任期二年,但可以被再次选聘。
注 3: 如果上述B款6、7所指人员中任何一人辞职、死亡、不称职、无能力,将按规定进行补选。
C. 委员会可应银行行长或至少二名委员之邀召开会议,并讨论他们提出的问题。
D. 委员会会议至少要有七名正式成员参加,最后的意见、建议和决定需在正式会议上经六名与会者投票同意才能生效。
(1358年12月18日修改)
E. 委员会可以邀请权威人士出席讨论。
F. 委员和应邀出席讨论的人士应保守委员会秘密,除非需要合法地宣布情况和提供证词。
G.由银行行长建议并经全体大会通过,出席会议委员的工资照发。
H. 货币信贷委员会成员在其开始工作前必须在全体大会主宣誓:将公正地、极其认真地履行货币信贷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执行有利于国家的所有决定,绝对保守银行和委员会的秘密。
第三节 决策人委员会
第十九条
A. 伊朗中央银行决策人委员会由行长、行长代表、秘书长、和三名在本法中被确定的副行长组成。
B.1. 除了本法授予其他机构的职责外,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是一切银行事务的最高执行者和
管理者。
2.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负责管理银行事务、执行本法以及与本法有关的实施细则。
3. 在国内外所有的正式机构里,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是被授权的银行代表。
4.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可以将自己的签字权和部分权力授予决策人委员会成员和银行职
员。
5.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由财经部长推荐、部长会议团通过、总统正式任命,任期为五年,可
以连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C. 银行行长代表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推荐、财经部长同意、部长会议团通过、总统正式任命,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1358年12月18日修改)
伊朗中央银行行长代表的权限由行长确定,当行长不在、辞职、免除和死亡时全权行使行长职责。
D. 银行秘书长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推荐经全体大会通过任命,并兼任货币信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银行秘书长要将货币信贷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报告给财经部长。
E. 银行副行长由伊朗中央银行行长任命,其职责由行长确定。
第二十条
A. 行长及行长代表的工资由全体大会决定,从银行预算中支付。
B. 银行秘书长和副行长的工资由行长提议并经全体大会决定,从银行预算中支付。
C. 银行行长、行长代表、秘书长、副行长就职前将在全体大会上宣誓:保守银行秘密,克尽职守。
D. 决策人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受“禁止干预部长、议员职员进行国家和政府间交易法”的约束,不得拥有银行或私人、信贷机构的股份。
E. 决策人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在政府机关或私人企业里担任实际职务。
F.伊朗中央银行行长和行长代表经全体大会批准后可在社会慈善机构接交名誉职务或在大学高校里讲课,其他成员经行长同意后也可照此办理。
第四节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A.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通过己印纸币的保管和移交负责监督本法第五条的执行,保管第五条的储备和国家珍宝,制定有关国家珍宝展览的规定,监督国家珍宝从银行国库的进出,监督已不再流通纸币的销毁。
B.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伊斯兰议会选出的议员代表二名(1358年12月18日修改)
2.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行长或副行长
3.国家总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4. 国库总库长
5. 核算法院院长
6. 管理委员会主席
注:(1358年12月18日修改)议员代表的任期与其当议员任期同步,如缺席,其位子保留到选出其接替人为止。
C. 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受托制定、通过和执行实施细则。
D. 由银行行长提议并经全体大会通过,参加会议的纸币储存监督委员会成员工资照发。
