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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幫教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5-26 21:57:46

❶ 請問「中國幫教」是什麼組織

司法局系統有幫教的工作,主要是預防刑滿釋放人員再次犯錯的,同時提供幫助,解決些生活和就業等方面的問題。

❷ "中國幫教愛心網"翻譯成英文是什麼其中,幫教怎麼翻譯

幫教Assistance and Ecation

中國幫教愛心網

China Assistance and Ecation Website

愛心 Loving Care 在此可以不翻譯

❸ 安置幫教什麼意思 求解

刑釋解矯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簡稱安置幫教工作,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動。

1994年12月29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章第五節「釋放和安置」,規定了四條內容。其中37條規定:「對刑滿解教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區」。「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38條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權利」。第五章68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主要任務

安置幫教工作主要任務: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幫教對象進行管理和監督。

2、通過多種形式,對幫教對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幫教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

3、依法組織幫教安置對象參加適合其年齡、身體條件、勞動技能的社會公益勞動。

4、幫助幫教對象解決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安置幫教法律法規、網路-安置幫教

❹ 什麼人既是社區矯正人員又是安置幫教人員

對於理解此問須先明確社區矯正工作、安置幫教工作的性質與對象:

1、中國的「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2、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稱為社區服刑人員,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於罪行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作為重點對象,適用上述非監禁措施,實施社區矯正。

3、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簡稱安置幫教工作,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動。

4、安置幫教工作對象是指刑滿釋放5年以內和解除社區矯正3年以內的人員。

對以上解析看出:
社區矯正以經涉及到安置幫教工作,安置幫教工作包含了解除社區矯正措施三所之內的服刑人員。兩者雖然性質不同,但有明確的關聯關第,實際操作中都是由司法機關落實,不存在人員類別上的明確之分,只存在工作的銜接問題,對於刑釋人員及社區矯正人員應轉入安置幫教工作對象。

❺ 中國安直幫教是幹啥的

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簡稱安置幫教工作,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解除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動。

安置幫教對象
安置幫教工作對象是指刑滿釋放5年以內和解除社區矯正3年以內的人員。

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一)人員接受制度
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後應及時登記,7天內通知家人及親屬到監獄或勞教所接回。刑釋解教人員回歸後,7天內上門家訪,了解刑釋解教人員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減少脫管、失控現象發生。
(二)請示報告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加強組織觀念,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緊急情況要邊處置邊報告。上級部門對請示的問題要及時研究,盡快予以批復。
(三)建檔統計制度
司法部門對幫教安置對象要逐人建檔。幫教安置對象的犯罪情況、改造表現、家庭成員、社會關系、接受教育、考核鑒定等情況要記入檔案。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起幫教安置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數據分析,要保證真實、准確,不得拒報、錯報、漏報、虛報和瞞報。
(四)培訓工作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建立幫教安置工作者的學習培訓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對專業幫教安置工作者和社會志願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幫教安置工作的質量。
(五)信息報送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要加強信息與報送工作,堅持客觀性和實效性的原則,收集、整理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及典型案例等各種幫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時逐級上報。
(六)監督檢查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的幫教安置執行工作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應予配合。各級幫教安置組織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檢查制度。要積極接受紀律檢查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幫教安置組織的監督檢查。
(七)情況通報制度
幫教安置工作各成員單位之間要建立情況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通報會,交流工作情況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發事件發生要隨時通報。
(八)例會制度
幫教安置組織應當建立定期例會制度,傳達上級幫教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幫教安置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聽取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九)強化「三項管理」,杜絕刑釋解教人員的再犯罪
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歸正人員的心態很不平穩,存在過一天算一天的得過且過思想,為真正杜絕他們思想行為上的重復犯罪現象,我們在加強思想教育、化解消極心態和安置落實工作的基礎上,重視對這一部分人員的跟蹤監督管理工作。

