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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27 06:51:57

⑴ 中国法律思想史 论述题 论述法家的“法治”理论

先秦儒家从荀况开始由主要代表封建贵族转向新兴地主服务。荀况适应战国末期的新形势,对孔子的思想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而与孟子却存在明显的对立。荀况不死守“仁”、“礼”,也不排斥法家。他以“礼”为基础对法家之法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礼。因此,荀况思想主要特征与贡献是治礼、法于一体,使儒法两家趋于合流。 荀况认为礼、法起源于两种前提:一是人类为了生存和战胜自然,必须组成社会,即“能群”;组成社会之后,还要必须有“分”,即区别职业和等级。礼法就是为了“明分使群”而产生的。二是人性恶,为了避免因为人性恶所造成的恶果,必须对人进行改造,圣人和礼法就是为了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引法入礼,礼法结合,荀况引法入礼,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必要和合理。荀况的“明分”实质就是要确立体现封建等级名分的新秩序。二是强调礼的实质和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分等级。使高贵与低贱,尊长与卑幼有所区分。三是突出了礼的客观性、强制性和制度性。四是主张以礼“举贤能”,确立官僚制度。荀况否定“世卿世禄”,但并不反对宗法等级。 荀况强调教化与刑罚并用,即“隆礼重法”。他论“礼”比孔孟都要多,且把“礼”的地位抬提很高,同时他对“法”也最为重视。荀况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汉代董仲舒的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影响。他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他提出了“三纲、六纪、五常”。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后来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把《春秋》看成是治国理民的法典,凡是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到答案,并按照《春秋》的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董仲舒的“一统”,就是“一统乎天子”,也就是要实行君主集权。为了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要求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 董仲舒为了论证“君权神授”,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人的情感、意识是与天相适应的。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安排,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董仲舒的“君权神授”等说教,实际上是人间大一统专制下“神圣”君权的反映。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总结秦朝骤亡的历史教训,认为汉朝必须改弦易辙,实行“更化”并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严刑。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是由天道引申出来的。他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但也重视刑罚。在实施德和刑时,要根据人们不同的“性”而各有侧重。

近代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它是随着孙中山思想的不断前进而逐步充实和完善起来的,并经历了由旧三民主义到新三名主义的巨大转变,它不但是孙中山政治、经济主张的理论基础,而且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第一个主义。在旧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驱除鞑虏”指推翻满族通知的清政府,“恢复中华”指光复汉民族国家,“视满族为异类”。这种民族主义包含以汉族为本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由于当时清王朝已经成为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相互勾结压迫中国人民的代表,并在其通知中国的二百余年中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所以要求推翻把持国家政权的满族贵族的统治,显然是具有革命意义的。孙中山一再强调,民族革命的对象主要是残酷统治中国的满清皇帝和贵族,应既反对民族要破,也反对民族复仇。后因帝国主义列强日益瓜中华民族,他的民主主义愈来愈朝向反对帝国主义的方向前进,主张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主,收回租借和失地等。这些对民族主义的诠释,体现了孙中山在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和对待帝国主义问题上认识的飞跃。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她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基本上未超出西方的天赋人权的范畴,即人人平等,同为一族,决不能以少数人压迫多数人;人人有天赋之人权,不能以君主而努力臣民。在新三名主义时期,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已具有不同意西方的一些特点。侧重突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并鲜明的指出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这在近代宪政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创见。五权宪法也就是在保障民权的思想指导下出台并践行的,体现出当时宪政法制的民主性、科学性与前瞻性。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名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他从民生主义处罚,把着眼点放在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问题上,这与当时对农民革命采取敌对态度,根本默示农民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立宪派具有完全不同的区别。他把土地问题的解决列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认为只要通过土地问题的解决便可直接实行社会主义,“预防”资本主义的祸害。孙中山的旧三民主义用来解决“资本”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实行一种所谓“集产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并幻想能有一种没有资本家的资本主义。这充分显示出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的许多弊端,但又低估了封建主义对社会的严重束缚,其理论带有一定的空想性。在旧三民主义时期,孙中山曾将他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具体来说,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孙中山这一时期的法律观也就是旧三民主义的法律观,即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指导的法律观。在为中国革命奋斗的过程中,他对清政府专制法律的批判和对中华民国法律的制定都灌注着这种思想。孙中山在反对清政府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和法律的斗争中,曾多次提出“大小讼务,伤欧美之法,立陪审之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不以残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身体力行的倡导公民权利平等观念;要求法院审理要充分重视证据,强调人道主义,批判腰斩、枭首、凌迟等酷刑;主张治理国家依靠法治,以“平等、自由、博爱”精神之法指导执法机关的活动。在重视法律的同时,孙中山也很重视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的重要性及其独立性。他曾反复指出:共和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根本在国会。他这种过高估计法律与国会作用的观点,在北洋军阀的教训下,在他向新三名主义发展的过程中,终于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在其晚年的法律思想中,他还明确提出了废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体现了他为追求平等互尊主权而奋斗不息的民族自爱精神。