第五节 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A.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伊朗中央银行的帐目和债务,对帐目和债务的正确性发表意见。
B.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 对伊朗中央银行财政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并向全体大会提出年度报告。
2. 对银行的资产和债务细目、银行帐目的概况以及银行发行的凭证进行审计。
3. 对银行业务是否合法进行审计。
C. 审计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员组成,他们是由财经部长推荐全体大会通过的至少有十年工作经验的专职审计员或精通会计业务或银行业务的人员,其任期为二年,可以连任。
D. 审计委员会主席做为中间人应将银行业务情况和银行现行政策报告财经部长。
注: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可以对所有的银行财务和资产文件进行审计,如认为必要,可以索要银行的一切有关规定、决定和文件,在不干预银行现行业务的同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向伊朗中央银行行长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A. 审计委员会的工资由财经部长确定,从财经部预算中支出。
B. 审计委员会成员就职前将在全体大会上宣誓:保守银行秘密,克尽职守。
C. 审计委员会成员受“禁止干预部长、议员、职员进行国家和政府间交易法”的约束。
D.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其任期内不得在政府机关或私人企业里担任实际职务。
E. 经全体大会批准后,可在社会慈善机构接受名誉职务或在大学高校里讲课。
F. 审计委员会内部的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自己制定,经财经部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A. 银行的财政年度从(伊历)每年的一月一日开始,于当年十二月底结束。
B. 银行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表必须在每年一次全体大会召开前至少提前一个月交给审计委员会。
C. 伊朗中央银行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有关银行财务状况的简报。
第二十五条
A. 银行每年的特别利润按下列方式分配:
1. 按照对国营公司有关规定交纳所得税,并将该款项划入政府公共收入帐户。
2. 百分之十做为法定储备,直到该储备增加到与银行资本相同为止。
3. 经行长提议和全体大会批准后将部分利润留作后备储备。
4.经行长提议和全体大会批准后将部分利润转入下一年度的帐目。
B. 经A款分配后,剩余的特别利润属政府所有。
第二十六条
A. 政府有责任将国库中有明确支付日期的无名票据交给伊朗中央银行,以弥补其因法律对黄金和外币的变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造成的亏损。
B. 因法律对黄金和外币的变更和不可抗拒的事件可能带来的盈利用于支付政府债务的本金,政府债务的利息转给伊朗中央银行,盈利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C. 因执行本法第十二条E款而带来的盈利或亏损记入政府帐户。
第二十七条
A. 除了有关银行内部事务文件之外,所有中央银行出具的保函均需有二位有签字权的人签字。
B. 伊朗中央银行商业票据、商业证券和帐本原件的保管期限和方式, 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类似物的方式将按照由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的规定执行。这些照片、底片和类似物超过了规定的保管期限后在法庭上仍将被视为是原件。
第二十八条
伊朗中央银行的纸币以及属于伊朗中央银行的黄金、白银、金属硬币免交海关税、商业利润税和其它一切税。
第二十九条
如果伊朗中央银行认为出口某种商品或某些商品有利于国家经济和国家外汇,经部长会议团批准后,中央银行可以让上述商品的出口商免除执行外汇规定。
第三部分 银行业务
第一章 银行成立的条件 ( 略 )
第二章 银行业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
A. 银行合法储备的方式、数量和使用方法由货币信贷委员会确定。合法储备数量最少不低于特别利润的15%, 最多不超过特别利润20%。当合法储备达到银行资本后可以支配。
B. 一旦银行资本因亏损而减少到本法规定的最低线以下,根据货币信贷委员会通过的规定,银行应将自己的资本补足。
