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2伊朗飞中国恢复航班了吗
恢复了。
当下国际航班已经运行,但很多机票刚开卖就已经告罄,再加上现在回国机票与比前断时间想比,价格也有所降低,所以更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
另外现在有些国家疫情较为平稳,所以要回家一定要抓紧时间预定,可以找一个专业的国际机票代理商,从航司内部系统对接出票,一手票源,价格也会比较合适。
② 交通运输在受疫情影响后何时才能恢复正常运行
自从年前武汉疫情开始以来,从武汉开始封存,全国各省份开始进入一级防疫来,各处开始到处封路。小到乡村小道大道国道都被封路了。如果这个疫情放在古代的话,顶多就是一个村两个村被感染,因为古代的交通方式不方便,是传染的可能性变得很小。在现代,交通如此便利,而且还在武汉这个。只需要跨过两个省就能到达就能到达全国省份。这么重要的地方使病毒像插上了翅膀一样,感染了全国,全世界。所以说封路交通管制也是一种防御疫情的方法而且这种方法很管用。
如果想要交通恢复,以往正常的话,最起码需要。平时疑似病例不再增加,确诊越来越少,还有治好的人越来越多,那么还有可能交通恢复正常。但是要恢复了真正意义上的正常,还需要等待很久。虽然到时候不会阻拦你下高速不会阻拦你进村,不需要在集中隔离14天,但是还是需要一些体温的测量。
③ 2020公共交通什么时候恢复 哪些城市公共交通恢复了
福州厦门 公共交通逐步恢复 广州 公共交通逐步增加发班 沈阳 高峰期间增发车次 加密车隔 银川 主城区公交线路恢复运营 重庆 主城区公交、轨道交通开收班恢复正常 相信大家最近也有看新闻,那就是除了湖北意外很多地方的疫情都在下降着数量了,所以很多地方的公共交通也逐渐的在恢复运行着,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最近哪些城市恢复了公共交通吧!
福州厦门 公共交通逐步恢复
福建福州将每日持续对公交客流进行实时统计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交运营计划进行适时调整,满足群众出行。地铁方面,目前,福州地铁1号线、2号线继续实施全日30分钟间隔运行,运营时长及首末班发车时间维持在早上7点至晚上9点不变。10日起,除城际公交线路、旅游线路、服务校区的线路外,厦门公交集团将全面恢复常规公交和快速公交的线路运营,首末班时间依旧保持不变。目前,厦门地铁运营时间已调整为早上7点到晚上9点,行车间隔调整为20分钟,地铁1号线运行路线不变,2号线运行线路由全程调整为五缘湾站至新埯站后,新阳大道、东孚、天竺山三个站点仍处于暂时关闭状态。
广州 公共交通逐步增加发班
从2月10日起,广东广州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水上巴士)将逐步恢复日常运营。一是从2月10日首班车起公交夜班线路、商务专线恢复运营。水上巴士原停航的4条线路逐步恢复运营。二是根据复工复产后客流变化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水上巴士将逐步增加发班,缩短发班间隔,满足市民刚性出行需求。市民在出行前可通过“广州交通行讯通”、高德地图、网络地图、羊城通乘车码小程序等手机APP实时查询公交车到站时间及发班间隔,合理安排出行。
沈阳 高峰期间增发车次 加密车隔
2月10日起,辽宁沈阳市恢复96条公交线路运营。参与运营的公交线路运营时间参照冬季方案执行,其中,延长早晚高峰运营时间,早高峰时段调整为7:00-10:00,晚高峰时段调整为16:00-19:00,高峰期间增发车次,加密车隔。同时,对部分线路首末车时间做出适当调整,原首车早于6时发车的线路统一调整为每日6时发车,原末车时间晚于20时30分的线路统一调整为每日20时30分收车。在车厢内人员较多时,根据实际疫情防控需要,存在车辆到站不停或只下不上等情况,公交企业将适时调整运力结构,增配车辆,加密车隔,降低车辆满载率。
银川 主城区公交线路恢复运营
宁夏银川市于10日起,恢复主城区(绕城高速以内)所有公交线路,并将根据相关单位实际需求,适时开通定制通勤专线。疫情期间,银川市要求乘坐公交的乘客须佩戴口罩,隔位、分散乘车,服从驾驶人员、站务人员的统一管理。每趟公交车载客率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的50%。银川各线路首班发车时间统一调整至7:00;末班发车时间超过20:00的线路,统一调整为20:00。并在高峰时段加密车辆,缩短发车间隔;平峰时段发车间隔调整为30分钟。
重庆 主城区公交、轨道交通开收班恢复正常
2月10日起,重庆主城区公交、轨道交通开收班时间和发班间隔恢复正常。轨道站点中目前暂停的临江门、杨家坪、观音桥、南坪和沙坪坝5个车站视商圈开业情况适时恢复运营。在重庆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主城区公交、轨道交通双休日、节假日不延时收班,观光巴士线路暂不恢复运行。如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请自觉佩戴口罩乘车,配合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和现场导流安排,避免人员聚集,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还有一些城市也恢复了公共交通的,大家如果出行的话,一定要注意安全,一定要戴口罩啊!
