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有哪些
去有侦查权的机关,当然是国家公安机关,还有国家检察机关都是具备一定侦查权的,公安机关的话,更广泛一些,向检察院其实肩负着起诉的责任,所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有侦查权的
㈡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有哪些具体包括哪些
1、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2、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
㈢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中国有哪些侦查权扩展阅读:
案例1: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今年以来——
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150起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已侦破此类刑事案件15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0名。
2018年2月,公安部会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召开会议,部署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工作。公安部已成立工作专班,指导各地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强力破案攻坚。同时还会同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门建立了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打防联动工作机制。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深化打击整治工作,同时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对各类环境犯罪“零容忍”,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案例2:
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李成先立案侦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2015年8月26日,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山西省国土厅总工程师李成先(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㈣ 我国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有哪些,其主要职能是什么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安全机关。 侦查权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
㈤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不是的。
一般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 没有错。
涉及到贪污渎职的由检察院侦查。
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来侦查。
还有涉及到军人犯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来侦查。
㈥ 由供到证是什么意思
侦查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之后,立即询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它的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询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
【拓展资料】
侦查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并对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的专门机关。我国的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侦查部门以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
侦查机关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发生后,往往都是侦查机关首先介入其中,并开展侦查工作。因此,国家设立侦查机关并通过其活动可以及时预防、制止、揭露、证实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刑诉法是指我国当今社会上的一些刑事违法案件的相应审理,这类法律对我国的神力机关来说尤为重要。那《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机关都有哪些相关部门呢,下面我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方便你今后的接触和办理。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法律依据:
1、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相同的职权。
2、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条第1-2款:国家在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的规定办理。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我国这类相应的侦查机关是指我国社会上的执法和调查部门。这类部门主要是对社会上的违法案件进行相应的侦查的办理工作,对我国的平稳发展和健康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㈦ 刑事案件被侦查时有侦查权吗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没有侦查权。侦查权,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侦缉_讯的权力,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之一。在中国,侦_权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br/>;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㈧ 法院有侦查权吗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侦查权。侦查权,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侦缉査讯的权力,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之一。在中国,侦査权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进行侦查的权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㈨ 侦查机关有哪些
我国享有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1、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4、海关缉私部门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
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注意: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享有侦查权。
㈩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处在同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肩负着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收集犯罪证据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是行使控诉职能的。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1.立案权。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2.侦查权。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组织鉴定和侦查实验,实施通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
3.执行权。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及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三)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对敌斗争的需要,加强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做斗争,有效地保卫国家安全,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业务上自成体系,不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军队保卫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相同。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现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监狱机关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侦查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中的犯罪案件。由于监狱现已全部脱离公安机关,因此,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第60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并规定,监狱办理刑事案件,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狱享有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职权,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杏终结后,监狱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一些其他职权,如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在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的罪行,有权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罪犯应予监外执行的,有权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后有权提出减刑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有权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为了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设立了专门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于1998年12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原则上在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各自所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起公诉的,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