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快解放时,中共列的国民党战争罪犯是哪些人
1948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宣布头等战犯名单,被列入该名单的人计43人。中共方面特别强调:全部战争罪犯名单有待于全国各界根据实际情形提出。但举国闻名的头等战争罪犯,例如蒋介石、李宗仁、陈诚、白崇禧、何应钦、顾祝同、陈果夫、陈立夫、孔祥熙、宋子文、张群、翁文灏、孙科、吴铁城、王云五、戴传贤、吴鼎昌、熊式辉、张厉生、朱家骅、王世杰,顾维钧、宋美龄、吴国桢、刘峙、程潜、李岳、卫立煌、余汉谋、胡宗南、傅作义、阎锡山、周至柔、王叔铭、桂永清、杜聿明、汤恩伯、孙立人、马鸿达、马步芳、陶希圣、曾琦、张君劢等人,则是罪大恶极,国人皆曰可杀者。应当列入头等战犯名单的人,自然不止此数,这应由各地身受战祸的人民酌情提出。人民解放军为首先有权利提出此项名单者。例如国民党第十二兵团司令黄维在作战中施放毒气,即已充分地构成了战犯资格
㈡ 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多少官员是因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而判刑的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特赦了那些战犯战犯生平事迹
(《世纪风采》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政权,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运动中,有些地方出现了过火行为。
为了控制界限,制止这一倾向,毛泽东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
5月8日,毛泽东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毛泽东多次强调:“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在一次接见外宾的谈话中,他特别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
1956年1月30日,周恩来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一个不杀,分批释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发出“为争取和平解放台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的号召。当天,他在陆定一起草的《为配合周恩来同志在政协所作的政治报告向台湾展开相应的宣传工作问题给中央的报告》的批示中,提出了“政协会后,可放十几个战犯看看”的意见。
中共中央非常重视毛泽东、周恩来的意见,中央政治局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对各方面情况作了分析和研究,认为已经初步具备了释放一批战犯的条件。当时,根据周恩来阐明的对台方针和中央的部署,政府宣布,国民党去台人员只要回到祖国,不管什么人,将一律既往不咎。在这种时候释放一批战犯,将会有利于加强台湾与大陆的联系。
为了更好地处理战犯问题,中共中央同时也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求意见,进行政治协商。3月14日,在北京召开了政协常委二届十九次扩大会议。会议着重讨论毛泽东、周恩来关于释放战犯的提议。会上,公安部长罗瑞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作了关于战犯问题的专题报告。
周恩来根据毛泽东主张对国内战犯“一个不杀”的原则,具体说明这一重大决策的目的、方针和步骤: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杀他们是容易的,杀了他们,他们就不能再起积极作用,只能起消极作用。对台湾的影响相反,使他们觉得战犯的下场只是要杀的,增加了台湾的恐慌。这与我们的政策不相符合。”
会上,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立即全部释放;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逐步释放。周恩来同意后一种意见,他说:“虽然前一种意见处理起来很简便,但工作不完满,收获也不大,一下子轰动一时,过去后就没有下文可作了。”周恩来提出:“我们要影响台湾还是一步一步地来做好,先放少数的,试一试,看看有效没有,放出后的工作也要循序渐进,急不得。”
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论十大关系》的报告,进一步就宽大战犯的政策问题作了说明。毛泽东提出:党的政策总的精神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杀了这些人,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对我们除“四害”没有帮助,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如果不杀或许对台湾还会产生影响。
对释放战犯的时间,毛泽东经过反复考虑后,在5月2日的一次会议上表示,目前马上释放,时机尚不成熟,理由是:“放早了,老百姓不那么清楚,我们也不好向老百姓说明,还要过几年,老百姓的生活更加过得好了,我们再来放。”“不讲清这个道理,一下子把他们放掉了,人家就不了解,也没这个必要。”
对战犯释放后的安排,周恩来也提出了具体意见。他说:“第一步先集中到北京,然后到各地去参观,允许亲友看望他们。等这些人对新生活适应后,对祖国的形势有所了解后,再做第二步工作,即同他们一起讨论如何开展对台湾的工作。都去台湾的意见是不现实的,蒋介石消受不了这些高级将领,同时也会狐疑鬼猜,会认为我们放人是有鬼的,他什么都怀疑,连美国人稍微青睐一下孙立人他都不能忍受。”
周恩来还说,台湾的工作是要做的,至于如何做可以跟这些“将军”们谈谈。他表示,如果他不是总理,倒愿意跟这些人多谈谈。他还说:“毛主席的指示是应跟他们讲清楚,放他们出去,允许他们来去自由,愿意去台湾的可以去台湾,愿意去香港的可以去香港,可以骂我们。连海外的人在内,骂我们的有那么多人,这几百人数目很少,如果你们骂完了,又想回来,我们照样欢迎。会不会回来再把你们抓起来?不!我们保证。我们不跟你们绝交。”周恩来强调:“这个话,我们说了算数!”
