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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什麼時候三權分立

發布時間:2022-05-03 15:04:16

『壹』 越南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一 政治制度沿革

1945年9月2日宣布獨立,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同年9月法國再次入侵越南,越南又進行了艱苦的抗法戰爭。1954年7月,關於恢復印度支那和平的日內瓦協定簽署,越南北方獲得解放,南方仍由法國(後成立由美國扶植的南越政權)統治。

1961年起越南開始進行抗美救國戰爭,1973年1月越美在巴黎簽訂關於在越南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的協定,美軍開始從南方撤走。1975年5月南方全部解放,1976年4月選出統一的國會,7月宣布全國統一,定國名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二 憲法

迄今為止,越南已總共頒布了4部憲法即1946年憲法、1959年憲法、1980年憲法和1992年憲法。

1980年12月,越南第六屆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根據該憲法,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越南共產黨是領導國家、領導社會的唯一力量。

1992年4月15日越南八屆國會11次會議上通過的現行憲法對越南政治制度的性質和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心內容是:越南是社會主義國家,越南共產黨是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行人民代表制度。「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是一個人民建立的、為了人民的人民民主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是以工人、農民以及廣大知識分子組成的聯盟為基礎的。」

2001年十屆國會10次會議對憲法部分條款作出修改,確定越南要發展「社會主義定向」的市場經濟。

三 國家元首

國家主席是越南國家元首。國家主席由國會投票選舉產生,任期與國會每屆任期相同,均為5年。國家主席兼任武裝部隊司令和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其他主要職權有:頒布憲法和各項法律;建議國會選舉或罷免國家副主席、政府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國會的決議,決定大赦或特赦等。

四 立法機構

國會是越南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全國惟一的立法機構,任期5年,通常每年舉行兩次例會。國會代表以普選制投票產生,國務委員會是國會的最高常設機關,任期與國會相同。主要職權是:制定和修改憲法及其他法律並實施監督;決定國家經濟計劃;審定國家財政預算和決算;規定國會、部長會議、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構的組織形式,任免國務委員會和部長會議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成立或撤銷國家各部、委;審議國務委員會、部長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工作報告;決定各省、中央直轄市和相當級別行政單位的地界劃分;規定、修改或廢止各種稅收;決定大赦及戰爭與和平問題等等。

『貳』 越南是議行合一制度嗎越南國會為何是權力機關

越南是議行合一制的,國會既是越南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全國惟一的立法機構。國會代表以普選制投票產生,國務委員會是國會的最高常設機關,任期與國會相同。實行一黨制的國家普遍採用議行合一制,較容易形成集權與專制,與三權分立制度相對應。越南的國會在國家機構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不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分權,不受它們的制約,只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所以說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有權選舉、決定、罷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要對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在國會閉會期間向國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叄』 三權分立最早哪國開始

三權分立思想的萌芽形態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羅馬。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關於政體三要素(議事、行政、審判)的論述,在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國家權力的分立問題。繼亞里士多德之後希臘歷史學家波利比的輪和政府論中的分權與制衡思想,成為近代三權分立理論的發端。經過紛亂的中世紀後,近代的分權思想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推動下發展起來,洛克提出國家有三種權力:立法權、對內行政權和對外行政權。洛克的分權學說,是當時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一種直接反映,還不是一種十分完善的三權分立理論。第一次系統地闡述和論證三權分立學說的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他認為,國家有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並主張這三種權力應分屬於三個不同的政府部門,三種權力不僅要分立,還要相互制約,達到權力的平衡,才能保障自由。
在英國,從1688年「光榮革命」到18世紀中葉內閣制確立之前,基本上是三權分立的結構形式——國王、議會、法院三個部門的分權體制。
美國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確立了三權分立原則。

『肆』 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並不是什麼神秘的東西

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是三權分立的體制。越南正在向此邁進,最後只剩我國和朝鮮了。上屆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明確我國不學西方那一套,不搞多黨制,不搞三權分立, 不學西方的法律。我們有傳統的法治,就是秦始皇實行的商鞅李斯法,兩千多年各個朝代都使用,我們也是。

『伍』 三權分立制度是在什麼時候哪個國家提出來的,有何作用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學說歷史
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制度的作用: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是它必須完成的任務,因為:

1、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來看:正是由於人們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所以首先確立了民主和法治,進而產生了普選制和代議制,繼而出現了多黨政治,最後補入了三權分立制度才建立起了一個完整的資本主義民主憲政法治體系。可以說,三權分立制度就是為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而生的,所以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看,它必須完成這一任務!

