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国家和欧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② 世界三大经济体系是什么
世界三大经济体系分别是欧洲联盟(简称欧盟)、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区。
1、欧洲联盟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创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目前欧盟共有28个成员国。
2、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立之初是一个区域性经济论坛和磋商机构,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它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14年9月,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正式成员和三个观察员。
3、北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而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
(2)意大利与哪些国家签订自贸区扩展阅读
三大经济体系成立的宗旨
1、保持组织区域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2、促进组织成员间经济的相互依存。
3、加强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
4、减少区域贸易和投资壁垒,维护本地区人民的共同利益。
5、促进世界自由贸易区合作,做自由贸易区的推动者。
6、促进和平,追求公民富裕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基本价值观,加强国际合作。
③ 中国目前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自贸协定
包括中国—格鲁吉亚、中国—韩国、中国—冰岛、中国—秘鲁、中国—新西兰、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澳大利亚、中国—瑞士、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中国—东盟十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此 外,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协定有中国—海合会(指海湾合作委员会,包括沙特、科威特、阿联酋、阿曼、卡塔尔和巴林)、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中国—马尔代 夫、中国—以色列、中国—挪威。与尼泊尔、孟加拉、摩尔多瓦等国家开展自贸协定的联合可行性研究。此外,我们还与巴基斯坦、与新加坡已经有了自贸协定,现 在开展新的自贸协定升级的谈判。
④ 14国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自贸区都有哪些国家
你说的是RCEP的话,分别是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加起来15个,减去中国剩下14国。
⑤ 中国与哪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自贸区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化程度持续加深,近年来中国自贸区朋友圈不断扩容。这不仅极大促进了中国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这种“以开放促改革”的作法也有力推动了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
目前,中国在建自贸区19个,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除韩国、澳大利亚以外,自贸协定均已实施。
⑥ 中国和哪些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将要签署的有哪些国家
目前,我国正与五大洲的28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5个自由贸易区,已签署10个自由贸易协定,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除与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协定外,其他9个自贸协定已经开始实施。正在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冰岛、瑞士商建5个自贸区。此外,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联合研究,结束了与韩国的自贸区联合研究,正在开展中日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
⑦ 中国与哪些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摘要 目前,我国已签订15个自贸区协定,涉及23个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格鲁吉亚、中国—韩国、中国—冰岛、中国—秘鲁、中国—新西兰、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澳大利亚、中国—瑞士、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中国—东盟十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
⑧ 我国的自贸区是面对哪些国家
我国的自贸区主要是为了兑现加入WTO的承诺,面对的国家也就是WTO的161个成员:
黑山 2012年4月29日[13]
马里 1995年5月31日
马达加斯加 1995年11月17日
马耳他 1995年1月1日
马来西亚 1995年1月1日
马拉维 1995年5月31日
马尔代夫 1995年5月31日
马其顿 2003年4月4日
韩国 1995年1月1日
阿联酋 1996年4月10日
阿根廷 1995年1月1日
阿曼 2000年11月9日
阿尔巴尼亚 2000年9月8日
越南 2007年1月11日
赞比亚 1995年1月1日
贝宁 1996年2月22日
西班牙 1995年1月1日
蒙古 1997年1月29日
葡萄牙 1995年1月1日
萨摩亚 2012年5月10日[13]
萨尔瓦多 1995年5月7日
菲律宾 1995年1月1日
莱索托 1995年5月31日
莫桑比克 1995年8月26日
荷兰 1995年1月1日
英国 1995年1月1日
苏里南 1995年1月1日
芬兰 1995年1月1日
肯尼亚 1995年1月1日
老挝 2013年2月2日
美国 1995年1月1日
罗马尼亚 1995年1月1日
缅甸 1995年1月1日
纳米比亚 1995年1月1日
约旦 2000年4月11日
立陶宛 2001年5月31日
突尼斯 1995年3月29日
秘鲁 1995年1月1日
科特迪瓦 1995年1月1日
科威特 1995年1月1日
瓦努阿图 2012年8月24日[14]
瑞士 1995年7月1日
瑞典 1995年1月1日
玻利维亚 1995年9月12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5年3月1日
牙买加 1995年3月9日
爱沙尼亚 1999年11月13日
爱尔兰 1995年1月1日
澳大利亚 1995年1月1 日
海地 1996年1月30日
洪都拉斯 1995年1月1日
津巴布韦 1995年3月5日
泰国 1995年1月1日
波兰 1995年7月1日
法国 1995年1月1日
沙特阿拉伯 2005年12月11日
汤加 2007年7月27日