⑵ 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收获

你应该先把你的收获给大家讲一下,让大家和你分享,

⑶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国家主义和家族主义分别是什么意思

所谓国家主义, 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国家制度。国家对于人民有教之之法, 有养之之法, 即人民对于国家亦不能不负责任。其对于外, 则当局过皆兵以御外侮, 对于内则保全安宁之秩序。必人人生计发达, 能力发达, 然后国家日臻发达, 而社会也相安于无事。国家保证人民有法律内的自由权利,国家履行义务教养保护人民, 而人民对国家也负担义务。/西法对于人民有成年不成年之别0, 在没有成年之前, 他对国家的一切权利义务, 全部交给家长代替行使, 但到成年后, 家长就要把这些权利还给他本人, 由他本人行使, 不能代替。
其大略如下: 对内: 富民,工商立国, 扩张民权,有自由人民;
对外: 强国 ,军事立国,巩固国权,有责任政府。

所谓家族主义,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观念始终笼罩着整个社会。宗法思想也始终指导着历代王朝的立法、司法活动。在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社会中,全体社会成员可分为家长和家人,家人又可分为男家人和女家人。维护了家长制就是维护了家族的统一,而维护了家族的统一也就维护了社会的秩序。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身”,即男性家长。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天子治官,官治家长,家长治家人,以此求家庭之统一,即以谋社会之安宁”。 为了维护家长制,封建社会的法律总是除了国有国法以外,家有家法,族有族规。法律一方面让家长分享一部分国家所赋予的司法权,另一方面,又给其规定了比其它家庭成员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

⑷ 儒家的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仁学与仁政说
二、“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三、德主刑辅论
四、论法与刑
五、“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六、“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⑸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刑罚时令说 2.罚必贤刑必暴

由于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刑罚时令说又经常被称作司法时令说,其经典代表是“秋冬行刑”。这里有一篇专门介绍这个的,希望对你有帮助。网址如下:http://wenku..com/view/5ff9b329bd64783e09122b5e.html

⑹ 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谈谈其对现代中国社会积极和消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及思维)的价值基础。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
二、“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
在春秋战国时,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对立的。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选择。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一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在“德刑”关系上值得一提的人物,除了孔子、董仲舒之外,还有南宋的朱熹。他的基于“气禀”差别的“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相为终始”的学说,达到“德刑”关系方面的认识的最高水平。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总目·政书类·法令之属》)则概括了封建士大夫和社会舆论对刑罚的一般见解。在施政中毫不掩饰地使用刑罚,而社会舆论却不赞扬刑罚。其结果,一方面对统治者的行为多少有些牵制,而另一方面却产生了轻视法律的副作用。研究法律、法学,成了圣贤所不齿的左道旁门,更不必说视讼师为“讼棍”了。这种偏见不利于法律思想和法学的正常发展。
三、“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
法体指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关于法体的思想和观点,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之一。