2、從三權分立制度的基礎來看:三權分立制度是要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它要存在就必須維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對於私有財產危害最大的莫過於就是被其它利益集團所濫用的國家權力,所以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成為三權分立制度不可不完成的任務。

另外,從其它幾個基礎來看:①民主憲政要求本身就要求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②而普選制和代議制中的選民幾乎都是公民,自然要求的要求維護公民權利;③各政黨為了維護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自然也不希望國家權力對自身的利益干涉太多。所以從其它的基礎來看,也是要求三權分立制度要做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的。

總之,三權分立制度是必須要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任務的,如果不去完成,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那麼三權分立制度又是如何去運作的呢?其實很簡單。首先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然後讓選民選出來代議的各政黨分別行使國家權力,而運作的核心部分無疑就是三權之間的合作和制約,由各政黨分別控制的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可使國家權力盡其所能維護公民權利,而三權之間的制約則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

總而言之,不論從其存亡之道,還是從其運作狀況上來看,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使國家權力能竭力為公民權利、為私有財產而服務的,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是其具體體現,這自然是追求民主憲政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很好的選擇,所以,各資本主義紛紛採用三權分立制度,雖然在不同的國家因為文化、習慣等因素有不同的體現,但究其本質,還是萬變不離其中。

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就是三權分立制度的價值所在,也是其利端所在。

雖然三權分立制度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對於這個目標,三權分立制度通過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能真正做到嗎?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三權分立居然不能真正做到這一點?這看上去似乎是個悖論,但是稍微想想就應明白了,以一件事為目的,並努力去做,卻不能真正做到,原因無非有二:1、好心也有可能辦壞事,套用一句西方的諺語就是「多少善意將人送進地獄」,最初雖然懷著美好的心願定下目標,但在操作中卻由於方式、方法或客觀因素的影響,最後造成了不盡如人意甚至是與願望相反的結果;2、力所不能及,雖然有遠大的目標,但由於自身實力的限制,只能完成部分目標,並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三權分立兩條皆中。第一條原因在三權分立上的體現,實際上就是一個利、弊兩端相互轉化的問題。

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就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三權分立制度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也就是由此完成,這是三權分立的利端所在,但既要它們相互合作,又要它們具相互制約,想想似乎不錯,但是這不是透露著幾許矛盾嗎?三權到底何時合作、何時制約呢?按照三權分立制度設置的初衷,應該是在為公眾服務時合作,在某一權濫用國家權力時制約,但是真正在實際運作中會這樣嗎?那時,統治者的「良心」會告訴他們,應該在利益相共的情況下「相互合作」,在利益相悖的情況下「相互制約」。這決不是危言聳聽,想想資產階級為什麼要設置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三權分立制度等這么多制度來限制國家權力的運用?還不是怕國家權力會被濫用,為什麼會這么怕呢?一切的根源就在於私有制的要求、私有制價值觀的要求:它要求人們盡最大的努力獲取私利!那就是私有制價值觀的「良心」所在!

這很具有諷刺意味,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在作為利端的同時也有可能成為其弊端的所在,它也可以阻礙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個目的實現。這似乎是個悖論,其實不然,因為:1、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三權分立制度也不利外,我們試想: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如果由私慾所支配,為私利而服務,那麼會有怎樣的後果?相互合作就有可能會在私慾的支配下轉變成相互妥協甚至是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而相互制約則有可能在私立的驅使下轉變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造成極其嚴重的內耗,如果出現這樣的結果,國家權力難道不是被濫用了嗎?公民權利能得到妥善的維護嗎?

當然,上述的情況只是出現在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被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情況之下,於是,問題的關鍵便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是否會被私慾所支配、是否會為私利所服務,遺憾的是:2、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必然會為私慾所支配、必然會為私利所服務。正如前文所述,三權分立制度存在的基礎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價值觀使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作與制約註定了要為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命運。這是為什麼呢?而合作與制約又是怎樣為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呢?