❻ 如何開展安置幫教工作

幫教社會化是安置幫教「幫教社會化、就業市場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職責規范化」的工作思路之一,是提高幫教工作質量的根本途徑。實踐證明:做好幫教工作,能解決大多數刑釋人員回歸社會的問題,也是預防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幫教社會化在創建社會和諧穩定、預防重新犯罪過程中的作用顯得非常重要。如何准確把握幫教社會化的內涵,全面推進幫教社會化建設,不僅需要實踐探索,同時也需要理論創新。
一、幫教社會化的基本內涵
幫教社會化就是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做好幫教工作,特別要充分發揮社區資源的優勢,將幫教工作有機地融入社區建設和社會管理的有關環節之中,是一種運用多元主體參與,對刑釋人員進行主動而非強制性的開放式活動。
幫教社會化體現在:(1)主體社會化。除了傳統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工、青、婦等群眾團體,更有大量熱衷幫教事業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志願者個體加入,其中包括新興的社會工作者。(2)形式社會化。採取形式多樣、多管齊下的方式落實幫教,實現監所內幫教和社區幫教相結合;親友幫教和志願者幫教相結合;社會幫教和專職幫教相結合。(3)手段社會化。對刑釋人員幫教堅持「自願、平等、人性化」方針,變「說教式」幫教為「傾吐式」幫教,通過心理疏導、幫困扶助和教育管理等綜合手段,重新喚醒對象的社會良知和責任感,不再重新違法犯罪。
幫教社會化有其存在的優勢和價值。一是有利於充分凝聚社會各界的力量和整合社會可用資源,使幫教工作成為全社會的關注點,集思廣益,不斷改進和創新幫教的方式和途徑。二是有利於提高幫教效果,變被動接受改造為主動重塑新生,發揮刑釋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從思想上、行為上徹底擺脫不光彩的過去,給予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得到尊重和認可的機會。三是有利於刑釋人員獲「三新」
,棄「三舊」
。通過社會化幫教,刑釋人員進入社會新環境、學習新事物、建立人生新目標;改變舊的生活方式、根除舊的錯誤思想、遠離舊的交友圈子。
二、幫教社會化的實踐探索
新中國成立以來,安置幫教工作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積累了豐富寶貴的經驗。在這一過程中已經包含了幫教社會化的基本因素。20世紀90年代以來,尤其是近幾年,上海市安置幫教部門在幫教社會化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並提出「六必」具體要求。我所結合實際探索創新,積累了一定的做法和經驗,為今後加強幫教社會化建設提供借鑒。
(一)初步形成幫教社會化理念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我所安置幫教工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努力進行幫教社會化實踐,先後進行了深入大牆內的接茬幫教、成立社會幫教志願者協會、招募安置幫教社會工作者等實踐,在各級領導、安置幫教工作者及全社會逐步形成了新的共識:一是形成了幫教社會化是構築和諧穩定社會的必然要求的共識;二是形成了利用社會資源對於幫教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共識。
(二)培育完善幫教社會化隊伍
我們在繼續抓好工、青、婦、老、殘等傳統的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幫教的基礎上,積極培育民間組織和動員個人參與安置幫教工作,發揮其資源和人才方面的優勢,以靈活多樣的形式提高幫教效果。
1、組建社會幫教志願者協會
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經濟利益調整,安置幫教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日益顯現。僅靠政府和職能部門進行管理,難以達到工作目標,只有依靠和發動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才能實現預期目標。因此,整合社會資源組建社會團體,是實現安置幫教工作社會化的良好載體。2、招募安幫社會工作者
安置幫教工作的專業性很強,很多工作非專業人士所能完成。為此上海市在安置幫教工作中引入社會化管理模式,由政府出資招募社會工作者購買其提供的服務。安幫社會工作者(司法矯正社工中一部分負擔安置幫教工作)作為幫教社會化的主要工作隊伍,運用社會方法、理念開展安置幫教工作。按照程序考核被錄用的安幫社工具有較強的法學、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等專業知識以及較豐富的司法實踐和社會實踐經驗,有一定的組織和協調能力。通過與刑釋人員當面接觸,及時掌控幫教對象思想動態,對出現重新違法犯罪苗頭的對象進行疏導。採取個案幫教和重點幫教相結合的方法,定期分析評估對象,提前落實措施。