⑺ 中国法律思想史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法治”观,其理论根据是什么

法家的“法治”其核心思想其实不是“法制”,而是“权治”。法家思想成熟的很晚但其诞生得很早,法家的创始人是管仲,他依靠“霸道”帮助齐桓公称霸,具体做法就是查户口、定编制,是把人民分成四种人:士农工商,分居不同的地方,永世不得改行或串门,然后建立十五个士人之乡,再从里面征兵。其实是把全国变成一个大兵营,保证君主的最高权力。由此可见,法家的是通过法规律令和行政手段治国的学派,因此西方把法家称为“行政管理学派”或者“司法与行政管理学派”。
法家的理论依据是人性本恶,这个思想来源于荀子,但荀子并不是人性“本”恶论者,荀子的观点是人性“有”恶。荀子认为人性分成两个部分“性”(人的自然属性,是恶的)和“伪”(不是虚伪的意思而是人为的意思,是指人的社会属性,是善的)。荀子在王志篇中说,天下万物可分为四等,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有义,所以是天下至贵。由此可见,荀子是承认人性有善的。而且荀子认为人必须通过“伪”去改造“性”,因为如果没有伪,只有“性”,那么人是无法生存的,因为人的动物性的生存能力不及动物,叫做“力不如牛,走不若马”。用“伪”改造“性”必须由圣人来做,叫做“化性起伪”,改造的结果是“涂之人可为禹”,这与孟子的“人皆可为舜尧”殊途同归。如果荀子不承认人性有善,很难想象可以把普通人改造成圣人。但荀子同时认为“性”是很顽固,必须通过圣人的改造,才能去除,而圣人的做法是“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这个做法已经离法家很近了,而韩非在荀子人性有恶的基础上又向前迈了一步,认为人性本恶,因此没有改造的可能性,只能防范。所以法家才是诸子中真正的性恶论者。

⑻ 求中国法律思想史大纲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教学大纲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48
(二)课程英文名称: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Thoughts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四)课程性质: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属于法律史学的范围。
(五)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基本了解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掌握一些重要的学派思想和价值理论,提高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分析研究各种法律思想,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历史经验,为我们加强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服务。
(六)教学内容: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的内容、本质、特点、作用、演变的过程和发展规律。教学内容也是围绕着中国法律思想的研究对象的展开的,对历史上的重要学派和众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有价值的理论和主张着重理解。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 2学分
教学时数具体分配:

序号 课 程 内 容 讲 授 实 践 合 计
第一章 导言 奴隶制时代的法律思想 4 4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2 6
第三章 春秋时期改革家法律思想 2 8
第四章 道家和儒家的法律思想 4 12
第五章 秦汉代的法律思想 2 14
第六章 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 2 16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4 20
第八章 宋明时期的法律思想 2 22
第九章 明末清初的法律思想 4 26
第十章 “西学东渐”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思想 6 32

(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奴隶制时代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神权法和宗法思想占统治地位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夏、商和西周时期的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的内容和神权法思想的变化,以及周公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夏、商、西周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第二节 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考核要求:
夏、商、西周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
1.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识记)
1.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识记)
2、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2.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识记)
2.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领会)

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教学要点: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这时的学术界学派林立,
思想活跃。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儒、道、墨、法的学术斗争,研究其法律思想,探索其理论价值。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通过本课的学习了解礼是维护奴隶主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奴隶主
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何谓“礼不下
庶人,刑不上大夫”。
考核要求:
一、西周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

二、西周的宗法制

三、西周的礼治

四、何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周公“明德”论的内容

六、周公“慎罚”论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通过本课的学习了解管仲代表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人物; 子产代表由奴隶主
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邓析代表非贵族的新兴地主阶级。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一、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兴起

二、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说

三、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

四、子产公布成文法的重大意义

五、子产的刑法思想

六、邓析的竹刑
考核要求:
1.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说
2. 子产公布成文法的重大意义
3. 邓析的竹刑

