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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侵权法的责任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5-30 15:30:38

㈠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形态有哪几种

制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定要对其中的侵权责任形态做出比较统一以及明确的规定,这样才可以提高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性,就可以更好的对于侵权事故中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进行更好的平衡,从而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对此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大陆法系中对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含义指的就是当事人对于侵权法律如何进行分配器具体的表现形式,更为具体来说就是在侵权关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其责任来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大陆法系中,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一直存在着较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在罗马法中,对于私犯的划分中期基本标准就是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侵权行为法也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同时对于侵权责任形态也进行了不断的丰富,开始出现分担责任以及补充责任等新的形态,这就可以更好的解决不同需要。
尽管大陆法系中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抽象以及概括性强,但是对于侵权责任形态却一直没有进行过抽象以及系统的研究,对于其规则都是使用散装的形式,也就是说对于分散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不同部分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整理,这也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中的理论和立法中需要改革的一个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中已经规定出的侵权责任形态的相应内容
(一)侵权责任中的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在侵权责任中,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期具体的表现就是要让行为人来承担责任还是要由和行为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关系的责任人来承担责任。在民法法律体系中国,对于自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规定的形态也是一种表现形式,在侵权法体系中对于最基本的赔偿责任进行规定的具体分配形式。如果说,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赔偿的话,就被成为自己责任,也可以被成为直接责任。假如说是存在特定关系的负责人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赔偿的话就被成为替代责任,也可以被称为间接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单双方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具体来说就是要表示出在侵权责任重到底是由其中一方进行赔偿还是双方都需要进行赔偿。其中单方责任指的就是由一方来进行赔偿的侵权责任形态,比如由加害人一方来进行赔偿,或者是因为受害人的过失引起的伤害由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双方责任指的就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共同来进行责任的承担。其中重点就是双方责任。这种双方的责任形态指的就是侵权行为的后果,由行为人来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也需要承担其相应的那一部分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加害人和受害人来分担责任,这样起综合就是全部责任。如果说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话,就会出现公平责任。在发生损害的过程中行为人需要承担双方的责任形态,但是如果受害人一方也存在其过失的话就可以进行抵消。
(三)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以及共同责任如果在具体的法律事件中侵权责任由被告方来承担的话,这样就会存在加害人是单数还是多数的问题。这样侵权责任形态就会因为加害人在数量上的变化而出现更多的变化。首先就是单独加害人,其结果就是由自己进行负责或者替代负责。但是如果存在多个加害人的话就会出现共同责任。共同形态就是侵权行为人的数量是负数,这样就会把具体的赔偿责任进行分配或者分担。具体承担的形式就是如果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就需要共同责任人之间一起承担责任,那么这就属于连带责任,假如多个行为人之间树化玉不真正的连带责任,那么多个行为人就必须要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说形成了补充形式就需要行为人来承担补充责任,要具体的分为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如果说多个行为人构成没有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根据具体原则来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形态的作用和意义第一,侵权责任形态的作用体现在可以把构成和方式连接起来。在侵权法的体系中,其构成和方式都是基本概念,但是侵权形态就可以将这两个基本概念连接起来,成为连接两个部分的中枢。在侵权法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方式都是起最基本的概念,所以将这两个部分连接起来对于侵权法的发展以及成熟有重要的意义。第二,侵权责任形态可以跟好的落实其责任以及赔偿等的具体归属而避免出现模糊以及矛盾等。在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解决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形成侵权的具体问题。如果说构成了侵权责任的话就需要将责任具体的落实到行为人或者负责人的神色。所以就需要由具体的行为人或者负责人来承担责任。第三,可以实现补偿以及制裁的作用。侵权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可以实现补偿和制裁,但是假如缺少了具体形态的话就无法具体的实施补偿和赤字,也就无法对侵权人的行为进行制裁来保护受害人。
三、我国法律中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在侵权法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形态就是其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具体分配中存在的客观规律,法律体系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以及相关规则等都只是对于这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和需求的反映。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有很多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这些侵权责任形态其作用就是更为科学以及细致的对于法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准确的对这些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进行应用的话可以实现对于法律关系中受害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更为公平的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就是要让法律可以更为直接的反应显示出现实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此还没有给出更为抽象规定,而是借用大陆法系中分散的方式进行规定。所以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应该更多的借鉴英美法律中的做法来对侵权责任形态中做出系统抽象的规定,这样可以让其规则更为明确并且由较好的操作性。
第二个意义,就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立法对于侵权责任形态的固定是分散的还不是系统的,所以说各种不同形态规定就会存在于各种具体的规定中,并且因为并不规定每一个具体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所以法官在使用侵权责任形态时就会出现很多混乱的情况。
第三个意义就是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必须要对侵权责任形态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否则对于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会无法进行纠正。如果在个案上存在对于法律的错误适用并没有大问题,但是如果在法律以及司法的解释上存在很多问题的话就会对于法律实践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一旦如此很可能导致无法用法律去合理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就需要在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来改变。
四、我国法律中规定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分析
第一就是自己责任的规则,在对此进行规定的时候可以借鉴法国法律体系中中的具体规定,将其规定为:在规定侵权责任时没有特别规定出侵权责任形态的,为自己负责,就是要行为人应该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起责任。
第二就是替代规则的规则,对此可以借鉴法国法律体系中的规定:承担替代责任的,其责任人就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负责的人,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已经承担了替代责任的责任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行为人进行追偿。
第三就是连带责任,在对此进行确定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将其规定为: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其中的一个人或者多人请求其承担起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但是其赔偿总额不可以超过损害赔偿责任的总额。对于已经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利向其他的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第四就是按份责任的规则确定。对此可以直接规定为,在多个加害人应该按照其行为来进行侵权责任的确定,其中责任人可以拒绝超过其责任范围的赔偿请求。
第五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确定,对此可以确定为如果一个损害事件造成了多个赔偿请求,其中多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那么受害人就只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一个请求权。
除此之外还有补充责任以及双方责任、并和责任规则的确定等,还需要更多的探讨。
总之,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制定、修改、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过程,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还存在很多空白或者漏洞,所以对此还应该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㈡ 侵权行为法的目录