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上讲话,进一步发挥了他那篇《论十大关系》的基本观点,明确提出溥仪等人是“大蒋介石”,对处理方式,只能是逐步地改造,而不能简单地处决。他说:“那些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恶霸、反革命,你说杀不杀呀?要杀……我们杀的是些小‘蒋介石’。至于‘大蒋介石’,比如宣统皇帝、王耀武、杜聿明那些人,我们一个不杀。但是,‘小蒋介石’不杀掉,我们这个脚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解放劳动人民。……所以,对反革命一定要杀掉一批,另外还抓起来一批,管制一批。”
中共中央对国民党战犯实行“一个不杀,分批释放”的方针确定后,在中共中央领导下成立了由罗瑞卿、孔原、徐冰和徐子荣组成的“处理战犯专案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1959年,在北京的中央会议上,毛泽东听取了关于国民党战犯和伪满蒙战犯的学习改造情况报告后,非常满意,随即研究了这些战犯的处理问题。9月14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认为,在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的时候,对于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实行特赦是适宜的。
9月17日,全国人大二届九次会议讨论并同意毛泽东的建议,作出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发布特赦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59年9月)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经过十年的英勇奋斗,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得了伟大胜利。……
为了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处徒刑5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5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四、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7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或以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59年9月17日
特赦消息一公布,立即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特别是在功德林一号关押的战犯,他们欣喜若狂,无比激动,感谢党和政府的英明决定。10月2日,他们给毛泽东主席写了一封信,以表达他们的兴奋和感激之情:
敬爱的毛主席:
当此伟大祖国国庆十周年之际,党和政府对我们这些罪大恶极的战争罪犯颁布特赦令,对确实改恶从善的给予释放,这是无产阶级崇高的革命人道主义的体现,是中外历史上对于罪犯从来未曾有过的深恩厚德,使我们深深地感到无比的兴奋和无限的感激!
我们过去都是蒋介石集团发动反人民内战的实际执行者,破坏民族民主革命,用各种手段残酷地压榨和残害人民,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把国家拖到了绝境,论罪真是死有余辜。十年来,在党和政府的耐心教育下,使我们逐渐恢复了人性,明辨了是非,从而树立了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思想基础。党不仅宽恕了我们的罪行,而且把我们的灵魂从罪恶的深渊里拯救出来,使我们得有今天的新生。党之于我们,真是恩同再造。
……
今天,当我们将要走向新生活的前夕,我们谨向您庄严保证,今后在思想上、行动上,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永远跟着共产党走,在工作和劳动中,诚恳踏实,力争上游,在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解放台湾的斗争中,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和生命。
最后,我们谨以无限感恩图报的心情向您致崇高的敬礼!
蒋介石集团战争罪犯
1959年10月2日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各地的战犯管理所召开了有全体在押战犯参加的特赦释放大会,宣布了特赦释放的战犯名单。
首批特赦战犯共33名,其中国民党战犯30名。在功德林一号战犯管理所的有10名,他们是:杜聿明、王耀武、曾扩情、宋希濂、陈长捷、杨伯涛、郑庭笈、邱行湘、周振强、卢浚泉。
特赦释放后的战犯,全部获得了新生。这些人被释放安置后,都由各级统战部门负责管理。他们各有所得,各有所依,凡家在大陆的都与家人团聚了,有一些人还安排了重要职务,担任了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还有一批人被安排为地方政协委员、常委。他们参政议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采取的教育改造战犯的方针获得巨大成功,为人类创造了一个亘古未有的奇迹。
㈣ 解放后第一批被特赦的战犯有谁
为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已经获得伟大的成绩。在押各种罪犯中的多数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确实已经改恶从善。
为了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胜利,庆祝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的辉煌成就,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4)新中国成立罪犯有哪些扩展阅读:
国家主席刘少奇发布特赦令的相关情况:
1、反革命罪犯,判处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五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2、普通刑事罪犯,判处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处徒刑五年)、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处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时间已经达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3、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㈤ 建国后七次特赦除了溥仪还放过哪些名人
1、杜聿明,国民党军十大抗日名将之一,国民革命军陆军中将,黄埔系骨干。1959年12月4日,杜聿明作为第一批特赦战犯,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通知书。
2、王耀武,国民党十大抗日名将之一,从抗战之初到抗战结束,对日作战几乎是无役不予,而且战绩颇佳。1959年2月,王耀武成为第一批被特赦的战犯之一。

3、宋希濂,被称为“鹰犬将军”,历任国民革命军第七十一军军长,第十一集团军总司令,华中剿匪副总司令兼第十四兵团司令等职。
4、廖耀湘,抗日名将,曾任蒋介石“五大王牌军”之一的第六军军长。1961年,廖耀湘被特赦,后被聘任为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专员。
5、黄维,抗日名将,国民党第十二兵团中将司令,是黄埔军校第一期学生,曾参加淞沪会战、武汉保卫战、缅甸反攻等着名战役,在抗日战争中立下功勋。
㈥ 新中国成立后的七次赦免都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分别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㈦ 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犯罪状况的几个第一案有哪些
1、涉文物犯罪第一案
2015年,在公安部直接组织指挥下,辽宁公安机关会同河北、内蒙古、山西等6省区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行动,一举破获公安部督办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打掉盗掘犯罪团伙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5名,追回涉案文物1168件,收缴一大批作案车辆、手机、银行卡。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单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和追缴被盗文物数量最多的案件,追回的被盗文物中,一级文物125件,二级文物86件,三级文物200件,一般文物757件,价值逾5亿元。
2、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这桩被誉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的起因很简单:
一家杭州的动物园要把之前的指纹入园认证改为人脸识别认证,但这一改动惹怒了已经办理年卡的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他给出的理由很充分——
凭什么你没征求我的意见,就默认我们都同意把面部信息提供给你?