第四章道家和儒家法律思想
第一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求:
道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则为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了解道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内容: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
2.“无为而治”论
3.废弃仁义圣智说
4.否定人定法
5."君人南面之术"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一、道家学派

二、道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内容

三、老子“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四、老子的无为而治论

五、《庄子》的绝对自由论
考核要求:
1.老子的无为而治论
2.《庄子》的绝对自由论

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通过本课的学习了解儒家法律思想;掌握儒家法律思想特点和儒家“为政
在人”的人治论的内容;重点掌握孔子法律思想基本内容及影响
和孔子的“仁者爱人”思想的特征。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学习本章掌握儒家法律思想;掌握儒家法律思想特点和儒家“为政在人”的
人治论的内容。

掌握孔子法律思想基本内容及影响和孔子的“仁者爱人”思想的特征:
掌握孟轲“仁政”在法律思想的表现。

重点掌握荀况“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和“罪刑相称”思想。

了解荀况儒法合流法律思想的特点。

考核要求: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举贤才”的主张
孔子“德主刑辅”论的基本内容

第五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

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秦朝的"法治"思想,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和贾谊的礼法结合思想;掌握封建
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了解《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和
王充反神学的法律思想。
教学内容:
1、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4、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 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魏晋南北朝,历代封建统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都很重视法典的编定和运用,因而这一时期关于立法、司法的理论以及法律的注释学说有很大发展。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理解魏晋时期的“名法”思想、玄学思想、律学思想,掌握杜预、张斐律论的主要内容,以及魏晋玄学家的法律观点。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玄学思潮的兴起
第二节 玄学中的法律思想
王弼的法律思想
二、嵇康的法律思想
三、郭象的法律思想
律学中的法律思想
律学的兴起
杜预的法律思想
张斐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玄学思潮的兴起(识记)
2、玄学中的法律思想
2.1王弼的法律思想(应用)
2.2嵇康的法律思想(识记)
2.3郭象的法律思想(识记)
3、律学中的法律思想
3.1律学的兴起(应用)
3.2杜预的法律思想(应用)
3.3张斐的法律思想(应用)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时期,已经到了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立法趋渐完善,礼法结合已用法典形式固定下来。本章学习的重点是唐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了解李世民、柳宗元、刘禹锡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三纲”思想的法律化
三、等级特权思想
四、轻刑慎罪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韩愈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白居易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三、柳宗元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
考核要求:
1、《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1.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识记)
1.2“三纲”思想的法律化(识记)
1.3等级特权思想 (识记)
1.4轻刑慎罪思想(识记)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2.1韩愈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应用)
2.2白居易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应用)
2.3柳宗元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应用)
第八章 宋明时期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我国的封建社会到了宋朝开始已经进入衰落时期,与宋元时期的社会状况相适应,在法律思想方面有几个特点是本章的学习重点,其中要注意朱熹理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宋时期改革法律思想家的核心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阐述了宋明时期几位改革家的法律思想,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一些重要论断即可。
第一节范仲淹的法律思想,要掌握他的"君臣共理天下"的思想,"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第二节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要掌握他的"三不足"的变法理论,"大明法度,众建贤?quot;的主张。
第三节张居正的法律思想,主要掌握"信赏罚,一号令"的论断。
考核要求:
1、范仲淹的法律思想(识记)
2、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应用)
3、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应用)
第九章明末清初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制进一步衰落的时期,统治者加强了思想上的钳制,法律思想方面也进一步显示出各种文化的冲突,学习本章后要求学生在理解明清时期背景的前提下掌握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特点,尤其是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实学思潮的兴起
第二节 实学家的法律思想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二、王夫之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实学思潮的兴起(识记)
2、实学家的法律思想
2.1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应用)
2.2王夫之的法律思想(应用)
第十章“西学东渐”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自1840年到191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近代时期,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学说强烈影响的时期。本章的学习就是要理顺中国近代历史上法律思想变革的脉络和历史背景,主要掌握康有为、梁启超的变法维新思想和君主立宪思想,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和“权能分立”说。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早期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早期改革派产生的时代背景
二、早期改革派的思想特点
三、龚自珍的法律思想
四、魏源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三、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一、改良派的兴起
二、改良派的主要法律观点
三、康有为的法律思想
四、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五、谭嗣同的法律思想
六、严复的法律思想
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一、礼法之争及其特点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形成和发展
二、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三、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早期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1.1早期改革派产生的时代背景
1.2早期改革派的思想特点
1.3龚自珍的法律思想
1.4魏源的法律思想
2、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2.1洋务派产生的历史背景
2.2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2.3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3、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3.1改良派的兴起
3.2改良派的主要法律观点
3.3康有为的法律思想(应用)
3.4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应用)
3.5谭嗣同的法律思想
3.6严复的法律思想
4、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4.1礼法之争及其特点(应用)
4.2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应用)
5、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5.1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形成和发展
5.2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应用)
5.3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三、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
1、 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 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⑼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思想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时期的法律思想

