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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在英國賠償多少錢

發布時間:2024-05-02 13:38:33

㈠ 英國的懲罰性賠償適用於什麼范圍

在英國,第一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重要案例是1763年結案的Wilkes訴Wood案。懲罰性賠償被施加於一個出版商。大法官解釋到,懲罰性賠償滿足了受害者,懲罰有過錯的一方,防止該行為在將來的發生,並且體現了陪審團對不當行為的厭惡。在當時,法官一般對侵權案件施以懲罰性賠償,包括襲擊、錯誤囚禁、誹謗、引誘、惡意訴訟、以及過失。當時,這時候的懲罰性賠償並沒有在合同違約案件中適用。
在1964年,英國上議院在Rookes訴Barnard案件中大大地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在該案件中,原告聲稱一個貿易委員會的錯誤地導致了他被僱主解僱。陪審團判決了7500英鎊的懲罰性賠償給予原告,當時上訴法院改變了判決,認為該委員會沒有進行任何的侵權行為。英國上議院認為該判決關於責任的內容是合適的,但對於賠償的問題另外進行了審批。
對於懲罰性賠償的問題,Devlin大法官認為,只有在三大類的案件中,懲罰性賠償才是適當的:
(1)政府工作人員而為的壓制性的、武斷的、或者不合憲的行為導致的案件;
(2)被告的行為經計算可以盈利,從而超過了對原告的補償;
(3)法律明確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為了符合第一大類的要求,一個案件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存在壓制性的、武斷的、或者不合憲的行為。上訴法院認為,這些詞應該被分離地來理解。即時一項行為既不是壓制性的,也不是武斷的,但如果是不合憲的,仍然可以滿足第一大類案件的要求。其次,該行為必須是由正在行使的政府權力所為。上訴法院詳細地解釋了這個要求,其認為第一大類的行為可以被解釋為包括警察、地方政府官員及其他官員的行為。
至於第二大類的案件,行為計算的結果是盈利。Devlin大法官解釋到,該類並不是限定在嚴格的賺錢的意義上。它擴展至任何被告試圖以原告之物為成本獲取利益的行為,而不管實際上他是否能夠得到。如果僅依據侵權進行補救不充分,懲罰性賠償可以在任何必要的時候對錯誤行為者進行教育。
第三大類指的是懲罰性賠償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是被允許的。由於很少有法律包括這樣的授權,所以這樣的懲罰性賠償主張是極少見的。
在1993年,AB訴South West Water Services案件中,上訴法院極大地限制了懲罰性賠償的案件類型。他們認為公共損害行為不能支持懲罰性損害賠償。他們分析,一項侵權行為為了滿足Rookes案件中要求的前兩項條件,必須是在Rookes案件之前,便可以施加懲罰性賠償。而公共損害在1964年以前並沒有被施以懲罰性賠償,所以不能提出這樣的主張。
AB案把第一大類的案件限製成僅包括惡意追訴、非法監禁、襲擊和毆打。此外,把第二大類的案件限制為僅包括誹謗、侵入土地、對業務的侵權性干擾。因此,懲罰性賠償在一些案件中便不能適用,比如疏忽、公共損害、欺詐、專利侵權,以及基於性別、種族、能力的非法歧視。
2001年,英國上議院在Kuds案件中否認了這些限制。該案件中,原告控告一治安巡警,理由是不當的職務行為,並且提出了懲罰性賠償的要求。初審法院認為,該不當職務行為並不是1964年以前可以施加懲罰性賠償的行為,所以拒絕了原告的訴求。上訴法院維持原判。原告於是上訴到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並不應該僅限制在1964年以前便存在的行為種類之內。上議院認為這樣的要求是非理性的。Slynn大法官解釋,在舊的制度下,一項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能否被支持,並不是基於一定的原則,而是基於訴訟的具體情況。他還補充到,這樣一項嚴格的規則會限製法律將來的發展。上議院的結論是,決定一個案子是否可以支持懲罰性賠償,其重點不是行為的原因,而是侵權行為當時的情況是否符合懲罰性賠償的三大類要求。