3、中国麻雀第一案
据悉,这是我国因毒杀麻雀,犯罪嫌疑人落网人数最多的案件,被誉为“中国麻雀第一案”。
经认定,2012年8月28日至31日,该犯罪团伙共计毒死了4640只麻雀。”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贾金玉告诉记者:麻雀,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任何捕杀、出售、食用麻雀的行为,均属违法。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100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上蔡县检察院公诉人认为,该团伙毒死麻雀4640只,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非法狩猎罪。

(7)新中国成立罪犯有哪些扩展阅读
2019年,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下降,约90%为三年以下刑罚——“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广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以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共识与工作合力。
据《白皮书》显示,广东省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积极推进“一号检察建议”,全省共有256名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辖区内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各级检察机关共开展法治巡讲2278场,覆盖师生、家长242万余人。
据了解,2018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06件6282人,占全年受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56%。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378件6216人,占全年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3.13%。
㈧ 新中国成立后特赦的有哪些,这些人后来怎么样
有。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颁布过5次主X席特赦令,至1975年止,共执行了7次特赦。
特赦令如下:
1、1959年9月17日,中X华X人X民X共X和X国X主X席 刘X少X奇签署特赦令,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X介X石集团和伪X满X洲X国的战X争X罪X犯、反X革X命罪犯和普通刑X事罪犯,实行特赦。
2、1960年11月19日,中X华X人X民X共X和X国X主X席 刘X少X奇签署特赦令,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X介X石集团和伪X满X洲X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3、1963年3月30日,中X华X人X民X共X和X国X主X席 刘X少X奇签署特赦令,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X介X石集团、伪X满X洲X国和伪X蒙X疆自X治X政府的战X争罪犯,实行特赦。
4、1964年12月13日,中X华X人X民X共X和X国X主X席 刘X少X奇签署特赦令,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X介X石集团、伪X满X洲X国和伪X蒙X疆X自X治X政X府的战X争罪犯,实行特赦。
5、1966年3月29日、中X华X人X民X共X和X国X主X席 刘X少X奇签署特赦令,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X介X石集团、伪X满X洲X国和伪X蒙X疆自X治X政府的战X争罪犯,实行特赦。
(参考:http://ke..com/view/10814334.htm)
特赦批次如下:
1、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X赦X令,进行首次特X赦。首次特X赦共释放反X革X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X犯中,包括伪X满X洲X国皇帝爱X新X觉X罗·溥X仪和蒋X介X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X耀X武、杜X聿X明、郑X庭X笈、陈X长X捷、宋X希X濂等。
2、1960年11月28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X争X罪X犯”,包括原属蒋X介X石集团的战X犯45名(如范X汉X杰、李X仙X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X满X洲X国的战X犯4名,原属伪X蒙X疆自X治政X府的战X犯1名。
3、1961年12月25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X争X罪X犯”,包括原属蒋X介X石集团的战X犯61名(如廖X耀X湘、杜X建时等),原属伪X满X洲国的战X犯7名。
4、1963年4月9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X争X罪X犯”,包括原属蒋X介X石集团的战X犯30名,原属伪X满X洲X国的战X犯4名,原属伪蒙X疆自X治政X府的战X犯1名。
5、1964年12月28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X争X罪犯”,包括原属蒋X介X石集团的战X犯45名,原属伪X满X洲X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X蒙X疆X自X治X政X府的战X犯1名。
6、1966年4月16日,最高人X民X法X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X争X罪X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X介X石集团的战X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X犯4名,原属伪X蒙X疆X自X治X政X府的战X犯1名。
7、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X民X法X院特赦释放全部在X押的战X争X罪X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
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X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X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X民X权。”
㈨ 建国后七次特赦,除了溥仪还有谁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1975年实施了七次特赦,其中前6次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第一次特赦在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在特赦之列。1959年,第一批特赦战犯还包括多名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1959年之后,中央决定每年特赦一批战犯,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继实施专门针对战犯的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其中第二次特赦名50人,第三次特赦68人。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㈩ 新中国七次特赦都赦了哪些人
总体上来说,特赦的都是国民党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详细如下:
第一次特赦发生在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分别发生在1960年11月19日和1961年12月16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十七次会议分别决定,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196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196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从1963年3月30日到1966年3月29日,第二届全国人大的2次常委会会议和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作出了3次特赦,特赦对象为“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196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1964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1966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此后直到1975年3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参考资料:http://bj.bendibao.com/zffw/2015824/199375.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