——儒、墨、道、法家法律思想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

发展线索:礼治——法治——礼法结合

第三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过程:

一、春秋战国——基础

二、秦汉——促进

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汉中期——形成

董仲舒新儒学思想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律学思潮

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五、隋唐——完备

《唐律疏议》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

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鸦片战争之后——衰落

一、春秋战国——基础

旧儒学形成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孟子——进一步发展

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

二、秦汉——促进

——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时期

秦亡——法家学说的政治实践破产

汉初——黄老学说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

——“焚书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了极端,自取灭亡。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历史背景:

西汉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经过四五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国号汉,都长安,史称西汉。

(1)社会现状

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民穷财尽”。

(2)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何为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支派。

“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代表作:

《老子》、《黄帝四经》、《淮南子》

(2)法律思想

A、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治国指导思想

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C、“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文帝废除肉刑

D、“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兼具有道、儒、法三学派特点。

三、西汉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前后各三十多年。

着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举贤良对策》。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1)《春秋》“大一统”思想

——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即汉朝的大统一。

(2)“更化”论

——指改变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治国策略和制度。

汉承秦制

(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1)“天人感应”

A、“天者,群物之祖也”

B、天人合一:

“人生有喜、怒、哀、乐之容,春、秋、冬、夏之类也”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

C、天罚论——“祥瑞”、“灾异”

神化地上统治者,为君权神授制造理论依据。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五常:仁、义、礼、智、信

(3)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解释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天之道

封建政权、族权、夫权和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封建社会民众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纲常名教”的核心,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1)“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德主刑辅

(2)“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

——阳德阴刑

(3)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

圣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

中民之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施以教化。

斗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恶,刑罚制裁。

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1)春秋决狱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径

(2)原心定罪

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如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谶纬神学思想:

——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

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

纬: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东汉《白虎通义》

反谶纬神学思想

王充、仲长统

——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这种迷信神权观念进行了批判。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基本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以经断狱,礼法融合

西周——春秋战国——汉——隋唐

3、“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历史背景:封建社会由统一走向分裂。

思想领域相对宽松

1、律学思潮

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一)律学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

产生发展过程:

1、战国时期——先导

法家

2、汉代——形成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3、魏晋南北朝——重大发展

(1)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和完善

A、《名例》篇的形成

B、12篇的形成

(2)以经注律取得空前的成就

《泰始律》(张杜律)

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用儒家经义阐述了立法的旨意和意图,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

杜预(《律本》

a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b“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

c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表》):

a以礼率律

b《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c“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严宽适中,罪刑相符。

(3)儒家精神融入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

(二)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1、何为玄学
因魏晋时期研究“三玄”(《老子》、《庄子》、《周易》三书)而得名的。玄学家们用老庄道家学说解释《周易》,极力揉和儒道两家学说,带有儒道互补的性质。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
其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