Kuds案件的決定很大程度上擴展了懲罰性賠償可能適用的范圍。一般而言,原告可以在任何侵權案件中要求懲罰性賠償,只要當時的事實顯示該案件符合三類要求的任何一種。這些侵權案件包括疏忽、以及因性別、種族、能力引起的不法歧視。但是,合同違約案件仍然排除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在英國,關於懲罰性賠償還存在六項限制性規定。第一項是「當且僅當」測試。法官可以在「當且僅當」補償性賠償不能完全懲罰被告方、阻止他人類似行為、以及表現法庭對該行為的厭惡時,判決懲罰性賠償。第二,原告必須是被告不當行為的受害者。第三,如果被告方已經因其錯誤行為受到處罰,則再施加懲罰性賠償便不再適當。這項原則建立在一個人不應因同一行為受兩次處罰的理念之上。第四,共同原告人的存在可能會限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定這項限制是因為,在存在共同原告的情況下,可能有些原告不知情,或者他們沒有到法院起訴,或者他們不是壓制性、武斷或不合憲行為的受害者,所以,法庭無法在他們當中進行一個合適的賠償金的劃分。第五,如果被告是依誠信而行使,則再施加懲罰性賠償便不正當。第六,如果原告的行為導致了或者部分導致了不當行為的發生,則他的行為可能排除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至於懲罰性賠償的額度,法院曾考慮過各種因素來決定賠償數額,包括被告的財產狀況、是否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參與、是否原告的行為加劇了行為的發生,等等。在英國,陪審團評估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時,傳統的做法是,僅提供一個合適的賠償數額的一般原則。但在1997年,上訴法院在Thompson案中,指導法官在幫助陪審團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上訴法院認為,審理法官應該向陪審團解釋:
(1)原告已經就其所受損害得到了補償,而且任何補償性的或者額外的賠償都是對被告的一種懲罰方法。
(2)陪審團應當僅在基本的或者額外的賠償不足以懲罰被告壓制性、武斷或違憲行為的情況下,才處以懲罰性賠償。
(3)懲罰性賠償對於原告方是一筆額外之財,而且應該考慮到該數額將無法再由警方用於公共利益。
(4)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該不比對被告行為處以刑罰的數額更大。
上訴法院同時列出一些框架,指導陪審團用以決定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合適數額。法院認為懲罰性賠償在這些案件中的數額不應少於5000英鎊。事實上,法院注意到如果數額小於這個數的話,懲罰性賠償便不恰當了。它補充到被告的行為尤其應受到譴責,可以施以多大25,000英鎊的懲罰性賠償金,同時50,000英鎊是該賠償金的上限。此外,上訴法院認為如果懲罰性賠償超過了基本損害賠償的三倍,則不太適當,除非損害賠償的數額相當有限。
在英國,極端的懲罰性賠償金是被禁止的。因為英國法院傳統上對陪審團的決定表現出極大的尊重,他們極少會因過分的懲罰性賠償金而取消陪審團的決定。一項懲罰性賠償一般不能被撤銷,除非它的數額過於巨大,以致12個理性的人不應該合理做出這樣的決定,或者在該數額和案件的事實之間無法實現合理的比例。但是,在1990年的法院和法律服務法案中,上訴法院被賦予一項權力,可以撤銷陪審團決定的數額,並另外決定一個數額,只要上訴法院發現陪審團的數額過於巨大。在這項變化之後,在大量和不適當高額賠償金有關的案件中,上訴法院對賠償數額進行了細致的檢查,在很多案件中大大減少了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總的來說,應該體現出一種趨勢,即擴大懲罰性賠償適用的范圍,但對其數額進行限制。為了減少決定數額的任意性,法院也在努力指導評估賠償金數額的陪審團和法官。