1、我們應該先認識到私有制社會中的價值是如何評定的?即私有制社會的價值觀是怎樣的?答案是:看佔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不論是團體還是個人,也不論採用何種方法,佔有的私有財產越多,那麼體現出的價值越大。好比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時,不論是世襲的,還是自己打天下的,只要是皇帝,就是最成功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只要是人力所能及,皇帝幾乎是相干什麼就可以干什麼,至少在當時看來他的體現價值最大,天下人都要對他頂禮膜拜,難怪當時的人大多想做皇帝。總之,私有制的價值觀就是看佔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具有這種價值觀的階級必將傾盡全力求得獲取最多的私有財產。

2、我們不能因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封建社會更民主、更進步就忘記了它同樣是私有制社會,並且更為注重佔有私有財產的多少,正如馬克思的名言:資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就會鋌而走險,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敢冒上絞刑架的危險。誠然,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空前發達,各種利潤何只百分之一千。既然為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一切法律,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可不要性命,那麼以此類推,在百分之一千的利潤前資本家還有什麼做不出來。資產階級將不顧代價追逐私有財產,獲取最大的利益。

3、如果要獲取最大的利益,最強有力的支持是什麼?自然是國家權力,在一個正常的國家之內(一個不正常的國家,只怕建立不起三權分立制度),恐怕除了自然力量沒有什麼力量是國家力量對付不了的。任何個人或利益團體,只要控制了國家權力,就可以操縱國家機器運用國家力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幫助自己獲取最多的私人財產,體現最大的價值。何況,資本主義現在已經發展到了壟斷時代,時值今日,不論從物質層面上還是從精神層面上,要想獲取極高的利潤並非某一團體單打獨斗所能做到的,必須得到來自國家資金、資源、技術乃至法律、政策上的支持,而要獲得國家最大程度上的支持,效果最好的無非就是將國家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爭取國家支持成為一個利益集團獲取利益,獲取成功的必然需要。

4、正因上述原因,無論近代抑或近代,資本家們不是親自出馬,就是派出代理人,竭力想控制國家權力,相同利益的走到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團,最終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資產階級政黨,這些黨派為了獲得國家權力你爭我奪,爭斗得相當激烈,黨派之間的矛盾有時看起來甚至是不可調和的(實際上還是可調和的,畢竟是階級內部的矛盾),比如「光榮革命」後,英國主要是兩個政黨:代表土地貴族利益的輝格黨和代表工商業者利益的托利黨,可笑的是兩黨的名字都來源於對方的貶低,「輝格」一詞起源於蘇格蘭的蓋爾語,意為「馬賊」;「托利」一詞起源於愛爾蘭語,意為「不法之徒」。將對方貶低到如此程度,兩黨之間的矛盾可見一斑。當然,如果只是在爭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爭斗,只要不違犯法律,不違背道德那也無傷大雅,但問題是這種爭斗將肯定延續到控制國家權力以後,為何?試想如果控制國家權力而不用來打擊對手的利益,盡量的為自己謀求利益,那麼在爭奪國家權力時的那番做作不就是白耗了么?還不如節約資源,以求發展。

所以,當一方政黨奪得一塊國家權力(就像分蛋糕一樣)後,必定面臨三種情況:

一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一致,至少是暫時一致的,那麼三權就能非常愉快的在一致的利益上相互合作,這倒是符合了三權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倘若這個一致的利益是個不法利益呢?這可就是濫用國家權力了,這時需要的可就是三權的相互制約了,但是天真的人們不可忽略這樣一個問題,就是三權的利益在此時可是一致的,不論哪一權出來制約,不但制約了其它兩權,同時也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我們就實在不能對三權在此時能夠相互制約抱太大的希望,三權多半就會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國家權力被濫用了,公民權利自然也就得不到妥善的維護;

二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不一致,其中又分兩類:(1)利益雖不一致,但也不相排斥,那麼就可各行各的,既可以相互合作,又能相互制約,這種狀況雖然比較理想,但卻不是十全十美的,因為其中可能隱藏著權權交易,即是倘若三權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需要獲取,於是三權會達成各行各路,互不幹涉不制約的默契,這也是有可能的;(2)利益不僅不一致,而且根本就是相互排斥的。這時三權之間的相互制約倒是一定能執行的了,但是同樣的,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那麼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的獲取和私有財產佔有的多少,三權之間必將展開激烈的爭斗,肯定較爭奪三權時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現在爭斗的可是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利益集團(政黨),這些利益集團完全可能採取這種態度:不論其它權的主張是否合法,為了自身利益都要進行合法甚至非法的制約。因為資本、利益乃至私有財產本就是有限的,其它利益團體擁有的越多,自己所有的便會越少。而在利益相互排斥的這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競爭中,如果不趁手中握著國家權力打擊競爭對手,物競天擇,有可能自己就會被淘汰,那不是太可惜了,套用一句老話: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私有制的價值觀會對敵人仁慈、對自己殘忍嗎?當然不會,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相互制約就有可能會轉化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是相互竊掠,會給國家權力帶來十分嚴重的內耗,這也是對國家權力的一種濫用,而公民權利呢?國家權力連自身都顧及不暇,哪還有功夫去妥善維護公民權利。