第一章中国侵权法百年历史与新世纪发展
第一节二十世纪中国侵权法的发展历史
一、清代后斯的中国古代侵权法
二、清末和民国时期的中国近代侵权法
三、二十世纪后五十年的中国侵权法
第二节新世纪的中国侵权法
一、二十一世纪之初中国侵权法的发展
二、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判解研究】
“不按程序解剖尸体非法侵害尸体”案
问题与思考
参考文献
第二章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重新构建
第一节构建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立法基础
一、构建中国侵权行为理论体系的必要性
二、构建中国侵权行为理论体系的立法基础
三、正在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及建议稿的借鉴
第二节海峡两岸学者构建的不同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
一、大陆地区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
第三节关于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设计的发展
一、构建侵权行为理论体系应当着重表现的问题
二、重构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总体思路
三、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基本构造
【判解研究】
“杀虫剂警示说明不充分引起爆炸造成人身损害”案
问题与思考
参考文献
第三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第一节侵权行为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
二、侵权行为概念的内涵
三、侵权行为的外延
第二节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功能
三、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判解研究】
1.“错将离婚后抚养纠纷作为侵害监护权”案
2.“以摆放花圏的方式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妨害经营”案
问题与思考
参考文献
第四章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
第一节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立法
一、研究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一般侵权行为
三、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一般化的发展过程
四、大陆法系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意义
第二节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立法
一、英国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
二、美国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
第三节对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的综合分析
一、立法只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一般侵权行为的不完善性
二、英美法系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启示
第四节 制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实行一般化和类型化的结合
一、中国侵权法应当采取的基本做法
二、《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侵权法的启示
三、中国民法典侵权法立法的基本模式
【判解研究】
“无正当诉因恶意诉讼”案
问题与思考
参考文献
第五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及其体系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三、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具体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三、无过失责任原则
四、总结
【判解研究】
1.“汽车风挡玻璃突然爆裂产品侵权责任”案
2.“定作人指示过失造成承揽人及他人伤害索赔”案
问题与思考
参考文献
第六章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第一节 侵权责任能力的立法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三、侵权责任能力的制度模型分析
第二节 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与其若干相关范畴
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本土化考量
【判解研究】
1.“幼儿班幼儿玩火教师未尽保护义务”案
2.“吴某诉朱某、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问题与思考
参考文献
第七章 侵权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
第一节 违法行为与过错的关系问题
一、违法行为是否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关于过错的构成要件问题
三、违法行为与过错的关系
第二节 违法行为要件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结构
二、违法行为的方式
三、违法行为的样态
四、阻却违法行为
第三节 过错要件
一、过错的概念和意义
二、故意
三、过失
四、过错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判解研究】
“撰写、发表历史小说侵害他人名誉权”案
问题与思考
参考文献
第八章 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
第一节 侵权法因果关系概述
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
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三、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九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责任之损害赔偿
第十章基于缺陷产品如回义务的产品侵权责任
第十一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十三章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第十四章违反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医疗事故责任
第十五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六章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第十八章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的立法抉择
第十九章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和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章侵权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
关键词索引
……
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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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杨立新 编着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2-1
版次: 1
页数: 390
I S B N : 9787503620157
包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 民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我部“九五”规划的重点是编写对实现法学教育目标起关键作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现代法学教材。
现代法学教材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法学教育改革的实际,瞄准培养跨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的目标,努力编写出版反映当代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
本书力求完整,准确地阐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王利明:1960年生,湖北省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着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改革开放中的民法疑难问题》、《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等。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着作有:《人身权法治》、《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侵权特别法通论》等。 导言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节侵权行为法概述
第四节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第二章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节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损害事实
第三节因果关系
第四节过错
第四章抗辩事由
第一节抗辩事由概述
第二节正当理由
第三节外来原因
第五章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侵权民事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和适用
第三节民事制裁方式
第六章责任竞合
第一节责任竞合概述
第二节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三节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第二编侵权行为形态
第七章侵权行为形态概述
……
第八章侵害财产
第九章侵害人身权
第十章共同过错
第十一章混合过错