㈡ 英國船東互保協會船員意外死亡賠償多少錢

看當時船東和協會簽訂的吧。。uk協會的責任上限可以達到2000百萬美元,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意外死亡這塊他們會按照工作時間,年齡職務等作出分析後給予賠付金額。。說實在的具體我也不太清楚。。不過聽說有的也就賠個幾十萬。。

㈢ 南京條約賠償了多少錢

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

中英《南京條約》(又稱《江寧條約》)共13款,主要內容是:

1.宣布結束戰爭。兩國關系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

2.清朝政府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史稱「五口通商」),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4.割地。割香港島給英國,英軍撤出南京、定海等處江面和島嶼。

5.廢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貿易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6.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需與英國商定;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開始喪失。

7.以口頭協議決定中英民間「訴訟之事」,「英商歸英國自理」;中國的司法主權開始受到侵害。

8. 中英兩國各自釋放對方軍民。

(3)高通在英國賠償多少錢擴展閱讀:

南京條約的簽訂背景:

公元840年(道光二十年)6月,英國以林則徐「虎門銷煙」等為借口,發動侵華戰爭,史稱「鴉片戰爭」。英軍攻佔定海,北上天津。清廷恐懼,派琦善與義律和談。

和談期間,英軍突襲並攻佔大角、沙角炮台(沙角之戰),迫使琦善與之初步達成《穿鼻草約(約定對英賠款六百萬元等),後又攻佔香港島。

道光帝因沙角之戰而愈加震怒,於1841年1月27日(道光二十一年一月五日)下令對英宣戰,繼而得知香港被攻佔,又下令加派奕山為剿逆將軍,增兵廣州,否認《穿鼻草約》。

然而,英軍在虎門之戰、廣州之戰中均獲得勝利,於是奕山又與英方達成《廣州和約》,仍是對英賠款六百萬元(另賠償夷館損失三十萬元),作為「贖城費」;並對道光帝加以欺瞞,宣稱是行商累積的欠款,企圖敷衍了事。盡管如此,英方仍蓄意擴大戰爭與戰果。

在巴麥尊等人的推動下,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4月30日,英國內閣否認草約,並以璞鼎查(Sir Henry Pottinger)替換義律。英軍再度北上,先後攻陷廈門、定海(第二次攻陷)、鎮海、寧波。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英軍擊敗奕經的反攻。浙江巡撫劉韻珂見事不可為,請求派遣與英方有過交涉的伊裡布前赴浙江。

道光帝迫於無奈,派遣耆英擔任杭州將軍,伊裡布隨往。5月18日,得到增援的英軍又攻陷乍浦,繼而於6月16日攻陷吳淞,7月21日攻佔鎮江,以切斷京杭大運河。8月4日,英國軍艦駛抵南京下關江面,英軍從燕子磯登陸,察看地形,揚言進攻南京城。

㈣ 《南京條約》中中國賠了多少錢

《南京條約》主要內容

中英《南京條約》共13款,主要內容是:

1、宣布結束戰爭。兩國關系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

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其中600萬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

5、另訂關稅則例。清朝政府將以公平的原則頒布一部新的關稅則例,以便英商按例交納。

6、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南京條約》是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在中國人民身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英國以武力侵略的方式迫使中國接受其侵略要求,這就使中國主權國家的獨立地位遭到了破壞。強佔香港,損害了中國領土的完整。通商口岸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進行殖民掠奪和不等價交換的中心。巨額賠償加重了清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轉嫁到勞動人民的身上,使他們的生活更加艱苦。《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從此,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㈤ 《南京條約》中賠償英國2100萬元的元相當於多少銀子

不一樣,《南京條約》中賠償英國2100萬銀元
清末中國自鑄銀幣的通稱。清代,把外國流入的銀鑄幣稱為洋錢,把中國自鑄的銀幣稱為銀圓(元)。
1911-20年間,上海的米價恆定為每舊石(178斤)6銀圓,也就是每斤米3.4分錢;1銀圓可以買 30斤大米;豬肉每斤1角2分-1角3分錢;1銀圓可以買8斤豬肉;這時「一塊錢」大約摺合20世紀90年代中期人民幣45-50元;摺合今(2007年)人民幣60—70元。