毛里求斯 1995年1月1日
毛里塔尼亚 1995年5月31日
比利时 1995年1月1日
欧盟[10] 1995年1月1日
格鲁吉亚 2000年6月14日
格林纳达 1996年2月22日
柬埔寨 2004年10月13日
智利 1995年1月1日
日本 1995年1月1日
新西兰 1995年1月1日
新加坡 1995年1月1日
斯里兰卡 1995年1月1日
斯洛文尼亚 1995年7月30日
斯洛伐克 1995年1月1日
斯威士兰 1995年1月1日
斐济 1996年1月14日
文莱 1995年1月1日
摩洛哥 1995年1月1日
摩尔多瓦 2001年7月26日
捷克 1995年1月1日
挪威 1995年1月1日
拉脱维亚 1999年2月10日
所罗门群岛 1996年7月26日
意大利 1995年1月1日
德国 1995年1月1日
希腊 1995年1月1日
布隆迪 1995年7月23日
布基纳法索 1995年6月3日
巴西 1995年1月1日
巴林 1995年1月1日
巴拿马 1997年9月6日
巴拉圭 1995年1月1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6年6月9日
巴巴多斯 1995年1月1日
巴基斯坦 1995年1月1日
尼泊尔 2004年4月23日
尼日尔爾尔 1996年12月13日
尼日尔爾利亚 1995年1月1日
尼加拉瓜 1995年9月3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5年1月1日
安哥拉 1996年11月23日
孟加拉国 1995年1月1日
委内瑞拉 1995年1月1日
奥地利 1995年1月1日
多米尼加 1995年3月9日
多米尼加国 1995年1月1日
多哥 1995年5月31日
墨西哥 1995年1月1日
塞舌尔 2015年4月26日
塞浦路斯 1995年7月30日
塞拉利昂 1995年7月23日
塞内加尔 1995年1月1日
塔吉克斯坦斯坦 2013年3月2日
埃及 1995年6月30日
坦桑尼亚 1995年1月1日
圭亚那 1995年1月1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5年1月1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6年2月21日
圣卢西亚 1995年1月1日
土耳其 1995年3月26日
喀麦隆 1995年12月13日
哥斯达黎加 1995年1月1日
哥伦比亚 1995年4月30日
吉布提 1995年5月31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8年12月20日
古巴 1995年4月20日
厄瓜多爾尔尔 1996年1月21日
危地马拉 1995年7月21日
印度 1995年1月1日
印尼 1995年1月1日
卢森堡 1995年1月1日
卢旺达 1996年5月22日
卡塔尔 1996年1月13日
博茨瓦纳 1995年5月31日
南非 1995年1月1日
匈牙利 1995年1月1日
加蓬 1995年1月1日
加纳 1995年1月1日
加拿大 1995年1月1日
刚果(金) 1997年1月1日
刚果(布) 1997年3月27日
列支敦士登 1995年9月1日
几内亚比绍 1995年5月31日
几内亚 1995年10月25日
冰岛 1995年1月1日
冈比亚 1996年10月23日
克罗地亚 2000年11月30日
保加利亚 1996年12月1日
俄罗斯 2012年8月22日
佛得角 2008年7月23日
伯利兹 1995年1月1日
以色列 1995年4月21日
亚美尼亚 2003年2月5日
也门 2014年6月26日
乍得 1996年10月19日
乌拉圭 1995年1月1日
乌干达 1995年1月1日
乌克兰 2008年5月16日
丹麦 1995年1月1日
中非 1995年5月31日
中国香港[11] 1995年1月1日
中国澳门[12] 1995年1月1日
中国 2001年12月11日
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 2002年1月1日
⑨ 世界自贸区有哪些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FTZ 是指由国家指定的交易贸易区,比世贸组织相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1] 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内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出口加工区。广义还包括自由港和转口贸易区。
名称及国家:
1、杰贝阿里自由区
迪拜
2、新型自由贸易区
尼泊尔、孟加拉国、不丹、马尔代夫、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
3、独联体成员国多边自由贸易区
独联体成员国
4、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中国、日本、韩国
5、北美自由贸易区(简称NAFTA)
美国、加拿大、墨西哥
6、美洲自由贸易区(简称FTAA)
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巴拉圭、巴拿马、巴西、秘鲁、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加国、厄瓜多爾尔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格林纳达、海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危地马拉、委内瑞拉、乌拉圭、牙买加、智利、圭亚那、伯利兹、古巴 、加勒比
7、中欧自由贸易区(简称CEFTA)
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8、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AFTA)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9、欧盟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区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墨西哥
1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 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 巴拿马、科隆
11、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
德国
12、美国纽约1号对外贸易区
美国
1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
⑩ 中国自由区的发展过程
保税区作为中国大陆开放度最大、开放层次最高,直接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经济实验区”,实行的是全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保税区的发展是和经济体制改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设立保税区是我国在开办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相比,保税区的市场化程度更高,和国际接轨的要求也更高。现代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又是法治化的经济。国际上主流市场经济的发展无不是由成熟的法治为其保障。作为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保税区,其发展对法治的要求也应该是相当高的,保税区建设与法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入世,在WTO体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保税区建设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保税区建设,既需要硬件方面的建设,更需要软件方面的建设,而在软件方面的建设中,法治建设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保税区建设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全国法治建设的宏伟工程来讲,也将是一个极好的实验基地和突破领域,搞好保税区以及将来的自由贸易区的法治建设将对我国整个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
