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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有哪些官司

發布時間:2022-04-25 19:55:59

① 我國中國歷史上各個地區發生過司法不公正開庭的案件有哪些

夏: 士
商: 司寇及正、史
西周: 司寇及土師、士
春秋: 司寇或司敗
戰國: 廷尉或廷理
秦: 廷尉
兩漢: 廷尉
三國至南北朝: 廷尉
隋唐,五代,宋,明,清:
大理寺:卿,少卿,主簿
刑部:刑部尚書,
侍郎 御史台: 御史
希望對你有用

② 我國民事訴訟的歷史

一、新中國建立以前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在中國產生於民國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條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訴訟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訴訟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編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質,行政審判權不屬於普通法院,而屬於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國民黨政府頒布了《行政訴訟法》,1945年4月16日又頒布了《行政法院組織法》,這兩個法律規定,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立,專門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它規定行政訴訟有三個步驟,當事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訴願和再訴願,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二、新中國行政法的產生與發展
新中國行政法的發展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1、行政法的初創階段(1949-1956年)。這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初創階段,沒有制定系統的行政法體系,甚至對行政法的認識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與破壞階段(1957-1977年)。這一時期由於反右運動擴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發,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壞殆盡。
3、行政法的恢復階段(1978-1988年)。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82憲法開始,行政法進入了恢復階段。許多領域的行政法律規范相繼制定,初步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行政案件,這一規定標志著中國行政訴訟制度誕生的。
4、行政法的發展階段(1989年-)。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具有重大意義,確立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機制,給公民的合法權利以切實的保障,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中國正朝著「法治國」的目標艱難而穩步地前進著。
三、外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現在人們使用行政法這一概念是指現代意義上的行政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產物,是在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理論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一、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大陸法系的行政法產生較早,體系完善、理論發達。其特點主要是各國都有兩個法院系統,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兩種法律規則,即公法和私法。法國行政法和德國行政法是其中的傑出代表。但是由於大陸法系各國的歷史不同,在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上也存在差異。
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其特點主要是各國都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普通法院在審理各種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時,適用同一體系的法律規則。
1、英國行政法
在英國沒有明確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所以早期的英國沒有明確的行政法概念。作為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是17世紀下半葉開始出現的,它是資產階級革命和改革的產物。
2、美國行政法
美國行政法受英國行政法的影響產生較晚,美國行政法的產生是同政府積極干預經濟相聯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際貿易委員會被認為是美國行政法的開始。從羅斯福「新政」開始,美國行政法迅速發展,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國行政法上劃時代的法律,該法以美國憲法中的正當法律程序為基礎,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歷史發展比較
外國行政法主要分為兩大法系行政法,即為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
1、中國行政法與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
雖然中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但中國行政法相對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特別是法國、德國的而言,起步較晚。從產生開始,中國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間接的受到德國行政法的影響。
2、中國行政法與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
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中國行政法研究則起步較早,重視程度也較高。中國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產生於民國初期,而英美法系國家直到19世紀後半葉,其
學者們才開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並逐步建立了理論體系。在英國,作為一門科學,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視是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事情;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是20世紀30年代以後。
從當代行政法的發展趨勢來看,中外行政法日趨融合。兩大法系互采之長,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圍向廣義演進,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實體法,既包括內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過去上訴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審理,現在,上訴法院專設了行政庭,審理行政案件。大陸法系行政法已經突破公法的范圍,在一些行政領域適用私法,在法德等國,行政私法已成為流行詞,公私法的界限日漸模糊。

③ 中國歷史上有哪些著名大法官

1、梅汝璈

字亞軒,江西南昌人,律師、法學家。1946年代表中國出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舉世聞名的東京審判,對第一批28名日本甲級戰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貢獻。

梅汝璈1904年出生在南昌青雲譜朱姑橋梅村。1916年至1924年之間在清華學校學習,1924年考取公費赴美留學項目,入讀斯坦福大學,1926年獲得文學士學位,進入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學習,1928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1929年歸國後曾任教多所大學,曾任行政院院長宋子文、外交部部長王世傑的助手;1946年,並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任中國代表法官,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審判日本對亞太地區引發大規模戰爭和傷害所應負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歷任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案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委員,1973年在北京逝世,終年68歲。