㈥ 英國鐵路晚點少賠償一億英鎊,你認為合理嗎

英國是一個比較人性化的一個國家,他們注重的就是人道主義精神,而英國鐵路公司規定,只要火車晚點超過一個小時,就可以全價退票,這也就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和維護了公司的形象,看起來就是很人性化的,

也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事情,因為畢竟有時間火車上因為不可抗拒力而晚點的。責任也不是在鐵路公司,就比如說,突降暴雪。或者是山體滑坡。鐵路不通。這也不能夠怪到鐵路公司啊。再者說,少賠償是因為遊客自己自願放棄了賠償,又不是鐵路公司想要不賠償的。所以,我個人覺得,還是比較合理的。

㈦ 鴉片戰爭中國實際賠了多少白銀

第一次鴉片戰爭,《南京條約》規定: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第二次鴉片戰爭,《天津條約》規定:中國給英國和法國賠償軍費各白銀200萬兩,賠償英商損失白銀200萬兩。《北京條約》規定: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萬兩白銀。

(7)高通在英國賠償多少錢擴展閱讀:

由於中國「閉關鎖國」的思想,當時的滿清正處於世界落後地位,為了打開中國對外的貿易大門,英國開始將大量鴉片輸入中國。

十九世紀初期被輸入中國的鴉片達到4000多箱,由於鴉片不斷的輸入,中國出現了鴉片煙毒泛濫的的情況,越來越多的人吸食鴉片,越來越多的人被鴉片所侵蝕。

這也使得當時中國白銀大量向外流出,也使得吸食者在身體上以及精神上都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同時也破壞了中國的社會生產力,造成清政府部分地區工商業經濟蕭條。因此清政府不得不採取措施禁止吸食鴉片。

在這場長達 6年的鴉片戰爭中,由於中國處於落後的狀態,清政府被迫簽訂了許多不平等條約,第一次鴉片戰爭簽訂了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自此開始清政府向外割地,賠償,迫使中國喪失了大片領土。

經濟上,外國侵略勢力擴張到中國沿海各省,並伸向中國內地,方便了列強傾銷商品,掠奪廉價原材料和勞動力,使中國受到資本主義經濟的侵略性沖擊。

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鴉片貿易合法化、華工出國及允許外國人前往內地傳教,都使中國的社會矛盾更加激化。

