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
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主要在于:本质形式不同、司法职能不同以及组成人员不同。上议院有权否决下议院所通过的法案,其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指定;而下议院是一些国家两院制议会的组成部分,其议员由选民分选区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
一、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
·两者本质形式不同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议院改革法案获得通过,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议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英国议会下议院,又称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国国会的下院。英国国会由三大部份组成,它们分别是君主、作为上院的上议院,以及下议院,当中又以下议院最具影响力。下议院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内面共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
·两者司法职能不同
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始自古代地区元老院之职司,其为当时宣读国王臣民请愿书之机构。上议院之司法职能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议员’,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诉受理法案之规定,分别指派的12名常任上诉法官管理院中繁杂的司法事务。一般上诉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职能。会议常规,下议院没有限制议员的辩论时间。惟若果有议员持续地作出沉闷而重复,与议题毫不相干的发言的话,那议长就有权终止其发言。尽管会议常规没有限下辩论时间,但党派之间其实经常就辩论的时限订下非正式的协议,他们透过提出时间分配动议,往往就可以使辩论提早结束。
·两者组成人员不同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 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指定,任期比下议院议员长,有的终身任职、也有世袭。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通常人数较多,并定期改选对议员资格限制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
·两者职责权力不同
下议院具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而上议院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二、上议院
上议院是某些国家两院制议会的组成部分。上议院有权否决下议院所通过的法案。 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指定,任期比下议院议员长,有的终身任职、也有世袭。 上议院名称各国叫法不一,如英国叫贵族院,美国、日本叫参议院,俄罗斯叫联邦委员会等。 上议院法官必须有任高级司法官员两年的经历,或已经从事高级出庭律师工作15年的经历,人数共十二名,他们是带薪的,通常从上诉法官中任命,偶尔也从高等法院法官中任命。上议院审理案件,只涉及法律问题,不涉及事实问题,同时案件必须具有广泛的公众重要性。
三、下议院
下议院是一些国家两院制议会的组成部分。渊源于英国的平民院,后来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但称谓各不相同,有的国家称“众议院”(如美国、日本等),有的国家称“国民会议”(如法国),而荷兰则称“第二院”。下议院议员由选民分选区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通常人数较多,并定期改选对议员资格限制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下议院一般都享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等权力。在议会内阁制国家中的下议院较之总统制国家的下议院有更多的权力,地位也优于上议院。如组成内阁、缔结条约以及制定财政预算案等都须首先经下议院审查和通过。尤其是在通过财政预算否决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除非解散下议院,否则内阁就必须辞职。
最后总结,通过以上关于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会对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区别有个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❷ 英国上院和下院的区别
英国议会的两个议院,上院和下院,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和职责。上院,亦称贵族院,其成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以及教会的高级人员。而下院,也称作平民院或众议院,议员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负责代表各自选区的利益。
在立法过程中,下院扮演着核心角色,拥有提出法案、辩论、修改和通过的权力。一旦法案在下院三读通过,它会被送至上院进行进一步审查。上院可以对下院的法案进行修改或搁置,但最终法案仍需英王批准后方能成为法律。
尽管上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但它仍具备重要的审议功能,尤其是在法律和司法领域。上院有权审查下院通过的法案,并对其进行搁置否决。此外,上院也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承担着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其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总结来说,英国议会的上院和下院虽然都是立法机构,但它们的组成、职能和权力范围存在显着差异。下院更接近于民意的代表,行使立法、财政和监督权,而上院则主要扮演着监督和审查的角色,同时作为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参与最高级别的司法审查。
❸ 英国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为什么权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轿缺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闭厅辩会法》使议会权力的重心发生了位移,这在上院与下院权力关系的演变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该法规定,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无须经过上院的赞同,上院在收到财政法案的一个月内,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认证法案是否属财政法案的权力属于下院议长。
下院连续通过的其他公议案 (欲将下院任期延长5年以上的议案除外),若连续三次遭到上院否决,下院可直接将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该议案在第一次会期中二读到第三次会期中三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换言之,上院至多能将财政议案拖延1个月,将其他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议会法》又将上院对下院通过的议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为1年。从此上院丧失了否决下院财政议案和其他议案的绝对权力。另外,上院议员出任内阁大臣的权力受到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19世纪初,内阁大臣几乎清一色由国王从上院议员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议员。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院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据估计,战后历届政府中任职的贵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宪政体制的重心从议会向行政位移。首先,议会的议事规则向有利于内阁控制的方向发展。1881年议会通过《关于紧急情况的决议》,根据该项决议,首相取得提请下院认定某项问题为紧急问题的权力。这种提案不需任何讨论而交付表决。从1882年起该项规则成为议会议事规则的一条常规。
1887年下院领袖史密斯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程序规则:如果议员来不及在预定期限以前全部审核法案,则下院议长必须将法案的其余部分不经过讨论而提交表决。其次,原属议会的大部分立法权逐渐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形式转移至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
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案的提出权属于内阁。议会还通过对内阁的大量“授权立法”而使立法权实际上落入内阁之手。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与首相关系密切的阁僚商量决定的,且内阁决定政策从不表决。
(3)为什么英国分为上院和下院扩展阅读:
诸多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认识到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们进入议会下院的期望日益热切。因此,议会下院逐步成为英国社会精英的主要活动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议会下院是英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集中体现。、英国划分650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个席位。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伏旅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初,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征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
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
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全院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