2、倪征燠

國第一位國際大法官,我國著名的法學家。倪征燠可以說是與中國二十世紀法制史同行一生的人,用他自己的話說是:「我的一生沒有離開過一個『法』字。」

1906年出生於蘇州府吳江縣(今蘇州市吳江區)的黎里鎮,中學畢業後,他立志學法,報效國家。他先在東吳大學法學院讀法律專業( 1915年法學院設立於上海),1928年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

之後留學於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受聘為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榮譽研究員。1931年起先後在上海東吳大學、大夏大學、持志大學講授國際法、國際私法、比較民法、法理學等課程。1946年-1948年參加東京審判。1987年當選為國際法研究院聯系院士,2003年逝世。

3、劉墉

字崇如,號石庵,祖籍安徽碭山,出生於山東諸城。清朝政治家、書法家。大學士劉統勛長子。

乾隆十六年(1751年)中進士,歷任翰林院庶吉士、太原府知府、江寧府知府、內閣學士、體仁閣大學士等職,以奉公守法、清正廉潔聞名於世。劉墉的書法造詣深厚,是清代著名的帖學大家,被世人稱為「濃墨宰相」。

嘉慶九年(1804年)十二月病逝,時年八十五歲,追贈太子太保,賜謚號文清。

4、海瑞

字汝賢,號剛峰,海南瓊山(今海口市)人。明朝著名清官。海瑞一生,經歷了正德、嘉靖、隆慶、萬曆四朝。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海瑞參加鄉試中舉,初任福建南平教諭,後升浙江淳安和江西興國知縣,推行清丈、平賦稅,並屢平冤假錯案,打擊貪官污吏,深得民心。歷任州判官、戶部主事、兵部主事、尚寶丞、兩京左右通政、右僉都御史等職。

他打擊豪強,疏浚河道,修築水利工程,力主嚴懲貪官污吏,禁止徇私受賄,並推行一條鞭法,強令貪官污吏退田還民,遂有「海青天」之譽。

5、包拯

字希仁。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北宋名臣。

天聖五年(1027年),包拯登進士第。累遷監察御史,曾建議練兵選將、充實邊備。歷任三司戶部判官及京東、陝西、河北路轉運使,後入朝擔任三司戶部副使,請求朝廷准許解鹽通商買賣。知諫院時,多次論劾權貴。

再授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移知瀛、揚諸州,歷權知開封府、權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職。嘉祐六年(1061年),升任樞密副使。因曾任天章閣待制、龍圖閣直學士,故世稱「包待制」、「包龍圖」。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海瑞

網路-倪征燠

網路-梅汝璈

④ 誰可以告訴我「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的內容」

一、 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總體特徵

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歷經近4000年的發展演變,雖在各個具體的歷史時期稍有差別。但其中的基本特徵還是被保留、繼承並流傳了下來。

第一、 司法與行政不分,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事務。在中國古代,司法權從屬於行政權,而不具有獨立的地位,從地方到中央,司法權均由行政機關行使。

第二、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差異不大。

第三、 裁判與追訴職能不分,訴訟採取「糾問式」。

第四、 廣泛採用刑訊逼供手段。

第五、 建立多種監督程序,作到「明德慎罰」。

二、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四大方面

(一) 刑事訴訟法典從無到有

中國的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民刑不分、諸法合一」。雖然中國早在周朝就有了關於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但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規定,並沒有獨立作為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出現。比如《法經》中的「囚法」和「捕法」、秦律中的「治獄」和「訊獄」、隋朝的《開皇律》中的「斗訟」和「斷獄」,以及《唐律疏議》中的「斗訟」、「捕亡」和「斷獄」等。

然而到了清朝,統治者基於多方面的考慮,終於在宣統二年(1910)十二月頒布了《刑事訴訟草案律》,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

(二) 訴訟方式發生巨大變化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諸法合一的特點註定了在訴訟中不區分民事與刑事訴訟。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不斷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統治時期出現了區別對待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現象。

西周時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訴訟成為「獄」,要求持訴狀到官府起訴,而把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稱為「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訴訟請求。

漢朝出現了類似於現在自訴與公訴的區分。把當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親屬向官府提起的訴訟稱作「告劾」。