㈧ 中國一共簽訂了多少不平等條約,一共賠了多少錢

1中英 廣州和約 余保純 六百七十萬兩 27-5-1841;
2. 中英 南京條約 耆英,伊布里 二千一百萬兩 29-8-1842;
3. 中英 南京條約補充條款 耆英 22-7-1843;
4. 中英 虎門條約 耆英 8-10-1843;
5. 中美 望廈條約 耆英 3-7-1844;
6. 中法 黃埔條約 耆英 24-10-1844;
7. 中俄 瑗琿條約 奕山 六十萬方公里 28-5-1858;
8. 中俄 天津條約 桂良,花沙納 13-6-1858;
9. 中美 天津條約 桂良,花沙納 18-6-1858;
10. 中英 天津條約 桂良,花沙納 26-6-1858;
11. 中法 天津條約 桂良,花沙納 27-6-1858;
12. 中英 天津條約補充 桂良 8-11-1858;
13. 中英 北京條約 奕欣 一千叄百萬兩 24-10-1860;
14. 中法 北京條約 奕欣 25-10-1860;
15. 中俄 北京條約 奕欣 四十多萬方公里? 4-11-1860;
16. 中俄 勘分西北界約記 明誼 四十四萬方公里 10-7-1864;
17. 中美 增續條約 前美公使蒲安臣 7-28-1868;
18. 中英 新修條約普後章程 不詳 23-10-1869;
19. 中日 修好條約 李鴻章 13-8-1871;
20. 中日 北京條約 奕欣 31-10-1874;
21. 中英 煙台條約 李鴻章 13-9-1876;
22. 中俄 里瓦幾亞條約 崇厚 2-10-1879;
23. 中俄 伊黎條約 曾紀澤 七萬方公里 二百八十萬兩 24-2-1881;
24. 中法 會議簡明條款 李鴻章 11-5-1884;
25. 中日 天津條約 李鴻章 18-4-1885;
26. 中法 新約 李鴻章 9-6-1885;
27. 中英 煙台條約 續增條約 不詳 9-6-1885;
28. 中葡 北京條約 奕□ 1-12-1887;
29. 中英 印藏條約 升泰 17-3-1890;
30. 中美 華工條約 楊儒 7-3-1894;
31. 中日 馬關條約 李鴻章 二億兩 7-4-1895;
32. 中日 遼南條約 李鴻章 叄千萬兩 8-11-1895;
33. 中俄 密約 李鴻章 3-6-1896;
34. 中德 膠澳租借條約 李鴻章 6-3-1896; 35. 中英 展拓香港界址條約 李鴻章 9-6-1898;
36. 八國聯軍 辛丑條約 李鴻章 十億二千二百七十萬兩 7-9-1901;
37. 中英 續定印藏條約 羅生戛爾曾 7-9-1904;
38. 中日 會議[滿州善後條約] 22-12-1905;
損失最大,掠奪最殘酷的主要條約具體內容::
1中英南京條約
強佔香港。
勒索鉅款。中國賠償英國鴉片煙價600萬元、商欠300萬元、軍費1200萬元,共2100萬元(廣州「贖城費」600萬元不包括在內),分4年付清。
五口通商。《南京條約》規定,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英國在五口有權駐領事等官員,商人可以自由通商,不受只准清政府指定的「行商」進行貿易的限制。 控制關稅。
領事裁判權。《五口通商章程》規定,凡是英國人與中國人發生「交涉詞訟」,或在中國領土上犯罪,其如何定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即領事官)照辦」,中國官員無權依據中國法律進行判處。
片面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應該是締約國雙方的對等權利。但在中英不平等條約里,卻只規定了締約外國能夠片面享受最惠國待遇。《虎門條約》規定:中國將來如「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
2.中美望廈條約
美國人可以到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個港口貿易或居住,並且淮許美國兵艦進入中國海港。
美國貨進出口,中國海關收稅必須和美國領事商議。
美國人在華犯法,「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容許美國人在五口「自行建樓,並設立醫院、禮拜堂及殯葬之處。」
3.中英法俄天津條約
外國公使駐北京
開牛庄(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台)、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