2、玄学的产生
魏晋时期“名教”与“自然”之争

(1)名教:儒家提倡的纲常伦理

“名教政治”

缺陷:与烦琐的经学和谶纬神学迷信相联系

“名教危机”

(2)门阀士族内部派别斗争激烈,一部分人消极失意,主张“无为”,“任自然”。

(3)援道入儒
即用道家一些哲理性的东西来解释儒家思想的理论,使儒家理论更具哲学思辨性。

3、代表人物
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嵇康 “越名教而任自然”

4、意义
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

(三)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以上三大法律思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五、隋唐(完备)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备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

主要特点:“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范本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相须而成者也”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谋大逆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不孝”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种具体的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妻的权利

“七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皇帝、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等

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议、请、减、赎、官当。

②良贱异法

同罪异罚

禁止通婚

诉讼方面,禁止卑告尊

《唐律疏议》的影响: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

以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

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与封建社会前期不同的特点

1、唯心主义理学出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

2、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3、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

4、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义因素法律思想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理学,又称为“道学”,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思想,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理学的兴起原因

长期混乱动荡局面使传统封建伦理纲常遭到严重的破坏。

儒家思想理论上贫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冲击

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出于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需要。

(二)理学形成发展过程

萌芽于唐代韩愈。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得到进一步发展,南宋朱熹总其大成,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为“心学”。

1、韩愈(唐)
(1)道统论
(2)性三品说:性,情

——为后来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开辟了道路。

2、周敦颐(北宋)

(1)《太极图》

(2)“诚”是性命之源,圣人之本。

——宋理学的开山鼻祖

3、程颢、程颐(理学奠基者)

(1)“理”、“天理”

(2)“天性”

——开始形成比较完备的系统

(三)理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朱熹
——理学的集大成者。

人物简介:

南宋着名的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

一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创建书院,招收学生。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继孔子之后第二个最有影响的杰出的教育实践家和思想家。

学识渊博,着作极多,主要有《四书集注》,《朱子语类》、《朱子全书》。

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思想体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学思辨性的一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一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从而使儒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1、“存天理,灭人欲”

——其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1)“理”

理:理学中的基本范畴。指的是超然于物质之外的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是产生万物的本源。

理在人类社会表变现为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2) “气”

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具体多样化的宇宙万物。气有清浊明昏之别,人根据所承受的气的不同,就有高低贵贱之分。

——以此论证了人类社会不平等是必然的。

(3)“理”和“气”

人是理和气的混合物。

人有两种属性:

A、“天命之性”:理在人性上的一种体现,表现为一种至善之性。

B、“气质之性”:气在人性上一种体现,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含有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4)“存天理,灭人欲”

天理: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法,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人欲: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指的是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欲望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天理是纯粹的善,人狱是绝对的恶,二者不容并立。“存天理,灭人欲”,以完成人的本性的复归,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本质是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2、“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

对气禀厚者——齐之以礼

对气禀薄者——导之以政

对气禀最薄者——齐之以刑

(1)德礼与政刑的关系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差别:

本身的特征不同:强制性;自觉性

在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本、精、形;末、粗、影。

(2)德、礼、政、刑

德: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

礼:维护道德伦理而制定的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
——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政令。

刑:刑罚
——政是刑的依据和标准,刑是政的后盾。

(3)与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不同:

①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全体成员;德、礼、政、刑各有所指。

②先“德”后“刑”;德、礼、政、刑同时并举。

③特定条件下“以德去刑”; 在特定条件下先“以政去刑”、 “以礼去政”

⑽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考教材改版,重点抓不住,怎么复习

自考也罢,全日制学习也罢,两门课都差不多,如果你对中国历史感兴趣,更熟悉一些,中国法律思想史可能更轻松一些。从目前的法律思想的主流说,还是跟着西方法律思想走,中国法律思想基本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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