1.法治是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一种由法律作为社会最高统治权威的社会治理模式,其具有突出的民主性、稳定性和合理性的优点,由此也决定了法治对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这已为无数的历史史实所证明。自由贸易区作为现代社会发展中一种“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区域,其发展目标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自由贸易区。现代市场经济无一不是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因此,建设现代化的自由贸易区,没有高度发展的法治作为制度保障是不可能成功的。
从理论的角度来讲,法治对于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制度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可以保障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正确方向。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方向可以从政治方向和经济方向两个方面来论述。从政治方向来讲,我们所建立的自由贸易区是社会主义的自由贸易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脱离了这个总的政治方向,自由贸易区建设就会走上邪路,就会发展到自己的反面。而要确保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行政的方式、道德说教的方式等,但最重要、最强有力的方式是法治方式,即通过立法的方式把自由贸易区的政治方向予以明确,并通过各级立法和执法、司法活动把这一基本政治方向贯彻到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各个方面,从而确保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我国保税区建设的经济方向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与自由贸易区在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要保障我国的保税区顺利地从保税区转向自由贸易区,需要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工商、税务、海关、金融、外贸等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而要保障这些部门政策的统一和各实际执法部门的通力协作就必须采取法治的方式,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法治以其独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可以顺利实现保税区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的转换,可以顺利地各管理部门政策的协调统一和各实际执法部门的通力合作。
(2)法治可以把自由贸易区建设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法律化,保障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自由贸易区建设在我国是新事物,特别是在WTO体制下如何进一步推进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需要通过实践探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这些政策、措施和制度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必须通过法律化的方式将其固定、稳定,并通过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强制性来保证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能够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进一步予以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体都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也具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特征,这一特征在我国保税区建设中也是十分突出的,我国保税区的立法也是在国家原则性的政策下首先由各地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然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予以提升,最终由中央通过行政法规或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和稳定,从而使保税区以及将来的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在渐进中予以推进。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国外类似我国保税区的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都是先由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然后再予以设立,采取“先立法,后设区”的模式,这样,这些经济区的运作就比较规范,实际效果也比较明显。而我国的做法是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先建立保税区,保税区建立以后,也没有中央一级权威的立法对其予以规制,只有部委和地方省市一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调整。这样就使得保税区的运作很不规范,相关部门针对保税区制定的制度不尽协调,在管理体制、优惠政策、海关监管等方面各保税区的做法都不尽一致,弱化了保税区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应有的作用。
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需要法治的保障,需要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保障。法治在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制定了《美国对外贸易区委员会通用条例》,土耳其制定了《土耳其自由贸易区法》,智利制定了《智利自由贸易区法》,韩国制定了《韩国自由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欧共体海关法典》也有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规定,《京都公约》也专门对自由贸易区作了规定,等等。因此,为了推进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进程,为了在WTO体制下更快的发展自由贸易区,就必须加快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的步伐,而最急迫的则是制定一部统一调整自由贸易区各种社会关系的中央级的行政法规或法律。