江、江寧(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
中國海關僱用外人
外國人可在中國傳教、游歷通商
外國人往內地游歷通商;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來往
中國給英國賠款銀400萬兩,法國200萬兩
4.中英法俄北京條約
開天津為商埠
准許華工出國;割讓九龍司地方給英國
發還天主教資產
對英、法賠款增加到800萬兩
5.中俄璦琿條約
中、俄兩國以黑龍江及額爾古納河為界,以北屬俄國,以南屬中國。
黑龍江下游以南、烏蘇里江以東直至鄂霍次克海沿岸之地,由原屬中國所有改為中、俄兩國共管。
俄國船隻在黑龍江及烏蘇里江上擁有通航權。
6.中俄伊犁條約
中國要「償還」俄國佔領伊犁的「費用」五百萬盧布。
中國要將伊犁以南的特克斯河流域平原地帶「割」與俄國。
修訂一八六三年【塔爾巴哈台界約】所規定齋桑湖方面的中俄國界及通商事務,以利於俄方。
7.中法新約(地點在天津)
中國放棄對越南之宗主國地位,承認越南為法國「保護國」
中國在中越邊界附近擇二地為對法「通市」的商埠。
法國在中國西南各省擁有興建鐵路的特權。
8.中日馬關條約
中國完全放棄對朝鮮的宗主權
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澎湖列島給日本。
中國開放江南的蘇州、杭州,以至長江中上游的重慶、沙市, 對日通商,日本並享有通至此等
口岸的內河航行權。
中國允許日本在各通商口岸有設廠權,並享最惠國待遇。
中國「賠賞」日本軍費二萬萬兩。
9.中俄膠澳租界條約
租借山東半島南部的膠州灣及其鐵路權給德國
10.旅大租地條約
旅順「租借」給俄國作為軍港,大連「租借」給俄國作為商港,均以二十五年為期,但「可以延長」。
在「租借期」內,中國軍隊不得駐在旅大地區。
俄國再取得由旅大至哈爾潰之鐵路修築權(包括後來之所謂「南滿鐵路」),以及鐵路沿線之利益獨占權。
11.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租借「新界」予英國,共九十九年。
12.辛丑和約(滿清政府與11國公使訂約)
懲辦端郡王戴漪等排外大臣。
兩年內禁止軍火輸華。
中國向11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償付,連本息共近十億兩)。
作為償付賠款的抵押,中國海關所收之關稅、鹽稅,均為外國控制。
各國自管北京使館區。
大沽口至北京之間的全部炮台,全部拆毀。
清廷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13.東三省善後協約
日、俄分別於中國東北撤軍後,清廷開東北三省之十六處城鎮作為商埠對外開放(盛京省之鳳凰城、遼陽、新民屯、鐵嶺、通江子、法庫門,吉林省之長春、吉林、哈爾潰、寧古塔、琿春、三姓,黑龍江省之齊齊哈爾、海拉爾、璦琿、滿洲里。
日本取得東北南部之安奉鐵路之管理經營權。
在東北的奉天(今潘陽)、營口、安東(今丹東)等城市,劃定日本「租界」等等。
14.黃埔條約
取得與英【南京條約】、美【望廈條約】相同之利益。
15.中英煙台條約
英國人得到進入中國西南邊境「游歷、探路」的權力。
他們如果由中國內陸經西藏前往印度,清政府需通知駐藏大臣協助通行。
16.煙台條約續增專條
鴉片入口,每箱(百斤)向海關一並繳納稅厘一百一十兩(正稅三十兩、厘金八十兩)後,由華商持憑單運往內地銷售,中途不再徵收任何捐稅。
17.英藏拉薩條約
藏一切對外交往都必須經英政府批准;在中印邊境的噶大克建立商埠;增開第二處商埠江孜。條約還規定賠付英軍進藏所花費的七百五十萬盧比,限七十五年內繳清 18.塔城界約 割讓新疆西北,自沙漬達巴哈起,蔥嶺止約五十八萬平方公里 19.穿鼻草約 (1) 割讓香港 (2) 賠煙價六百萬元 (3) 恢復廣州商務 20.廣州和約 7日之內繳廣州"贖城費"600萬元,賠償英商館損失30萬元,清軍退駐廣州城外60英里,贖金交清後,英軍退出虎門。 21、《滿州里界約》 《滿州里界約》共兩條,其主要內容是:中俄兩國重定由塔爾巴干達呼第58界點起,至阿巴該圖第63界點,並沿額爾古納河,至該河與黑龍江會流處止的國界。 1911年(宣統三年)5月,此次界務交涉,本應按照舊約規定,雙方共同履勘水陸兩界,但結果卻完全超出了會勘的范圍和舊約的規定,以致新設界點位置及水路國界與舊約不符。陸路邊界線的6個界點全部南移,致使中國喪失數百平方公里土地。水路在界約中雖載明以額爾古納河為界,但右岸應屬中國的許多洲渚,卻以臆造的「額爾古納河舊河道」為借口,劃歸俄國。《滿洲里界約》將舊約作了有利於俄國的修改,並就此重新劃定了國界,是有損於中國領土主權的不平等條約,也是清王朝簽訂的最後一個喪權的邊界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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