❼ 社會幫教是誰提出的

一、社會幫教對教育改造罪犯的意義和作用。我國《監獄法》第61條規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實行「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辦法」。罪犯是犯了罪而被依法懲罰的人, 是社會特殊的群體,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使之成為守法公民,是我國監獄工作的總體目標。因此,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 促進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為現代監獄民警的重點課題。而社會幫教工作,作為教育改造罪犯的一個重要手段,顯得尤為重要。它是社會力量參與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載體。社會幫教,是指監獄人民警察利用監獄以外的社會力量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的輔助教育活動。它是通過社會教育資源的整合,來實現教育改造的個別化、社會化和科學化;是監管改造機關普遍採用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於能夠使罪犯體悟到國家和社會、家庭的溫暖,增強罪犯改造信心,鼓勵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能夠使罪犯感受到犯罪行為對受害者的傷害,正確認識量刑,促進罪犯責己思過,認罪服法;能夠使罪犯及時感受到時代信息,開闊罪犯的眼界,調節罪犯獄內單一生活節奏,豐富罪犯的精神生活,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進程;同時,它還有利於爭取社會對監獄工作的支持,促進監獄工作的整體進步,樹立社會主義新型監獄良好形象。幫教工作尤其是親情幫教在促進監管安全穩定,教育改造罪犯中不可忽視的作用,它可以喚回一個人的靈魂,找回失去的信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可以說,撇開社會幫教的教育改造工作是不健全的,是孤立的,只有把監獄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社會力量對服刑罪犯的幫教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才是全面的、行之有效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手段。二、我國社會幫教工作的特點和種類。(一)我國動員社會力量對監獄服刑罪犯幫教活動的主要特點是:(1)參加幫教的人員廣泛,有黨政機關的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機關人員;工會、青年團、婦聯的代表;各行業的英雄模範;社會知名人士;社會上的老幹部、老教師等;(2)幫教的方式主要是社會幫教人員來到監獄看望罪犯,給罪犯作報 告、講話等;(3)幫教的重點主要是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 育等。 (二)我國社會幫教的種類主要是「兩個延伸」,即向外延伸和向後延伸。所謂向外延伸,是指發動罪犯親屬、罪犯原所在單位和全社會都來關心和支持監獄的改造罪犯工作,比如邀請社會知名人士來監獄做規勸、感化工作,組織表現出色的出獄人來監獄現身說法做報告,動員罪犯親屬來監獄做規勸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種形式,是監獄與罪犯親屬、原工作單位或原戶口所在地的政府簽訂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改造罪犯的幫教安置協議。協議書明確規定雙方在改造罪犯和社會幫教方面的職責及具體內容。監獄方面負責做到:對罪犯實施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積極進行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組織他們參加文藝、體育等有益活動,為他們回歸社會後安置就業創造條件;積極做好探監親屬的工作,對重點對象進行家訪,經常向他們介紹罪犯的改造情況,充分發揮親屬的特殊作用,等等。地方負責做到:經常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到監獄對罪犯進行宣傳教育,促進罪犯的思想改造;積極配合監獄做好罪犯親屬工作,幫助解決罪犯家庭遇到的具體困難,依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決出獄人的入戶、就業、就學問題,等等。向外延伸包括親情幫教和社會團體、個人幫教兩個方面。所謂向後延伸,是監獄在罪犯出獄時,要如實向地方政府介紹其改造表現,並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出獄人的安置幫教工作。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積極為刑釋人員做好接收、教育、就業指導等幫教工作。如組織刑釋罪犯在網上向當地勞動部門咨詢,為他們與用人單位見面提供條件,並邀請社會用人單位到監獄招聘即將刑釋罪犯,提高刑釋人員就業的競爭力等。三、當前監獄社會幫教工作存在的問題。,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當前監獄社會幫教工作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一)社會和監獄在社會幫教工作上的思想認識不高、重視不夠。長期以來,監獄社會幫教工作受諸多傳統因素制約,一直未能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發揮應有作用,使這一有效教育形式始終難以在高牆內找到應有位置。當前監獄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靠監獄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而對社會幫教在促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上的重要作用認識不高,導致對社會幫教工作不夠重視。另一方面,由於長期以來的歷史原因,監獄機關處在一個封閉的社會環境中,社會對監獄缺乏了解,對罪犯的教育改造缺乏認識,人們的意識形態中始終保留著教育改造罪犯是監獄機關的責任,與社會沒有關系的思想,特別是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由於認識上的偏差,社會公眾在觀念上把監獄服刑罪犯看做是社會上的「渣滓」。只能嚴懲,不能施以幫助教育,否則就是「立場」不堅定。進入改革開放的新時期後,隨著科學地認識犯罪原因,社會公眾心理也發生了變化,即對監獄服刑罪犯由完全排斥到逐漸寬容,認為他們既是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害人者,又是需要社會力量予以幫助教育的一個特殊群體。但總體上對罪犯的幫教工作還缺乏認識,主動性不強。這是影響和制約社會對監獄服刑罪犯進行幫教的主要因素。(二)社會幫教面窄,幫教形式單一。在社會幫教過程中,由於社會參與幫教人員少,需要接受幫教罪犯較多,無法滿足每一位需要幫教的罪犯,造成實際受幫教罪犯過少,只能從罪犯當中選出一小部分接受幫教。並且,參與社會幫教人員多是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對服刑人員進行形勢、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內容教育,而對於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專業幫教人員較少,總體幫教面窄。在幫教形式上,在具體的幫教活動中,主要做法是請罪犯親屬來監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進罪犯能夠安心改造;請社會團體到監對罪犯進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強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幫教「互動」,形式比較單一。(三)社會幫教活動次數少,流於形式。由於思想上的不重視,以及隨著監獄工作的發展,監獄越來越注重生產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產上,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會幫教作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顯然被忽視。主要表現在各種幫教活動次數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過多流於形式,沒有取得較好實效,有的甚至耗費很大的人力物力而沒有起到應有的社會教育效果。以某監為列,每年監獄都會邀請社會相關人員進監幫教,並分發慰問品,主要幫教人員有周邊縣、市政府機關、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等,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業指導等,但次數不多,且受幫教對象有限,一些地區邊遠特別是外省籍服刑人員,長期缺少社會幫教不多,且受幫教對象有限,一些地區邊遠特別是外省籍服刑人員,長期缺少社會幫教.