2.自由贸易区建设是法治的突破口
自由贸易区法治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提升我国社会整体的法治水平。虽然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但是目前我国社会整体的法治水平还比较低,自由贸易区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示范区,在法治建设方面,也可以发挥其辐射和示范功能,其法治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我国社会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具体来讲,自由贸易区发挥这种示范区和突破口功能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自由贸易区高度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为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优越条件。自由贸易区是高度开放的区域,对世界所有国家开放;自由贸易区是高度自由的区域,基本上不受到海关的监管;自由贸易区是高度发展的区域,与世界经济高度接轨。这些优越条件可以使得自由贸易区可以更加容易地借鉴和吸收国外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先进的法律制度及其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由此也就导致了自由贸易区的法治建设总体水平可以走在全国的前列。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的这种超前性和探索性必然会对全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一种示范和引导的作用,而且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可以推广到全国,自由贸易区的失败教训可以为全国所避免,由此,自由贸易区充分发挥了我国法治建设实验基地和示范区域的重要作用。
(2)自由贸易区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地位可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我国法治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历史工程,虽有西方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但鉴于我国与西方在基本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基本条件的不同,如何借鉴以及如何探索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法治建设模式一直是困扰我国改革者和决策者们的一大难题,而自由贸易区建设则很可能成为一个突破口。自由贸易区在保持我国国情特色的前提下,更多地与西方法治建设发达国家相接近,它实际上是界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因此,就更容易发挥这种中介作用,首先进行借鉴和探索法治建设模式的实验,这将比全国直接借鉴和探索来得容易。其次,自由贸易区地区面积不大,进行实验的成本和风险与全国相比,相对较小,再加上自由贸易区数量众多,可以分别探索不同的法治建设的模式,从而为全国法治建设模式的选择提供了参照和比较的对象。美国法官布兰代斯有一段常被人引用的话:“如果某个州的人民愿意,就可以把自己这个州作为实验室,进行新的社会和经济的试验,而对这个国家的其他州都毫无危险。这是联邦制令人高兴的事情之一。”[29]布兰代斯法官这里论述的美国联邦制的优点同样适用于自由贸易区进行法治建设的创新与实验。再次,自由贸易区监管相对宽松,进行法治建设实验的阻力和障碍较小,更容易推陈出新、与时俱进。自由贸易区的这些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完全可以充当我国法治建设突破口的重任,这将是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在发挥经济建设作用的同时所发挥的一项其意义决不压于经济建设作用一大历史作用,自由贸易区的法治实验将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上写下庄严的一章。
三、WTO体制下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
我国保税区的主要优势体现在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方面。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关税水平将大幅度削减,这样将削弱保税区的“保税效应”;随着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实行,保税区在许可证和配额方面的优势也将大大减少;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行,使得保税区专门针对外商制定的优惠政策面临进一步的调整。[30]从WTO的相关规定来看,加入WTO以后,保税区的发展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通过分析WTO关于边境贸易、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区域安排的规定及WTO的宗旨,我们又可以看到,将保税区改造为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使其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运作,仍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关贸总协定第24条是总协定的一个重要例外条款,主要是针对各种区域安排的。区域安排主要表现为边境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该条第3款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甲)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乙)毗邻的理雅斯得自由区的国家,对与这一自由区进行贸易给予某种利益,但这些利益不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和平条约相抵触。”的里雅斯得自由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于1947年成立的,该自由区曾一度由联合国负责监督和保护,1954年,美国、英国、意大利和南斯拉夫四国又签订伦敦协定,将该自由区分归意大利和南斯拉夫。总协定关于关税同盟规定为:“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关于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的自由贸易区,总协定第24条第8(乙)款规定:“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自由贸易区只是在组成此等区域的成员国间消除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要求各成员国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实施统一的关税制度和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只是在地区内实行贸易自由化。如欧共体共同市场、美-加-墨自由贸易区等。区域安排的目的是在有关国家间建立一种较为紧密的集团关系,在集团内部确立一套优惠贸易的规则和制度,促进相关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和经济的一体化。区域安排在表面上是背离总协定的各项义务的,尤其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但总协定的区域安排有其明确的理论作指导。总协定第24条第4款指出:此等安排能“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扩大贸易的自由化”。[31]