唐朝則把起訴區分為類似於自訴的「告訴」和類似於公訴的「舉劾」。

元朝區分當事人自訴與官府糾舉兩種方式。

(三) 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從模糊到清晰

在中國古代早期,官府斷案沒有成文的、明確的制度、原則所依據,甚至有時候僅憑個人能力和才華來審理。在後來的法律發展中逐漸地出現了一些明確的審判制度和審判原則。

西周時期出現了要求法官依法辦案的規定,並創立了「五聽」審訊方式和針對司法人員的「五過之疵」。

唐代則具體規定了審判迴避制度、證據制度、判決和上訴制度,並且將監察制度定型化。

(四) 從「明德慎罰」到嚴格的死刑復核程序

自西漢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明德慎罰」思想便被歷代統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統治者對死刑格外重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即有法律規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須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親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確立了「翻異別勘」的復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

總之,中國法制歷經4000年發展而形成「中華法系」。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也從無到有、從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華,我們應該從中汲取營養而為法制建設所用。
繼續追問: 非常感謝,我要訴訟制度的內容,簡述就可以了,考試寫這么大篇不得了了 補充回答:
(一)審判組織
(二)告訴制度
(三)強制措施

4.證據制度。
5.庭審制度。
(1) 審判組織
(2) 迴避制度
(3) 庭審程序
(4) 判決與上訴、申訴
6.執行程序。

⑤ 簡述中國訴訟發展史

中國古代社會在本土上產生了自身獨特的刑事訴訟制度。這種訴訟制度是中華法系法制的構成部分,它在青銅時代的夏、商、周已形成雛形,在秦漢時已大致成型,經過隋、唐、宋、元、明、清歷朝的長期發展,至今清王朝時已相當完備。中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情況可作如下概述。
1、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包括中央審判機關和地方審判機關。中央審判機關。漢秦時稱「遷尉」,隋唐時權力分立,設置「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之後,各個王朝延續這種機構設置,只是在名稱上有所變化。明清時分別稱「大理寺」、「邢部」和「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刑部為主審機關,大理寺為復核機關,而都察院既有權監督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復核,又有權直接審理部分案件和參加「三法司」會審重大疑難案件。地方審判機關。地方行政兼理司法,地方審判機關即地方行政機關。行政長官兼管審判事務是一大特點。秦漢,地方行政設郡、縣兩級,相應地,郡守和縣令行使審判權,但有專人輔助。同樣,隋唐宋設州、縣兩級行政,刺史和縣令為地方長官,兼理司法。明清地方政府設三級即省、府、縣。省級設「提刑按察使司」為審判機關,直接受皇帝和中央審判機關領導。府級設知府行政官,兼司法;縣級設知縣,兼理司法。清朝仿效明制,地方設省、府、縣三級,省設總督或巡撫為行政長官,總督、巡撫之下設布政司主管行政;設按察司專理司法。府、縣分別設知府、知縣,行政官掌握司法。
2、告訴制度
自秦漢至明清,在告訴制度上大致相同,原則上實行不告不理,被害人或知情人告訴官府,官府才受理訴訟,但隋唐之後,也開始出現官府發現犯罪,主動追究的情形。告訴嚴格按照行政級別逐級提起。
3、強制措施
漢唐之前,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沒有嚴格規定,漢唐之後,在刑法典中均在專篇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其具體強制手段有逮捕、囚禁、追攝、勾問、保候等內容。在具體內容也逐步詳細化。
4、證據制度
自漢至清,各朝刑法典均對證據作了專門規定。從種類來看,有人證、物證、勘驗檢查筆錄、書證和被告人供述。其中,對被告人供述較為重視,刑訊作為獲得被告人供述的常用手段實行法定化。
5、庭審制度
關於審判組織,漢以後歷朝審理刑事案件,一般由審判官一人獨任審判,少數重大案件則由多人組成,會同審判。關於迴避制度,自唐朝之後均有法律明確規定。關於庭審程序。按照訴訟的三角結構設立,原告與被告對簿公堂,審判官居中裁判,但審判官要查明事實,可以主動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庭外調查、對被告或原告實行刑訊。關於判決與上訴。案件的判決一般是由參加審理的官吏初步決斷,然後將長官審議定判,允許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7、執行程序
漢以後,刑事執行制度逐漸完善。一般使用笞、杖刑由原審判機關進行,徒、流刑由府、州、縣審判機關決定,交專門機關執行;死刑由特定機關監督進行,實現復奏制度。

⑥ 中國歷史上都有哪些貪官

太多了,如以下四大貪官
東漢外戚梁冀家財三十億
梁冀是東漢安定烏氏(今甘肅平涼西北)人,做過大將軍。在朝廷里橫行二十幾年,人稱「跋扈將軍」。恆帝把他的財產進行拍賣,得到30多億銀錢,相當於當時國家稅收的一半。