C. 银行会计工作的方法和原则是:反映银行所有资产和债务的资产负债表由货币信贷委员会确定,银行应予以执行。
D. 银行可用于抵债的动产不动产的数额、银行用于成立和发展的费用、以及银行的储备由货币信贷委员会确定,银行应予以执行。
E. 银行应将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表交正式会计师审核。
F. 银行商业证券、票据和帐本原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及把原件拍成的照片、底片及类似物的方式将按照由货币信贷委员会批准的规定执行。这些照片、底片和类似物超过了规定的保管期限后在法庭上仍将被视为是原件。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不能开展下列业务:
1. 商业性商品买卖;
2 不动产的交易,银行自用的不动产除外;
3. 收购股份参与一家或几家公司的资本、超过伊朗中央银行根据专门规定和指示确定的数量收购国内外有份证券;
4. 超过伊朗中央银行根据专门规定和指示确定的数量为本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信贷;
5. 为伊朗中央银行审计部门、管理部门、决策部门负责人提供信贷,除按照货币信贷委员会通过的规定提供信贷外;
6. 在搬运费用项目里发行见票即付证券;
注: 掌握不动产以便全部收回债款或为了保证银行职工的住房和工作地点或根据伊朗中央银行明确的条件进行的交易不在本条第2款内容之列。
第三十五条
A.被国内外法庭判决犯有偷盗、受贿、贪污、失信诈骗、伪造、舞弊、开空头支票、假冒等罪行的罪犯,不论他是主犯还是帮凶或协从,禁止以任何借口让其在银行任职。
B.没有伊朗中央银行的许可任何银行行长和负责人不许在其它银行拥有股份或担任职务。
C. 每个银行应负责赔偿因业务疏忽而给储户带来的损失。
每个银行的行长、董事长、决策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应对因自己触犯了与本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该行章程而给股东和储户造成的损失负责。
注: 司法部是复核外国法庭就本条A款所做判决的公正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伊朗中央银行确定各银行和信贷机构制作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各银行应遵守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守伊朗中央银行依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指令、遵守自己通过的章程。
第三十八条
根据1358年12月18日通过的撤消银行俱乐部的法律提案,伊朗各银行俱乐部自即日起撤消。
第三章 银行破产和撤消程序
第三十九条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根据伊朗中央银行行长的建议、经货币信贷委员会的同意和由总理、财经部长、司法部长组成的三人委员会批准,银行的事务管理交给伊朗中央银行或做出其他安排,或撤消银行:
A. 如果银行权力机构提出要求。
B. 如采银行自宣布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没开展银行业务。
C. 如果银行毫无正当理由地停业七天以上。
D. 如果银行违反了本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了伊朗中央银行依据本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出的指令、违反了自己通过的章程。
E. 如果银行的支付能力陷入困境或被迫停止。
注: 被撤消的银行自伊朗中央银行发出撤消令之日起停业。
第四十条
有关出现第二十九条情况后的银行管理办法及撤消银行的程序参照议会财政委员会通过的规定办。
第四十一条
A. 如果银行宣布破产停业,法庭将先听取伊朗中央银行的意见,然后做出裁决。伊朗中央银行必须在收到法庭的询问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自己的意见书面答复法庭。
法庭将根据伊朗中央银行的意见和卷宗中阐述的理由做出适当的裁决。
B. 破产清帐机关负责破产银行的清帐事务。
C. 伊朗中央银行的代表监督破产银行和被撤消银行的全部清帐工作。
D. 对于破产银行或被撤消银行的债务,首先发还5万里亚尔以下的有息活期存款和类似款,第二步是发还5万里亚尔以下的无息支票存款和有息定期存款。
E. 随着某银行的破产或被撤消,该银行的名字将从注册机关中删除。
印欧语系印度-伊朗语族的一支,通行于伊朗、阿富汗,也通行于伊拉克、苏联中亚地区、土耳其、印度等国的部分地区以及高加索山区。古伊朗语与梵语关密切,最早文献是〈阿维斯塔〉经文和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古波斯楔形文字铭刻。中古伊朗语(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8~10世纪)的特点是动词系统大大简化,名词的屈折变化减少,其主要代表为安息语、钵萝钵语和粟特语。现代伊朗语主要包括波斯语、库尔德语诸方言、普什图语和奥塞梯语。现在通行的伊朗诸语言语音系统较早期更为简化,原来的动词变化亦渐为助动词所代替。