④ 伊朗近况
伊朗国内是很安定的,让人感觉比较乱是咱们国内媒体化了。其实他们市民生活很悠闲,对中国人还比较友好。
因为是宗教国家晚上最好不要外出太晚,有游行的话最好避开不出门。
我1月份才在伊朗学习完回来。
⑤ 中国与伊朗通航了吗
哈通社/德黑兰/2月21日 – 伊朗民航组织代表雷扎·扎法尔扎德宣布,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的进一步扩散,伊朗已暂停与中国之间的往返客运航班。
«飞往中国的客运航班已经停止,而货运航班将由卫生部根据新冠病毒防控方案予以监督。»他说。
伊朗和中国之间的直航航班于1月31日起因新冠病毒疫情而暂时停止。
伊朗卫生部20日通报称,在该国首都德黑兰以南的库姆巿,有两名80岁的老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死亡。
21日,该国卫生部又通报了3例确诊病例。至此,该国目前已经累计确诊5例。
库姆市政府已经因疫情关闭了当地的学校和大学。
⑥ 伊朗的交通交通发展状况是怎样的
伊朗公路总长15.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100公里;郊区公路9.38万公里,其中沥青公路4.53万公里。注册机动车452万辆,其中小汽车272万辆。
伊朗共有机场83个,使用率为 34 %;其中14个军用机场、61个综合性机场(只有22个可降落飞机)和8个客运机场。德黑兰、伊斯法汗、设拉子、大不里士、阿巴丹和阿巴斯为六大国际航空港。伊朗航空公司是伊境内最大的航空公司,拥有飞机83架,在23个城市间拥有航班,开通有赴海湾、亚洲和欧洲的33条国际航线。 2004年共运载旅客1133万人次。
伊朗有通往中东、亚洲、及欧洲全靠庞大的航空网络。来自美国或澳洲的游客需在亚洲或其它中东国家转机才能飞往伊朗。大多数飞机在德黑兰的迈赫尔阿巴德机场着陆。
⑦ 中国-伊朗铁路怎么样了
伊朗外长穆塔基2010,11月15日宣布,修建联通中国与中东的铁路线方案已得到相关国家的同意。如果可行性研究进展顺利,这条全长2300公里的欧亚大动脉将于明年初动工。
据伊朗媒体报道,伊朗外长穆塔基2010,11月15日宣布,伊朗、阿富汗、塔吉克斯坦斯坦等国已同意与中国合作,共同修建一条连接中国与中亚和中东的铁路线。穆塔基说,这条来自中国的铁路,从新疆出发,途经塔吉克斯坦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阿富汗抵达伊朗,在伊朗分为南、西两条线,南线直达波斯湾,西线通往土耳其和欧洲。他称这将是“交通领域的一场革命”。本月初,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斯坦和阿富汗四国的交通部部长以及伊朗交通部秘书长在塔吉克斯坦斯坦首都杜尚别签署了《中—伊铁路建设初步协议》。据介绍,目前阿富汗已基本完成为确定最佳路径和最佳建造桥梁及隧道地点的可行性研究,塔、吉两国也将在未来4个月内完成这些研究。明年初将在中国召开会议,各国将公布这条铁路在各国境内花费的财务预算,同时宣布正式动工。这条铁路线全长2300公里,总预算43亿美元。
有关专家表示,西方惯于把中伊关系跟政治挂钩,其实是想多了。修建“中—伊铁路”给两国带来的最直接的好处还是经济利益,一方面可以带动中国西部地区的建设,促进中国与中亚国家、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另一方面可以把伊朗同亚洲最具活力的地区连接起来,使伊朗受益于东亚地区的增长潜力,同时为伊朗商品走向世界搭建平台。再者,伊朗提出合作的意愿,首先还是看中了中国过硬的铁路技术。这说明,中国铁路经过几年“走出去”的实践检验,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
⑧ 伊朗最近发生了什么具体原因是什么
在伊拉克倒下之后,伊朗很快就成长为中东最强大的国家,这对美国来说并不是好事。因此现在伊朗成为了美国在中东最大的对手,去年美国就以伊朗不愿意修改核协议为理由,单方面撕毁了条约。前段时间,美国更是声称自己已经截获了伊朗的军事计划,为了应对伊朗的举动,他们派遣了轰炸机机群跟航母编队前往波斯湾,对伊朗进行围堵。
如今伊朗周边已经被美国的军事力量围得跟水桶一样。美国官员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他们不会对伊朗开战,也不希望跟伊朗发生战争。然而伊朗官员却在近日表示,美国根本就是一个骗子。伊朗一名官员在5月22日声称,美国口口声声称他们没有跟伊朗发生战争,但事实上他早就单方面发动了全方位的“战争”。
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战争,甚至这场战争是美国单方面引起的,伊朗只能够被迫迎战。美国从去年开始就对伊朗进行制裁,今年的5月初更是开始了全面制裁。石油一直都是伊朗的经济命脉,整个国家几乎就依靠这个生活。可是现在美国却禁止任何国家进口伊朗石油,这比战争更加可恶。
伊朗官员称,美国正在对伊朗进行严厉制裁,施加如此大的压力,这难道还不能算是战争吗?美国虽然说他们不会跟伊朗开战,但是他们现在正在“以压促谈”。
大量的美国军舰部署在伊朗周边,其实他们就是想要借此逼迫伊朗跟他们进行谈判,签署新的核协议,而这个协议自然是对美国更有利的。
⑨ “鉴于当前的局势好转,决定恢复互联网服务”,伊朗游行真的控制住了吗
其实并没有控制住,毕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虽然现在开始恢复互联网了,但是也只是一小部分的地区开始恢复了,说明了政府还是怕,也间接证明了游行并没有控制住。
这次伊朗的游行是非常的严重的,影响力也比几十年前更大。这次都影响到互联网的关闭了,严重程度可想而知,现在政府只敢慢慢的开放互联网,说明游行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没有解决的。
⑩ 模拟联合国代表伊朗 议题是 自然灾害后的恢复与重建,求求各位能人志士给点你们的想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 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 2. 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 2. 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 2. 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 2. 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4. 2. 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 2. 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 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 3. 1 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 3. 2 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 3. 3 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 4 救灾装备准备
4. 4. 1 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 4. 2 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 5 人力资源准备
4. 5. 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 5. 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 5. 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 5. 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 6 社会动员准备
4. 6. 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 6. 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 6. 3 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 6. 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6. 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7. 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 7. 2 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 7. 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 1 灾害预警预报
5. 1. 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 1. 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 2 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 3 灾情信息管理
5. 3. 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 3. 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 3. 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 1 Ⅰ级响应
6. 1. 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 1. 2 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 1. 3 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 1. 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 2 Ⅱ级响应
6. 2. 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