南宋權臣陳自強斂財高明
陳自強在南宋寧宗時做到了右丞相,他依仗著曾經做過實權人物韓胄啟蒙老師的資歷,貪贓枉法,什麼事都干。凡是求官的人,他都派人談好價錢,一切辦妥後再「光明正大」地授官。

明朝御史劉觀執法犯法
到了明宣宗時,最大的貪污犯竟是經歷了四代皇帝、資歷高深的最高司法官左都御史劉觀。劉觀執法犯法,大肆貪污受賄。在他影響下,御史們個個貪婪無比。宣德三年六月罷朝後,宣宗召大學士楊士奇、楊榮至文華門詢問,現在朝廷里哪個官員最腐敗?楊榮毫不猶豫地說是劉觀。

和紳跌倒嘉慶吃飽
乾隆去世後,嘉慶下詔令和自盡,並抄了和紳的家財。有人估計,和家產值8億兩白銀,超過朝廷十年收入的總和,所以民間有「和跌倒,嘉慶吃飽」的說法。(據《周末》)

⑦ 中國歷史上有哪些貪官,他們的結局如何

歷史上有代表性的貪官和他們的結局例舉如下:

1、清朝的和珅,受電視劇的影響,和珅是人盡皆知的清朝乾隆年間的大貪官,但他非常受乾隆皇帝的寵信,不但在朝廷上擔任重要職務,就連乾隆的公主都是和珅的兒媳婦,手中的權利可謂是非常的高,但擁有這么高權利的和珅沒有把心思用著正道上,而是在朝廷中結黨營私,大肆貪污受賄,他所貪污的錢財價值相當於清十五年的財政收總和。當然貪官最後的結局一般都不會太好,和珅也是在乾隆帝駕崩之後,被嘉慶皇帝下旨抓捕入獄後自盡而亡。

4、秦朝的趙高,趙高也是從一個小宦官開始一步步做大的,他因為幫助胡亥上位而受到信任,最終當上了郎中令。有了權力又深受胡亥信任的趙高開始不但貪污還慢慢的獨攬朝政,位置做到了秦朝的丞相,他獨攬朝政期間行政苛刻,增加賦稅,結黨營私,弄得名不聊生,可以說秦朝的毀滅一大半是趙高的功勞。當然趙高最後也是被秦王子嬰設計殺掉了。

⑧ 中國古代著名的訴訟家是誰

古代幫人打官司的專業人員,稱為「訟師」,代打官司同時又代寫訴狀的,稱為「狀師」。中國歷史上有明確記載的最早訟師是春秋戰國時期鄭國的政治家鄧析,其被視為古代訟師的鼻祖。此人擅長訴訟,其辯論之術無人能敵,史書記載其往往「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中國歷史上著名的四位訟師,是清代中晚期的「陳夢吉」、「方唐鏡」、「何淡如」和「劉華東」。看過電視劇(電影)的人們對他們的形象有所了解。明代嘉靖年間的宋世傑,是當時著名的「狀師」,他的形象,在影視作品中也有展示。

⑨ 中國古代訴訟形式有哪些

中國歷史上自西周時起對起訴形式已有了較具體的規定。當時已有民、刑訴訟之劃分,類似當今之自訴。

上訴與直訴 –

(一)上訴

中國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稱作「乞鞫」的上訴制度。重大案件要上報天子裁決,秦、漢基本沿承。 曹魏時為簡化訴訟,防止拖訟,改漢代乞鞫上訴制度,晉代又恢復。北魏律則明確規定,對案件判決有疑問或訴說冤屈者,應重新審復。 唐代時上訴制度已較完備。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若不服可逐級上訴直至皇帝。宋代的上訴案件,重審稱之為「別推」,「移推」,可申訴朝廷乃至皇帝裁決。 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賂不法」,可徑赴憲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許越級申訴。清律對上訴亦有清晰的程序規定。

(二)直訴

直訴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本人申訴。主要包括: –1、「路鼓」與「肺石」

–2、設登聞鼓

–3、邀車駕
希望這個回答對你有幫助

⑩ 中國歷史打官司最長的案子

這個無法回答,因為中國的史官記載往往都是宮廷里和有名的人,對民間小事很少很少,不像英國,英國比如自己村裡發生什麼事都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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