从亚当·斯密到大卫·李嘉图、约翰·斯图亚特·密尔,都意识到自由贸易对一国及全球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但在贸易实践中,又有许多阻碍自由贸易的障碍,这也是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的重要原因,国际社会力图通过国家和地区间的协调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以上提到的各种区域安排有助于该区域贸易的自由化,这和WTO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是一致的,因此WTO容许这些区域安排的存在。
由上可知,WTO对国家间设立自由贸易区是鼓励的。国家和地区间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具有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作用,一国内部设立的自由贸易区也有促进贸易自由化的作用;加之WTO在边境贸易部分,对的里雅斯得自由区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WTO对一国内部设立的自由贸易区也是持肯定态度的。一国加入WTO,对其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并没有阻碍作用,而是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全球自由贸易区数量最多的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美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的自由贸易区。美国对外贸易区[32]的建立和促进自由贸易发展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在《对外贸易区法》颁布之前,手续繁琐的退税制度(Drawback)和其他海关障碍,加之当时的经济大萧条(Depression),严重阻碍了美国转口贸易(Re-export)的发展。为了改变这一不利局面,在纽约州众议员赛勒(Cellar)的提议下,1934年5月29日美国国会制定了《对外贸易区法》。当时的立法意图是,该法的通过对增加投资、提高就业率、提高美国商品在国际上的地位、发展海运业等都会有所促进。[33]但在其后的16年间,对外贸易区的发展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关贸总协定的缔结,为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对外贸易区法》的修正案,容许在区内进行制造加工活动。这以后,美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仍不够景气,1950年到1960年间,自由贸易区对商业的实际价值还是不大。这期间,多轮关贸总协定谈判结果的达成使得全球贸易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关税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由于关税减让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在有些情况下,进口中间产品的税率较高,而进口最终成品的税率比较低。[34]这样,对于国内生产者而言,和国外竞争者相比,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协会(NAFTZ)的推动下,美国海关当局于1980年4月12日作出裁定,同意对外贸易区协会的主张,允许用美国的零部件和外国原材料装配成品,其增值部分免于征税。[35]这一裁定作出后,在上一世纪80年代吸引了160多个新的加工项目。自此以后,对外贸易区成为许多地区发展经济的重要工具。结果导致对外贸易区的数量以惊人的速度激增。据美国商业部对外贸易委员会2000财政年度的统计数字,在对外贸易区从事就业的雇员约有340,000人;全美共有237个一般的对外贸易区,406个对外贸易分区;大约有2,420个公司使用对外贸易区;商品在区内增加的价值为2,380亿美元;从对外贸易区出口的商品价值为150亿美元;进入对外贸易区的商品,64%的是国内的商品。由此可见,美国的对外贸易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促进投资、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36]美国对外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认为,美国的自由贸易区将适应时代的变化,迎接新的挑战,进而为提升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作出贡献![37]
此外,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来看,设立自由贸易区的优点是明显的。自由贸易区对实行出口导向战略(export-led trade policies),推动出口的增加,吸引外资,增加外汇收入,推进工业发展有重要作用;自由贸易区可以作为市场经济的实验室,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公司通过与外国公司的接触与联系,可以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进而对区外的公司产生影响;自由贸易区可以增加就业机会;自由贸易区对于保持和促进当地的经济活力,维护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38]当然,自由贸易区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及其存在的缺点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由上可知,加入WTO,对于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仍有很好的前景。首先,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等也是有限度、有例外的,并不是全部一次性减让或取消,自由贸易区在这方面的优势仍然存在。其次,关税减让在具体结构上有其特色,一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生产能力和对外贸易政策制定针对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发挥自由贸易区的作用。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最后,WTO的宗旨、原则与发展自由贸易区并不违背,WTO的一系列要求可以改善自由贸易区的投资环境,以吸引中外投资者;同时,对于WTO要求分阶段履行的义务,可以在自由贸易区先进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国推广。总之,根据WTO的原则、宗旨及具体规定,加之相关国家的实践,我们认为,将我国已存在的保税区改造为自由贸易区,在WTO的框架下,其发展空间仍然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