三就是,其它兩權有的利益與自己的一致,而有的卻不一致,這也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了。那麼這時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就有兩個選擇,(1)「擇其利益一致者而合作之,擇其利益不一致者而攻擊之」,就是與利益一致者合作或非法,對利益不一致者制約或過分制約,實際上就是上兩種情況在復雜情形下的變例;(2)同樣,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權這時候也可以通過權權交易追逐自己合法的、非法的利益。當然,三權還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將幾種方法兼而用之,甚至玩起各種花招,總之,只要條件許可,要不擇手段爭取最大的利益,佔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其它沒有掌控國家權力的資產階級利益集團的利益都可以不顧了,更惶論什麼公民權利、納稅人的權利,當然,這一切都不能做得太露骨了,必須在合法的程序下進行,必須採取適當的掩蓋事實的方式,不能為他人抓住把柄,這就是資產階級政客所做的事,而對於他們的鬼蜮伎倆,三權分立制度就是最好的遮陽傘。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這樣一件事,在我們接觸到的一些國外的文學、影視作品中,經常將政客與戰爭和瘟疫聯繫到一起,似乎他們也明白了這些為私有財產服務的、為私利所驅使的玩弄國家權力的政客們,有時候對於普通公民或應稱作納稅人的危害,實不下於天災人禍。

從以上四點,我們可以得出這么一條線索:私有制的價值觀要求資產階級統治者追求私利,佔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好就要藉助國家權力,而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本來期望三權能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以達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但結果卻是由於私有制的價值觀的驅使造成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向著非法合作和過度制約的方向轉變,最終反而濫用了國家權力,危害了公民權利。三權分立制度的利端,由於其行使者受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最終轉化成了弊端。

既然相互合作之所以向非法合作轉化、相互制約之所以向過度制約轉化都是受其行使者主觀上到底是為公還是為私的影響,那麼是否可將三權的行使通過法律或某種制度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之內呢?或是改變行使者的私有制價值觀的主觀態度呢?是不可能的,這就是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的第二個原因:力所不能及。
要三權分立制度將三權的行使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內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三權分立制度力所不能及的事:1、從淺層次來說,這是很難操作的。正如法理學界的一個觀點:實體上的完全公正是不可能的,只有盡量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因為制度所能控制的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控制人的主觀思想,三權行使職權為公為私的行為,可能在程序上表現得一樣,但在實體上卻會因為主觀目的的不同,產生相反的效果。並且連這么嚴密三權分立制度都無法控制,我們還怎麼期望其它的制度能控制。總之,從淺層次來說,難以操作。

2、從深層次來說,這是與三權分立制度基礎相關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是由於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所轉化來的,但這種價值觀不是我們說改變就能改變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決定私有制價值觀只能是私有制這種經濟基礎,如果我們欲求私有制價值觀的消亡,那隻有等待私有制消亡,但問題是三權分立制度的經濟基礎就是私有制,如果私有制消亡,支撐著三權分立制度的三足不就倒掉一個,而且,一旦私有制不存在了,那麼就沒什麼私利可爭奪了,那也就不會分成許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利益集團了,而多黨制也就消失了,至此,三權分立制度的三個基礎就三中去二,剩下的一個也獨木難支了,那麼,三權分立制度不就也就消亡了嗎?因為私有制消亡了,公有制真正形成了,社會的利益既然公有,那整個社會的利益就在一條線上了,還怎麼會需要三權來分立制約呢?那不是在浪費資源嗎?所以,私有制一旦滅亡,也就是對三權分立制度下了死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導致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自身目標的阻礙,恰恰就是它之所以能夠存在的根基本身——私有制,真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三權分立制度註定無法克服其弊端,換個角度來說,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具有不可克服性。

『陸』 柬埔寨、寮國、越南、孟加拉國、印度、哈薩克,分別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柬埔寨的國體是君主立憲制、寮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越南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孟加拉國實行議會制、印度實行議會民主制、哈薩克總統制共和國、泰國是君主立憲制。