‘拾’ 美国会攻打伊朗吗,伊朗军事实力如何
美国目前不会攻打伊朗,伊朗军事实力:
伊朗现役部队51.3万人。
陆军
伊朗军人 (12张)
伊朗陆军是伊朗武装力量的主体,总兵力约35万人。编有4个军部、4个装甲师、6个步兵师、1个空降旅、2个特种作战师、若干独立装甲旅和步兵旅、5个炮兵群。主战坦克约1400辆,其中不乏先进的T-72型和“酋长”主战坦克以及中国最新型99式坦克。特别是伊朗自行生产的“佐勒菲卡尔”系列坦克,吸取了西方的先进技术,成为伊朗地面装甲力量的骨干。
伊朗地面武装力量的机械化程度比较高,除了坦克,伊朗陆军还拥有近百辆装甲侦察车、上千辆步兵战斗车和装甲输送车。其拥有的近600架直升机更非伊拉克、阿富汗可比。此外,伊朗还拥有牵引火炮约2000门、自行火炮约300门,以及数量庞大的火箭炮其中包括中国WS-1火箭炮,尤其是伊朗的导弹部队更是其威慑美以的“撒手锏”武器。约35万人。编有4个军司令部、4个装甲师(每师辖3个装甲旅、1个机械化旅、4~5个炮兵营)、6个步兵师(每师辖4个步兵旅,4~5个炮兵营)、1个空降旅、1个突击师、2个特种部队师、5个炮兵群、若干独立装甲、步兵、突击旅。
海军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伊朗一直比较注重海军实力建设。在前国王巴列维时期,伊朗就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购买了大量的海军装备,建立起了当时本地区最为强大的海军。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霍梅尼政权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美、英等国对伊朗实行武器禁运,再加上后来长达8年的两伊战争,伊朗海军发展受到严重阻碍。自80年代末,伊朗把海军建设重新提上议事日程,海军在每年的国防预算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中1996年大约为27亿美元,近些年更是大幅上升。
伊朗海军拥有兵员2万人左右(包括约2000人的海军航空兵和海军陆战队)。主要海军基地有5个,其中在波斯湾有阿巴斯港、布什尔和霍梅尼港,在印度洋有恰赫巴哈尔(潜艇基地),在里海沿岸有恩利泽。主要作战舰艇包括俄制“基洛”级潜艇3艘、驱逐舰3艘、护卫舰3艘和轻型护卫舰12艘。
空军
伊朗空军约4.5万人(其中包括1.5万名防空部队)。编有16个攻击/战斗机中队、1个侦察机中队、1个加油/运输机中队、5个运输机中队、5个地空导弹中队和16个地空导弹营。
预备役
除正规军外,规模为12万人的伊革命卫队也是伊朗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地面卫队约10万人,编有13个步兵师、两个装甲师及15-20个独立旅;海上卫队约两万人,以5个岛屿为基地,装备有45艘武装小艇;岸防部队编有炮兵和地地导弹连,现统一由海军指挥。此外不可忽视的是,伊朗是一个尚武的民族,拥有庞大的预备役力量。伊朗常设预备役部队有35万人,主要是陆军。其中准军事部队“民众动员军”约20万人,多为青年志愿人员,战时可达100万人,仅有少量武器装备。宪兵15万人中包括边防部队。
驻外兵力
伊斯兰革命卫队驻黎巴嫩约400人;在苏丹派有军事顾问。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英语:Islamic Republic of Iran,波斯语: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位于亚洲西部,属中东国家。伊朗中北部紧靠里海、南靠波斯湾和阿拉伯海。伊朗东邻巴基斯坦和阿富汗斯坦,东北部与土库曼斯坦接壤,西北与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为邻,西界土耳其和伊拉克。国土面积约1648195平方公里,世界排名第十八。据伊朗国家统计数据库2014年7月18日显示,伊朗人口达77598379。
伊朗是亚洲主要经济体之一,经济实力较强。伊朗经济以石油开采业为主,为世界石油天然气大国,地处世界石油天然气最丰富的中东地区,石油出口是经济命脉,石油生产能力和石油出口量分别位于世界第四位和第二位,是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伊朗的石油化工、钢铁、汽车制造业发达,还有电子工业、核工业、计算机软硬件业。
伊朗是联合国的创始成员之一,也是不结盟运动,OIC和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员。
2015年7月14日,经过多年艰苦谈判,伊朗核问题最后阶段谈判终于达成历史性的全面协议。伊朗承诺永不寻求获取核武器,并称赞伊核协议是“历史性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