第三编特殊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特殊侵权责任概述
第十三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第十四章法定代理人、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和雇用人的侵权责任
第十五章产品侵权、高度危险作业和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第十六章地面施工、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和动物致害责任
第十七章医疗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编损害赔偿
第十八章损害赔偿概述
第十九章财产损害赔偿
第二十章人身伤害赔偿
第二十一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章附带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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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主编
出 版 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0-1
字数: 578000
版次: 1
页数: 452
印刷时间: 2005-10-1
开本:
印次:
纸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309047141
包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民法 >> 民法学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全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先后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980年开始进行法学研究并发表法学研究作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出版论着5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大学等着名学府访问讲学。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侵权行为
第二章 侵权行为法
第三章 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编 侵权责任构成
第四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五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六章 抗辩事由
第七章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第八章 侵权责任方式和民事制裁方式
第三编 侵权责任形态
第九章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第十章 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第十一章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第十二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四编 侵权行为类型
第十三章 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思路和方法
第十四章 适用自己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十五章 适用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十六章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十七章 事故侵权行为
第五编 侵权损害赔偿
第十八章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第十九章 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十章 财产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书目

㈢ 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㈣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是哪些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㈤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术语,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

无过错责任的表现形态主要有:

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㈥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㈦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8条的“共同”应当理解为主观的共同联系。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吸取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第11条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43条“关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第59条“关于医疗领域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第68条“关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第83条“关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四个条文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㈧ 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与之对应, 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 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 不再适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第54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 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 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该法第58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 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 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纠纷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 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推定。此时,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 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 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 依据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极易构成侵权责任, 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 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 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 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医务人员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 属于妨害证明行为, 是恶意的直接体现, 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兼具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双重属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利益,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据此, 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通过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 增加被告的举证责任难度。原告无须承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要求, 有权要求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对方追偿, 即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将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侵权责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侵权责任归责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 即要求对损害事实的发生, 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中适用, 依据实际情况, 将损害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是指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但医疗损害纠纷, 不满足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归责。

㈨ 侵权责任包括哪些

1、一般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承担方式,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如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联系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㈩ 中国法律对侵权责任法是什么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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