無論是實行議會君主制,還是實行議會制共和制或總統制共和制的國家,都是資產階級當政的資本主義國家,都實行普選制,都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只不過分權程度不同而已。

(6)越南什麼時候三權分立擴展閱讀:

國家制度介紹

1、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是資本主義國家以世襲的君主為國家元首,君主權力按憲法規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地主階級互相妥協的結果。

2、民主共和制

民主共和制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的政權組織形式。它是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採用的政體。

3、議會制共和制

政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當議會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柒』 三權分立學說於哪年正式確立

三權分立,作為一種學說,由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唯物主義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洛克首創的,十八世紀法國著名的啟蒙學家孟德斯鳩則發展和完善了這一理論.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說,是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限制和反對王權,爭取政治統治權的思想武器,具有歷史進步性.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資產階級在現代的代議制國家裡奪得了獨占的政治統治.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說,已經成為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的理論依據,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組織結構的基本原則.

『捌』 那些國家是共產黨執政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

簡稱「中國」,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 ,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執政。

2、越南。

全稱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簡稱越南(Vietnam),是亞洲的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越南共產黨為執政黨。

3、古巴。

古巴共和國,簡稱古巴。是北美洲加勒比海北部的群島國家,哈瓦那是古巴的經濟、政治中心和首都。古巴島是大安的列斯群島中最大的島嶼,被譽為「墨西哥灣的鑰匙」。古巴共產黨為國家執政黨。

4、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

簡稱尼泊爾,喜瑪拉雅山脈是中尼的天然國界,包括珠峰在內,世界十大高峰有八座在中尼邊境。全國總面積147181平方公里,2016年總人口約為2898萬人。是共產黨現今執政的非共產主義國家。

5、摩爾多瓦。

摩爾多瓦是一個主權獨立、統一和不可分割的國家,堅持政治多元化條件下的民主,實行總統制、三權分立,公有制和私有制並存的社會制度。該國不允許外國軍隊駐扎。1998年-2009年期間由摩爾多瓦共和國共產黨人黨執政。

『玖』 三權分立誰提出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更進一步發展了分權理論,提出著名的 「三權分立」理論。

他在《論法的精神》中,將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所謂三是通過法律規定,將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孟德斯鳩這一思想對美國的憲法制定者影響很大,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美國建國200多年來只有幾個總統遭受彈劾提案,1868年,美國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否決了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彈劾案,1974年,尼克松總統就因水門事件而主動宣布辭職,沒有受到彈劾,1999年美國參議院否決了對柯林頓總統彈劾案。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的具體模式不盡相同,但體現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國家職能部門分別擁有其特定的權力,並在相互牽制中達到權力的平衡。現在,不少國家根據自己國情,積極吸取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價的國家政治體制。
在中世紀的「封建」歐洲,出現了議會的雛形。與此同時,最高法庭等司法機構的職能不斷強化。議會和法庭等政治權力機構的存在,對王權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
隨著資本主義文明的發展,資產階級需要議會進一步制約王權,為自己的利益服務。英國光榮革命後第二年,洛克發表《政府論》,率先提出對不同權力機構進行全力限制的設想,為英國確立君主立憲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總結前人思想和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對三權分立作了系統的闡述。啟蒙思想家的主權在民和三權分立理論,在18世紀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會反響。美國首先實踐了這些啟蒙思想,法國大革命同樣貫徹了上述政治主張。
根據美國1787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劾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採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干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
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打破了舊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的平衡,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的格局。
恩格斯指出,資產階級的學者們總是「以極其虔誠的心情把這種分權看作不可侵犯的原則」 。這個原則之所以被普遍採用,是因為它「符合於現存的種種關系」。「三權分立」原則是反封建政治斗爭的產物,是一個巨大的歷史進步;它所要求的對政治生活的嚴密組織和對國家機構的有效控制,它所體現的對資產階級各方面力量的平衡與協調,都適應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完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需要。

分權與制衡原則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會的解決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專制問題。所謂「資產階級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憲共和和政治民主,而立憲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內容就是「三權分立」的國家機構組織原則及相應的政治制度。「三權分立」的原則,對於國內社會秩序的穩定,對於排除封建勢力對政治的干擾,對於避免專權現象和減少腐敗,對於促進地方政權的建設,對於保證「司法獨立」,對於資產階級政黨用和平手段統一國內資產階級政治運動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拾』 三權分立誰提出的

三權分立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三權分立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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