❽ 刑釋人員有什麼最新的幫扶政策

對刑滿釋放人員給予必要的幫扶救助是世界各國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的措施之一,有些國家還制定出台法律、法規和保護性政策,鼓勵和促進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為他們回歸社會後走入正途創造條件。過渡性的安置、幫教是我國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實行的幫扶救助政策,這項政策隨著社會和經濟發展,不斷調整完善,並在實踐中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幫扶救助制度。

一、我國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實行不同的安置政策

建國初期,社會經濟不發達,各項工作處於起步階段,當時政治犯、流氓犯多,為了確保年輕的共和國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同時,頒布了《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對刑滿釋放人員採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即刑滿釋放後,基本上留在勞改農場就地安置就業,不返回原籍或者流入社會安置就業。

六十年代初期,我國政治安定,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穩定,社會安置就業能力提高,同時罪犯成份發生變化,勞動人民出身的普通刑事犯占絕大多數,家居農村的占絕大多數。因此,國家調整了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留放政策,把"多留少放"改為"四留四不留"既:改造不好的留,無家無業的留,家在邊境、口岸、沿海線上的留,放出後有危險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農村、大中城市、郊區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堅決的不留,老弱病殘的不留。
1979年以後,我國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罪錯性質及犯人構成再次發生變化,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我國對刑後安置政策再次進行了調整:除強制留場就業外,均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當地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給予落戶,由原工作單位、當地勞動部門、街道或社、隊負責安置就業。具體是:改造表現好,又有一定專業知識或生產技能的,經考核合格可以錄用;服刑其間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後由原單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單位開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現好的,監獄在其刑滿釋放前,向原單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議;捕前無職業或者不符合安置條件的,城鎮由當地勞動部門或者街道予以安置;農村由所在鄉鎮政府或社隊安置;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友贍養;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予以適當補助;符合學齡規定、現實表現好並經考試合格的,允許復學,並可按規定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或業余學校。

1992年,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時期,改變了計劃經濟時期國家統一分配安置人員就業的辦法,長期以來實行的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實行的指令性安置辦法由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刑釋解教人員自某職業、自主擇業取代,建立安置市場化、幫教社會化、管理信息化、職責規范化的工作方針。為了鼓勵刑釋解教人員自某職業,社會企業接受、吸納刑釋解教人員,中央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並減免培訓費。刑釋解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給予三年免徵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司法行政機關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40%以上的,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城市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納入當地政府低保范圍;符合條件的,享受、恢復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落實責任田,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上述政策是我們黨和國家一慣倡導的對犯有過錯的人不歧視、給出路政策的具體體現,是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的體現,這些政策的實施有效地促進了服刑在教人員的改造,使我國的重新違法犯罪率始終在世界各國中保持著低水平。

二、當前我國安置幫教工作的性質、對象、任務及目標

我國現行的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特定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持、教育、管理活動。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刑滿釋放五年內、解除勞動教養三年內,沒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傾向的人員,即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三無人員和沒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惡習較深、屢教不改人員等。

安置幫教工作的任務是:對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就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引導、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實現就業,解決生活出路問題;創辦經濟實體和基地過渡性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對惡習較深、有重新違法傾向的刑釋解教人員,加強教育管理;重新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懲處。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具體任務是:

中央及地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司法部代表國家組織、指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負責對服刑在教人員、尚未就業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對合格者發放技術等級證書;對參加待業保險的核發失業救濟金。

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部門共同開辦以第三產業為主的經濟實體,予以就業前的過渡性安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依法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和開辦其他經濟實體的刑釋解教人員,免登記、證照和管理等各項行政性收費。

稅務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依法減免所得稅。

銀行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刑釋解教人員給予小額貸款扶持。

民政部門鼓勵、扶持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興辦的經濟實體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

公安機關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幫助教育工作,特別是那些惡習較深、改造效果較差而具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的加強管理。

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心下一代委員會、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及各種社會群團組織要共同關心、支持、參與安置幫教工作。

安置幫教工作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安置幫教工作,力爭使大多數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增強改過自新的信念和就業能力,在就業、上學和社會救濟等方面不受歧視,實現生活有著落,就業有門路,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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